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方向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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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朝末年引入以来,历经风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它不仅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积极的探索。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现状与问题1. 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和公正。

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也过于严格,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 参审程度和权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他们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素质与培训不足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 立法与监督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

这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1. 司法价值的重新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改革,它的出现旨在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经过多年来的推广和实践,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推动司法改革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首先,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推行,极大地促进了民主法治的建设。

借助陪审团制度,法律司法更加民主化,人民代表的参与性得以增强,这样更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其次,人民陪审团的参与,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

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团成员代表了普通群众,他们所提供的意见和看法,有助于法官认识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合理性和法律的适用性。

比如只要理念不同,就难以做法律客观公正的人。

最后,人民陪审团的引入,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在陪审制实施前,法官人数少、案子多是普遍现象,导致审判难度大,耗费时间长,而引入人民陪审团之后,既可以减轻法官工作负担,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公正、公平的审判。

比如针对“校园欺凌”现象,人民陪审团率先介入,阻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团的引入,也促进了全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次革新和完善,其实际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加强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不得不认识到行业多年来也存在的一些问题。

比如中山被称为陪审团“判冤案之乡”,其中存在的学生威胁案全国开展,全市政法机关以及各地检察院和法院相继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自我反思,并表示,要将中山市各类错案暴露出来的机制落实下去,加强地方立法,规范司法案件程序,系统打造精细化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公正性,为走向更加开放、规范、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铺平坦道。

此外,还有一些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正在逐步发挥着其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项基于公民平等参与的司法机制,人民陪审团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旨在对人民陪审团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基础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两点:1.宪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

”这一规定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

2.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团制度的适用条件、组成方式、职责义务等具体细节,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引。

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与局限性1.优点(1)提高司法公正性。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避免单一法官或陪审员对案件判决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性、片面性进行裁决。

(2)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使得被执行者和社会大众都能够更好地信任于司法的公正性。

(3)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所订立的司法行为的信任感,并且可以使得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更好地参与到司法中来,弥合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断裂。

2.局限性(1)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团制度存在着陪审员素质调配不符合实际、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对案件判决时的选择可能会出现偏见。

(2)陪审员权威不足。

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设立已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权威性较低,很多基层法院的陪审员认知不足、参与的时间不足,导致很多案件中的陪审员发表有偏见的意见。

(3)陪审员数量有限。

目前,我国陪审员的数量相对有限,很多案件难以涵盖最多的陪审员代表,难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探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改革旧的审判方式是法院面临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强化合议庭的功能是难点,也是事关审判方式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合议庭是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人民法院有相当数量的一审案件是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对合议庭职能的改革也势必涉及陪审制度的存废及出路。

本文从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现状出发,评析其优劣所在,并就改革方向进行一番探讨。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渊源和发展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体现,由于旧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清朝以前的封建社会不存在陪审制度,到了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虽曾制定过陪审法,但未实施。

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政权时期,为适应当时的斗争形势,效仿前苏联吸收群众参加审判活动,1930年中共苏区执委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原则,这应视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萌芽。

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宪法原则,同年的法院组织法据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1979年新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以及后来陆续颁布、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陪审制度同英美法系等国家的陪审制度不同,我国的陪审制度其实是“参审制”,即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官相同,对实体问题和法律问题具有表决权;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他们坐在专设的陪审团席上,只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对法律问题则无权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何去何从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何去何从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何去何从?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将非司法工作人员引入司法审判中,把审判权力分享给社会公众,作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审判的权力给予社会公众,是政治民主化的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但是人民陪审制在实行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产生了废除人民陪审制的呼声。

如何正确的分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是非功过”,还得先从其发展历程中入手。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清朝末年,学习西方的制度成为一种蔚然之风,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朝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最早见于沈家本在1906年所主持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并且在《大清行使民事诉讼法》中国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

但是由于该法遭到顽固派的抵制,此法在大清并没有实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都颁布了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范。

中华民国时期的1929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

根据此法,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制度,规定陪审官资格是25岁以上的国民党党员。

在次时期,共产党政权在根据地也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陪审制度。

如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参加陪审。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2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在抗日战争期间,各革命根据地对陪审制度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实行陪审制。

