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
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内容
先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务政务院务公开内容(一)党务公开内容党内法规要求公开党员群众关注的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都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1)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的决策、决定及执行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落实情况,工作计划、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作风建设情况。
(3)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党组织设置、党费收缴、党员发展、民主评议、评先表彰、后备干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等。
(4)干部人事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竞争上岗、奖惩等。
(5)干部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及工作措施等。
(6)党组织、党员公开承诺及参与创先争优等各项主题活动情况。
(7)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8)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二)政务公开内容对社会公开的内容:(1)单位工作人员姓名、照片、职务、职责、服务承诺等;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职能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承诺、工作纪律等情况;(2)本年度卫生事业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决策和落实情况;(3)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新医改政策;(4)行政许可项目及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等情况;(5)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及实施情况;(6)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考录用情况;(7)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影响公众人身的疫情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上级下拨和社会各界款项捐赠和物品使用情况;(8)单位预决算及重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对内公开的内容:(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奖惩措施;(3)干部交流轮岗情况以及单位重要人事任免、职称评聘、岗位竞聘等与群众、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事项;(4)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5)大宗物品采购情况;(三)院务公开内容对社会公开的内容:(1)医疗单位依法执业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诊疗科目、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等;(2)中心布局图、指示标牌、导诊咨询、路标、各科室位置格局、急诊绿色通道路径等;(3)临床各科室、门诊各科室、各窗口单位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姓名、照片、职务、职称等信息;(4)医德医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医疗纠份处理程序、工作制度、投诉举报电话及投诉信箱等;(5)中心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常用药品及医用耗材的名称、生产厂家、剂型、规格、型号、价格等;(6)主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和药物类别、费用明细;患者门诊及住院费用清单等;(7)医保就诊程序、转诊要求、报销补偿标准等;(8)医保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9)预防保健及重大疫情防控相关知识,疾病防控健康教育的相关知识;(10)重大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相关咨询电话;(11)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和事项。
国务院机构沿革
1949年12月政务院下设35个部门:1、4个大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管理内务、公安、劳动、司法部和法制、民族、华侨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财政、贸易、重工业、燃料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轻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农业、林垦、水利部),文化教育委员会(管理文化、教育、卫生部和科学院),人民监察委员会;2、22个职能部、院内务部,外交部(代管情报总署),公安部,财政部(代管人民银行),贸易部(代管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卫生部,司法部;3、3个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4、秘书厅5、5个行、署情报总署,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新闻总署,出版总署1952年12月(增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办公厅、中南行政委员会、华北行政委员会、东北行政委员会、西北行政委员会、华东行政委员会、西南行政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政务院下设42部门:1、4个大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管理内务、公安、司法、劳动、人事部和法制、民族、华侨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财政、粮食、商业、对外贸易、重工业、第一机械工业、第二机械工业、燃料工业、地质、建筑工程、纺织工业、轻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农业、林业、水利部),文化教育委员会(管理文化、高等教育、教育、卫生部、科学院和体育运动、扫盲工作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2、29个职能部、院内务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代管人民银行),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代管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科学院,卫生部,司法部,人事部;3、5个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扫盲工作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4、秘书厅5、3个行、署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出版总署变动情况:1950年成立人事部。
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九章 中央政府制度
