纯种犬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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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犬只登记提供资料办理手续

办理犬只登记提供资料办理手续

办理犬只登记提供资料办理手续在现代社会,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

作为最受欢迎的宠物之一,狗的饲养备受关注。

然而,为了管理和控制犬只,许多地区都要求对其进行登记。

本文将讨论办理犬只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和办理手续。

一、办理犬只登记的必要性犬只登记是一种管理措施,旨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登记,政府和社区能够更好地掌握犬只的数量、品种、饲养情况等信息,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保证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二、犬只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1. 饲养者身份证明:通常需要提供饲养者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2. 犬只信息:需要提供犬只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种、性别、年龄、体重、颜色等。

3. 犬只疫苗接种证明:为了保证公众健康和犬只个体健康,通常需要提供犬只已接种疫苗的证明文件。

4. 犬只血统证书:某些地区可能要求纯种犬只提供血统证书,以确保犬只品种的纯正性。

5. 犬只健康检查报告:一些地区可能要求犬只经过兽医健康检查,以确保犬只没有携带传染性疾病。

6. 饲养条件证明:有些地区要求饲养者提供有关犬只饲养环境的照片或信息,以确保犬只能够得到适当的照料和生活条件。

三、办理犬只登记的手续1. 前往相关部门:饲养者需要前往当地政府或宠物管理机构办理犬只登记手续。

可以在官方网站上查询相关联络方式和办理细节。

2. 提供资料和填写申请表格:饲养者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并填写登记申请表格。

3. 缴纳登记费用: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饲养者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

4. 领取登记证件:经过审核和审批后,饲养者将获得犬只登记证件。

四、犬只登记后的注意事项1. 佩戴标识牌:部分地区要求登记的犬只佩戴标识牌,以便在公共场所能够辨别犬只身份。

2. 遵守管理规定:饲养者必须遵守当地关于犬只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遛犬时间、地点限制等。

3. 定期接种疫苗:维持犬只健康与公共卫生,饲养者需要按时为犬只接种疫苗,并保持疫苗接种证明的有效性。

4. 注意公共卫生与环境卫生:饲养者应当清理犬只的排泄物,确保公共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犬只的管理,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养犬人员和犬只的管理。

第三条养犬人员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养犬审批手续,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对犬只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大连市犬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养犬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养犬审批第五条想要养犬的居民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县或者市级犬只管理机构申请养犬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犬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养犬人员的户籍证明;(三)居住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合同证明;(四)犬只品种证明和疫苗接种证明;(五)养犬场地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养犬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决定不予养犬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养犬审批机构对养犬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取消其养犬资格,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给公安机关。

第三章犬只养育管理第八条养犬人员应当对犬只做到以下管理:(一)犬只应当定期接种疫苗,在接种期限内进行复检,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证明;(二)犬只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养犬人员应当自觉清理犬只粪便;(三)犬只禁止在公共场所咬人或者咬伤动物,养犬人员应当妥善管控犬只行为,确保公共安全;(四)犬只禁止跑出户外,养犬人员应当设置固定的犬只活动范围;(五)犬只禁止在夜间外出,养犬人员应当保证夜间有足够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养犬人员应当妥善处理犬只的疾病和咬伤事件,不得延误和隐瞒。

第十条养犬人员发现犬只有传染病的迹象,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区县或者市级犬只管理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犬只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一条养犬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没收犬只;(四)暂扣养犬证。

第十二条养犬人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养犬管理办法2024

重庆养犬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重庆是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拥有众多的犬只养殖和饲养者。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与居住安全,重庆市制定了养犬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重庆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从养犬登记、犬只养殖要求、犬只健康监管、养犬公共环境卫生以及养犬违规行为处理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高养犬管理的效果,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正文内容:1. 养犬登记1.1 登记义务:根据重庆养犬管理办法,犬只饲养人应当将犬只信息进行登记。

1.2 登记流程:养犬人须持犬只的饲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1.3 登记机构:重庆市设立了养犬登记机构,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帮助管理部门更好地掌握犬只的数量、品种和分布情况。

