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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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证分析——结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外来人员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证分析——结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 2 ) 2 0 1 3 年之前外来人员适用非羁押措施 比率 畸低 。2 0 1 1 年 和2 0 1 2年 , 不批准逮捕 的外来人员数量分别只 占全部提请批准逮 捕人数 的 0 . 4 7 % 、 1 . 3 2 % , 且均是 以不构成犯 罪或事实 不清、 证据不 足 不 批 准逮 捕 , 在 构 成 犯 罪 的 前提 下 , 外 来 犯 罪 人 员适 用 非 羁 押 措 施 的 比率 为 0 % , 构 罪 即捕 。 ( 3 ) 2 0 1 3 年 以来 外 来 人 员 适 用 非 羁押 措 施 比率 跃 升 。 2 0 1 3 年, 不 批 准 逮 捕 的外 来 人 员 数 量 占全 部提 请 批 准 逮 捕 人 数 3 . 3 8 % , 相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通过与街道社区学校等基层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详细了解外来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等相关情况了解其是否具备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客观条件对有事实证明无社会危险性的外来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可能为其寻找采取非羁押行强制措施的客观条件并结合客观条件对外来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尽可能对外来犯罪嫌疑人平等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措施 的呼声越来越高 。 在这样 的背景下 , 结合 新《 刑事诉讼法》 关于 进展 。2 0 1 3年 , 随着新 事诉讼法》 的正式施行, 嵊 州市院对外来 羁 押 必 要 性 审查 的要 求 , 对 外 来 犯 罪 人 员 进 行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也 人 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予以了高度重 视,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 就 显得 十 分 必 要 。 时, 除 了对 犯 罪 事 实 的 审 查 外 , 着重对 羁押必要 性进行审查 , 严 格 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完整过程来分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 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对外来人员平等适用非羁押措施 , 体现 司法机 当包 括 适 用 羁 押 措 施 必 要 性 审 查 和 继 续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其 中 继 关 的人 文 关 怀 , 也保 障外 来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续 羁押 必要 审查 的法 律 依 据 源 自新 《 刑 事诉 讼 法 》 第 九 十 三 条 之 规 二、 外来 人员 犯 罪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工 作 存 在 的 问题 定: 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被 逮捕后 , 人 民检 察 院仍 应 当 对 羁 押 的必 ( 1 ) 司法 人 员执 法 理 念 缺 位 。 执 法人 员在 传 统 法律 文 化 的 影 响 要 性进 行 审 查 。 对 不 需 要 继 续 羁押 的 , 应 当 建 议 予 以释 放 或 者 变 更 下 , 重打击轻 保护 、 重实体轻程序 的观念在短 期内没有更新 转变 , 强制措施。 有 关 机 关 应 当 在 十 日以 内将 处理 情 况 通 知 人 民检 察 院 。 因此, 造成重打轻 防、 重配合轻制约、 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等现象 。 在 对 于继续羁押必要性 审查工作 ,嵊州市院 目前 尚无相关案例和数 工作实践 中, 由于外来 人员缺失非羁押性措 施的适用 条件 , 公安 、 据, 故 而暂 无 法 进 行 分 析 。现 结 合嵊 州 市 院 工作 实 际 , 就 嵊 州市 院 检 察往 往 倾 向于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 以此 作 为 方 便 自 己 办案 的 途 径 2 0 1 1 年 度 以来 的外 来犯 罪嫌 疑人适 用羁 押措施 必要性 审查工作 和 刑法的执行 , 认为只有报 捕、 批 捕才能体现 打击力度 , 才 能求 得 进 行 调 研 ,并 就 外来 人 员犯 罪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制 度 的构 建 进 行 粗 安稳, 忽视 了逮捕的必要性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 益的保障 , 往往 浅分析 。 嵊 州市院外来人员犯罪羁押必要性 审查 的基本情况 从2 0 1 1 年度至今 , 嵊 州 市 院严 格 依 照 《 刑事诉讼法》 及《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关 于 侦 查 监 督 部 门审 查 批 准 逮捕 工 作 的 相 关 规 定 , 以 事 实为依据, 以法 律 为 准 绳 , 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现分述如下 : 2 0 1 1 年度 , 嵊 州 市 人 民检 察 院共 计 受 理 各 类 提 请 批 准 逮 捕 案 件3 8 8件 6 4 2人 , 其 中批 准 逮 捕 3 7 1 件 6 1 2人 , 不批准逮 捕 1 O件 1 3 人 。在不批 准逮捕案 件中 , 外来人 员仅有 3名, 且均 以事 实不 清、 证据 不 足 不 批 准 逮 捕 。 2 0 1 2年 度 , 嵊 州 市 人 民检 察 院共 计 受 理 各 类 提 请 批 准 逮 捕 案

