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117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篇: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明确各有关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贷款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的申请、审核、签约、转贷、使用、偿还等相关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借、用、还全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筹措,规模适度,投向合理,效益优先,分类管理,按期偿还。
第五条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贷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
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
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
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提供还款保证。
此类项目原则上不限于公共财政领域,但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制度或技术创新,且具备充分的贷款偿还能力。
第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政府协议,是指财政部经授权与贷款国政府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文件;(二)贷款协议,是指转贷银行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对外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三)转贷协议,是指转贷银行根据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与债务人签署的贷款转贷有关协议;(四)项目单位,是指根据政府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贷款资金形成资产并承担相关贷款偿还义务的机构或者法人;(五)债务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六)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借用贷款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担保,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七)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八)采购公司,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的、并根据有关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工作的机构。
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第七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及变更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第七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及
变更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9.20
•【文号】财金函[2011]136号
•【施行日期】2011.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第七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及变更项
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金函[2011]136号)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及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现将2011年度第七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及变更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安徽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购置医疗设备等8个项目列为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详见附件1)。
上述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完成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尽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手续;转贷银行及时办理评估和转贷相关工作。
我部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适时对外提出。
二、同意云南职业技术学院购置实训设备等3个项目变更申请(详见附件2)。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财政部2011年第七批项目清单汇总。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九条 转贷银行负责审核有关采购单据与合同的一致性,并按照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等工作。
日元贷款项目的贷款资金提取和支付工作由贷款协议规定的支付结算银行负责。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贷款采购的工作原则和相关政策,制定贷款采购管理制度,对贷款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对本地区贷款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监督贷款采购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组织实施贷款项目,开展贷款采购和合同执行工作;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复以及经贷款方确定的采购清单一致;严格执行采购合同,如实验收货物并负责维护、管理与有效使用;保证贷款采购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条 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应就贷款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反映。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贷款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负责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等报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备案。采购清单如需变更或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应就贷款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情况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反映。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贷款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代理银行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代理业务,提高贷款项目管理成效,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的选聘、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银行,是指接受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门委托,为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并执行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者执行协议,提供对外联络、咨询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审核、债务核对与统计、结售汇和结算等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或省级/一级分行;(二)具备与贷款方认可的境外银行发展业务关系的能力和经验;(三)熟悉贷款方以及我国贷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具有负责代理业务的专业部门和人员;(四)银行总行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第五条负有偿还责任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债务人)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选聘代理银行。
债务人负责代理银行的选聘,并接受同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对于有多个子项目的贷款项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选聘一家代理银行。
代理服务费由各子项目债务人根据子项目提款金额按比例分摊。
第七条债务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选聘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代理银行。
债务人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选聘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代理银行。
债务人选聘代理银行,应当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贷款方对选聘代理银行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债务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代理银行,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代理银行评分内容与标准》(附件1),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得分最高的银行中标。
第九条债务人应当参照委托代理协议范本(附件2)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对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进行审查,落实还款责任,并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转贷类型划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地方财政作为贷款项目借款人的项目,二类项目是地方财政为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三类项目是地方财政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
贷款项目的转贷类型由地方财政在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时确定。
三、地方财政申报的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符合贷款国关于贷款使用领域和规模等方面的规定,并考虑贷款项目所需设备和技术对贷款国别的要求。
四、一个项目一般只申报一个贷款国别;如确实需要,也可以申报2-3个贷款国别,同时表明优先选择的顺序;如申报项目时尚无法确定贷款国别,也可以不列贷款国别。