2. 犬只养殖要求2.1 养殖许可证:养犬人需获得养殖许可证,才能合法从事犬只养殖业务。

2.2 养殖场环境:养犬场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充足的阳光和通风、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保证犬只的健康成长。

2.3 犬只品种管理:根据养犬管理办法,禁止养殖凶猛犬、病种犬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犬只品种,确保养殖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 犬只健康监管3.1 犬只免疫:重庆市要求犬只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疫苗接种,以预防犬只传染病的发生。

3.2 定期体检:养犬人应定期带犬只进行体检,确保犬只身体健康,并及时处理患病或可疑犬只。

3.3 犬只疾病防控:重庆市要求养犬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犬只疾病的防控工作,包括隔离病犬、报告疫情等。

4. 养犬公共环境卫生4.1 犬只排泄物处理: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随意丢弃,应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4.2 养犬场卫生管理:重庆市养犬场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场地的清洁和卫生,并及时清除垃圾和杂物。

4.3 公共犬场管理:重庆市将兴建公共犬场,为市民提供一个集中遛犬的场所,同时对公共犬场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

5. 养犬违规行为处理5.1 养犬违规行为:重庆市规定了一系列养犬违规行为,包括无犬只养殖许可证养殖、犬只攻击他人等行为。

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犬类销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销售商店,不得流动销售;
(二)销售商店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
(三)销售的犬只必须笼养;
(四)销售犬只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
(五)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市区的,应当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属县级市的,由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批。
(五)犬只在自家分户门外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因吠叫、便溺、离开自家分户门等原因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
因领证、年检、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需要携犬外出的,须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犬类出行证》。犬只外出时,应束以犬链,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需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犬只咬伤他人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只送指定单位留验。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销毁。
第十七条 举办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之日的30日前,向市、县级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诊疗机构,必须经动物防检机构批准,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实行数量控制。市区总量由市公安机关提出,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县级市自行确定犬类数量,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备案。

2024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2篇)

2024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2篇)

2024年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引言犬类是人类的忠实伙伴和宠物,但也常常因狗咬人、狗叫扰民等问题引发纠纷。

为了合理管理和控制犬类的数量和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制定2024年的犬类管理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一、强化犬类登记和管理系统1.建立犬类统一登记和管理系统,所有犬主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将其犬只登记并获得犬牌。

2.犬牌上应包含犬主的姓名、联系方式、犬只的种类和体貌特征等信息,方便管理部门进行溯源和追责。

3.实行犬类品种限制政策,对部分凶猛犬种进行限制饲养,犬主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接受抽血检测。

4.对已登记的犬只进行常规体检和疫苗注射,确保犬只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二、加强犬类行为管控1.强制所有犬主携带犬牌和犬绳,外出时必须将犬绳拴系,以确保公众的安全。

2.禁止犬只在公共场所嗅闻食物、随地大小便,犬主必须及时清理并保持公共卫生。

3.对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的犬只,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严禁犬主包庇隐瞒。

4.针对犬类叫声扰民问题,设立申诉投诉机制,对重复投诉次数超过规定的犬主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

三、推进犬主素养教育1.开展犬类饲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犬类养育的认知和理解。

2.鼓励犬主参加犬类训练和社交活动,提高犬只的社会化水平和行为素养。

3.建立犬类责任险制度,设立犬主培训和考核机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购买责任保险。

4.加强对宠物犬繁殖的监管,严禁非法繁殖和非法贩卖行为,保护犬类的健康和品种纯正。

四、完善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1.针对犬类行为问题制定更加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2.加强犬类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和监管能力,增加执法人员及技术装备。

3.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犬类管理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对恶意欺骗、虐待犬类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保护犬类的生命和权益。

结论通过以上的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减少犬类引发的纠纷和安全问题。

同时,通过加强犬主的教育和责任意识,提高养犬者的行为素养和文明意识。

全市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合计2份)

全市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合计2份)

