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1•【文号】交科技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交科技发〔2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共建高校,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推动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协同发展,更好服务于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现对加强交通运输科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以提高全民交通运输科学素质、增强交通运输科普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导向,以科普信息化为手段,坚持政府引导,调动社会力量,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交通运输科普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交通运输科普工作更好服务于社会公众、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交通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
推进交通运输科普在内容创作、表达方式、传播手段、平台基地、管理机制等方面实现全方位创新,完善科普资源体系,提高交通运输科普供给能力。
坚持开放协同。
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社团组织、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各方面在科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跨部门协作和国际交流合作,形成开放、协调、共享的交通运输科普大格局。
坚持普惠利民。
结合不同群体的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教育培训,并推动交通运输知识普及、科技成就宣传与科普培训教育相结合,惠及社会公众和交通运输从业人员。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着力培育建设一批高质量的科普教育基地,优质科普内容供给能力不断提升;科普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科普传播网络持续完善;科普人才队伍稳定发展,结构持续优化;科普经费渠道更加多元;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的认知水平和广大交通运输从业者及管理者的科学素质均得到显著提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机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依托(牵头)单位,各共建高校,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优势科技资源,引导全行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交通强国建设的支撑作用,部决定建立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清单管理机制的意义随着中央科技改革不断深化,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革,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与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建立实施清单管理机制,引导全行业优势科技资源聚焦交通强国建设,围绕行业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协同创新,促进成果共享,是部顺应中央科技改革要求、创新工作模式的有力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发挥高校及科研机构在应用基础研究中的主力支撑作用和政府在公益性及重大科技攻关中的统筹引导作用。
通过建立实施清单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凝聚行业创新力量,统筹行业科技资源,系统支撑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科技项目、科研平台和人才团队等方面衔接行业与国家科技创新总体布局,形成行业上下联动、协同创新的新局面,为推进行业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各项任务落实、服务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单的组成清单由创新研发、科技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3类项目组成。
部通过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征集,经评审遴选列入清单的项目应为有关单位当年完成立项且落实研发经费的项目。
(一)创新研发项目。
应响应行业科技攻关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理论研究或前沿性、应用基础研究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应立足行业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促进交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提升工程质量和行业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厅科技字[2013]25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3.09.25【实施日期】2013.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厅科技字〔2013〕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部编制了《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3年9月25日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建立于交通运输转型发展时期,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科学技术创新组织。
平台主要包括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和以高等院校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
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以企业发展需求和各方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
以高校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是指以高等院校为主体,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机构,特别是与大型骨干企业的强强联合,组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障的,从事交通运输重大科学问题研究、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
第二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按照“行业急需、国际一流”的要求,针对提高综合交通、智能交通、绿色交通和平安交通发展水平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研合作,通过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突破核心技术、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交通部关于下发《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7]交科技字260号
交通部关于下发《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下发《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7)交科技字260号1987年4月20日)部各直属科研单位:国家科委、体改委一九八四年发出《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后,我部制定了《关于直属科研单位试行有偿合同制的若干规定》,并在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计算机应用科学研究所进行了试点。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参加试点的单位加强了研究所的业务与行政工作的统一指挥;加强了党的建设和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改善了管理,科研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科技成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加强了与社会上的横向联系,促进了科研与生产的结合,使科研成果的推广率大大提高。
各单位的工作获得了健康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其他各科研单位也都按照国家科委的要求进行了整顿,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调整了领导班子,为进一步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决定自一九八七年起,部直属科研单位一律实行所长负责制。
现将《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各所所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实施办法,征求党委意见,确定实行日期,报部备案。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属二级科研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及步骤由各主管企、事业单位制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名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7.28•【文号】交办科技函〔2017〕1069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名单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17〕1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各共建高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发〔2014〕101号)的有关规定,通过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确定钱国平等10名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海上交通安全空间信息技术创新团队”等5个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基础设施建养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2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详见附件)入选2017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7月28日附件入选2017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名单序号姓名申报单位1钱国平长沙理工大学2杨建喜重庆交通大学3朱宝林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4徐剑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5张军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6郑木莲长安大学7徐洪磊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8黄勇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张永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10文元桥武汉理工大学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序号团队名称申报单位1海上交通安全空间信息技术创新团队大连海事大学2疏浚技术与装备研究创新团队中交疏浚技术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3高坝通航建筑物建设技术创新团队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4道路运输安全与应急救援技术创新团队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5在役长大桥梁安全与健康创新团队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序号基地名称申报单位1港口与航道工程基础设施建养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重庆交通大学2港口航道与通航建筑物试验研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1.。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关于做好2009年度交通运输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关于做好2009年度交通运输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09.04.22