包括:(1)国务院全体会议;(2)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国务院的工作准则 国务院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国务院工作规则具体包括了八个方面。
第四节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工作规则
(一)国务院制度的历史发展 1.识记:(1)政务院; (2)“大部门制”。 2.领会:(1)国务院与政务院的区别; ( 2 ) 1978 年以来国务院的改革和新发展。 3.应用:全而深 化改革阶段国务院的发展和完善。 (二)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与职权 1.识记:国务院的组成与任期。 2.领会: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3.应用:国务院的职权。 (三)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1.识记:现阶段国务院机构设置的类型。 2.领会: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历史演变。 3.应用:现阶段国务院各类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 (四)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工作规则 1.识记:(1)国务院总理; ( 2 )总理负责制。 2.领会: ( l )国务院会议制度; ( 2 )国务院工作规则。 3.应用:总理负责制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节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第三节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第三节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第四节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工作规则
一、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委员会主任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 国务院总理依法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对国务院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拥有完全决定权。
第四节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工作规则
6.公文审批规则:加强协商沟通,规范审核签批流程,明确签发责任,严控公文 数量规格和篇幅。 7.工作纪律规则:严格执行决定,遵守讲话及文章发表纪律,加强信息审定纪律。 8.廉政和作风建设规则: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财经纪律,坚持廉洁从政,改进调 研作风。
政务院对“国营企业”等名称用法的规定-
——结束——
政务院对“国营企业”等名称用法的规定
制定机关
政务院
公布日期
1952.09.02
施行日期
1952.09.02
文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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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对“国营企业”等名称用法的规定
(1952年9月2日)ຫໍສະໝຸດ 关于各级政府所经营的企业,目前有称“国营企业”的,有称“公营企业”的,名称殊不一致。为此,政务院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中央及大行政区各部门投资经营的企业(包括大行政区委托省市代管的),称“国营企业”。
二、凡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经营的企业,称“地方国营企业”。
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公布日期】1949.12.02【实施日期】1949.1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49年12月2日政务院第九次政务会议通过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一、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包括委、部、会、院、署、行、厅等)的组织规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统称组织条例。
二、各机关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其职权。
三、各机关得设办公厅;为分掌业务,得设司或处;厅、司或处以下得设处或科。
其工作有半独立性质者得设局。
其工作有特定性质者得设室(如参事室、会计室、资料室)、组(如财经组、文教组)、所(如研究所)或会(如高等教育委员会)。
四、关于厅、司、处、科、局、室、组、所及会的职掌,应为列举的规定。
五、各机关的各级负责人,厅及室称主任,会称主任委员,司称司长,局称局长,组称组长,所称所长,处称处长,科称科长,必要时均得设副职。
六、各委得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机关均得设秘书。
各机关得视工作需要,分别酌设顾问、参事、专门委员、工程师、技师、视察等。
七、除各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同级人员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外,厅主任、司长、局长、处长、室主任与其副职及其他与以上各职同级人员,均由政务院任免之。
厅、司、局、处、室以下之处长、室主任、科长与其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各机关首长任免,并报告政务院备案。
八、各机关应实行会议制度(如委务会议、部务会议、会务会议、院务会议等),其所属各部门,亦得分别设各项工作会议。
九、各机关的内部组织,必要时,得由政务会议议决增加、减少或合并之。
十、各机关拟定之组织条例,经政务院核准后,可先试行若干时期,再送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政务院各机关组织系统表(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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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954年)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重定向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跳转到:导航, 搜索提示:本条目的主题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
本文是介绍1949年至1954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
关于1954年9月27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现行宪法下的“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9月27日后选举产生新政府之间时期的中央政府。
目录[隐藏]?o 2.1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o 2.2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oo 2.4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oo 2.6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o 2.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oo 2.9 大区行政委员会???[编辑] 沿革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