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扶助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容、移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犬只和野犬,捕杀狂犬、野犬等,管理犬类留检场所,指导养犬信息登记,依法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查处未按规定对疫犬、死亡犬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售犬等行为。

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在其管理的公园、广场内划定犬只活动区域或限定犬只活动区域和时间。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负责组织召集居(村)民会议,就本辖区有关文明养犬、维护清洁卫生、遛犬区域等事项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以及犬类留检场所的建设、运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机构)财政预算。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和养犬知识等宣传工作。

犬只留检所管理制度

犬只留检所管理制度

犬只留检所管理制度
犬只留检所是一种管理制度,用于管理和监管犬只的流动和饲养。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犬只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共安全,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犬只留检所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犬只登记:所有留检所管理的犬只都需要进行登记,包括狗的身份信息、品种、年龄、性别等。

登记后会分配一个唯一的标识号码。

2. 犬只饲养管理:留检所需要提供适当的饲养环境,包括合适的饲养设施、空间和卫生条件。

饲养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的饲养标准进行养护。

3. 犬只的养护和保健:留检所需要定期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和防疫接种,确保犬只的健康状态和免疫力。

如发现犬只患病,需要及时采取合适的治疗措施。

4. 出入管理:犬只留检所对犬只的外出和进入都有一定的管理措施。

外出需要进行申请和审批,并使用特定的标识和携带相关的证明文件。

进入留检所的犬只需要经过身份核实和登记。

5. 犬只流通管理:留检所需要与其他留检所和相关机构进行信息联网,共享犬只的登记和管理信息,以便追溯和跟踪犬只的流动和转让。

6. 执法和监管:相关部门对犬只留检所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管理制度的执行。

对于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留检所,会采取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通过以上的管理制度,犬只留检所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管犬只的流动和饲养,保障公共安全和犬只的健康福祉。

犬只登记管理实施方案

犬只登记管理实施方案

犬只登记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犬只是人类忠诚的伙伴,但在城市化进程中,犬只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规范犬只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制定犬只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建立完善的犬只登记管理制度,减少犬只流浪、繁殖和攻击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犬只登记管理工作,包括犬只登记、饲养管理、疫苗接种、行为规范等方面。

四、具体措施。

1. 犬只登记。

所有犬只饲养者需在指定时间内将其犬只进行登记,包括犬只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并领取犬只登记证。

2. 犬只饲养管理。

犬只饲养者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包括犬只出门系牵引、携带口罩、清洁犬只粪便等。

3. 疫苗接种。

所有犬只饲养者需按时为其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犬只健康。

4. 行为规范。

犬只饲养者需对其犬只进行行为训练,避免犬只攻击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共安全。

五、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犬只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犬只疫苗接种和健康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犬只饲养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犬只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社会。

七、宣传教育。

加强对犬只登记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犬只饲养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犬只管理的良好氛围。

八、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能够有效减少犬只流浪和攻击事件,提升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水平,为全市居民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九、总结。

犬只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解决城市犬只管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全市各部门和广大市民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措施,共同维护城市的安全和和谐。

2023年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促进人与犬的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所有养犬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养犬准备第四条养犬人应具备健康、合法的居住条件和养犬环境,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第五条养犬人应当根据自身家庭条件、经济能力和精力状况等确定养犬品种和数量,不得超出其承受能力。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养犬知识,了解犬类的饲养、培训、行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犬只登记第七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满3个月之内,到当地公安局或者指定的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提供犬只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种、年龄、性别、颜色等,并出具饲养承诺书。

第九条养犬人在登记时应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费用用于提供养犬管理服务和相关设施建设。

第四章犬只管控第十条养犬人应该牵引犬只使用犬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任意跑动、袭击行人或其他动物。

第十一条每条犬只应当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并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注射,确保犬只的健康状态。

第十二条若犬只发生传染病等疾病,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隔离或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驱虫、体检等常规护理,确保犬只的健康。

第五章养犬环境第十四条养犬人应提供干净、整洁、卫生的养犬环境,保证犬只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养犬环境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光照条件,确保犬只的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定期清理犬只的粪便,保持公共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的噪音扰民,特别是在夜间或者静音区域。