新中国成立以后,陪审制度的发展并没有进入正常的发展轨道,而是在曲折中前进。

在这一时期,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1)辉煌阶段。

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陪审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
报告内容:
1. 调研背景: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障公正司法、增强人民参与司法、提高裁判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级人民法院
的人民陪审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地了解。

3. 调研结果:调研表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 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公民对人民陪审制度了解不深,甚至存在误解和偏见,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2) 陪审员素质不一:一些陪审员在司法知识、审判经验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培训和质量评估。

(3) 人民陪审参与度有限:一部分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发言较少,参与度较低,需要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参与。

(4) 人民陪审职权限制: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职权较为有限,可以考虑适度扩大其职权范围,增加其决定案件的权力。

4. 调研建议:根据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知度,消除误解和偏见。

(2) 加强陪审员培训,提高其司法知识、审判经验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胜任陪审工作。

(3) 鼓励和引导陪审员积极参与庭审过程,提高其参与度,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效性。

(4) 考虑适度扩大陪审员的职权范围,增加其决定案件的权力,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 结论: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培训机制、提高参与度和扩大职权范围等方面的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效果,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民满意度的实现。

人民陪审制度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陪审制度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陪审制度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陪审制度工作的调研报告近年来,院党组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该项工作,积极主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得到了县领导及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陪审经费由县财政负担,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工作基本顺利。

一、基本情况**法院现有法官33人,人民陪审员36人。

36人陪审员中,男性26人,女性10人;汉族11人,少数民族25人;学历层次大学大专29人,高中6人,高中以下1人;中共党员34人,群众2人;基层干部32人,专业技术人员2人,普通居民2人;城镇人口29人,农村人口7人;年龄分布28-40岁15人,41-50岁13人,51-60岁7人,61岁以上1人。

陪审员来自乡镇党委、政府、妇联、教育、供销社、社区、村委等单位;辖区内向阳、坡结、更新三个人民法庭共有陪审员19名,其余17名分布在县直机关。

二、存在问题(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有一定的难度。

一是个人申请当人民陪审员的没有、单位自行推荐的也很少,选任了的人民陪审员,大多都是法院工作人员到单位去做工作、他们才推荐人选。

二是自觉自愿做人民陪审员的人很少,都是靠动员、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后他们才答应参与选任。

三是人选来源难以达到规定的'要求,卫生系统、科技战线、教育系统、企业、外出劳务者很难找到人选,即使找到也是极个别的,这些个别人选任后,因工作忙,也没时间到法院参与审判活动,陪审案件极少。

(二)人民陪审员陪审责任感不高。

在实践中,也有个别人民陪审员常常以各种原因或借口,不去参加审判,或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有陪审之名,无陪审之实,致使人民陪审员成为荣誉称号,浪费了人民陪审员的岗位资源。

(三)人民陪审员培训过于偏向审判专业化。

从以往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来看,无论是从培训的内容还是培训的方式,都追求将人民陪审员培训成另一支审判队伍。

而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则在于,他们来自普通民众,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对风俗民情和市井社会有更直观的感受,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将普通民众的朴素观念带入案件审理中,从而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使得案件裁判更加反映社会大众的日常感情。

