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六大举措整治“围标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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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专项方案

围标串标专项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为有效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专项方案。

二、组织领导成立围标串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和督促落实专项治理工作。

组长:[单位负责人姓名]副组长:[相关领导姓名]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姓名]三、工作目标1. 全面清理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2. 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3. 建立健全围标串标预防机制;4. 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水平。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宣传引导1. 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和法律法规;2. 开展围标串标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

(二)强化监管力度1.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材料;2. 严格评标专家抽取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3.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其行为。

(三)加大惩处力度1. 对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2.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制度机制1. 建立围标串标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2. 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高交易透明度;3. 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将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加强部门协作1.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2.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1. 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2.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时间])1. 各市场主体对照专项治理要求,自查自纠;2. 相关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1. 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2. 对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总结验收阶段([时间])1. 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2. 验收治理成果,形成长效机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XX县打击查处建筑施工领域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XX县打击查处建筑施工领域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XX县打击查处建筑施工领域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加强建筑施工领域招投标行为管理,源头消除安全隐患,我县从2024年1月起,利用1年的时间集中开展打击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为切实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开展打击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要坚持整治、查处、打击与防范相结合。

通过整治、查处、打击和防范工作,使建筑施工领域中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指导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原则。

查找建筑施工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查找投标人围标串标、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出借挂靠资质、转包及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持上下联动原则。

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领域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县专班统一领导部署下开展行动,上下协调,形成合力,严厉打击。

三、整治重点2023年1月1日以来,完成招标的政府性投资(含同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重点整治以下4个方面:1.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倾向性招标、违法发包;2.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中标;3.中标人转包、非法分包;4.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四、时间安排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4年12月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县成立建筑施工领域打击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专班设在住建局,发改、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分别安排专、兼职人员联合办公。

召开有关会议,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县的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专班成立情况、宣传发动情况于1月15日前报市建筑施工领域打击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2012]3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5
【实施日期】2012.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2]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组织开展对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现行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重点对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名录库、要求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与上位法相
抵触或不一致情形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

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

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制定涉及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应当会商省发展改革委后印发,报省政府备案并统一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

市、县(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执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政策规定,对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有政策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会商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后印发,报同级政府备案。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遏制围标串标措施

遏制围标串标措施

遏制围标串标措施围标串标是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虚构的企业或个人身份,故意瞒骗、串通中标,骗取招标项目的行为。

围标串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秩序,损害了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利益,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制定关于围标串标的法律法规,明确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同时,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严厉的法律威慑效果。

其次,加强对网络招投标平台的监管和管理。

网络招投标平台是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渠道,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平台的监管和管理。

建立健全招投标平台的准入机制,对平台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平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加强对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及围标串标的信息。

第三,加强对招投标主体的认证和审核。

招投标主体是围标串标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因此需要对招投标主体进行认证和审核。

建立高效、规范的招投标主体认证体系,审核招投标主体的资质和信誉,加强对招投标主体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第四,加强对招标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招标项目的审查和监督是发现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手段。

加强对招标项目的审核,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

同时,加强对招标项目的监督,通过现场检查、横向比较等方式,发现和处理涉及围标串标的行为。

第五,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性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来引起关注和警惕。

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公众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总之,遏制围标串标行为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网络招投标平台的监管和管理、招投标主体的认证和审核、招标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宣传和教育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秩序的正常运行。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规范性文件清理阶段情况的公告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规范性文件清理阶段情况的公告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规范性文件清理阶段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规范性文件清理阶段情况的公告为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精神,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的《福建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委牵头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阶段性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省上部署,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县(市)区做好文件清理工作。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阶段情况表(2020年4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福建省关于加强和规范水利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若干意见(2023年)

福建省关于加强和规范水利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若干意见(2023年)

福建省关于加强和规范水利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若日意见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和规范水利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纸质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优化项目发包方式,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并作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进行打捆招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省水利厅发布的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相关政策,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意见与招标文件一并推送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三)优化保证金缴纳和退还。

全面推广投标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

招标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招标活动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保险)有效期。