•【文号】
•【施行日期】2009.04.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关于做好2009年度交通运输部行业联合科
技攻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及有关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对交通运输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交通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2009年度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单位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一、2009年度项目申报要根据当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交通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推进交通运输科技进步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可行性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建议单位须按照《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和程序,登录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办事服务”-“行业服务系统”中的“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项目建议书后提交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建议书通过本系统上报,同时网上合并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
公章(附专家意见和签字名单)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司。
三、项目申报联系人:桂海生汪水银************65292817;
技术支持:胡明************,134****4305。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1•【文号】交科发[1995]1173号•【施行日期】1995.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发(1995)1173号1995年12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已由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原则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交战略,充分发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两级交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交通发展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继续执行各自的科技进步计划的同时,自1996年起,在部科技进步年度执行计划中,继续安排《“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条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的宗旨是,根据《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点和需求,针对重点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问题,实行“集资投入,共同管理,协调计划,联合攻关”,以促进公路、水运交通全行业的科技进步。
第三条为保证《“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任务的顺利开展和完成,科学、合理、规范地实施组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第四条在交通部的领导下,《“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由部科学技术司和集资参加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共同组成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负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规定交齐“九五”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所需经费(集资额)的单位,即成为本理事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则为理事会理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部科技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部科技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厅科技便[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部科技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厅科技便[2011]19号)各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我部组织实施了一批科技示范工程,有力地推动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并有效促进了工程建设理念、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升,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为在“十二五”期进一步组织实施好科技示范工程,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工程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的科技示范工程须为交通运输行业拟建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
(二)科技示范工程应在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具有理念先进、技术领先、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等显著特点,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三)科技示范工程应以集成应用先进适用、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并具有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为主,且所应用的科技成果须经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推广价值。
(四)科技示范工程可由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单独申报,也可由业主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及示范技术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
(五)科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部科技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包括:1. 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写要求附后);2. 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等。
二、评审(一)评审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工程技术、建设、管理和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科技创新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科技创新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交科技发[2014]12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4.06.24【实施日期】2014.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科技创新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交科技发〔2014〕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科技创新促进平安交通发展两部会商相关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科技创新,集中攻克安全风险关键技术瓶颈,加快交通运输安全风险管理技术体系建设,提高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开放创新和协同创新,以完善交通运输安全风险管理技术体系为主线,以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支撑,以提升安全科技创新能力为基础,提高科技创新对促进安全发展的贡献率,显著提升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管理技术水平。
(二)基本原则。
--目标导向,协同推进。
以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为目标,以提升系统安全、设施安全和运输安全为主攻方向,协同各方力量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充分发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形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整体谋划,分步实施。
以实施意见为指导,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统筹安排。
根据前期研究基础和应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8.11•【文号】交科技发[2011]437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交科技发[2011]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持续健康发展,现将部制定的《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行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研发中心是以现代交通运输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成果转化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以及进行技术交流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行业研发中心面向全行业,主要依托企业、科研院所等具有较强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能力的单位进行建设与管理,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组建行业研发中心。
第四条行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一)组织和参与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系统集成及工程化试验验证与产业化推广应用。
(二)搭建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持续不断地为行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技术开发以及标准、规范、工法制修订等任务,实现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扩散。
(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实现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规划》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06•【文号】交公路发[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规划》的通知(1997年1月6日交公路发(199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将部制定的《“九五”期间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九五”期间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规划为认真贯彻部制定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实现“到本世界末初步建立起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总目标,现对“九五”期间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提出如下规划:一、道路运输业及市场发展现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的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主要特征是:——运输生产力大发展。
