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各省树木合理采伐年龄表汇总教材
一、广西省表1:主要树种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表单位:年2013-07《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二、湖南省表2:主要树种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表单位:年注:杉、松速生丰产林亩均蓄积8立方米以上,才能适用本表速生丰产林主伐年龄。
2011-07《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三、贵州省1.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2个龄级执行(见表3)。
表3: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年龄注:详见《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主要树种的更新年龄规定2.商品林中的用材林主伐年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工业原料林包括速生丰产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按我省人工林采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见表4)。
表4:人工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注:详见《贵州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主要树种的成熟林年龄规定2012-05《贵州省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技术方案》四、四川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个龄级执行。
国有林:用材林主伐年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按四川省标准执行。
详见表5、6。
非国有林:地方有通过论证的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需报经省厅审查认定方可使用,否则使用表5、6参数。
表5:主要树种参考主伐年龄表单位:年注:1、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地区可参照此表确定主伐年龄。
2、未列出树种参照表中相近生物学特性树种确定表6:短轮期用材林参考主伐年龄表单位:年2009—06《四川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操作细则》五、陕西省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其采伐年龄要比《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同树种的主伐年龄大二个龄级。
表7: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2012—05《陕西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实施细则》六、湖北省表8 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2007—04《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七、云南省一、龄级与龄组乔木林林分的龄级与龄组根据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
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4.27•【文号】•【施行日期】1989.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1989年4月27日)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工总局,黑龙江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森林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在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经国务院以国发(1987)35号文件批准的。
为严格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系。
各省、地、县应根据林业部、劳动人事部林资字[1988]144号《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抓紧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
同时要集中力量,抓紧建立健全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强化管理职能,逐步形成完整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体系。
二、明确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范围。
国务院一九八七年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到1990年,其实施范围。
除群众房前屋后零星林木以及农民生活烧柴所消耗的林木外,一切人为采伐所消耗的立木蓄积量,如商品材、商品薪材、乡村企业加工用材、乡村集体生产建设用材和农民副业生产及在集体林中砍伐的建房用材等所消耗的立木蓄积量都包括在内。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必须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内安排。
三、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采伐限额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
个别省原制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未包括群众生产木耳、香菇和以木材为燃料烧制砖瓦、石灰、陶瓷以及烤烟、供茶、炼胶等消耗的林本资源。
在年总资源消耗量不超过总生长量和从严控制用木材作燃料的前提下,一九八九年按《森林法》规定程序补充上报,经批准后实施。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单位:万立方米 按采伐类型 单位 合计 主伐 抚育采伐 更新采伐 其他采伐 公益林 商品林 天然林 小计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155.30 635.00 857.90 2550.00 1996.80 823.20 577.80 1000.60 1809.40 2030.00 3681.80 82.40 367.30 379.60 1657.20 669.20 520.70 228.60 473.80 1139.50 1606.00 3231.60 44.90 95.90 234.60 428.10 892.60 270.70 234.10 343.00 290.60 284.60 173.70 19.50 94.10 71.50 125.40 6.50 15.90 32.50 39.20 96.60 59.20 30.90 8.50 77.70 172.20 339.30 428.50 15.90 82.60 144.60 282.70 80.20 245.60 38.80 131.00 158.60 310.70 357.80 117.60 126.10 163.00 254.60 172.00 142.50 116.50 504.00 699.30 2239.30 1639.00 705.60 451.70 837.60 1554.80 1858.00 3539.30 0.00 273.80 168.50 740.00 1178.60 0.00 38.20 265.20 314.60 221.60 216.00 155.30 361.20 689.40 1810.00 818.20 823.20 539.60 735.40 1494.80 1808.40 3465.80 按森林类别 按森林起源 人工林 其中:短轮 伐期用材林 13.50 38.00 36.90 672.10 157.60 460.90 76.50 316.70 400.60 1146.80 2769.20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资源【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06【实施日期】2012.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森林采伐限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核心措施,也是统筹协调发挥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是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发展现代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城市的关键时期,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
要将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编限单位,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要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部。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森林采伐限额批复
森林采伐限额批复森林采伐限额批复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局: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林资字〔2016〕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林业局审核确定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三、“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
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省、市级均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
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限额另行确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
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林业局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并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国务院报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附件: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国务院2016年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树木合理采伐年龄表汇总教材
一、广西省表1:主要树种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表单位:年2013-07《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二、湖南省表2:主要树种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表单位:年注:杉、松速生丰产林亩均蓄积8立方米以上,才能适用本表速生丰产林主伐年龄。
