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3年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3年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权益,提高矿区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采矿山是指采取地下采矿方法进行矿石开采的矿山,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地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采矿山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采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六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
第七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制定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
第八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培训、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环节,确保安全生产的全面运行。
第九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每年举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包括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灭火设备等,确保矿山的正常生产运行。
第十二条矿山的生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并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矿山的危险有害因素应当进行全面的控制和防范,包括粉尘、有毒气体、噪声、辐射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矿山应当制定适应本矿山特点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做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包括采矿、选矿和矿山辅助作业。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矿山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还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安全职责和义务,规范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分工;2. 安全培训与教育计划;3. 安全操作规程;4. 事故应急预案;5. 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6. 安全巡查和检查制度。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增强事故应急能力。
第四章危险作业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应当有专门的操作人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操作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合格方可从事。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第五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购置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安全可靠的状态。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篇)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采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地下采矿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运营单位及其所属地下采矿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矿山运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接受过相关培训。
第五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制定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追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撤销证照等措施。
第七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矿山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及时向从业人员下发宣传教育材料,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九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对地下采矿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矿山运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采矿工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接受必要的考核。
第十二条采矿工人在进行地下采矿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矿山运营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予以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地下采矿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地采矿山是指位于地下的矿山,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为了保障地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主体责任1. 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要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得到有效实施。
2. 矿山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3. 矿山企业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矿山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流程、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2. 矿山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落实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
3.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安全生产现场管理1. 矿山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明确现场管理的要求和要点。
2. 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山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 矿山企业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灾害事故应对能力。
五、安全生产监管1.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地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2. 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监察和检查力度,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地方政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地采矿山的安全生产。
六、职工权益保障1.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
2. 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职工安全保障制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
3. 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机制,促进职工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
七、安全生产信息化1. 矿山企业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地下矿山采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地下矿山采场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采场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采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 采场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1)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采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 采场设施管理(1)采场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2)采场巷道、采场顶板支护到位,严禁空顶作业。
(3)通风设备运行安全可靠,确保采场空气新鲜。
3. 采场作业管理(1)严格执行采场作业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对采场进行分区管理,明确责任区域。
(3)加强采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 安全检查与考核(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3)对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频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考核。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一、日常安全检查:1、安全员、生产管理员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作业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安全员每天必须对矿区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规定时间督促整改。
3、安全员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1、每月应对空压机、拖拉机、装载机、矿仓、电器设备、电线、管道、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根据上级要求随时进行单项检查或全面检查。
3、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作好记录,登好台帐,拿出整改意见,写出书面情况,交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
4、检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在安全领导小组指挥下,对矿内不漏矿点(井口),不留盲区地进行检查。
三、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气候的不同特点进行全面检查的督查,主要检查车、管、线、路、房、水、火、雷、冻、毒等,防止突发性事故和隐形违章事故发生。
四、月、季、半年、年终全面检查,检查后,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要进行彻底的整改,达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1、每次检查后召开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或事故整改现场会。
2、始终坚持学习二个法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3、实施三项硬措施,对重大险情、安全隐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专人负责、定经费投入、定期改时限。
4、做到四个不交:班组能解决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决的不交矿部(公司);矿部(公司)能解决的不交主管部门;矿部(公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能解决的不越级上交。
5、达到五不放过:违章作业不罚款不放过;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处罚)不放过;中型事故不赔偿经济损失不放过;重大事故不追究责任不放过;矿区内的事故隐患、事故苗头、重大险情不消除不放过,安全事故实现零报告。
五、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五、六。
严把四关、检查五层安全防护网、认真贯彻六落实,即进人关、合格关、素质关、培训关;自我防护避险层、爆破排险层、查险压顶排险层、检查限时排险层、查险排险层;做到思想、时间、措施、责任、制度、行动六落实。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和引导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旗下全部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含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类矿山。
第三条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防备为主的原则,强调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组织、引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矿山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矿山负责人担负主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负副主任,矿山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会代表构成委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矿山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发现、矫正和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矿山负责人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需充分认得到安全生产的紧要性,订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八条矿山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形成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矿山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订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内容:1.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各岗位知责、守责、尽责。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地下采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证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下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进行。
第三条地下采矿山是指地表以下的工作面和采空区的系统,包括采矿井、洞矿和斜井等地下采动工程。
第四条地下采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是地下采矿山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担负安全生产风险的主要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地下采矿山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地下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中,大型矿山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中小型矿山可以兼任其它职能。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四)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六)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与地下采矿山的其他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第九条地下采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应当经过地下采矿山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批准,并向地下采矿山的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采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二)地下采矿工作面的管理;(三)安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四)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五)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六)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七)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八)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九)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抢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旨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定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通过明确矿山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促进矿山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办法的实施,将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包括地面生产、辅助生产、地面建设、地下开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矿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矿山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矿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五)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七)其他与矿山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四)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五)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条生产经营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所有从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岗后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矿山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