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编辑] 组织结构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以下机构组成,各机构的名称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六个字:? ? ? ?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1952年增设)大区行政委员会(增设)o 中央人民政府东北行政委员会o 中央人民政府华北行政委员会oo 中央人民政府西南行政委员会o 中央人民政府华东行政委员会o 中央人民政府中南行政委员会[编辑]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条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参见:国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权力机构。
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政务院•【公布日期】1951.07.26•【文号】•【施行日期】1951.07.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的决定(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根据全国秘书长会议各地区、各部门代表的报告和发言,一年来全国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秘书工作机构和干部,已大体建立和配备起来,做了许多工作,获有相当成绩。
但由于时间短、经验少,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缺点和问题。
有些问题,因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工作情况和干部状况不同,尚难做出统一具体的决定。
现在根据实际情况和秘书长会议讨论结果,将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等问题,作如下原则性的决定,希望各地区、各部门遵照试行。
一、工作任务(一)协助首长综合情况,研究政策,推行工作;(二)协助首长密切各方面的工作联系;(三)协助首长掌管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四)协助首长掌管保密工作;(五)掌管机要工作;(六)主持日常行政事务(包括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检查与督促政府决议的执行等事项);(七)掌管机关事务工作(包括机关财务、生活管理、学习、文化娱乐活动等事项;但不设秘书长的机关,如在办公厅之外专设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者,此项工作可不由办公厅主任掌管)。
二、做好工作的几个基本问题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工作的性质是既要参与政务又要掌管事务,在目前秘书工作基础一般还是薄弱的情况下,要做好这些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就必须:在不断努力学习和实践中,熟悉政策法令,创造和积累经验;建立与健全机关的工作制度,加强计划性和组织性,以争取工作上的主动;注意密切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部门间的联系,经常交流各地工作经验;大力培养新干部和提高老干部的政策、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并克服与防止求成过急或缺乏信心的思想倾向。
政务院
教育家黄炎培以“一生不做官”而闻名,曾多次拒绝旧政府的高官厚禄。
组建政务院时,周恩来亲自到他家里拜访,恳切地对他说:这不同于旧社会做官,现在是人民的政府,不是做官,是做事,是为人民服务。
年过七十的黄炎培最终接受了中共中央的盛情邀请。
一大批党外人士也参加到政府的工作中,为建设新中国献力献策。
政务院组成后任命秘书长:习仲勋28次会议通过任命,同时免去李维汉秘书长职务)。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国务院组织法》。
按照宪法规定,政务院改称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组织法》对原政务院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撤消了政法、财经、文教、监察4个委员会,在国务院设置8个办公室、1个秘书厅协助总理分掌各部工作,设置了主办专门业务的20个直属机构;35个部委——职能机构。
共计64个工作部门,其中经济部门增设到35个。
经过调整,国务院由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办公机构三大块组成的组织结构基本上稳定下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十八条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内务部;外交部;情报总署;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贸易部;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不属上述四部门之工业);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出版总署;卫生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唐朝 行政机构
唐朝行政机构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伟大王朝之一,唐朝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时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更在今天对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经济文化起到了指导和启示作用。
唐朝行政机构有哪些?唐朝行政机构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构成。
中央机构分为三个级别:政务院、尚书省和门下省。
地方机构分为道、州和县三级。
政务院是中央最高行政机构。
负责的职责包括政务管理、对外联络、颁布法令、处理重大利害事项等。
政务院由皇帝亲自领导,成员由数十名大臣组成,大多为文官。
尚书省司掌政府机关的行政及制度事务,尚书省与政务院共同构成中央政府。
此外,尚书省还负责质问将军以及主持科举考试。
门下省是宣传、招揽人才和审查敕令的机构,主要职责是为皇帝负责撰写诏书、宣传政策和颁布公告等。
除此之外,唐朝还设有御史台、大理寺、鸿胪寺、太府等部门。
御史台是封建时代监察官员的机构,大理寺是司法机关,鸿胪寺是外交机构,太府则是财政机构。
唐朝省级行政机构的体系设置在明代之前是最为完备的,也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管辖最广的行政机构体系之一。
唐朝行政机构的职责中央行政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颁布法令、决策政策、管理行政事务、编制和执行预算。
这些任务既包括紧急情况下的管理措施,也包括持久处理方案,都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机构。
唐朝的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责与现代相似,包括维护治安、监督财政、税收、招募兵员等。
其管理范围从县到州,再到道,层层设立,上下分工。
地方行政机构的制度使得唐朝实现了对民众的有效管理和调控,能够在农田收成不好、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以有效的方式处置并得到解决。
唐朝行政机构的创新唐朝是中国政治中的一种精神体系,早期系统化的行政机构体系也是其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行政体制之一。
唐朝行政机构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打破了几千年来的世袭制度,采用了先进的选贤任能的制度,使得人才得到了更好的发挥。
唐朝的选举制度主要由科举制组成,这种制度能让有用之才从平民中脱颖而出,而不是只是在权势阶层中被允许。
新中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为何不叫国务院?