试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试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9 3年 后 , 国的 陪 审制 度逐 渐 淡 化 。如在 1 8 我 9 3年 修改 的 目前在立法上 处 于可 有可 无 的状 态 , 司法实 践 中的 地位 和 18 在
作用也 是岌岌可 危 , 陷入 了名 存 实亡 的 局面 。我 国法学 界就 《 民法院组织 法》 人 中规定“ 民法 院审 判第 一 审案件 , 人 由审判 。在 19 9 0年颁 布 的《 行政 陪审制 的存在 价值 展 开 了激 烈 的 争论 , 此项 制 度在 司 法实 员 和人 民陪审 员组成 合 议庭 进 行” 对
和 91 民事诉 讼法》 1 9 、9 6年修 订的《 刑事 践 中的改革 与完 善 提 出 了许 多 建 议 。笔 者认 为 , 当前 陪 审制 诉讼 法》 19 年修 订的《
中也 同样做 了淡 化的规定 。 在我 国的衰落并 不 能否认 陪审 制 度在 体现 司法 民主 、 现 司 诉讼 法》 实
审员制 度” 。把陪 审制纳入 国家根 本法 , 映 出对 人 民行 使 权 革势在 必行 。 反
力这 一 民主形式 的重视 。同年 的< 民法院组 织法 》 一 步明 人 进
改 革陪审制 度是加强 司法 民主的需 要 。陪审 制度 让普 通
确 规定 :人 民法 院审判第 一审 案件 , 行人 民陪审 员制 度 , “ 实 但 群众直 接参 与审判活动 , 并赋予 其与 职业 法 官同等 的 权力 , 不
法公正 、 完善 司法制度 等方面 的独特 的价值 功能 ; 术界 的存 学
改革 的契机 。
综观 我 国陪审 制 度发 展 的历史 和现 实 司法 实 践 , 现行 陪 用的发挥 的主要 问题 ;2 陪 审员组 成结 构不 合理 ;3 陪审 员 () ()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随机抽取群众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是由法院依法从社会公开征集的公民组成,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庭上与专业法官一起参与审理案件、作出裁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的进步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在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试行了陪审员制度。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人民法院试行陪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一些地区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陪审员法》,正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自此,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逐步发展,2015年被列入全国普法日的主题活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等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2018年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任程序、职责权利、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强调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还印发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标准》、《人民陪审员职务分类及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有助于规范人民陪审员的行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运行。

同时也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具有普通公民的身份,他们的参与使司法裁判更加公正客观,降低了专业法官可能存在的主观倾向和错误判断,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摘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体现民主,防止司法的腐败,但是在实际操作却导致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

本文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成功经验,从而根据我国的囯情,探讨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而不审;陪审团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状与成因(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状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指非职业法官的公民个体通过有组织的形式参与到案件调查、审判等过程的一项法律制度。

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中审理,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的腐败。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不明确,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弊端更为显现。

(二)我国陪审制度现状成因1.陪审制度不完善,尚待改革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的规定。

主要特点是:(1)陪审制度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陪审范围不明确,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选择陪审制度;(2)陪审员选任资格规定过于简单,结构单一化,缺乏广泛性与代表性;(3)陪审员连任制度有失公平性;(4)陪审员经费拨助不明确。

2.我国陪审员法律知识缺乏,陪审效果不明显,容易造成“陪而不审”的结果据了解,陪审员产生是由人大任命或单位推荐等方式;一般要求学历较高,缺乏代表性;他们当中大多数缺乏法律知识,在审理过程中,观点往往不专业、没有说服力,在案件合议时一般不发表意见,评议表决时信服于职业法官。

因此,我国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二、从美国陪审团制度探析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特点美国各级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按成员的人数可分为“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一般由案发地23名普通公民随机组成,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是否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一旦案件进入立案阶段,那么“大陪审团”就自行解散。

“小陪审团”是指进入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后,会有12名公民随机组成一个组织,负责对案件当事人是否犯罪及对其前期犯罪指控进行判断,如果“小陪审团”判定当事人有罪,则由法官直接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如果“小陪审团”认定其无罪,那么当事人将得到无罪开释。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民陪审员制度2019-03-28摘要: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陆法系的陪审制即参审制。

新中国的⼈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有参审制的⾎统。

本⽂在阐述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发讨论其重要作⽤和改⾰⽅向。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民陪审员制度⼀、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我国⼈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审⾮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政案件时吸收⼈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使相同的权利,共同审理案件。

我国的⼈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

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

我国历史上第⼀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献是20世纪初的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拟定的《⼤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

早在第⼆次国内⾰命战争时期的⾰命根据地就实⾏了陪审制度。

1951年颁布的《法院暂⾏组织条例》和1954年、1979年宪法均有实⾏⼈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2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随后1983年和1989年修订的组织法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三⼤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瓶颈可以说中国的⼈民陪审制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陆法系参审制的体制的舶来品,是⼈民当家作主全⽅位体现在法律领域的⼀个表现。

