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和技术快速进步,在资源优良、建设成本低、投资和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平价(不需要国家补贴)的条件。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现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资源、消纳和新技术应用等条件,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
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
在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国家风电、光伏发电年度监测预警有关管理要求、电网企业落实接网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有关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完成建设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让出市场空间。
二、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
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对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在土地利用及土地相关收费方面予以支持,做好相关规划衔接,优先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鼓励按复合型方式用地,降低项目场址相关成本,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和电力送出消纳条件,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在本地投资建厂、要求或变相要求采购本地设备作为项目建设的捆绑条件,切实降低项目的非技术成本。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黄李明;杨素;屠俊明;曲昊源【摘要】The deregulation of incremental distribution network investment business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the new round of electric power system reform,which has attracted attentions of all sectors of society.with the country's 106 pilots identified,the deregulation of incremental distribution network investment business proceeds from the top-level design to the implementation phase.In order to promot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reforms,several key issues for deregulation of incremental distribution network investment business are studied in depth in this paper based on a deep interpretation of related policies,including deregulation mode,pricing mechanism,the way that the power generation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pilot reforms,and the supporting mechanism.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The research results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decision-making in formulating schemes and specifications of the incremental distribution network investment pilot reforms.%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一直吸引着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全国106个试点项目的确定,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从顶层设计进入了实施操作阶段.为促进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顺利实施,在深度解读政府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的几大关键问题,包括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方式、定价机制、发电企业参与试点方式、招标方式、配套保障机制等,并提出相关建议.研究成果可以为省内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方案和细则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期刊名称】《中国电力》【年(卷),期】2017(050)007【总页数】4页(P1-4)【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增量配电;电改试点;混合所有制【作者】黄李明;杨素;屠俊明;曲昊源【作者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北京 100031;国网能源研究院,北京 102209;国网能源研究院,北京 102209;国网能源研究院,北京 1022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61中发[2015]9号文及配套文件下发后,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在售电侧放开、交易机构组建、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电力市场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委),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是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主要举措,是推动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的关键支撑,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能源电力清洁低碳转型,现就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统筹优化布局建设和用好电力系统调峰资源,推动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建设灵活智能的电网调度体系,形成与新能源发展相适应的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撑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确保能源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问题导向,系统谋划。
聚焦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不足的关键问题,坚持全国一盘棋,推动规划、建设、运行各环节协同发展,推动技术、管理、政策、机制各方面协同发力,充分发挥源网荷储各类调节资源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1.05•【文号】发改经体〔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一)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二)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三)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二、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四)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五)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实施方案(最新)
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X〕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X〕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X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X〕1096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X〕604号)等要求,有序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创新供用电方式,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结合X工业园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项目规划建设内容(一)基本概况X市X县X工业园位于X县X乡,规划面积5.43平方公里,属于在建园区,园区已开发面积1.5平方公里,X年国内生产总值2.12亿元。
用电最大负荷约5MW,较上年增长6.5%;供电量约0.19亿千瓦时,较上年增长6.8%。
X工业园规划将重点发展电镀产业、建材产业、造纸、船舶修造业等,打造X汽车城乃至全区电镀、造纸等重工业的生产基地,X市重要的港口码头物流基地,X乡及X县的工业展示区。
目前主要项目有X电镀工业园项目、X港X港区X作业区一期工程项目等。
预测X年、X年、X年全社会用电量分别为1.15、2.58、4.73亿千瓦时,最大负荷分别为2.8、6、10.5万千瓦。
(二)主要建设内容X工业园电网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从X年7月前,已建成投运的4回10千伏线路及正在建设的110千伏凉亭送变电工程(变电站预计X年底建成)。
二是根据X年完成修编的《X市X县X工业园增量配电网专项规划》(X年-X年),规划建设的内容为扩建1座110千伏变电站,新建20回10千伏线路。
二、试点项目运营鼓励电网企业、用电企业、发电企业、产业园区、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形成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
园区内只能有一个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具有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开展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目的就是要降低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避免出现中间环节管理企业二次加价,提升企业生产力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2.25•【文号】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为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升能源清洁利用水平和电力系统运行效率,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在保障能源安全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其实施路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是电力行业坚持系统观念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消纳水平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我国能源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电力发展质量和效益。
强化源网荷储各环节间协调互动,充分挖掘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和需求侧资源,有利于各类资源的协调开发和科学配置,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电源开发综合效益,构建多元供能智慧保障体系。