第六章犬只遛犬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遛犬,不得在道路、绿化带等公共场所随意遛犬。

第十九条养犬人在遛犬时应控制好犬只,不得让犬只与他人或其他动物发生冲突。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随身携带犬只的食物盆、垃圾袋等必要用品,在遛犬过程中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专业技术分会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专业技术分会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专业技术分会(China Kennel Union)纯种犬繁殖登记规则(2012年版本)总部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三号院铂宫国际D座302单元(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专业技术分会版权所有-请勿翻印)1.概述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专业技术分会(英文简称CKU)是世界犬业联盟(英文简称FCI)在中国地区唯一认可的合作成员,CKU在FCI的授权下执行对其认定的纯种犬种进行繁殖登记管理。

CKU是由中国民间纯种犬爱好者发起组建的全国性犬业组织,协会积极借鉴世界上各种犬业发达国家纯种犬的先进管理经验,致力于促进纯种犬在中国的优良繁殖和社会应用,不断组织进行养犬信息交流,并且定期举办丰富多彩的犬类训练和比赛活动。

CKU繁殖登记部是负责纯种犬繁殖管理的执行部门,并且指导和监督会员在本繁殖规则下进行纯种犬的繁殖行为。

主要工作内容涉及纯种犬的繁殖登记、繁育登记、配种登记、考试成绩登记、比赛成绩登记、髋关节发育不良(HD)检测和DNA亲子鉴定等等。

2.授权2.1 本规则参考世界犬业联盟纯种犬繁殖登记规则而制订。

2.2 CKU有权对本规则进行必要的增补、修正和删减。

3.关键词定义3.1“犬展”指在CKU认定的纯种犬赛事活动。

3.2“认可组织”指CKU接受的FCI国际犬业组织。

3.3“单睾”指6个月以上的公犬在阴囊中有一个正常的睾丸。

3.4“隐睾”指6个月以上的公犬在阴囊中没有正常的睾丸。

3.5“睾丸完整”指6个月以上的公犬在阴囊中有两个正常的睾丸。

3.6“配种日期”指公犬和母犬有交配行为的第一天。

4.繁殖登记部职责4.1 CKU繁殖登记部负责执行日常繁殖登记管理工作。

4.2 CKU繁殖登记部主要工作职责为:纯种犬鉴定登记、国外引进犬单项登记、配种证明登记、新生犬出生登记、新生犬血统证书登记、出口血统证书登记、犬主变更登记、纯种犬注销登记等。

4.3繁殖登记部负责制订、发布和执行本繁殖规则。

任何会员都有提交对于繁殖登记部规则和发展计划等方面意见的权力,CKU会积极参考会员意见。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养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解读

养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解读

养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解读狗作为人类的好朋友,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和关注。

然而,随着狗的数量不断增加,养狗管理也成为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遏制恶犬的产生,各地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本文将对养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期让广大狗主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狗的登记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狗的身份可查、追责可定,我国实施了狗的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狗主人需要在狗满三月后的三十日内,将狗带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时需要提供狗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种、性别、年龄等,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狗的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掌握狗的数量、品种和分布情况,为相关执法机构提供依据,更好地管理养狗行为。

二、狗的养育要求为了保障狗的基本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狗的养育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狗主人需要提供足够的食物、水,合理的住所以及必要的防疫措施。

同时,在养育过程中,禁止残忍对待狗,包括虐待、恶意骚扰等行为。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狗的活动范围。

在城市居住区和公共场所,狗必须使用牵引绳或者牵引装置,并由狗主人亲自带领。

对于大型犬或易咬人、咬动物等特殊情况的狗,需要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或者使用口套。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人与狗的安全,并减少狗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三、养狗的责任与义务养狗不仅意味着享受狗带来的快乐,更意味着承担起狗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十条规定,狗主人需要对其狗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狗主人的狗咬伤他人或者伤害他人利益,狗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在公共场所遛狗时,狗主人应当及时清理狗粪,保持环境的卫生整洁。

