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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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各省树木合理采伐年龄表汇总教材

各省树木合理采伐年龄表汇总教材

一、广西省表1:主要树种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表单位:年2013-07《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二、湖南省表2:主要树种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表单位:年注:杉、松速生丰产林亩均蓄积8立方米以上,才能适用本表速生丰产林主伐年龄。

2011-07《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三、贵州省1.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2个龄级执行(见表3)。

表3: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年龄注:详见《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主要树种的更新年龄规定2.商品林中的用材林主伐年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工业原料林包括速生丰产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按我省人工林采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见表4)。

表4:人工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注:详见《贵州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主要树种的成熟林年龄规定2012-05《贵州省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技术方案》四、四川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个龄级执行。

国有林:用材林主伐年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按四川省标准执行。

详见表5、6。

非国有林:地方有通过论证的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需报经省厅审查认定方可使用,否则使用表5、6参数。

表5:主要树种参考主伐年龄表单位:年注:1、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地区可参照此表确定主伐年龄。

2、未列出树种参照表中相近生物学特性树种确定表6:短轮期用材林参考主伐年龄表单位:年2009—06《四川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操作细则》五、陕西省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其采伐年龄要比《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同树种的主伐年龄大二个龄级。

表7: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2012—05《陕西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实施细则》六、湖北省表8 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2007—04《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七、云南省一、龄级与龄组乔木林林分的龄级与龄组根据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

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4.27•【文号】•【施行日期】1989.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1989年4月27日)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工总局,黑龙江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森林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在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经国务院以国发(1987)35号文件批准的。

为严格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系。

各省、地、县应根据林业部、劳动人事部林资字[1988]144号《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抓紧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

同时要集中力量,抓紧建立健全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强化管理职能,逐步形成完整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体系。

二、明确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范围。

国务院一九八七年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到1990年,其实施范围。

除群众房前屋后零星林木以及农民生活烧柴所消耗的林木外,一切人为采伐所消耗的立木蓄积量,如商品材、商品薪材、乡村企业加工用材、乡村集体生产建设用材和农民副业生产及在集体林中砍伐的建房用材等所消耗的立木蓄积量都包括在内。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必须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内安排。

三、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采伐限额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

个别省原制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未包括群众生产木耳、香菇和以木材为燃料烧制砖瓦、石灰、陶瓷以及烤烟、供茶、炼胶等消耗的林本资源。

在年总资源消耗量不超过总生长量和从严控制用木材作燃料的前提下,一九八九年按《森林法》规定程序补充上报,经批准后实施。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单位:万立方米 按采伐类型 单位 合计 主伐 抚育采伐 更新采伐 其他采伐 公益林 商品林 天然林 小计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155.30 635.00 857.90 2550.00 1996.80 823.20 577.80 1000.60 1809.40 2030.00 3681.80 82.40 367.30 379.60 1657.20 669.20 520.70 228.60 473.80 1139.50 1606.00 3231.60 44.90 95.90 234.60 428.10 892.60 270.70 234.10 343.00 290.60 284.60 173.70 19.50 94.10 71.50 125.40 6.50 15.90 32.50 39.20 96.60 59.20 30.90 8.50 77.70 172.20 339.30 428.50 15.90 82.60 144.60 282.70 80.20 245.60 38.80 131.00 158.60 310.70 357.80 117.60 126.10 163.00 254.60 172.00 142.50 116.50 504.00 699.30 2239.30 1639.00 705.60 451.70 837.60 1554.80 1858.00 3539.30 0.00 273.80 168.50 740.00 1178.60 0.00 38.20 265.20 314.60 221.60 216.00 155.30 361.20 689.40 1810.00 818.20 823.20 539.60 735.40 1494.80 1808.40 3465.80 按森林类别 按森林起源 人工林 其中:短轮 伐期用材林 13.50 38.00 36.90 672.10 157.60 460.90 76.50 316.70 400.60 1146.80 2769.20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资源【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06【实施日期】2012.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森林采伐限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核心措施,也是统筹协调发挥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是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发展现代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城市的关键时期,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

要将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编限单位,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要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部。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森林采伐限额批复

森林采伐限额批复

森林采伐限额批复森林采伐限额批复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局: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林资字〔2016〕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林业局审核确定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三、“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

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省、市级均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

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限额另行确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

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林业局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并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国务院报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附件: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国务院2016年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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