五、地方财政申报贷款项目时,应向财政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地方财政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函。
申请函应说明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贷款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计外资[1992]75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2.05.30
【实施日期】1992.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计外资〔1992〕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
我国从一九七九年开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政府混合贷款),至今已有十余年。
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通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既引进了大量的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绝大多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也有少数项目由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内建设条件准备不足,建成后经济效益不好,偿还外国贷款困难。
国务院领导对利用外资工作曾多次指示,要求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外国政府贷款的额度,确定贷款方向和项目。
为了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保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符合
我国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与布局,在国务院国发〔1986〕83号文《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经商经贸部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我国偿还外债的能力,确定利。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直属采购公司,各转贷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经济建设,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尽快转发至市、县财政部门以及地方采购公司,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总页数】5页(P59-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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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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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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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财金[2011]187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11.04【实施日期】2011.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87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对省本级项目和跨市打捆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选取部分项目实施重点检查。
二、市级财政部门是本辖区内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外贷项目的监管职责,做好市本级及所辖县(区)项目的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一)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竣工项目进行日常检查。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委托县级财政部门进行,但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市级财政部门须对中介机构的核查结果负责。
(二)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
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日常掌握情况,自行选择部分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
同一年度内,重点检查应避免与财政部专员办、省财政厅的检查项目重复。
(三)关于检查工作底稿的要求。
市级财政部门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应当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中记录的有关被检查单位事项,应由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工作底稿应由检查组组长复核。
重要的佐证资料,应留取复印件,作为工作底稿附件一并保存。
(四)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市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五)检查计划及结果报送。
1.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检查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财政部认可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承办。
其他金融机构受委托需办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由金融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个案审批。
从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或转贷银行。
三、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对此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贷款项目的类型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时予以明确。
上述分类方法适用于本规定执行之日后的转贷项目。
本规定执行之日前的转贷项目继续按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定的转贷协议办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与项目单位或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的转贷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如需改变转贷条件,应事先报财政部批准。
代理银行一律不得擅自改变此类项目的转贷条件。
五、第二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对其确认同意后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
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保证(还款保证书格式另发),并报财政部备案。
转贷银行原则上不对项目进行评估。
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转贷银行在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后,可根据贷款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适当缩短贷款的偿还期限。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目实 行 分 类管 理 。
一
类 项 目 由省 级 财 政 部 I 者 国 务 院 ' q或
有 关 部 门 作 为债 务人 并 承 担还 款 责任 。 类 此 项 目应 属 于 公 共 财 政 领 域 、 会 效 益 显 著 的 社 项 目 。 设 资 金 主要 来 源 于 政 府投 入 。 建 二 类 项 目 由项 目单 位 作 为 债 务 人 并 承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是指 与转 贷 银 行 签 署 转 贷 协 议 . 按 照 协 议 并
情 况 报送 省级 财 政 部 门 。 将 贷 款 债 务 统 计 并 数 据 报送 财 政 部 ;七 ) 财 政 部 规 定 做 好 项 ( 按
目贷 后 管 理 工 作 。
复 一 致 ; 四 ) 照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要 求 落 实 ( 按 有 关 工 作 , 括 落 实 项 目 配 套 资 金 、 证 贷 包 保
外磋商谈判工作 , 签订政府协议 并履行相应
义 务 ;四 ) 时 公 布 贷 款 可 用 额 度 、 请 条 ( 及 申 件 等 信 息 ; 五 ) 导 、 理 、 调 、 督 贷 款 ( 指 管 协 监 的申报、 贷 、 购 、 还 、 转 采 偿 统计 、 测 、 效 监 绩 评 价 等 工作 :六 ) 训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相 关 人 ( 培 员 , 高 其 贷款 管 理 能 力 。 提
管 理 部 门 。 同有 关 部 门 对 贷 款 借 、 、 会 用 还
财政部履行下 列职 责 :一 ) ( 研
全 过 程 实 施管 理 与 监 督 。
究确 定 贷 款 管 理 原 则 ,制 定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 ( ) 据贷款方 要求 , 合公 共财政职 能 , 二 根 结 确定 贷 款 的优 先 投 放 领 域 。 根 据 地 方 需 求 , 确定 符 合 条 件 的备 选 项 目 ;三 ) 筹 开 展 对 ( 统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贷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机构严格遵守制度规定,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贷款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的自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共享。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二)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监督检查;(三)对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督促、指导;(四)对有关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奖惩;(五)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三)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四)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对本地区项目的检查;(五)落实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14•【文号】财债字〔1999〕34号•【施行日期】1999.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公司: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现将《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担限额(500万美元)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二)成立10年以上;(三)有多次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经验,近3年平均年设备进口额(到货额)5000万美元以上;(四)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以上,资信状况良好。