违反这一规定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关于狗的品种限制为了防止一些凶猛犬或攻击性犬伤害他人,我国一些地区对狗的品种进行了限制。

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禁止居民养殖、饲养恶犬。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收容、领养与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团队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中心镇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湾新区(高新区)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由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上牌,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捕杀狂犬、疑似狂犬。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采用牵束引带约束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流浪犬只捕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防疫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

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实施犬只免疫接种、安装电子身份标识、登记上牌、流浪犬捕送、收容留检等工作。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修正)正文:----------------------------------------------------------------------------------------------------------------------------------------------------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1985年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养犬。

第三条凡机关、部队、重要工厂、仓库、公园、外国驻沪机构、外侨等,确因警卫和工作需要养犬者,须向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

第四条郊县农村的独居户、有证狩猎户、副业生产专业户或承包户以及其它确需养犬的农户,如需养犬,须向当地乡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但不得携犬进入市区及县属城镇。

第五条凡本市大专院校、科研和医药等单位饲养实验用犬,须向上海市畜牧兽医站申报备案,并按期进行犬类免疫。

凡向外省采购实验用犬,应随带本单位采购证件,并取得供犬地区畜牧兽医部门狂犬病免疫证明,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证后,方准许进入本市。

新采购的实验用犬,须经两周以上隔离观察,证实为健康犬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凡外地来沪的船民、养蜂人员等私人养犬,凭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狂犬病免疫证明,方准许进入本市,并必须拴养。

对国外和港、澳、台来沪的旅游人员等携带之犬,凭该国或该地区兽医卫生机构出具的犬类防疫、检疫证明,方准进入本市,并必须拴养。

第七条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每年二月底前,向发证机关办理领证手续。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年6月24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养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缉私、搜救、导盲等工作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等饲养和配备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责任制度,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按照职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收管救助、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犬只免疫、检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

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

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2.19•【字号】皖政[1987]97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1987年12月19日皖政〔1987〕9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含县城,下同)及其近邻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和机场周围禁止养犬,禁止设立犬市和进行犬类交易。

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犬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

第三条农村养犬应从严控制。

确需养犬的单位和农户,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犬类准养证》,但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

狂犬病流行的乡村禁止养犬。

第四条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犬类准养证》按农牧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携犬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免疫注射每年进行一次。

新生幼犬应在一个月内申请领证,进行免疫注射。

免疫注射、领牌证费用由犬主负担,收费标准由省农牧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第五条《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和买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犬如死亡或宰杀,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携犬进入其他市、县,或从省外携犬进入本省境内,要有原地农牧部门的犬类免疫证明和《犬类准养证》,无免疫证明者,要立即办理申报手续,进行免疫注射。

否则,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七条未领取《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或无免疫标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

这项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农牧、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发现狂犬要立即捕杀并焚化或深埋,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年5月1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经营的管理,根据《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从事犬类经营活动,是指从事犬类养殖、交易、屠宰和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包括店内柜台)、医院及犬肉加工等项活动。

第三条专门从事犬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犬类经营许可证》。

在重点限养区从事犬类养殖、屠宰活动的,应向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限养办)提出申请(包括经营计划),领取《犬类经营登记(注册)审批表》后,持表分别到经营所在地限养办和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工商管理等部门审核后,到市限养办审批。

经市限养办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交纳经营管理费并领取《经营许可证》。

在一般限养区从事犬类养殖、屠宰活动的,应向县(市)、区限养办申请,程序与上款规定相同。

在限养区从事犬类其它经营活动的,应向经营所在地限养办提出申请,领取《犬类经营登记(注册)审批表》,持表到有关部门审核,经其同意后,到经营所在地区、县(市)限养办交纳经营管理费,领取《犬类经营许可证》。