[实证,必要性,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研究与工作机制完善

[实证,必要性,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研究与工作机制完善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研究与工作机制完善摘要在我国刑事犯罪羁押率过高,“够罪即捕、一捕到底”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司空见惯,这一问题也带来了诸多的负面社会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明确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赋予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此举措无疑有利于缓解这一现状。

本文拟结合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本人所在地区监所检察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进一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作一探讨。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作者简介:陈丽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预防科,助理检察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

但如何有效行使这一新的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亟需应对和解决的课题。

本文试从笔者所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状况出发,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对监所检察部门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现状(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探索情况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在全国7个省市检察院所辖的14个基层院开展“在押人员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出台后,高检院又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参考意见》,对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随之,各地围绕该项新职责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开展情况3.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因素来看,主要事由比较集中。

一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涉及民事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二是因身体等客观原因,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不宜羁押的重大疾病,且变更强制措施后不致危害社会的;三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可能判处缓刑或其亲属年迈体弱,身患重病需要本人抚养照顾的;四是捕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羁押期限届满、可能出现刑期倒挂等其他原因。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分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分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分析梁超【摘要】羁押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使用羁押手段必须慎之又慎。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需继续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文章从捕后羁押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层次的分析,提出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措施。

%Custody is the most severe compulsory measure of depriving personal liberty of suspects ,so it must be ap-plied cautiously .It is clearly defined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at people ’ s procuratorate should continue the review of custody necessity after the suspects have been arrested .From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ustody after being arrested,the article makes a multi-level analysis on the problems in reality and points out specific measures of im-proving the review system of custody necessity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3页(P115-117)【关键词】羁押;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制度【作者】梁超【作者单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羁押一般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刑罚的有效执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对被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执行逮捕和羁押决定进行法律审查的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人权、防止滥用羁押权力,确保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定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基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

羁押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限制措施,涉及到人权、自由和隐私等敏感领域。

如果对羁押的决定不进行审查,将可能导致滥用羁押权力,严重侵犯人权。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对侦查机关的逮捕和羁押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保证羁押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在当前的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

审查机构往往属于司法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同属于侦查机关,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容易受到政府干预或者侦查机关影响。

审查标准不明确,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和标准。

不同的审查机构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羁押必要性作出不同的判断,导致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多元裁决和司法不公。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措施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应该实现审查机构的独立和中立,将其设立为独立的机构,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

应该明确审查标准,确立一套统一的审查程序,明确关于羁押必要性的标准和证据的要求,加强审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可以建立案由审查制度,对侦查机关的逮捕和羁押决定进行初步审查,减少对被羁押人的侵犯。

还可以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公开,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对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加强对被羁押人的法律援助和人权保护,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障。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保护人权、防止滥用羁押权力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通过加强机构独立性、明确审查标准、加强监督和公开,可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审查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审查程序不规范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程序混乱、遗漏关键环节等问题,影响了审查的效率和效果。

(三)审查结果执行不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的情况。

一些案件在经过审查后,虽然发现无需继续羁押,但由于执行环节的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被羁押人未能及时释放。

这不仅损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建议(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应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证据的充分性等。

同时,应确保这些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以便法官在审查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

(二)规范审查程序为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应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包括明确各环节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顺畅。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和程序混乱的情况。

(三)强化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被羁押人能够及时获得释放或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应强化对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

这包括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行环节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分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分析