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由1978年的135.84万辆发展到1995年的1100多万辆,增长8.1倍。
营业性客货运输汽车由18.15万辆发展到408.01万辆,增长22.48倍;其中货车340.68万辆,班线客车34.05万辆,分别比1978年增长23倍和10.19倍;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出租汽车33.28万辆,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拖拉机和简易机动车265.4万辆。
同时,车辆结构得到了明显改善。
营运货车中,载重8吨以上的重型车辆有36.15万辆,载重3吨以下的轻型车辆有90.16万辆,分别占10.61%和26.46%,缺重少轻的局面有了改变,集装箱、零担、冷藏保鲜和散装水泥、粮食以及危险货物等专用车辆也逐年增多。
班线客车中,中小型客车发展较快,已占客车总数的50%以上;空调客车和卧铺客车从无到有,也已发展到2.80万辆,占8.22%;舒适性和灵活机动性有了很大的提高。
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专题“城市道路交通发展决策关键技术”于2001
城市交通Urban Transport of China岳阳、冷水江(四等)广东:广州、开平(三等);汕头、德庆(四等)广西:北海、柳州(三等);南宁、北流、百色(四等)海南:海口、琼海、儋州、琼山(三等);三亚(四等)四川:泸州、都江堰(三等);峨眉山(四等)贵州:六盘水(三等);贵阳、遵义、安顺(四等)云南:昆明、丽江、曲靖、安宁(三等);玉溪、保山(四等)陕西:宝鸡(三等);西安、延安、兴平、韩城(四等)甘肃:嘉峪关(三等);兰州、金昌、张掖、武威(四等)青海:西宁、格尔木(四等);德令哈(等外)宁夏:银川(四等)新疆:乌鲁木齐、库尔勒(三等);克拉玛依、石河子(四等);阿克苏(等外)2001年,各地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评价反馈意见,系统研究城市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和措施。
进一步发挥优势,克服不足,继续以客观求实的工作态度,科学创新的工作办法,积极饱满的工作热情,协同作战的合作精神,扎扎实实地将“畅通工程”开展下去,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成效。
(建设部城建司交通处)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专题“城市道路交通发展决策关键技术”于2001年1月3日通过了由公安部主持的验收。
来自科技部、公安部、建设部、大专院校和有关机构的交通工程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的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讨论。
专题负责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马林介绍了项目研究情况。
该专题负责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交通科学与工程学院、同济大学道路与交通工程系、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分别承担了部分子项的研究。
近年来,国家大幅度增加区域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进一步诱发了城市间的交通需求。
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加快了以汽车交通为主要特征的城市机动化进程。
根据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探索城市发展、机动化发展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之间的基本规律,围绕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决策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研究,力求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决策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渠道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实用的核心技术已势在必行。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为加强“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有科委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我委在会同国家计委对“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作出总体安排及总结“八五”攻关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并经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中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解决和完善。
附件:“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科委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三条“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编制,根据《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地方的建议,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四条“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按下列程序立项:(一)项目申报。
各部门和地方根据国家“九五”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行业、区域科技规划,提出需要纳入“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立项建议书,由各部门科技司和各地方科委于每年七月底报国家科委有关司(中心)。
(二)项目立项。
国家科委各专业司(中心)根据其分管领域“九五”发展的重点,筛选、综合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建议项目,提出“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预选项目,于每年九月底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说明)。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为加强部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科技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部对《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4〕54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七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议,确定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主要研究内容。
第八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评议结果,负责组织编写《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并按规定要求报部,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向第一承担单位下达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年度《交通运输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
第九条 招投标的科技项目应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确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十条 通过可行性研究评审的科技项目和招投标的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见附件4),明确项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包括部科技主管部门、项目保证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等。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智能交通包含的子系统大体可分为几个方面
一、车辆控制系统指辅助驾驶员驾驶汽车或替代驾驶员自动驾驶汽车的系统。
该系统通过安装在汽车前部和旁侧的雷达或红外探测仪,可以准确地判断车与障碍物之间的距离,遇紧急情况,车载电脑能及时发出警报或自动刹车避让,并根据路况自己调节行车速度,人称“智能汽车”。
目前,美国已有3000多家公司从事高智能汽车的研制,已推出自动恒速控制器、红外智能导驶仪等高科技产品。
二、交通监控系统该系统类似于机场的航空控制器,它将在道路、车辆和驾驶员之间建立快速通讯联系。
哪里发生了交通事故。
哪里交通拥挤,哪条路最为畅通,该系统会以最快的速度提供给驾驶员和交通管理人员。
三、运营车辆高度管理系统该系统通过汽车的车载电脑、高度管理中心计算机与全球定位系统卫星联网,实现驾驶员与调度管理中心之间的双向通讯,来提供商业车辆、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运营效率。
该系统通讯能力极强,可以对全国乃至更大范围内的车辆实施控制。
目前,行驶在法国巴黎大街上的20辆公共汽车和英国伦敦的约2500辆出租汽车已经在接受卫星的指挥。
四、旅行信息系统是专为外出旅行人员及时提供各种交通信息的系统。
该系统提供信息的媒介是多种多样的,如电脑、电视、电话、路标、无线电、车内显示屏等,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
无论你是在办公室、大街上、家中、汽车上,只要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方式,你都能从信息系统中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有了该系统,外出旅行者就可以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了。
智能交通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的系统,从系统组成的角度可分成以下一些子系统:1)先进的交通信息服务系统(ATIS)ATIS是建立在完善的信息网络基础上的。
交通参与者通过装备在道路上、车上、换乘站上、停车场上以及气象中心的传感器和传输设备,向交通信息中心提供各地的实时交通信息;ATIS得到这些信息并通过处理后,实时向交通参与者提供道路交通信息、公共交通信息、换乘信息、交通气象信息、停车场信息以及与出行相关的其他信息;出行者根据这些信息确定自己的出行方式、选择路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8.02•【文号】厅科技字[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厅科技字〔201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集团)公司,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学会(协会),部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强化实施主体的信用意识,加强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行为,保证科研质量和水平,部编制了《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附件: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强化实施主体的信用意识,加强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行为,保证科研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及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信用是指机构或人员实施项目的职业信用,是对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国家及部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的一种评价。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确定信用评价指标与标准,建立信用管理平台,采集信用信息,实施信用评价。