犬类经营者凭《犬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经营活动。

第四条非专门犬类经营者需买卖犬的,可持有关证件参加犬类交易活动。

饲养犬的单位不得售犬,放弃饲养的犬可送交犬类留检所处理。

第五条犬类养殖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犬舍牢固,远离居民区。

(二)清洁卫生,无污染和传染病,无散养、无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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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种犬登记管理办法编辑:添加日期:2010-06-24 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简称犬会或CNKC)为了加强中国纯种犬管理,保护、繁育我国纯种犬,提高其遗传质量,规范会员饲养、繁殖纯种犬行为,维护广大会员利益,向社会推荐优良的纯种犬,推动犬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纯种犬》国家行业标准草案,参照国际通行的纯种犬登记管理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畜牧业协会受国家畜牧行业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全国纯种犬登记和血统证书发放工作,犬会是中国畜牧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纯种犬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受犬会委托,地方联络部、工作部根据《纯种犬》国家行业标准也可以进行纯种犬登记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CNKC繁殖登记管理系统是会员进行纯种犬登记和犬只信息查询的基础,由各个单一犬种繁殖登记管理系统组成。

内容主要包括:犬只名称、性别、出生年龄、芯片号码、血统记录、血统证书号码、毛色、比赛成绩和积分、繁殖者、犬主、DNA检测结果等。

第五条纯种犬登记包括:国外引进的纯种犬登记、纯种犬公开登记、纯种新生犬登记、血统证书颁发和纯种犬DNA 检测。

第二章纯种犬登记第四条国外引进的纯种犬登记(一)国外引进的纯种犬登记条件1、申请人须是注册会员,并且是犬只的实际主人;2、国外登记纯种犬血统证书的换发只限于与CNKC相互承认的组织之间;3、申请人需提交CNKC认可的血统证书原件,以及狂犬免疫证明原件,字迹清晰,完整;(二)国外引进的纯种犬登记程序1、会员申请填写《进口犬只登记申请表》,并将填写后的《进口犬只登记申请表》、血统证书原件和狂犬防疫证明原件,邮寄到CNKC(犬主人必须在换发的血统证书的主人变更登记栏中完成相应变更登记);2、CNKC审核合格后,将血统证书复印件进行存档,换发CNKC颁发的血统证书;3、已经完成国外引进犬登记的犬只将在CNKC官方网站上给予公布;4、2010年1月1日后国外引进犬必须在CNKC完成登记后,才允许参加由CNKC举办或者承认的各种比赛、训练和测试,并且其后代才允许进行新出生犬的繁殖登记。

(三)换发血统证书的证书编码方式:按照CNKC血统证书编码方式编码。

(四)CNKC血统证书换发收取工本费:50元/只。

第五条纯种犬公开登记(一)CNKC秘书处将严格按照《纯种犬标准》对中国境内尚未进入CNKC繁殖登记管理系统的犬只进行纯种犬公开登记。

埋植芯片是证明纯种犬公开登记的唯一方式。

(二)纯种犬公开登记条件1、申请人须是CNKC注册会员,并且是犬的实际主人。

2、通过CNKC指定的审查员、鉴定员审查,或者参加CNKC举办或者承认的犬赛,并通过了审查员的审查,无任何失格现象。

(三)纯种犬公开登记的程序1、申请人必须提出申请并填写《CNKC纯种犬公开登记申请表》和狂犬防疫证明原件。

2、纯种犬公开登记的命名:1)犬舍名+××;2)犬只名称最好能体现性别特征;3)同一犬舍的2只不同犬只,不能取相同的名字。

3、提交材料经CNKC秘书处核实无误后,CNKC秘书处会通知申请人将犬只带到指定地点,由CNKC指定的审查员进行纯种鉴定,合格后埋植芯片;如果犬只报名参加比赛,即使该犬只未获得任何奖项,但通过了审查员的审查,无任何失格现象,可以在犬赛现场埋植芯片。