受理 审查 逮捕人 数
9 1 2 8 4 2 7 6 4 6 5 8 6 2 4
批 准 逮捕 人数
8 4 5 8 0 9 7 1 2 6 0 7 5 7 5
逮捕 率 ( 百分 比)
9 2 . 6 5 9 6 . 0 8 9 3 . 1 9 9 2 . 2 4 9 2 . 1 4
表 1 某基层检察 院 2 0 0 8— 2 0 1 2年审查逮捕情况统计表 年度
2 0 0 8定 2 0 0 9拄 2 0 1 0矩 2 0 1 1芷 2 0 1 2钲
事拘 留和逮捕所 引起 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人 人 身 自由的当然 状 态 和 必 然结 果 , 包 括拘 留后 的 羁 押 和逮 捕后 的羁 押 。可见 羁押 是 限制犯 罪嫌 疑人
[ 中图分类号 ]D F 7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6 7 2 — 1 5 0 0 ( 2 0 1 4 ) 0 1 一 叭l 5 — 0 3
羁 押一 般 指在 刑 事 诉讼 过程 中 , 为 了确 保 诉 讼 程 序 的顺 利进 行和 刑 罚 的有 效 执行 , 对犯 罪嫌 疑 人 或 者被 告人 所 采取 的一 种 限 制其 人 身 自由 的措 施 。 在我国 , 羁 押并 不是 一种 法定 的强制措 施 , 而是1 9 8 7 一) , 男, 重庆人 , 天津市东丽 区人 民检察 院侦查监督科 干部。
1 1 5
山西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进 行审查 。对不需 要 继 续 羁 押 的 , 应 当建议 予 以释
4 . 羁押 必 要 性 审 查 意 见 的 执 行 。 《 刑 事 诉 讼 法》 第九 十 三条 规定 : “ 对不需要继续羁 押的 , 应 当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被羁押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促进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完善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公正。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标准不明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并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审查程序不完善。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相对独立,但与其他诉讼程序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审查结果可能存在片面性。

3. 审查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不足。

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如通讯权、辩护权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可以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其次,完善审查程序,可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最后,加强人权保障,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

应当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审查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羁押、哪些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同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因素。

2. 完善审查程序。

建立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负责审理羁押案件。

同时,要完善与其他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确保审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此外,要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3. 加强人权保障。

在羁押期间,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保障通讯权、辩护权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管和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待遇水平。

4. 强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系统中,羁押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对被羁押人员采取的一种监督机制,以确保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既能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本文将就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被羁押人员可能会面临种种不利因素,例如可能遭受拷打、虐待和不公正待遇。

为了防止这些情况的发生,司法机关必须对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只有在合法和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对被羁押人员实施羁押措施。

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司法活动中受到公正对待。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滥用职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对被羁押人员进行无理取闹,使其遭受不公正待遇。

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就会对司法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有效地限制司法机关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这样一来,就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使司法活动得以规范和有序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可以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滥用职权,促进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司法漏洞进行逃匿和脱罪。

在司法改革和完善中,应该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

也应该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滥用职权和侵犯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有序进行。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种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防止滥用羁押措施、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羁押必要性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简单理解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和决定的制度。

羁押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可逆转性和严重侵犯人权的特点。

在采取羁押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才被羁押,避免滥用羁押权力和侵害人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对其人身自由权利产生直接冲击。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被羁押,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 防止滥用羁押措施。

严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执法机关滥用羁押措施,确保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决定是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减少了对公民的不必要限制,增加了执法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维护司法公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审查程序公开透明,依法进行,可以让公众和嫌疑人了解到对其是否需要羁押的决定是经过合法、公正和客观的程序来达成的,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可以确保其不会逃离或干扰刑事诉讼的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采取羁押措施前进行审查,确保只有确实需要羁押的嫌疑人才被羁押,减少一些无法处理的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干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严格依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和决定,确保依法合规。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分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分析
己想 法 的机 会 ,所 以 ,被 害 人 也 有 申请 羁 押 必 要性 审查 的权 利 。l 3 ( 三 )羁押 必要性 审 查 内容 问题
有 观 点认 为 ,羁 押 必要 性 审查 的 内容 首 先 是 被 羁 押 者 是 否 符 合 逮 捕 的 条件 ,如 果 不 符 合 逮 捕 的 条 件 而 对其 逮 捕 就要 发 挥 事 后 监 督 的 作 用 ,变更 强 制措 施 或 者 予 以释 放 。其 次 ,对 需
要 性 审查 主要 突 出两 个 方 面 :一 是 逮捕 羁 押 后
是 否 有 新 证 据 的变 化 ,其 中包 括定 罪 证 据 和 量 刑 证 据 ;二 是 公 正 性 审 查 ,公 正性 审查 包 括 合 法 性 审查 和合 理 性 审查 。合 法 性 审查 包 括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合 理 性 审 查 包 括在 综 合 考 虑 案 件 事 实 、证 据 、法 律 依 据 的基 础 上 考 虑 是 否 对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人 予 以羁押 。l 5 也有 观点认 为 ,羁 押 必要 性 审查 与逮 捕条 件 的 审查存 在 异 同之 处 。 相 同之 处 表 现 在 证 据 、刑 罚 与 社 会 危 害 性 三 方 面 ;相 异 之处 在 于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除 了审 查 逮 捕 条 件 中 的社 会 危 害 性 内容 外 ,还 应 该 审 查 在 已经 羁 押 的时 间 内 ,司法 机 关 是 否 进 一 步 收 集 证 据 ,是 否 积 极 进行 相 关 的诉 讼 行 为 ,案 件 情 况 是 否 发 生不 同 于 逮捕 决 定 作 出时 的情 况 等
程序也有必要引入言词因素,给予辩护方通过 当 面 陈 述 ,表 达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不应 当 被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多方面因素。