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从促进司法民主,防⽌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考虑的,在新中国建⽴后的⼀段时间⾥也发挥了重⼤的作⽤。

不过⽂⾰中的⼈民陪审员制度在⼝号代替法律的年代完全丧失了其本来⾯貌,成为发动群众阶级⽃争的⼀种⼯具。

[1]⽂⾰后,国情发⽣较⼤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直处于低⾕状态。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赋予普通人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帮助裁判员和法官更好地了解社会的普遍态度和审判相关案件。

这个制度是取得历史性改革,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进的状态。

以下将详细探讨该制度以及最新的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年来内地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们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其存在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应当由5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专业法官组成。

最新案例1. 甘肃临夏民刑案件中,一名杀人案的被告人因拒绝认罪,其家属及其律师也在方方面面地反思。

陪审员此时表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通过陪审员得知了该地区公众对此案件的观点和情绪,最终审判结果得以很好地反映了公众心中的期望。

2. 广东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动过枪支。

但是,陪审员发现案子的最终结果应当更加客观,应当注意到被告人的情感倾向和社会背景。

因此,当天最终判决结果为故意伤害罪并发生意外伤害。

3. 浙江某村的一宗贪污案件中,陪审员非常重要。

在此案中,陪审员通过听取证言之后表现出沉着冷静,准确地评估了被告人的所有证言,最终得出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结论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它依靠社会的贡献来解决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这个制度需要升级和改进,但是它紧贴社会的需要,激发出了司法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参与意识。

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有益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陪审员的选拔与培训,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在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中国自2004年开始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备受关注,例如因工作压力产生的承担难度、背离社会期望的裁判方案、被一些熟人介绍,缺乏客观中立性等问题。

下文将从改革背景、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改革背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推行的。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巨大,不仅能够更好地贯彻法律,有效地解决争端,还能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分析1、陪审员薪资问题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每次担任陪审员需要长时间请假,但是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太高的薪资。

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小额诉讼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员报酬补贴,为每户家庭每年补贴1000元。

2、陪审员质量问题陪审员的质量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陪审员并不具备审判所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所在。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陪审员选拔的工作力度,完善陪审员聘任程序,丰富陪审员的培训内容等。

3、陪审员中立性问题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中立性、不足的审判经验、重视传统观念而忽略法律规定等问题。

例如,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陪审员曾因性别歧视被要求出庭作出解释。

法院指出,陪审员应当抱持中立态度,不应被社会风气、传统观念等干扰心情。

结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

在各级法院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完善陪审员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体有力,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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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是 让 陪 审员具 有 广 泛 的 社会 代 表 性 。 这 种 代 表 性 才 是 人 民 法 院 拟 邀请 人 民 陪审 团参加 案 件庭 审 的, 应 从 人 民陪 审 团成 员
陪审员具有公信力的基础。
库中随机抽取2 0 人至3 0 人, 并根据成 员是否应当回避、 能否参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的规定, 仅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 的地
人民陪审制度在价值定位上的偏颇