2011-07《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三、贵州省1.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2个龄级执行(见表3)。
表3: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年龄注:详见《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主要树种的更新年龄规定2.商品林中的用材林主伐年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工业原料林包括速生丰产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按我省人工林采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见表4)。
表4:人工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注:详见《贵州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主要树种的成熟林年龄规定2012-05《贵州省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技术方案》四、四川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个龄级执行。
国有林:用材林主伐年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按四川省标准执行。
详见表5、6。
非国有林:地方有通过论证的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需报经省厅审查认定方可使用,否则使用表5、6参数。
表5:主要树种参考主伐年龄表单位:年注:1、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地区可参照此表确定主伐年龄。
2、未列出树种参照表中相近生物学特性树种确定表6:短轮期用材林参考主伐年龄表单位:年2009—06《四川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操作细则》五、陕西省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其采伐年龄要比《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同树种的主伐年龄大二个龄级。
表7: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2012—05《陕西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实施细则》六、湖北省表8 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2007—04《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七、云南省一、龄级与龄组乔木林林分的龄级与龄组根据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陕政发〔2011〕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4-22
83
陕政发〔2011〕2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2011-4-22
84
陕政发〔201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
2011-4-22
2009-12-21
48
陕政发〔2009〕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12-29
49
陕政发〔201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核桃等干杂果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1-7
50
陕政发〔201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商南县莲花台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2009-5-31
30
陕政发〔2009〕3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航空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2009-5-31
31
陕政发〔2009〕3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5-31
32
陕政发〔2009〕3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69
陕政发〔2010〕4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2010-11-27
70
陕政发〔2010〕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12-6
71
陕政发〔2010〕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国发[2011]3号]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
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编制省、县两级森林经营规划,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林业局要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国有林区等单位,下同)完成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
现将本次采伐限额编制结果的审核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报告如下: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结果“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各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为依据,遵循“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基本方针,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做到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培育、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机结合。
积极促进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由单一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向生态保护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转变、由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向高价值利用转变、由单纯指标控制向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积极性转变,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关于各地区“十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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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利用森林 资源的基本方针,充分体现 了实施 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在采伐限额 的测算和核定上 ,做到了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和加强重点 区域资 源保护 的有机结合 ,将进一步促进 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由森林经营管理统 模式 向分区施策、由单纯控制森林消耗向生态保护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 、由森林资源的低 价值消耗 向高价值利用的转变。对工业原料林实行了采伐限额单编单列 ,将有力促进非公有
总量 2 30 2万 立方米 相 比 ,增加 2各种 社 会 营 造 的短 周 2 1. 5 53万
期工业原料林采伐量有大幅度增加 ,如扣除工业原料林采伐量 ,则 同比减少 2 1 . 万立方 。 97 6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要求 ,“ 十一五”期 间年森林采伐 限额对森林利用结构作了 较大的调整。与 “ 十五”期间相比,全国人工林年采伐限额增加 7 8 . 0 72万立 方米 ,天然林 年采 伐 限额 减少 4 8 . 5 19万立 方米 ;商品材 年采 伐 限额增 加 4 7 . 19 5万立 方米 ,非 商 品材年 采 伐限额减少 17 . 万立方米 。长江上游、黄河上 中游 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天然林年采伐 限额 6 42 减少 8 . 66万立方米 ;东北、内蒙古 等重 点 国有林 区天然 林保 护工程 区年采伐 限额 减少 14 . 万立方米 ;中央财政予 以补偿 的国家重 点公益林年采伐 限额减少 7 18万立方米。 051 0. 从区域上看 ,东部地区商品材采伐 限额有所增加 ,西部地区天然林年采伐 限额进一步减少 , 南部地区商品材年采伐限额大幅上升 ,北部地 区年采伐限额明显下降。 二 、进 一步 加 强森林 资源保 护 管理 的措 施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是控制 森林资源消耗的核心措施和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手段。经过多年努力 ,我 国森林资源保 持着总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高的良好态势 。但从总体上看 ,我 国依然是一个少林 国家 , 森林覆盖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 的 6 .%,人均森林 面积 和蓄积量不到世界人 均水平 的 14 15 / 和 16 / 。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尚有较 大差距 ,特别是当前我国生态建设处于 “ 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时期 ,保护和发展森 林资源的任务更加艰 巨、责任更加重大 。因此 ,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强化措施 ,扎实做好森 林资源保护管理及采伐限额实施工作。 ( 一)切 实加强组织领 导,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 的物质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陕林策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2015年以来,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公室驻厅审计时严肃指出,我厅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存在不及时、审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对此,务必引起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现就切实推动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夯实责任。