二、承担限额及其以上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除需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条件外,还需具有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
三、财政部负责采购公司资格的审定。
中央公司直接向财政部申请采购资格;地方公司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初审后,向财政部申请采购资格。
财政部对审查合格的公司颁发资格证书。
公司申请采购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央公司或地方公司的申请报告,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地方公司申请报告的初审意见;(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资产状况、财务经营状况、引进或招标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业绩,以及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联系人;(三)公司近3年设备进口金额(到货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四)公司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或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的批复(影印)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07【实施日期】2008.09.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有关精神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现就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日本政府贷款除外)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具体措施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贷款投向,确定合理贷款规模。
继续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加大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
同时,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借用国外贷款规模,确保本地区偿还国外贷款的能力。
二、充分发挥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效益。
要继续注重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为载体,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设备,以及先进的发展理念和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
要严格控制外国政府贷款用于土建的比例。
除沙特、科威特政府贷款外,其他国别贷款项目的外国政府贷款额中用于土建的部分不得超过30%;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用于土建部分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做好国别比选工作,提高上报材料的规范性和质量。
项目单位在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前,应参照本通知所附《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向工程咨询单位、招标机构和转贷银行以及政府部门,就技术设备方案、融资条件、商务条件等方面进行充分咨询。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审外资发[1996]35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审外资发[1996]35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援款项目,是指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以下简称“外资提供者”),向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提供的贷款、援款及赠款项目,向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向受我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以及其他国外贷援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指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协定生效后的建设期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使用期内,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证实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维护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我国的国际信誉,促进项目执行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提高外债偿还能力,促进国家利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外贷援款项目作为必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审计署根据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和项目受益者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按照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确定审计分工,办理审计授权。
中央财政或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企业事业组织直接受益、承担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项目,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部金融司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信息的通知
财政部金融司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0.09•【文号】财金便函[2012]315号•【施行日期】2012.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金融司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信息的通知(财金便函〔201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便于有关单位掌握主要国别贷款的最新要求,我们整理汇总了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工作信息。
请结合你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贷款管理工作。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信息财政部金融司2012年10月9日附件: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信息2012年第3期(总第25期)财政部金融司2012年10月主要内容【领导活动】·李勇副部长签署中以财政合作第三号议定书修正案【对外工作】·我司领导会见日本财务省官员·对外提交科威特贷款项目·中德财政合作年会在德国举行·中以财政合作年会在以色列举行【外债管理】·我司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联合开展项目检查·日方公布部分日元贷款项目后评价结果·科威特贷款贵州师范学院项目贷款协议生效·撤销日元贷款贵阳市水环境治理项目【贷款信息】·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工作流程【领导活动】※ 李勇副部长签署中以财政合作第三号议定书修正案2012年8月21日,李勇副部长与以色列财政部领导换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以色列国财政部第三号财政合作议定书修正案》。
根据该修正案,以政府将按照第三号财政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条件,再向中方提供4亿美元优惠贷款,支持中国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领域的项目。
【对外工作】※我司领导会见日本财务省官员2012年7月20日,程智军副司长在京会见了日本财务省大臣官房参事官赤松秀一。
进一步强化外国政府贷款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 ,项 目前期准备比较充分。为做好项 日没计 作 ,
特别是设街选型 r ,首先 ,伊犁州畜牧局相关的项 目负责 作
人员深入做好销售市场的洲研 。 目执i 位先后到新疆 l 项 I 家农牧机械销售公司等单位 ,对外l 农牧机械的品牌 、 适用 性能 ( 包括足 否符合 地 的气候 、 上地 条什 )、 科技 含昼 、
医疗一 牛进步 、 业增产增效 、牛态环境改善 、 农 组 5 机构建
没和人才培养 、 制创 新 、观念 理念 更新 等方 面收到了 著 机
成效 。
一
、
典型案例分析
四轮商务 淡判。对采购没备的价格 、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 、 牛产斟家 、 售后服务等事项进行了认 真的 比较和确认 ,并
衍及配套机具达成了共识。再次 ,多次走访 牛产建设兵 网实
施过外 国政府 贷款农机 项 目的几个师农 机局及 自治 区相关 地州的农机局 ,了解项 目谈判过程的注意事项 、关键环节 。
最后 , 鸟鲁木 齐海关 等有关 的政府 管理 部¨ , 到 就政府监管 、
关税政策等方面的相关政 策进 行了 洋细 询掌握 。 第三 , 务实开展多轮商务会 淡。 伊犁州畜牧局 、 财政局 、 发改委 i部 f 有关 人员 采 购代 理商 和供货 商先后进 了 J
项 同。该 项 日之 所 以能 够 执 行 比较 成 功 ,丰要 原 囚 是项 目执
行单位具有高度 负责 的精神 ,务实 的项 目设计 和前期 『备 , 佧
到位 的商 务 淡判 和有 效 的管 理 等 ,具 体 体 现 在 :
第 四 , 真落实还贷责任 。 认 为保证本项 日顺利实施以及
( )问题项 目分析 二
1 、塔城市绿源 良种牛业有 限公 司利用奥地利政府贷款 引进滴灌设备及农机具项 目。该项 目之所以出现问题 ,丰要 原 因是项 目单位责任 意识 不强 , 无论 从项 目没计 、 务谈判 、 商 还是项 目管理等方 面工作 不到位。具体如下 : 第一 . 目前期设计不够充分 。 项 该项 目为节水灌溉项 目, 而节水灌溉 的前提条件必须有 能为该项 目提供 3 万亩面积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02•【文号】财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2日财金〔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采购公司: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在地方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部作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和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后,我部将继续通过发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通告》,与国家计委一道共同发布关于征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并以不定期地举办贷款国别工作会议、研讨会和培训班等形式,使各级财政部门了解和掌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政策和信息。