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与投标人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贯彻意见的通知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贯彻意见的通知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贯彻意见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贯彻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省工商局《》(闽工商公〔2007〕320号)及市纪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漳纪发〔2007〕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投资环境,诱发商业贿赂,腐蚀党员干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坚决打击和有效防范。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工作,也是进一步深化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步骤,各级工商局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局的统一部署上来。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作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各级工商局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确定相应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其他日常工作,要服从地方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按照市工商局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

各级工商局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二、明确工作任务,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一)充分发挥和履行市场准入、合同监管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依法行政,准确把握政策。

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经营者的资质,把好市场准入关;要加强对中标合同的管理,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专项整治从查办案件入手”的要求,突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执法办案工作,依照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管辖权规定,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特别要集中力量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案件,在处理案件时,要兑现宽严政策,增强整治效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闽政[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闽政[2003]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两年多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经过努力,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工作上的问题,有的地方整规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整顿力度不够,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追究措施不到位,直接影响整规工作的开展。

为推动全省整规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加强督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今年全国整规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以下通知:一、加强对整规工作的行政督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和主管领域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加强行政督查,适时检查各参与整规工作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其改进。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和整规办要认真做好日常督查工作,对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或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带有区域性、倾向性的问题要重点督查,及时反馈办理进度。

对办理不及时的应予批评通报,督促整改。

二、建立健全整规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和主管领域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具体实施的责任,要建立并落实整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建立整规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把整规工作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7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7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2〕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要求(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行为。

(六)严厉打击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

(七)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八)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一)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XXX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福建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

福建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

福建省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今天日期]]发布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将于[[实施日期]]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明确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审批权、资金保障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同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招标文件不含有歧视性、排斥性条款。

二、优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新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技术能力和财务状况。

同时,新规定还明确了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不良业绩等。

三、规范评标行为。

新规定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责任和权利,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标,并采取措施防止利益冲突。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更换和保密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新规定明确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各设区市建设局的监管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新规定还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新规定的实施,对于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有助于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评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从而提高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总之,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推动福建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在新规定的指导下,福建省的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公正,为各类工程项目提供更有保障的质量和服务。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
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标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冲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依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

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要紧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投标人之间彼此串通投标,一样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彼此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样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样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偏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人废标,谋取中标;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样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产生围标串标的要紧缘故,一是招标治理混乱,有关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二是部份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讲诚信,不讲公德,违规操作;三是市场竞争猛烈,供需关系失衡;四是监管不到位,对围标串标行为治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力度不大。

二、工作目标与步骤
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严厉冲击,总结推行各地有效做法和体会,健全规章制度,成立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串通投标罪整改方案

串通投标罪整改方案

串通投标罪整改方案背景串通投标罪是指竞标人或合同当事人之间以非法手段取得比赛或招标合同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为了有效解决串通投标的问题,政府和企业需要采取措施改善投标环境,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改进措施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参与竞标和招标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

政府可以强化对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从而防止串通行为的发生。

2.搭建公平竞争平台政府和企业可以搭建公平竞争平台,公开招标,确保所有竞争者都能平等竞争。

政府还可以建立监督机制,对投标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

企业应当坚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切实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3.加强信息公开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可以建立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相关标准、费用、技术规范等信息,提高质量标准,公正公平地选择中标单位。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提高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更好的监管。

4.提高诚信度政府和企业需要加强诚信度建设。

政府可以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进行信用评价,在招标中加强对信用较好的企业的倾斜。

企业应当加强自律意识,以诚信经营为基础,增强知识产权,防止恶意竞争,切实履行企业责任。

效果通过这些措施,政府和企业可以有效遏制串通投标问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它将带来以下好处:•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强招标机制监管•提高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意识总结在打击串通投标问题方面,政府和企业需要建立一系列措施,从法律、公平、透明等方面全面抓手,全面提高市场竞争意识和诚信度,为市场营造更加公正、透明、规范的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闽政办[2010]229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仍然严峻,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突出,一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发出《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在全国组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完全切合我省实际。