(二)有利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优先利用清洁能源资源、充分发挥常规电站调节性能、适度配置储能设施、调动需求侧灵活响应积极性,有利于加快能源转型,促进能源领域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发挥跨区源网荷储协调互济作用,扩大电力资源配置规模,有利于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改善东部地区环境质量,提升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比重。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将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作为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电力系统,促进能源行业转型升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各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
目前,分布式发电已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受到市场化程度低、公共服务滞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
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遵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决定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现将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发电交易的项目规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安装储能设施,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
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二、市场交易模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机制是: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
【干货】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十个难题,已有明确答案![精品文档]
【干货】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十个难题,已有明确答案!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新一轮电力改革的焦点之一,106个试点项目让许多中小配电企业燃起了进军增量配电业务的斗志。
然而在一步步争取增量配电网的过程中,大家遭遇了许多令人头疼的难题。
在大家一筹莫展之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有关同志在6月17日的中小配电企业论坛上,针对大家关心的十个难题作出了解答,给大家带来了一场“及时雨”。
快随小编来看看吧!我们了解到增量配电改革文件落地过程中,各试点可能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借这次论坛机会,我把我们工作推进中的想法,针对当前一些问题的态度,跟大家做一个报告。
希望起到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坚定信心的作用。
01项目业主确定的问题《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说的得很清楚——通过市场化手段公平、公开招标选择确定。
大家觉得,在上报试点项目的时候已经有明确的业主了,办法又要求要通过公平公开招标的程序,两者相互矛盾。
之前有人把这个问题比做是“之前已经有对象了,怎么把结婚证领到”的问题。
我们总的要求是公平公开招标,但是对具体问题可以分4类处理:1.既有的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项目业主(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可以直接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向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申请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在去年10月份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已开展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按照之前已经明确的项目业主、供电范围和建设计划抓紧推进。
3.办法出台以后策划的项目(106家以内),由地方政府履行一定的市场化业主确定程序。
4.对今后新策划的增量配电项目,地方政府应一律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02对项目业主的资质要求问题之前媒体也在关注——政府对配电网建设运营公司有业绩要求,但是这个业务是新开展的,大家都没有业绩,怎么办呢?到底政府要求什么资质?针对这些问题,资质中心后来下发的《通知》里已经讲清楚了,在招标确定项目业主时,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资质要求。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国能发法改〔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能源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2日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推行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逐项确定具体改革举措,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清理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能源领域涉企事项网上办理,推动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思维导图(2013-20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201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2017年)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试点的通知》(2017年)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2017年)
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概览(2013-2017)
《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央全年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2014年)
《国务院转批发展改革委 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2014年)
《中共中央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9号文)
附件
1.《新能源微电网技术条件》 2.《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考大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2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2016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请报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2017年)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2016年) 国调中心、北京交易中心《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201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12.19•【文号】发改办运行〔2018〕1673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物价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自启动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试点,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
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的各项重点改革任务,把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期将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是中发〔2015〕9号文件确定的3个有序放开改革重点之一,文件明确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各地和电力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大力推动前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同时,组织报送第四批试点项目,在目前已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试点向县域延伸。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5日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与流程第三章资产与用户第四章变更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第三条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配电区域划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3.27•【文号】国能法改〔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法改〔201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现将《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涉及多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贯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能源局2017年3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坚持企业为主、规划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一)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三)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
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级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国家能源局要抓紧制定并试行《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各省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权限开展核准工作,要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体制改⾰配套⽂件的通知⽂号:发改经体[2015]2752号颁布⽇期:2015-11-26执⾏⽇期:2015-11-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体制改⾰实施⼯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作部际联席会议(电⼒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体制改⾰配套⽂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2.《关于推进电⼒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3.《关于电⼒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的实施意见》4.《关于有序放开发⽤电计划的实施意见》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的实施意见》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备电⼚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11⽉26⽇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标建⽴规则明晰、⽔平合理、监管有⼒、科学透明的独⽴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安全运⾏、满⾜电⼒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企业准许总收⼊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效率。