新中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为何不叫国务院?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组建了政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可是,它为什么不叫国务院呢?这,许多人不明白,以为只是名称上的叫法不同而已。
其实并非如此。
政务院和国务院,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
它们比较起来,不只是名称上的不同,在性质和地位上也有所不同。
最重要的区别有三点:第一,建国之初,中央人民政府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它所属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共同组成。
其中,政务院的性质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但隶属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而1954年组建的国务院呢,按照《宪法》的规定,“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政务院的工作范围不包括军事,下设机构中没有国防部。
对此,在建国前夕,董必武在新政协会议一次全体会议上作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一个说明:“关于政务院的名称,原来有人主张用国务院,但国务院包括军事,不太合适。
”这就把“国务”和“政务”的区别说清楚了。
政务院中虽然有一个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但它并不管军事。
为什么?因为此时全国还有一些地方没有解放,需要进行作战,军事工作主要由中央军委统管。
政务院没有军事指挥权力。
到1954年时,国内的敌对军事力量已经消灭得差不多了,军事工作转为主要是保卫国防。
因为有必要在最高行政执行机关赋予国务院包括“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的职权,并在其下属机构中设立了国防部。
第三,政务院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正是政务院和国务院两者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决定了新中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组建的是政务院,而不是国务院。
这就是新中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不叫国务院的原因。
从蒋介石侍从室到新中国政务院——陈毅堂兄陈修和传奇
曾有 一天 袁我坐 在了 这位令 蒋介石 惦念 袁却为人 民的 解放事业立下大功劳的功臣的对面遥 当时袁 他已 97 岁高 龄袁却难觅老态袁言语声调有着同其堂弟 陈毅一样的激越 与豪爽袁而且每到亢奋时袁便会从沙发里站起袁甩出一串带 川味的普通话遥
传奇
Hist orical Mont hly
从蒋介石侍从室到新中国政务院
要 要要陈毅堂兄陈修和传奇
文 / 王凡 图 / 本刊资料
陈修和是蒋介石身边的红人袁 但在白色恐怖时期袁却 掩护了陈毅与周恩来在上海会面遥 这位国民党高官一纸上 书袁对越南的独立起了莫大的作用遥 沈阳解放袁陈修和留了 下来袁蒋介石反复念叨院野 陈修和为什么不回来钥 冶
秘密特使袁透露蒋方愿与中 毅会面遥
李次白与陈毅晤谈的详情袁外间 至今不得而知袁只知道陈毅根据中共 中央精神告诉李中共不急于攻台遥故 而拜访前袁我满脑子都是如何通过穿 针引线的陈孟熙之口袁了解那次国共 秘密接触的详情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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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听到老人自解其名为野 修养 的修袁和平的和冶时袁马上追问了一 句院野 您是否还用过别的名字?冶
他拿起电话袁只听电话另一端传来的声音说院野 委员长得知 你还没出来袁下令派飞机去接你袁明天上午到东塔机场袁请 你做好准备遥 冶然而袁第二天一早袁人民解放军已经进入沈 阳遥 北平飞机来时袁发现情况有变袁未敢降落袁无奈地返回
北平遥 几天之后袁解放军东北野战军军工部副部长王逢源找
到陈修和袁对他说院野 你的堂弟陈毅曾要我们转给你一份电 报袁希望你保护沈阳兵工厂袁并设法留下不随国民党而去遥 不想电报未转到袁而电报中所希望的一切袁你都做到了袁这 太令人高兴了遥 冶
政务院关于中央一级各机关“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通知-政政字34号
政务院关于中央一级各机关“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通知正文:---------------------------------------------------------------------------------------------------------------------------------------------------- 政务院关于中央一级各机关“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通知(政政字34号1952年4月3日)兹根据政务院所公布之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对于中央一级各机关在“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般以委、部、会、院、署、大学(专科学校)等为单位成立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政法委员会机关、司法部、法制委员会五机关合为一个单位成立人民法庭;军委一般以其直属各部和直属司令部为单位成立人民法庭;中共中央直属各机关及各人民团体中央直属机关合为一个单位成立人民法庭;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他各民主党派机关合为一个单位成立人民法庭。
二、各单位人民法庭均应组织审判委员会,由审判长一人、副审判长一人或二人,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之,并得设其他工作人员帮助工作。