4、CNKC秘书处颁发《CNKC纯种犬证书》。

5、完成纯种犬登记的犬只将在CNKC官方网站上给予公布。

6、埋植芯片编码方式:按照国际标准16位编码。

7、埋植芯片和发放纯种犬证书的收费标准:报名参加比赛的犬只免费埋植芯片和发放纯种犬证书;场外鉴定的犬只200元/只。

第六条配种证明(一)配种证明是CNKC秘书处登记纯种公、母犬进行交配的唯一证明文件。

(二)配种证明申请条件:1、公犬和母犬须具有《CNKC纯种犬证书》或者CNKC颁发的血统证书,公犬主才可向CNKC秘书处申请领取《CNKC纯种犬配种证明》;2、配种年龄:公母犬交配年龄须最小不能低于9月龄,最大不能超过8岁。

(二)配种证明申报程序1、公犬主人和母犬主人必须填写清晰完整的《CNKC纯种犬配种证明》(三联),第一联交给母犬主人留存,第二联自己留存,第三联由公犬主人在犬只交配后的15天内邮寄到CNKC秘书处,超过15天(以邮戳为准)邮寄的配种证明均视为无效的配种证明。

2、公犬和母犬为同一人所有时,交配过程应有无利益关系的第三者监督,并在交配证明上签字。

3、CNKC秘书处在收到配种证明后,向公犬主人和母犬主人核实配种证明的真实性,在确认无误之后CNKC秘书处承认配种有效,并在CNKC官方网站上公布配种信息。

(四)禁止配种1、当选择配种的公犬患有异常的繁殖力失调时,由公犬主人出具检测机构的鉴定证明,CNKC秘书处将在繁殖登记黑名单中公布该犬信息。

2、如果证实丧失生殖能力的公犬已经配种,母犬主可以索要全部配种费用。

当犬只因为各种原因被完全或暂时禁止繁殖时,公犬主人有义务归还全部配种费用。

3、CNKC禁止没有《CNKC纯种犬证书》或者CNKC颁发的血统证书的纯种公、母犬进行配种。

4、CNKC禁止不同种类的犬之间进行配种。

(五)配种证明收取工本和管理费:100元/份。

第七条新生犬登记及血统证书的发放(一)CNKC新生纯种犬登记是繁殖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实行埋植芯片制度。

(二)新生纯种犬登记的条件1、申请人须是CNKC注册会员,并且是犬的实际主人。

2、母犬主必须在CNKC注册犬舍名称。

3、新生纯种幼犬的父母亲犬均须持有《CNKC纯种犬证书》或者CNKC颁发的血统证书。

4、申请新生纯种犬登记的犬最小为50日龄(出生日期到埋植芯片当天),最大不能超过12月龄。

5、公母犬交配年龄须最小不能低于9月龄,最大不能超过8岁。

6、埋植的芯片出现故障,如不能读写信息,犬主可向CNKC秘书处提出《芯片补注申请》,并且提交该犬只的早期照片、犬赛获奖证书等证明资料,CNKC将会给予犬只注册一个新的芯片号码;(三)新生纯种犬的命名和登记程序1、新生纯种犬的命名:与纯种犬公开登记命名方式相同(见第五条)。

2、由繁殖人(母犬主人)向CNKC秘书处提交《CNKC新生纯种犬登记申请表》,所提供的繁殖登记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3、埋植芯片当日,携带公犬主人开据的《CNKC纯种犬配种证明》(第一联)和母犬《CNKC纯种犬证书》到埋植芯片地点。

按照提交的《CNKC纯种新生犬血统证书登记申请表》顺序等待审查员的审查,在繁殖人确实无法到场的情况下,繁殖人必须向CNKC秘书处明确授权其他人签字,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为其埋植芯片。

4、工作人员对犬进行基本的个体审查。

个体审查包括犬的牙齿检查、睾丸检查、色素检查和毛质检查。

5、合格后埋植芯片。

6、新生纯种犬登记完成后,CNKC同时向该新生犬颁发血统证书,并将在CNKC的官方网站给予公布。

(四)芯片编码方式:与纯种犬芯片编码方式相同。

(五)新生纯种犬血统认证收取工本、管理、芯片费:300元/只。

第八条血统证书的管理(一)血统证书是纯种犬只登记注册的的血统证明文件,CNKC拥有血统证书的所有权,繁殖人和犬主人拥有使用权。

(二)血统证书编码:编号由22位字符分五部分组成,其中①县级代码6位+②犬名代码7位(犬名代码统一采用英文缩写字母、不足部分用0补齐)+③出生年月代码4位(统一采用出生年度的后两位数和月份)+④性别代号1位+⑤犬只序号4位(不足4位数以0补齐)。