⼆、基本原则试点先⾏,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盾相对较⼩、地⽅政府⽀持的地区先⾏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试点范围,确保改⾰平稳推进。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摘要:充分总结归纳了电力体制改革下对增量配电网的相关政策规定,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掌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信息。
首先叙述了增量配电网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总体定位;然后对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资产范围、接入电压等级;再对各类电源是否能接入增量配电网进行了总结;接着归纳了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完成流程;最后探讨了增量配电网业主在运营期间的盈利模式。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增量配电网;配电网规划;增量配电网运营引言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分四批次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网的试点项目,但是通过调研发现,这些获得批准的试点项目普遍存在开展进度缓慢、推行力度小的情况,总结原因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改革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认识不到位,主要出现在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的确定、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欠缺。
所以,本文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旨在帮助后续拟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能对增量配电网有系统、清晰的认识,以顺利地实现试点项目的申请。
1 增量配电网的总体定位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是“四个有序加快、四个规范、四个加强”[1],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提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相对于售电放开而言,配电网因触及电网企业核心利益,放开的脚步相对慢一些。
为了进一步落实售电侧的改革,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件,该文件对增量配电网的定位作了规定[2]:“增量电网本质上依然属于公用电网,拥有与省级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10.09•【文号】发改经体〔2018〕1460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发改经体〔2018〕1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各省(区、市)试点情况进行书面督导,并赴部分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调研。
督导调研发现:试点项目进展总体缓慢,一些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在改革关键问题、关键环节上认识不到位,与中央改革精神存在偏差,配售电业务向社会资本放开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一些试点项目在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受到电网企业阻挠,迟迟难以落地。
为加快推动试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决定建立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每月通报制度,现就第一批106个试点项目的相关情况(截至2018年9月13日)通报如下:一、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试点项目(20个)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存量配电项目包括:(一)天津港保税区(海港)增量配电业务试点;(二)山西同煤大同矿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三)黑龙江大庆油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四)浙江温州龙湾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五)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港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六)江西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七)湖北东风汽车公司襄阳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八)广东深圳前海增量配电业务试点;(九)广西贺州华润循环经济示范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十)陕西铜川矿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实施方案(最新)
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X〕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X〕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X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X〕1096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X〕604号)等要求,有序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创新供用电方式,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结合X工业园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项目规划建设内容(一)基本概况X市X县X工业园位于X县X乡,规划面积5.43平方公里,属于在建园区,园区已开发面积1.5平方公里,X年国内生产总值2.12亿元。
用电最大负荷约5MW,较上年增长6.5%;供电量约0.19亿千瓦时,较上年增长6.8%。
X工业园规划将重点发展电镀产业、建材产业、造纸、船舶修造业等,打造X汽车城乃至全区电镀、造纸等重工业的生产基地,X市重要的港口码头物流基地,X乡及X县的工业展示区。
目前主要项目有X电镀工业园项目、X港X港区X作业区一期工程项目等。
预测X年、X年、X年全社会用电量分别为1.15、2.58、4.73亿千瓦时,最大负荷分别为2.8、6、10.5万千瓦。
(二)主要建设内容X工业园电网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从X年7月前,已建成投运的4回10千伏线路及正在建设的110千伏凉亭送变电工程(变电站预计X年底建成)。
二是根据X年完成修编的《X市X县X工业园增量配电网专项规划》(X年-X年),规划建设的内容为扩建1座110千伏变电站,新建20回10千伏线路。
二、试点项目运营鼓励电网企业、用电企业、发电企业、产业园区、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形成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
园区内只能有一个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具有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开展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目的就是要降低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避免出现中间环节管理企业二次加价,提升企业生产力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发改价格〔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对保障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
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加强政策协同配套,规范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
二、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一)完善调峰市场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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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
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名单附后)。
现就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试点条件,搞好项目核准。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请各地对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审核,依照管理权限做好项目核准工作,依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行加强监管。
二、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三、明确供电责任,确保供电安全。
试点项目应当符合电网建设、运行、维护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各地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四、规范配电网运营,平等履行社会责任。
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试点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以试点名义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五、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请各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规定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为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创造条件。
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增量配电业务符合配电网规划、电网公平开放、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并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第一批)(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1月27日
来源:/fg/detail20323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