凡未经我部同意并正式发文确认,任何以我部(或主办司)的名义到地方进行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有关活动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接洽。
二、2000年6月财政部内设机构调整后,我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重点已放在做好与贷款国政府的谈判、磋商工作,对研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重大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开展相关工作等方面。
今后,凡是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首先到地方财政部门了解贷款信息和情况。
各地财政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给予热情解答,并积极协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申报、评估、执行和还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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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财金[2011]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机构严格遵守制度规定,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贷款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的自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共享。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督促、指导;
(四)对有关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奖惩;
(五)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对本地区项目的检查;
(五)落实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项目进行贷后检查,识别、防范还款风险;
(二)监控贷款资金的运行,检查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三)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四)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五)履行财政部规定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署、到货验收、安装调试等过程;
(二)对采购设备的到货或者运转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定期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三)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四)履行财政部规定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自查职责:
(一)完善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三)配合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等监督检查机构对项目的检查;
(四)按照检查处理决定进行整改。
第三章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以通过验收并提交竣工报告为准;设备采购项目的竣工以设备安装使用并入账为准。
已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不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项目单位和与项目有关的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公司、供货商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三)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四)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五)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六)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七)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八)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九)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十)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十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归档整理并妥善保管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转贷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商务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监理报告、竣工报告、提款申请、还款指令、支付指令以及贷款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等档案资料。
项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保存期限的,应当自项目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或者至项目还本付息完毕。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四章日常检查
第十四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公司以及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
对于竣工项目,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书面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至少1次现场核查,掌握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符合规范。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或者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现场核查汇总报告,其中包括对每个项目的核查时间、核查人员及结论等。
现场核查汇总报告应当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八条转贷银行可以结合项目的提款支付、还本付息等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财政部其他规定对转贷银行实施现场检查有具体要求的,转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采购公司应当对贷款项目采购到货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采购的货物与商务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复相符。
采购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现场核查工作半年汇总报告,其中应当包括对每个项目现场核查的时间、核查人员和结论等。
现场核查工作半年汇总报告应当抄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外贷款机构的要求和国内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按季度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采购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国外贷款机构或者国内其他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检查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重大问题应当报告财政部。
第五章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
重点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
第二十三条重点检查的手段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员办等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专员办每年应当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具体检查的时间和项目由专员办自行确定。
其中,对于在建项目,每年专员办重点检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少于在建项目总数的30%,或者项目金额不少于在建项目总金额的40%。
第二十六条专员办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当年重点检查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重点检查计划。
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专员办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款报账、资金支付、还本付息等情况,每年自行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应当抄报财政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八条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之间应当加强配合,信息共享。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专员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专员办应当将检查情况定期告知省级财政部门。
在同一年度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主要针对专员办检查范围之外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章检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专员办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转贷银行或者采购公司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处理决定下达后,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整改落实,并在9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督检查部门。
出具处理决定的部门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再次检查。
第三十一条有关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及材料报送等职责的,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省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转贷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者取消参与贷款转贷业务。
采购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参与贷款采购代理业务。
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