然而,在现实司法活动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完善与执行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目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概述1. 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审查过程随意性大。

2. 审查标准不明确:对羁押的必要性的判断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

3. 审查力度不够:对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审查力度有待加强。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审查过程中无法可依。

2.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不足,导致审查效果不佳。

3. 社会监督不足: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无法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标准和责任,为审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健全的司法解释机制: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1.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2.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奖励机制等措施,鼓励司法人员积极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三)强化社会监督1. 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防止滥用权力、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循严格的审查程序。

本文旨在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促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健全。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主要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审查程序。

在每个阶段,法院或检察院都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还设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审查程序不够透明。

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尚不够明确,导致审查过程缺乏透明度。

2. 监督力度不足。

虽然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但监督力度仍需加强,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羁押。

3. 律师参与度不高。

在审查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度不高,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措施:1. 明确审查程序和标准。

应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羁押,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确保审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加强监督力度。

应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羁押。

3. 提高律师参与度。

应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和辩护。

4.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

可以引入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 加强宣传教育。

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全社会的监督力量。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证与实践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证与实践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94-2017 年第 6 期职工法律天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证与实践戴拥军(541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检察院 广西 灌阳)摘 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职责,旨在解决目前居高不下的羁押率,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纠防超期羁押、防止冤假错案具有一定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统一规范操作,积极探索健全完善捕后必要性审查机制,以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研究;司法实践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职责,旨在解决目前居高不下的羁押率,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纠防超期羁押、防止冤假错案具有一定的意义。

但该法条规定较为概括和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统一规范操作,积极探索健全完善捕后必要性审查机制,以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笔者试图结合基层司法实践,就此问题予以探讨,以期该制度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的发挥。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必要的自我完善,将从制度层面解决逮捕审批的时限性和诉讼活动多阶段性所造成的长期羁押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新的救济渠道,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任何人在审判之前都不能被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重要内容之一,而羁押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对人权最大的限制,这与无罪推定理念是相悖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够减少羁押,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被羁押的状态下接受审判,有利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理念的贯彻,是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之一。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1. 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背景、目的以及实施的效果等方面。

2. 背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对传统以羁押为主的惯例的改革性回应。

传统上,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初步认定有罪后常常直接采取羁押措施,而没有充分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羁押。

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进而影响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3. 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它旨在确保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滥用和侵犯,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情况,从而提升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削弱对权力的滥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地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并在适用羁押措施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依据。

4. 实施方式(1)立法层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通过相关立法进行规范。

立法机关应当对审查的标准、程序以及审查机关的组成和权力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制度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2)程序层面:审查过程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利。

审查机关应当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状况进行细致调查和了解,并采集证据以支持羁押的必要性。

被羁押人及其辩护人应当有权参与审查程序,并对审查结果提出质疑和辩护。

(3)监督机制:为了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监督审查机关的行为,确保其不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公众和媒体也应当对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信力。

5. 实施效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避免滥用羁押措施,保护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个人尊严。

(2)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情况:通过审查程序,可以更加慎重地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避免无谓的限制人身自由。

工作心得: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

工作心得: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

工作心得: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新《刑事诉讼法》第93、95条专门增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尤其是基层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运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多层面、坚定的法理基础。

第一、“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与无罪推定的精神。

“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于200X年载入我国宪法,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贯彻落实这一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之一。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吸纳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目前尚未将逮捕与羁押分离,逮捕使得在法律上仍处于无罪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羁押状态,其人身自由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直接限制,丧失或者基本丧失了从事社会基本活动的必要条件,系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措施。

