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目录前言 (1)第一章基本情况 (3)1.1 自然概况 (3)1.2 社会经济状况 (3)1.3 专业合作社状况 (3)1.4 水利工程现状 (4)第二章建设内容 (6)2.1 建设地点 (6)2.2 建设工期 (6)2.3 建设标准 (6)2.3.1 综合标准 (6)2.3.2 灌溉标准 (7)2.3.3 排水标准 (7)2.3.4 排水模数的确定 (7)2.3.5 改良土壤标准 (8)2.3.6 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标准 (8)2.3.7 农田防护林标准 (9)2.4 建设内容 (9)第三章工程设计 (12)3.1工程设计原则 (12)3.2土地利用规划 (12)3.3 工程设计 (13)3.3.1水利措施 (13)3.3.2农业措施 (15)3.3.3林业措施 (16)3.3.4科技措施 (17)第四章施工组织设计 (18)4.1 施工建设条件 (18)4.2 施工工序 (18)4.3 施工工期及进度计划 (19)4.4 施工方法 (20)4.5 施工队伍 (21)4.6 施工监理 (21)第五章投资预算 (22)5.1编制依据 (22)5.2材料用量 (22)5.3工程预算 (22)5.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30)第六章效益分析 (31)6.1经济效益 (31)6.1.1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31)6.2社会效益 (32)6.3生态效益 (33)第七章项目组织管理 (34)7.1成立机构 (34)7.2项目管理 (34)7.3运行管理及管护制度 (35)附表:1、项目概要表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明细表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效益估算表4、工程量表5、单价表附图:1、项目区规划图2、单项工程布置图3、单项工程设计图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作为政策导向,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全社会关心农民、支持农业、关注农村的氛围更加浓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更加有利。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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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己 口 口7 9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1# g 期 2 02  ̄ 1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农业综 日印发的 《 局)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 日
合开发办公室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办法》( 局) 财发『 O] 号)进行了修订 , 报账实施办法 2 11 O 1
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政策法规
附件 :
中央 预算 单 位公 务卡 强 制结 算 目录
序号 O l
0 2 0 3
公务卡结算项 目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备
注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等支出。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管理工作需要 ,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 及时向财政部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农村财政与财 21f 1 4 务 02 期 1
政策法规
附件 :
农 业综 合 开发土 地治 理项 目工程 管护 资金 会计 核算 的有 关规 定
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 目,该科 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 科目, 贷记 “ 工程管护基金” 科目。 土地治理项 目 工程管护资金,在 “ 农发 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 目建设单位
( 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 目的农民专 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 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 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 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07•【文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施行日期】2000.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122号)l第一章总则l第一条为确保国家投资土地研发整理项目成功实行,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l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l第三条项目实行管理秉持以下基本原则:l(一)权利、义务和责任二者统一的原则;l(二)官方、公平、公正的原则;l(三)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l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l第五条项目分担单位非政府实行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职责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管理。
l项目分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满足用户项目实行的须要。
l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l第二章实施准备l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项目计划与财政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出申请当地政府设立项目实行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同化解项目实行中的有关问题。
l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l第八条项目分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展开现场全程管理,并搞好以下实行准备工作工作:l(一)非政府招标、设备和材料订货等咨询服务;l(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l(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l(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l(五)创建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采用管理等有关制度。
l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4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所建工程达到预期目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对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凡年度财政投资lO万元以上(含lO万元的单项工程都应按此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监理,年度财政投资在lO 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是否需要监理由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决定。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工程方案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工程方案1. 简介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治理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农业综合开发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渔业等多个方面的综合利用,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资源利用率。
土地治理工程则是通过改良土壤质量、保护农田水源以及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措施,保障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本文将介绍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治理工程的相关方案。
2. 农业综合开发方案2.1 种植业综合开发种植业综合开发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以下是实施种植业综合开发的关键措施:•引进优质种植品种,提高产量和品质。
•推广现代化农业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灌溉、排水等条件支持。
•加强市场营销,提高销售渠道和价格竞争力。
•加强农民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农民的种植技能。
2.2 养殖业综合开发养殖业综合开发旨在提高畜禽养殖的产量和质量,同时保护环境。
以下是实施养殖业综合开发的关键措施:•加强养殖品种改良,提高养殖效益。
•推广科学喂养技术,增加养殖效率。
•提供充足的饲料和水资源。
•加强饲养管理,预防疫病和环境污染。
•促进养殖业与农田产业的深度融合,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2.3 渔业综合开发渔业综合开发旨在保护水域资源,提高渔业生产效益。
以下是实施渔业综合开发的关键措施:•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监管,合理划定渔区。
•引进高效捕捞技术,提高渔业产量。
•推广现代化渔业设施,提高养殖效率。
•加强渔业生产者组织,提升渔民的组织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加强渔业科学研究,提高渔业生产的可持续性。
3. 土地治理工程方案土地治理工程旨在改善土地质量,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实施土地治理工程的关键措施:3.1 土壤改良•进行土壤测试,了解土壤养分和酸碱度等指标。
•添加有机肥料,提高土壤肥力。
•施加矿物肥料,补充土壤中缺乏的营养元素。
•加强轮作和间作,减少对土壤的连续耕作。
3.2 农田水源保护•构建农田水利设施,保证灌溉供水的稳定性。
•加强农田排水系统建设,防止水浸与淹没。
国土资发[]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4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实施择优选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配套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要做到客观、公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的总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
凡是申请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都应在立项的前一年,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需经过项目评估。
评估论证认为可行的项目,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五条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分层次、分类型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第五条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工程管护主体第六条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第一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扎勒木特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扎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特点和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是由国家立项、实行专项投资,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而兴建的基础工程设施。
其建后管护是指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遵循“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实行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村(队)要建立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机制,做到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发挥工程长远效益。
第二章管护对象第五条国家和省批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部分工程设施均属管护对象。
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中产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且直接为项目区群众服务的各类工程设施,以及产业化经营项目中有财政无偿投资形成的资产。
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且产权转为私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由其拥有者负责管护。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种子工程、林木工程、农业机械设备、农业技术设备及在项目区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支、斗渠、涵管、排灌沟渠、农业机械作业道路、田间配套建筑物、农田设施等。
种子工程主要包括优良品种推广,良种基地。
林木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片林及苗圃。
农业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农机和农具。
标志主要包括附着在工程建筑物上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与编号。
第三章管护组织与制度第七条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全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的管护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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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级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草场围栏等以及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由乡级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青贮窖、饲料加工以及牲畜棚圈等,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
(五)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六)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发工程。
第四章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二)财政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三)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发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项目区公益性农发工程,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有关要求,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八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级政府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第九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审批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发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
农发办事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发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的监督。
以财政补贴方式购置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应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农发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发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农发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主动配合项目区乡级政府认真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