审判长、副审判长一般应由机关首长或副首长担任。
审判员应吸收“三反”运动中的群众积极分子和机关中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
其人选由成立人民法庭之各有关单位提出名单,报请政务院或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批准后,在群众中正式宣布之。
三、政委、财委、文委等单位,得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临时分庭,以领导所属各单位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其人选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成立临时分庭之有关单位协商选派或指定之。
军委系统由军委军法机关领导所属各单位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四、各单位人民法庭有传讯、逮捕、拘押、释放并判处机关管制、劳役改造、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宣告追缴赃款赃物、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免刑、无罪之权。
新中国政务院各部各省领导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所属各部会院署行领导人名单(1949年10月)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董必武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郭沫若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谭平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维汉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香凝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公安部部长:罗瑞卿财政部部长:薄一波贸易部部长:叶继壮重工业部部长:陈云燃料工业部部长:陈郁纺织工业部部长:曾山食品工业部部长:杨立三铁道部部长:滕代远轻工业部部长:黄炎培邮电部部长:朱学范交通部部长:章伯钧农业部部长:李书城林垦部部长:梁希水利部部长:傅作义劳动部部长:李立三教育部部长:马叙伦文化部部长:沈雁冰司法部部长:史良卫生部部长:李德全科学院院长:郭沫若情报总署署长:邹大鹏海关总署署长:孔原新闻总署署长:胡乔木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秘书长:林伯渠最高法院院长:沈钧儒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荣桓中共中央组织机构人员名单(1949.10)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任弼时中共中央各部领导人: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彭真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陆定一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部长:王稼祥建国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机构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程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刘少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徐向前建国初期首任军兵种、大军区司令员海军司令员:肖劲光空军司令员:刘亚楼防空军司令员:周士第装甲兵司令员:许光达工程兵司令员:陈士榘炮兵司令员:陈锡联华北军区司令员:聂荣臻东北军区司令员:高岗西北军区司令员:彭德怀华东军区司令员:陈毅中南军区司令员:林彪西南军区司令员:贺龙建国初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党政一把手组织名单。
出任新中国首任“政务院”部长的四位民主人士
出任新中国首任“政务院”部长的四位民主人士作者:王飞来源:《档案天地》2012年第08期新中国成立之初,遵照毛泽东“对做过贡献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在政府里安排职务”以及周恩来“要划一个最大的圈子”的指示,首届“政务院”(国务院)组建时,共有四位民主人士出任部长,他们是司法部部长史良、教育部部长马叙伦、纺织工业部部长蒋光鼐、农业部部长李书诚。
一、司法部部长史良--建国初仅有的两位女部长之一几乎无人不知史良是解放前著名的“七君子事件”中唯一的女君子。
1936年5月,沈钧儒、邹韬奋等7名知名爱国人士响应中国共产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号召,在上海发起成立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要求国民党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并与中共谈判,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等,为此竟被国民党反动政府以“危害民国”的罪名逮捕,这一事件激起全国人民的义愤和抗议。
迫于强大压力,国民党反动政府于1937年7月31日将他们释放。
史良作为一位享有崇高威望的著名律师,一向敢于仗义执言,同邪恶势力作不屈的斗争。
史良曾营救过不少受迫害的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她不仅积极参加抗日救国和民主运动,还特别注重发动妇女的工作。
抗战胜利后,她任中国民主同盟参加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团的顾问,和民盟其他领导人一道,同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为争取民主、反对独裁,争取和平、反对内战而斗争。