区, 以及 年 龄 较 大 、 威 望 较 高 的公 民, 其 学历 资 格 条 件才 可 适
当放宽, 但对如何放宽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般 认为, 陪审制度 具有 两种 基本价值 :“ 第一, 是陪审 过高的学历 门槛让大 多数普通老百姓对 担任 人民陪审员
综 合 考 虑人 口的数 量 、 地 域 面 积 和 民族 状 况等 反动阶级的本质, 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陪审制度在当时主要 的数 量 和特 点 , 同时结 合上 级 人 民法 院从 本 院 随机 抽 取 人 民陪审员 数量 是作为民众的革命方式而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 我 国法制逐步 是在 实际操作 中, 陪审制度的 计局公布 的 《 成都市2 0 0 5 年全国1 %人 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
截 至2 0 0 5 年l 1 月1 日, 成 都 市常住 人 口为 1 2 2 1 万人 , 即 在 民主价 值仍 然 得 不 到重 视 。 我们 在 立 法 上 只注重 什么 人可 以当 报 》,
民主参 与性 相 违背 。
人 民陪审员的名额规 定过少。 最高人 民法 院公布施行 的 《 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 试行) 》中对人民陪审员
审员, 便于依靠群众查清案件情况 、 核 查证据, 同时便于揭露 的名额 提 出了明确 的要求 。 基 层人 民法 院可 以按 照本 辖 区案件
以成 都市为例, 2 0 0 5 年,“ 成都 市2 0 个基 层法院根据辖
受案数 量、 经济发展状况, 按照人民法 院确定陪审员 审制度, 变更为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区人 口、
员共 同组 成 合 议庭 的选 择 性适 用 方 式 。 名 额 的 基 本 原则 , 首 批 选 定 人 民陪 审员3 9 8 名。 ” 据 成 都 市 统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f La w Pe r s pe c t i ve
人 民陪审制度 改革 方 向探究
口 李 芽
【 摘要 】 2 0 0 4 年出 台的《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决定》 使我国陪审 制度更加完善。 但数年过去, 陪审 制度在我国
的实际运作 , 在某种程度上仍存在 着陪而不审、 形同虚设 的问题 。 文章从价值 选择角度 对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 行了深度剖析, 认 为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才是 突破人 民陪审制度现 实困境的唯一方法。
广泛 的代表性; 陪审制度在各个法 院的适用状况也参差不齐。
笔者认为, 这一系列的顽疾在很大程度 上是 由我国人 民陪审制 担 任 人 民陪 审员 , 一般 应 具 有大 学专 科 以上文化 程 度 。 ” 同时,
度在 价 值 定位 上有 失偏 颇 造 成 的 。 按照 《 最高 人 民法 院 、 司法 部关 于人 民陪审员选 任 、 培训、 考 核
选陪审员, 讨论参与审判工作 的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样 的知识 当时每十万成都市民中, 仅有三位公民能够担任人民陪审员。
和能力, 以使 陪审员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而对陪审员选任、 参与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于精英化。 人 民陪审员产生的基本原
1 2 0 f 1
人 民论 坛 ‘ PE。P L E’ s TRl BuNE
【 关键词 】 陪审 制度 陪审团 民主
《 关于完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 ) 陪审制度的重要价值 , 并对 我国陪审制度进行了诸多完善。 从
2 0 0 5 年实施到现在, 该 法 规 已运作 了七 年 有余 , 但 陪 审员陪 而 不 审、 审而 不 议 的情 况 依然 存 在 ; 人 民陪 审员 的构 成 上 不具 有
制度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工具价值 ; 第二, 是其作为政治制 望 尘莫 及 。 根 据 国家 统 计局  ̄ 2 0 1 0 年 第六 次全 国人 口普 查 主 要
度 而起 作 用 的民主价 值 。 ”
数据公报》, 截止  ̄ J 2 0 1 0 年底, 拥有大专 以上学历水平的公民
长 期 以来 , 在 司法 实 践中, 我 国一直将 陪 审制度仅仅 视为 一 在 我 国总 人 口中所 占的 比例 仍 不及 十 分之一 。 陪 审仍 旧是 少 数
健全、 法官素质得以提高、 经济建设也开始步入正轨 , 诉讼 中 的需要, 在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 , 不低于所在法院现
政治性的因素 日趋减 少, 人民陪审制度逐步沦为可有可无的制 任 法 官人数 的二分之一 的范 围内确 定人 民 陪审员的名 额 。
度。 在司法制度层面表 现为 : 将原第一审程序中必须适用的陪
项司法制度, 重视 工具价值而忽视了其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价 公民享有的权力, 这与陪审制度本身所应具有的广泛而平 等的 值, 从而导致了陪审的民主、 监督、 普法等职能难以发挥作用。 我国现行的人 民陪审制度始 于民主革命时期 , 基于 当时 国内复杂的敌我斗争形势, 处 理纠纷 时聘请 普通 群众担任陪
的 民主性 不够 重 视 , 不能 充分 地 体 现 陪 审员 来 自公 众 的 特点 ,
是我 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 , 它从立法层面肯定了 所 选定 的人 民陪审员也 不能 反 映社会 各 阶层 的要 求 。
忽视 陪审制度民主价值的具体表现
人民陪审员的文化 程度要求过 高。《 决定》中要求:“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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