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务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组织督导。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通知》(闽政办〔2010〕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要求,在省及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闽政办〔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4年全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健全机制、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我省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推进宜居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但各地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新增“两违”还时有发生,历史违建分类处置推进较为缓慢,常态长效机制有待落实。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提升依法、科学管理城乡建设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研究,现就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严控增量、化解存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的目标,从2017年到2019年,全省每年综合治理“两违”面积不少于3000万平方米,强化防控手段措施,全面遏制新增“两违”,逐步化解历史存量“两违”,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齐抓、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持续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

至2019年底前,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城乡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全省城乡环境面貌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任务(一)重点问题整治提升。

坚持问题导向,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实施“四重点、五部位、六先拆”,开展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集中整治。

把违规建设形成的危房作为治理重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大力整治各类违规建设出租房、铁皮房、广告牌、临时搭盖等,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多次加层出租的,要先清租户,后清危房,严厉打击违规建设非法牟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共安全。

闽串标专治办[2008]1号

闽串标专治办[2008]1号

闽串标专治办[2008]1号关于进一步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省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纪委、公安局、监察局: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纪委八届二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纪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的具体部署,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了一批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案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了有关招投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发生。

但也要看到,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尚需一个过程。

因此,要把打击和防范串通投标等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不断取得新成效,深入推进健全市场机制和反腐倡廉建设。

根据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经省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08年进一步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实际,将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含串通竞买,下同)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增补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部门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继续以闽纪发[2007]5号文件确定的六种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纪律手段,一手抓惩治,一手抓规范,确保专项整治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要切实发挥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职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部署工作、通报情况、搞好协调、加强督查,促进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要加强对下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他们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握好政策,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稳妥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闽政[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管理机构:《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我省决定自2012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行动。

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制定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清理整顿工作机制,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规范管理、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福建证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公安厅、文化厅、国资委、工商局、新闻出版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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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六大举措整治“围标串标”
针对当前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熏特别是挂靠围标串标问题,福建省建设厅决定从今至明年6月底开展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专项整治活动。

近日,记者从福建省建设厅了解到,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围标串标歪风有抬头趋势:工头与业主串通、与企业串通搞挂靠、与代理机构串通违规操作,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早在10月中旬,福建省建设厅林坚飞厅长就在建设系统工程招投标形势分析会上表示,围标串标歪风不刹,将影响行业的正常发展,会出大问题。

据了解,产生围标串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上,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监督不到位,加上一些业主有私心,给工头在项目实施后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低价中标为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机制上,招投标制度不完善、科学,给违规操作留有空间,业主可以自行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使一些与业主串通的投标企业或包工头能够左右代理机构。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与市场实际的差距也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针对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及其发生原因,福建省建设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解决围标串标问题的总体思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依法监管,切断工头与业主串通、跟企业挂靠的纽带,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容易发生的程序和方式,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加强对招投标文件的审查,降低投标准入门槛,扩大投标企业数量,增加围标串标的难度。

此次专项治理,就是要从源头上遏制挂靠围标串标现象的蔓延。

为此,福建省建设厅提出了遏止挂靠围标串标不正之风的6大对策:
1、根据现状分析和调研的情况,提出挂靠、围标串标的认定条件。

挂靠的认定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

一是使用个人的资金交投标保证金;二是企业除依法签订的分包和劳务合同外,还签订了其他的承包合同;三是企业除留下管理费外,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四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或未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

围标串标的认定条件,除国家七部委令30号和省政府令68号规定的串标情形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一是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

二是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

三是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

四是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其相近。

五是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

六是技术标雷同。

2、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

一是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二是取消资格预审。

只有达到3000万元以上规模以及少数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并实行资格后审,其他项目只要有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

三是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招投人疑问的答复。

四是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
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3、加大工程造价改革,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

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

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

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4、规范最低价中标的评审办法。

在试点中总结经验,完善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

把制止盲目压价,坚决否认不理性的最低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的重点。

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

5、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

一是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

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

二是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

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是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对于业主和代理机构串通编制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投标“陷阱”或搞“对号入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6、加大对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从多方面入手,分析挂靠围标串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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