上海解放前夕,国民党反动派搜查了她的住宅,并密令逮捕她,旋因上海解放,她才免遭毒手。
二、教育部部长马叙伦--他首倡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据长期在周总理身边工作的童小鹏回忆,最早提议用《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的,是马叙伦先生。
新中国成立前夕,曾就国旗、国徽、国歌的确定问题广泛地征求各方意见并发出“启事”征稿或邀请专家设计,其中国歌作品征稿虽达600多件,但难以入选,一时定不下来。
此时马叙伦先生提出建议,主张用《义勇军进行曲》暂代。
郭沫若赞成这一提议,黄炎培也表示赞同,并主张不改动田汉所作的旧歌词。
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政务院•【公布日期】1951.05.24•【文号】•【施行日期】1951.05.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1951年5月24日)自一九五○年三月三日政务院颁发“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之后,一年余以来,由于全国各地方政府对这一决定一致严格执行,由于调整了工商业和税收以及全国人民热烈拥护的结果,在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上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
事实证明''去年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措施,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
但是我国是一个地广人众、交通尚不很发达的国家,而且目前仍处在人民革命大变革的时期,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各部门,必须集中力量子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的掌握和主要工作的领导。
因此,现在完全有必要,而且已有可能,在继续保证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统一领导、计划和管理的原则下,把财政经济工作中一部分适宜于由地方政府管理的职权交给地方政府。
这是既利于地方政府的因地制宜,又利于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的方针。
为此,特作如下的决定:(一)根据已经实行的财政三级制、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划分的精神,中央各财政经济部门,应依本决定的原则,按本部门业务在管理上必须集中和应该分散的不同情况,逐渐地适当地在各该系统内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管理职责,规定具体办法,报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后,通告各地执行。
(二)中央财政经济各部、署、行,召开重要的专业会议之前,必须将准备在会议中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先期通知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对于重要专业会议预告的重要事项,应予慎重研究,及时提出意见。
政务院年谱【5】
政务院年谱【5】1950年4月14日下午三时政务院第二十八次政务会议。
会议在听取了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梁希部长关于林业工作的报告后,批准了该部目前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任务及一九五零年的工作计划。
会议听取了绥远省人民政府董其武主席关于绥远工作情况的报告及绥远军政委员会傅作义主席的补充发言,并对该省自军政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成立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随后又听取了山西省人民政府程子华主席关于山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总结报告。
此外,会议通过了三项任命案。
绥远省人民政府董其武主席报告说自从绥远起义以后,在绥远人民政府成立后,在民主建政与基层政权改造方面,现在绥东各县因解放较早,已召开了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绥中的归绥、绥西各县正由生产建政工作团结合生产、组织群众,为不久即将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建立基础、准备条件。
周恩来在讨论董其武《关于绥远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半年来,绥远人民政府在促进新旧干部、新旧军队和各族人民的合作上取得的成绩是令人兴奋的,是各方面通力合作的结果。
绥远统一战线工作的经验,应该予以推广。
同时指出发展工业、农业,首先都要解决交通运输问题;阐明林业与农业相互依赖的关系,强调保持水土的重要措施就是种树。
陈云在会议上谈关于造林问题时指出:林业与农业有密切关系。
苏联森林面积占全部国土面积的27%,我国只占5%。
去年苏联做出了大量造林以保持水土的计划,我们也要对造林作点准备。
要搞一个详细的法令,第一是方针任务,第二是工作计划,第三是不准滥砍滥伐,第四是干部训练,第五是组织机构。
政务院第28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潘怀素、刘植岩为政务院参事。
1950年4月21日政务院第二十九次政务会议。
会议听取了劳动部长李立三关于全国劳动局长会议的综合报告和新闻总署署长胡乔木关于新闻工作会议的报告。
周恩来在讨论《关于全国劳动局长会议综合报告》时说:这次会议讨论《工会法》而有资本家参加,这是新民主主义的特点。
我们的《工会法》肯定地说是接近社会主义之方向的,其基本精神是处处保障劳动人民的利益,同时又照顾到劳动生产、为了劳资两利,许多问题的解决都应采取协商的方式,即开圆桌会议,请资本家来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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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清理反革命罪犯积案的指示