各处室、各单位要站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简政放权政策措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务必夯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把简政放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做到有计划安排、有督促落实、有保障措施,确保中、省各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逐一对照,一一落实。
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10次取消、下放、调整管理方式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58项,省政府先后5次取消、下放、调整管理方式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34项。
各处室、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改革的首要工作任务。
要务必对前一阶段工作开展一次“回头望”,对国务院、省政府清理精简的审批事项逐项对照检查,研判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方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打折扣、搞变通,更不得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对承接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要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衔接,制定承接方案,防止出现管理缺位和空档,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保障人民群众办事不受影响。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办资字〔200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中国国有林场开发公司:现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附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附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统一技术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明确编限范围、编限单位、合理年伐量测算方法,以及规范林木权属、林分起源、森林分类、树种(组)划分、采伐类型、采伐年龄、龄组划分、生长率以及出材率等技术指标。
第三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有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原则规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试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第四条编限范围在林业用地(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上,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非林业用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
第五条分项限额按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设置分项采伐限额。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3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核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631.3万立方米。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J],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J], ;
3.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分解下达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J], ;
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函[2021]1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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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树木合理采伐年龄表汇总
一、广西省表1:主要树种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表单位:年2013-07《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二、湖南省表2:主要树种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表单位:年注:杉、松速生丰产林亩均蓄积8立方米以上,才能适用本表速生丰产林主伐年龄。
2011-07《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三、贵州省1.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2个龄级执行(见表3)。
表3: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年龄注:详见《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主要树种的更新年龄规定2.商品林中的用材林主伐年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工业原料林包括速生丰产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按我省人工林采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见表4)。
表4:人工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注:详见《贵州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主要树种的成熟林年龄规定2012-05《贵州省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技术方案》四、四川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个龄级执行。
国有林:用材林主伐年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按四川省标准执行。
详见表5、6。
非国有林:地方有通过论证的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需报经省厅审查认定方可使用,否则使用表5、6参数。
表5:主要树种参考主伐年龄表单位:年注:1、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地区可参照此表确定主伐年龄。
2、未列出树种参照表中相近生物学特性树种确定表6:短轮期用材林参考主伐年龄表单位:年2009—06《四川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操作细则》五、陕西省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其采伐年龄要比《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同树种的主伐年龄大二个龄级。
表7: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2012—05《陕西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实施细则》六、湖北省表8 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2007—04《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七、云南省一、龄级与龄组乔木林林分的龄级与龄组根据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
“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政策解读
“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政策解读第一篇:“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政策解读“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政策解读贵州省林业厅(2011年8月)一、什么是森林采伐限额?它是怎样制定的?答:森林采伐限额是《森林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对森林资源采伐利用采取的一项保护性措施。
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各市、县和有关限额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每年采伐消耗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法定程序:根据森林资源现状,测算其可承受采伐消耗的最大承载能力,并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客观需要,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平衡、汇总后,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后,再由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期为5年。
当前,我省正在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全省每年年林木采伐限额是842.3万立方米。
二、“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政策比“十一五”作了哪些较大的调整?答:为深入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森林采伐管理配套政策改革,充分落实广大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处臵权、保障收益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林业厅关于分解下达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11]13号),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政策上较“十一五”期间作了以下12个方面的较大调整:1、每个县(市、区)可以预留不超过10%的限额指标,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的采伐指标,便于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满足抗灾抗灾抢险、保障民生等重点工作的需要;2、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具有优先采伐权,采伐指标不足可以占用其他人工林限额进行采伐。
有利于经营者加快森林培育,缩短经营周期,提高林地产出,促进群众增收;3、公益林抚育和其他采伐指标不足可以占用更新采伐限额指标,商品林抚育和其他采伐指标不足可以占用主伐指标。
这是因为:一是我省中幼林面积、蓄积占全省森林总面积、总蓄积的70~80%,比重非常大,大量中幼林需要抚育,以改善林分卫生状况,提高森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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