第四条项目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国家及部对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任务书(合同)、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财务审计结果等。
第五条项目信用管理的范围是承担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第一负责人(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交科教发[2004]548号【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9.29【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教发〔2004〕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为加强我部科技项目的管理,规范部科技项目管理程序和文档格式,使科技项目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部对2001年发布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1]62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系指列入交通部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面向社会、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与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科技项目的前期工作第五条部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发展规划。
科技项目的提出应符合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领域,有利于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评审、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一)在每年6月30日之前,申报单位按规定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科技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二)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对科技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评审,确定科技项目及主要研究内容等。
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劳动的果实,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使科技成果在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奖励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一)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二)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三)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五)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六)具有实用价值的管理科技成果(包括现代化管理方法,重大系统分析,预测研究和为重大决策提供综合论证依据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部、部属一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分别负责交通系统、本单位和本地区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第四条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中的一种。
(一)召开鉴定(评审)会。
邀请有关单位具有较高水平的同行科技人员、科研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二)委托不同单位具有较高水平的同行科技人员五至七人进行书面评审,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委托有关测试中心或具备测试条件的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对研制的样机、样品的性能进行全面测试或复测。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31•【文号】交科技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发〔2018〕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中心是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协同创新等方式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为提高综合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交通强国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研发中心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牵头进行建设与运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开发实体,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
第五条研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党的组织,依照党章党规和中央要求发挥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定研发中心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研发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以部名义发布研发中心认定指南,组织申报认定工作。
交通行业实施联合科技攻关
交通行业实施联合科技攻关
无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
【年(卷),期】1996(000)004
【摘要】交通行业实施联合科技攻关交通部科学技术司自1992年以来,交通部先后与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厅(局)组织实施了以“集资投入、共同管理、协调计划、联合攻关”为宗旨的交通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
这一组织形式发挥了部和省(区、市)两级交通部门的积极...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03
【相关文献】
1.实施联合科技攻关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J], 籍可镔;黄平生
2.关于本市科教兴市主战略实施中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2005年6月16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J], 李良园;;
3.加快建立和实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冯正霖副部长在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4.体育院校科技攻关与服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探讨 [J], 唐潇;钱竞光
5.四川省第一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科技攻关应急项目加快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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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计划
【发文字号】交科发[1995]1173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12.11
【实施日期】1995.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
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科发(1995)1173号1995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已由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原则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交战略,充分发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两级交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交通发展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
生产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继续执行各自的科技进步计划的同时,自1996年起,在部科技进步年度执行计划中,继续安排《“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条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的宗旨是,根据《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点和需求,针对重点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问题,实行“集资投入,共同管理,协调计划,联合攻关”,以促进公路、水运交通全行业的科技进步。
第三条为保证《“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任务的顺利开展和完成,科学、合理、规范地实施组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交通部的领导下,《“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由部科学技术司和集资参加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共同组成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负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规定交齐“九五”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所需经费(集资额)的单位,即成为本理事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则为理事会理事。
第六条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由部主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担任;设理事长一人,由科技司司长担任;设副理事长三人,
其中常设副理事长由部科技司主管科技计划的副司长担任,另二名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轮流担任。
第七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是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3.审定理事会领导人员;
4.讨论并决定《“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立项或中止;5.讨论并决定年度经费的使用原则,审议年度预决算;
6.讨论并决定奖惩事项;
7.讨论并决定有关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理事会理事单位的义务:
1.按规定交纳参加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所需的经费;
2.作为主持单位负责对所申报并被理事会批准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管理,并督促、协助承担单位按合同完成所承担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任务;
3.指派一名科技处长为理事会联络员,参与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日常管理工作;4.完成理事会委托的有关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方面的工作;
5.为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单位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6.“九五”期间中途退出时,不再追索所交纳的集资经费。
第九条理事会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理事会的有关会议和理事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2.对理事会和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提出建议;3.行使表决权、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