如图所示:(三)血统证书的变更条件和程序1、变更登记的主人必须仍然是CNKC注册会员,并且该会员为中国公民。

2、如几个人同时拥有同一只公(母)犬,必须在CNKC秘书处确认唯一的犬主。

3、繁殖登记的犬主人(实际所有者)出现变更情况后,必须在7天内向CNKC秘书处提交《犬主变更登记单》和犬只血统证书,由CNKC秘书处办理转让登记,犬主变更登记是CNKC为继任主人继续提供繁殖服务的唯一前提。

4、CNKC秘书处收到《犬主变更登记单》的当日即为犬主变更登记的时间,任何变更成功的犬主将会收到CNKC秘书处发放《犬只转让证明》。

5、血统证书变更收取工本费:50元/份。

(四)血统证书补发1、证书遗失或者严重损毁等情况需要补发血统证书时,会员可以填写《CNKC血统证书补发申请表》邮寄CNKC秘书处,并且交回破损原本或出示丢失证明;2、CNKC秘书处给予申请人一个新的血统证书号码,并邮寄给证书申请人,原血统证书的血统号码将宣布作废。

3、血统证书补做收费标准:50元/份。

(五)血统证书注销1、因为登记犬遗失或者死亡等原因需要注销血统证书的,必须在遗失或者死亡后的20天内将该犬血统证书原件邮寄CNKC秘书处,并且填写《CNKC秘书处血统证书注销登记表》;2、血统证书已经注销的犬只,将在官方网站公布其详细信息。

对于已经证实死亡,但是在规定时间没有进行犬只血统证书注销的会员,将给予警告,甚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六)血统证书邮寄1、CNKC繁殖登记犬的血统证书一般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给繁殖人,(有特殊需求的会员可以采用派人现场领取或者支付特快专递费用等方式领取血统证书)。

2、犬主必须在10日(以邮寄时间为准)之内电话回复CNKC秘书处确认已经领取血统证书,未进行领取确认的血统证书,将视为无效血统证书,CNKC将立即宣布作废。

3、CNKC秘书处不接受因为会员没有及时更新地址,造成血统证书丢失,进而提出免费补做血统证书的申请。

4、繁殖人领取血统证书之后,必须对血统证书的正确性进行检验,并在第1页上繁殖人签字栏签字确认,没有繁殖人签字的血统证书将视为无效证书。

第九条纯种犬DNA检测(一)为了规范已经完成繁殖登记犬后代的血统纯正性,CNKC计划将对所有登记的纯种犬进行DNA检测并存档,采取会员自愿的原则。

该DNA存档资料将是纯种公(母)犬进行DNA亲子鉴定的基础。

(二)DNA检测的条件1、犬主人必须是CNKC注册会员;2、会员必须提出申请并填写《DNA检测申请表》;3、参加DNA样本检测的犬只没有年龄的限制。

(三)DNA样本检测的程序1、由工作人员检查参加DNA检测犬的芯片号码,并与血统证书原件中的芯片号码相比较,确保被检测犬的身份无误后在《DNA样本检测登记表》签字;2、工作人员填写完成《DNA样本检测登记表》后,犬主签字确认登记表中登记犬的基本资料正确无误;3、在用拭子取样之前,工作人员要确认犬只没有咀嚼食物或者抽吸的行为,如果在取样之前刚刚进食,要使犬喝水或者用水冲洗犬只口腔,以保证口腔清洁,在取样之前的30分钟不要喂食。

4、口腔细胞收集的具体方法:用取样拭子在犬只口腔颊部和牙龈内面滚动摩擦数次,以确保收集到足量的细胞,然后在空气中轻微晃动拭子数秒使其干燥,紧接着将拭子放回弹性瓶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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