构建“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制度,及时将没有或者已经失去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强化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必要保护。

第二,逮捕的法律功能与比例原则。

根据刑事法治理念,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系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双重法律功能,而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是实现该双重功能的重要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相当性原则,指要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

对于逮捕措施的适用,比例原则直接体现为逮捕羁押的“必要性”。

新刑事诉讼法从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害性条件三层次界定逮捕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在此基础上,新增加“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规定,使得这种“必要性”的审查成为一种动态性机制,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防止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的法律功能的异化。

第三,逮捕羁押权力控制和检察监督原则。

作为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改变,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于被羁押的人来说,其生活、财产、自由等权益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为了避免无谓的羁押和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作用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必要性审查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对刑事诉讼中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也就是在逮捕后或者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时,需要有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保羁押的严重性和必要性。

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对于被羁押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执法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监督。

二、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1、保护人身自由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人身自由。

在刑事案件中,羁押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限制了被羁押人的自由。

如果没有必要性审查制度,就会存在滥用羁押的情况,对于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限制执法机关对被羁押人的滥用权力,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2、预防不当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有效预防不当羁押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着因为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等原因而导致的不当羁押现象。

而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在逮捕后或者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时,通过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被羁押人不会因为程序错误或者其他原因而被不当羁押。

3、保障司法公正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司法公正。

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不仅仅是保护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力的一种监督。

通过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这也是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司法体系的一种完善和规范。

三、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过程实施必要性审查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合理、严密的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权,防止不当羁押的发生。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本文将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及意义1. 背景: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司法机关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滥用羁押权力。

2. 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侦办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三、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例如,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力度不够等。

2. 问题:(1)审查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尚未完全明确,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程序的不规范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审查力度不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司法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制定明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使审查过程更加客观、公正。

标准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因素。

2. 规范审查程序: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确保每一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时限要求。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敷衍了事等现象的发生。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已初步建立,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分析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讨其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空间,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行制度及问题分析(一)现行制度概述我国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审查的启动、程序、内容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办案机关负责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同时赋予了辩护律师和近亲属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问题分析尽管有法可依,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二是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可能存在标准掌握不一致的情况;三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无法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完善建议(一)强化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程序,确保每一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同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审查过程,或通过媒体等渠道了解审查情况,增加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度。

(二)统一审查标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羁押条件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羁押、哪些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等。

同时,要加强培训,确保办案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

(三)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监督。

该机构应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负责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并有权对不当羁押提出纠正意见。

同时,应当允许被羁押人及其家属申请复核或申诉。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审查过程进行数字化管理。

通过建立电子化档案系统,实现审查过程的全程留痕和可追溯。

这不仅可以提高审查效率,还能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思考和建议作为一项被广泛实行的常规司法制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维护法律秩序和维护人权之间起到了重要的平衡作用。

尽管这个制度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

本文将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的运作机制和问题进行探讨,以及如何通过加强制度内监管,规范司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来加强该制度。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对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羁押措施的被告人进行必要性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一系列的审查,包括刑讯逼供、无罪推定、取证责任等方面的相关内容,以形成对于被告人是否需要接受羁押的判断。

这个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因为过度执法、错误判断等原因导致的不当羁押和审判的误判,从而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性1、维护人权的法律基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维护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一项法律基础和保障。

自古以来,法治就是维护人权的基石,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公民的人权才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对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的人权自由和人权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

2、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向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是司法执法文件作出的重要决策,必须仔细审查后才能实施。

采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来审查被告人接受羁押的必要性,能够有效的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避免羁押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错误判断,提高司法实践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文书规范化不到位由于很多法官认为审查过程可以简单化,文书制度缺失,文书格式不规范,缺乏实际的衔接和触点,给被告人和被羁押人带来了不少困扰,让他们无法知悉相关规定,从而降低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评估标准。

2、执行审查后程序不严格在实践中,审查出羁押不必要的被告人,也存在执行上的不严谨的情况。

在履行审查程序时,因为执行审查时引入了其他因素的干扰,如作为审批人的司法人员因个人因素而失误,监管机构对执行的过于松散而导致审查过程不民主等因素,导致审查后科的操作出现偏差,影响了执行实际行动的调查结果,导致分析结果没有产生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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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
作者:李高兴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5年第12期
【摘要】作者介绍了羁押的功能和意义,叙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追求,通过案例阐明羁押审查必要性,探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建立被羁押人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关强制措施。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目的;价值;配套制度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职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源于在羁押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弊端,但在这一过程中也极容易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同样不能忽视或否定羁押的功能而空谈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刑罚的目的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2013年10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因患有严重疾病监外执行;2015年3月再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经法院法医技术审核,再次对张某某做出监外执行决定。