矿山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管理,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维护矿工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山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开采、科学保护、可持续发展、绿色矿山的原则,促进矿山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绿色发展水平。
第四条矿山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健康等管理制度,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矿山环境管理第六条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合理利用资源。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绿色矿山标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减少环境事故发生。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三章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处理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灾害防范能力。
第四章矿工健康管理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职业危害评估,制定职工健康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康监测系统,对职工进行健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提供职工必要的劳保用品,加强职工健康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健康意识。
第五章矿山企业社会责任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矿山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稳定,制定了本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3.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4.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制度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各项安全生产操作的规范、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事故应急预案1.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2.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的分类、级别、应急救援流程、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队伍等内容。
3.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1.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职工具备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3.矿山企业应当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监督检查1.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矿山主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矿山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承担着为国家提供矿产资源的重要任务。
然而,矿山作业环境复杂,生产过程涉及多种危险因素,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
为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将详细介绍矿山主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在岗员工应每年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安全技术管理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确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可靠。
在矿山设计、施工、生产、运输等环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4.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对重大隐患,应立即停产停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5. 应急救援管理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安全生产投入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7. 安全生产标准化矿山企业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矿山开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矿山开采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教育培训1.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安全检查1.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物资等。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2. 对排查出的隐患,应按照“谁排查、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及时整改。
3. 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六、应急管理与救援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确保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顺利进行。
七、劳动保护1.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检查、更换。
2. 员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遵守劳动保护规定。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八、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23年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3年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采矿山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地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原则,形成政府、企业、职工、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第四条地采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采矿山的监督指导,推动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地采矿山企业是地采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八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要求第十一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适时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制度,确定危险源的类型和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
第十五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记录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安全生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监管第十七条地采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采矿山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的全过程。
第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
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安全培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员
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设备、场所和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保
障机制,确保设备、场所和作业环境安全可靠。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事故监测和分析,防范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考
核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和有效推进。
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和赔偿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提升整个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矿山生产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石油、天然气等矿山企业。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矿山安全生产问题,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矿山企业的领导人员应对矿山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应制定并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
第七条矿山企业的职工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矿山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矿石、矿砂、矿渣等矿山辅助物料的供应商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矿山设备维护、修理、更换和更新的责任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第三章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对矿山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确保矿山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矿山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矿山火灾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矿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矿山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矿山安全稳定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责任制度是关键。
矿山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矿山企业的领导人要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矿山企业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次数和内容。
监督检查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规范落实。
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
三、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矿山安全事故是矿山生产中常见的风险,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人。
预案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准备、应急演练等内容。
同时,要加强对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保障矿山安全运行的基础,矿山企业需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老化的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矿山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对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的采集和报送。
信息管理要注重数据的分析和汇总,及时发现和预警矿山安全风险。
同时,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控能力。
六、矿山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为了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教育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矿山生产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隐患,确保矿山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六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安全生产人员,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矿山各项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与政府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第三章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矿工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护设施和安全通道,确保矿工在矿山内的安全。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井的安全状况。
第五章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矿山产业的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由于矿山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和危险性,矿山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探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持续发展,建立完善的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这些规定应当包括矿山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安全责任制度等内容,从而确保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2. 作业环境管理矿山作业环境包括矿井、矿山通风、供电设施等各个方面。
为了确保矿山作业环境的安全,矿山企业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管理。
首先,应当制定矿井排水、通风、照明等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供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此外,对于矿山前期开发和后期空采阶段,还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土地沉陷、水源污染等环境问题。
3. 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安全生产培训是提高矿山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重要途径。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定期培训。
入职培训要求对新员工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包括矿山作业规程、安全操作方法、应急预案等内容。
在职培训应加强对员工技能的培养和更新,提高他们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定期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巩固和强化,定期检查他们的安全操作动作和知识。
4. 事故应急管理事故应急管理是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石。
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各级管理层面进行演练和检查。
应急预案要求明确事故发生时的报告、处置和救援措施,以及员工的疏散和求援方式。
矿山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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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
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
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
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省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
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
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
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
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
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瞎炮处理方法:(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⑴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⑴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