(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行署)、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反革
命罪犯积案的指示:
自从一九五0年七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
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镇压反革命指示》,特别是自一九五O年冬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纠正镇压反革命工作中的
“宽大无边”偏向,并于一九五一年二月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靠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和军事法庭的通力合作,认真地检讨并纠正了对待反革命“宽大无边”的右的偏向,动员干部,动员群众,检举与逮捕了大批的反革命分子,处决了大批的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地下军头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及其他反革命首恶分子,使镇压反革命工作成为全国性的
群众运动,大大地打击了反革命的气焰,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和成绩。
全国人民因此欢欣鼓舞,拍手称快,使人民的胜利和人民的统治得以进一步地巩固起来。
同时,在全国各地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工作中,由于在押的反革命罪犯大大增加,积案甚多,现在不仅人民群众要求政府迅速处理,而且监狱拥挤,犯人易生疾病,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方面的困难。
所以,清理反革命罪犯
的积案已成为当前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一个亟待解决的中
心工作。
现各地清理积案工作已有很大成绩,但因为它
是一个极其迫切与繁重的任务,凡积案尚多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集中更大的力量限期将积案处理完毕。
现将
有关清理积案的应注意事项指示如下,望有关机关切实
执行:
一、处理反革命罪犯积案的量刑标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为根据,其政策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据此,处理反革命罪犯积案的办法有以下七种:
1、对于有血债或其他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
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应判处
死刑并立即执行。
2、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
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
反革命分子,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
动,以观后效。
3、凡介乎可杀与可不杀之间的分子,应一律不杀,如
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应该按其罪恶严重的程度,判
处无期或长期徒刑。
4、对于其他确有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应按照其罪行
大小,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5、对于罪恶较小,确有悔改表现,或判刑在一年以下
者,在多数群众或原告同意的条件下,虽刑期未满
亦可交群众管制或假释;但不得因监狱拥挤或为
减少监管麻烦,而滥放不应释放的罪犯。
6、凡是捕错了的人,应该立即释放。
7、犯一般刑事罪的罪犯,应交人民法院校一般刑事
案件处理。
二、为完成清理反革命罪犯积案的工作,各地必须
从各方面动员与调集足够的得力干部,集中军事法庭及
政法各部门的力量,于十月底将各地积案基本上处理清
楚。
三、在进行清理积案工作中,为继续深入发动与教
育群众,进一步打击与瓦解敌人,必须大张旗鼓,广泛进
行宣传。
在宣判时,应将各种不同的判决,即判决死刑,死
刑缓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交群众管制与教育释放的
同时宣判,以便用具体率先体现“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
全面政策。
四、在处理工作中,必须采取严肃以恒的态度,必须
严防草率从事,必须把系统的侦察审讯、号召罪犯坦白
和向群众调查等各方面所得的材料加以综合研究,然后
定刑;严禁不重证据轻信口供、刑讯逼供的错误作风。
在
处理案犯时,必须勿枉勿纵。
为鼓励犯人悔过自新,除民
愤极大者应处极刑外,凡犯人自动坦白其罪行并证明属
实或有立功表现者,应酌情从宽处理。
五、清理积案必须与清理监所紧密地结合起来,对
于犯人在监所的表现,应进行系统地考察和了解,以便作
为判案的参考;并设法将过于拥挤的监犯予以疏散,使一
部分犯人一面参加监外劳动,一面听候判决。
六、为加强对于清理积案工作的领导,各大行政区、
省(行署)与专区应组织检查组或工作组到各地检查与帮
助工作。
七、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于接到本指示后,
应即讨论执行,并于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总结向上层报。
政务院总理周恩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
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提供的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