2015年8月张某某第三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1998年出生,刘某某1997年出生,田某某2000年出生,3人2014年12月间累计9次以弹弓射钢珠的方式将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财物1000余元,因盗窃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余元。

姜某某、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经过对二人进行社会调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对二人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察期内定期回访,未发现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田某某则因为年龄无法受到法律追究,则是肆无忌惮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目的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因此应当采用的只有是这样的刑罚:即在保持刑罚同犯罪行为相均衡的条件下,他给人们的精神上的影响是最强烈和持久的,而使罪犯的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小的。

案例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贩卖毒品为我国法律所禁止,而屡次肆无忌惮的贩卖毒品,次数之频繁、社会危害之恶劣与其受到的相应惩处是完全不对等的,这一案例是缺少最终
实质意义上的刑罚,犯罪人行为取向的典型,刑罚的预防目的无法实现,一定意义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二、羁押的功能和意义
羁押又称审前羁押、未决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被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不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适用的一种法定后果和当然状态。

上述两个案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但其中张某某和田某某再犯的重要原因是二人分别因健康、年龄等原因,作为刑罚的前置功能的羁押措施未被采用,刑罚的威慑功能在二人身上无法发挥,造成二人的再犯,从侧面说明了羁押和刑罚对惩处犯罪和犯罪预防的重要性。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追求
羁押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实现惩罚目的具有重要作用;运用不当,则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羁押纳入法律规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该制度的确立是由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独特价值所决定的。

其价值追求可进一步划分为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案件本身具体内容和案件执行方式的再监督;二是在原来事先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状态的审查权,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从“阶段控制”到“全程控制”;三是判决预测功能。

即通俗的话说就是要“关多久”。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执行,可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最终判决结果。

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人权保障、矛盾化解和促进社会监督等方面。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对于修正和纠正羁押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是社会进步、法律完善的必然要求,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实际运用过程中,从刑罚和羁押功能完善的思维维度思考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该是让刑罚和羁押更加规范,而非刑罚和羁押的替代性措施。

在此理念基础上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本身及相关配套制度,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实务完善建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在推动此项重大改革举措的过程中也遇到许多问题,许多工作人员在立法思想上、在制度规定上、在执行程序上存在疑虑,导致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效率不高,效果不明显。

在审查重点上,最高检《规则》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监督职能,划分了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的职责,形成“双线并重、分段负责”的审查模式。

从审查的着重点来看,笔者认为可以总结为:一是审查逮捕措施的原先适用是否正当,类似于
“复审”;二是审查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是否继续存在,类似于“续审”。

但是对于如何平衡部门之间的审查重点,既保证效率又保证效果应进一步划分。

在审查模式上,根据最高检《规则》第616条和第618条,规定了主动审查和接受申请被动审查两种模式,但是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实务中要么对羁押性案件案案都进行审查,要么搁置一边所有都不进行审查的极端。

笔者认为应从划分两种模式的受案范围和完善相关程序两个方面来完善。

在启动时间上,因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时间是不固定的,笔者认为侦查监督部门可在作出逮捕决定后一个月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公诉部门与案件事实进行同步审查,监所部门定期巡查。

在审查方式上,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单方审查和听证会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且以单方审查为原则,以听证会审查为例外。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配套制度要求
1、建立健全审查工作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必须有相应的工作制度作为实施保障。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涉及到检察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因此必须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此不甚了解,因此也无法主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因此要建立告知制度。

2、建立被羁押人信息共享机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建立被羁押人的网络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以便对羁押期限是否届满,换押,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限的延长,延期审理、精神病鉴定、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等实行同步监督,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动态的信息来源和技术平台。

3、健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关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后果之一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完善,减少妨害诉讼行为、再犯风险等的出现,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的现实基础。

比如加强对保证人的责任的夯实,完善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时对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考察,减少其再犯、妨害诉讼的风险等。

【参考文献】
[1]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商务印书馆出版.
[2] 卞建林、李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
[3] 王军.遵循立法精神,公诉部门着力做好七方面工作[J].人民检察,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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