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矿权的承包与租赁
采矿权与土地租赁协议
采矿权与土地租赁协议一、协议目的与背景本协议旨在规定采矿权人与土地租赁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采矿活动与土地租赁之间的顺利进行。
二、协议条款1. 采矿权人的义务1.1 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合法的采矿活动,确保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1.2 采矿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并按期履行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其他义务。
1.3 采矿权人应当保证采矿活动的安全性,不得给土地租赁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土地租赁人的义务2.1 土地租赁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将土地提供给采矿权人使用,确保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2.2 土地租赁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土地租赁费用,并按期履行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其他义务。
2.3 土地租赁人应当配合采矿权人的采矿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保证采矿活动的顺利进行。
3. 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3.1 对于采矿权与土地租赁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当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2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关法院解决,并接受法院的判决。
4.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4.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届满。
4.2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采矿权人和土地租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3.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采矿权与土地租赁协议》的内容,旨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采矿活动与土地租赁之间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双方应按照条款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法院处理。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持续有效直至约定期限届满。
最后,本协议重申了各方订立协议的自愿性和平等性,并强调了协议的可行性、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是否有效
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是否有效裁决结果采矿权租赁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未经批准租赁合同成立但未生效阅读提示采矿权租赁是否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例认为,采矿权租赁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
因此当事人出租采矿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需关注的是,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对该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裁判要旨采矿权租赁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采矿权租赁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租赁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未经批准的,租赁合同未生效。
案情简介一、2001年10月,陈允斗与村委会签订《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老边墙第一金矿、第二金矿租赁给陈允斗开采经营,开采经营期限5年;金矿所有手续由陈允斗办理,如有关手续办理不妥,租金不予返还,所造成的损失由陈允斗自负;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
协议未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协议签订后,陈允斗依约交清了租金54万元。
由于老边墙金矿原承包人未及时将其设备从第一金矿撤出,致使陈允斗不能依约正常经营。
因第三人原因,第二金矿2001年、2003年和2004年的采矿许可证未获颁发。
陈允斗经营老边墙金矿期间,对矿山的井巷工程进行了增建(评估价值706874.90元)。
2006年,老边墙金矿采矿权已转让他人。
三、2006年,陈允斗向丹东中院起诉,请求判令:村委会将第一金矿交给陈允斗经营;如不能交付,由第二金矿代为履行;第二金矿的合同期限顺延3年;村委会赔偿陈允斗经济损失160万元。
丹东中院认为,案涉协议有效,造成陈允斗不能完全履行租赁协议的原因,是案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陈允斗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故判决驳回陈允斗的诉讼请求。
四、陈允斗不服丹东中院判决,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地矿管理办法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年十一月二日印制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承包
矿产资源承包矿产资源承包是指政府将矿产资源的探测、开采、加工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以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营形式。
在我国,矿产资源承包是国家对资源的一种管理方式,旨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本文将就矿产资源承包的定义、承包条件、承包流程以及承包在资源管理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矿产资源承包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一、矿产资源承包的定义矿产资源承包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合同的方式将矿产资源的探测、开采、加工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委托给企业或个人,由其负责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企业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矿产资源承包的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企业或个人要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 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承包方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能够有效进行矿产资源的探测、开采、加工和经营管理。
3. 具备财力保障:承包方需要有足够的财力,能够承担矿产资源探测、开采、加工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4. 具备环保意识和保护能力:承包方应具备环境保护意识,能够有效执行环保措施,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
三、矿产资源承包的流程1. 确定承包范围:政府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和区域分布等情况,确定承包范围,并发布公告。
2. 资格审查:承包方根据政府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政府的资格审查。
3. 签订合同:经过资格审查后,政府与承包方签订矿产资源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和约定。
4. 履行合同:承包方依据合同内容,进行矿产资源的探测、开采、加工和经营管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 监督管理:政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承包方合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其进行质量、环境和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四、矿产资源承包在资源管理中的作用1. 促进资源合理开发:通过承包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资源开发,推动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采矿权出租合同(二)8篇
采矿权出租合同(二)8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的采矿权,并有意将其出租给乙方进行采矿作业,乙方愿意承租甲方的采矿权进行采矿作业及相关活动。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采矿权出租事项上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将拥有的采矿权出租给乙方,乙方承担支付租金等义务,并保证合法合规地进行采矿作业。
1. 采矿权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 采矿权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之采矿权范围图。
3. 采矿权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出租条件及租金1. 租金金额: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每______(月/季/年)度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为每______(月/季/年)度的第______日。
3. 保证金: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_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4. 租赁税费:租赁期间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出租的采矿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2)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乙方正常采矿作业。
(3)监督乙方的采矿作业,确保符合环保及安全规定。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约定支付租金及税费。
(2)合法合规地进行采矿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3)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4)按时提交采矿作业报告及相关资料。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论矿业权租赁制度_矿产资源法
论矿业权租赁制度_矿产资源法论文导读::矿业权流转的形式包括转让、抵押、租赁、作为资产出资进行合资合作等方式,并已为世界各国立法确认。
但我国矿业权制度尚不完善,矿业权法律法规、政策存在效力冲突,中央与地方法规、政策不统一,国家在自然资源领域里的立法滞后于我国的矿业经济发展,现有的部份法律、政策已经成为矿业发展的障碍,修订《矿产资源法》,依法确立矿业权租赁制度方能消除政策冲突,方能使我国的矿业体制符合《物权法》、《立法法》的宪法性规定,高效促进矿业权资产由市场去配置和调节,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与国际矿业立法实践接轨,建立和谐的矿业司法制度。
一、矿业权租赁的性质矿业权租赁,在世界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矿业制度里就是指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我国有关法规、规章称之为:矿业权出租,韩国、日本的矿业法规定为:租矿权。
而澳大利亚虽设立了采矿租赁权,却并非我国的矿业权租赁,其实质是权利持有人:有在规定土地进行采矿的权利,并在该区域内进行粉碎、测量、分级、冲洗和沥滤等初级处理工作[1],租赁权可以转让,但范围不能超过 100 公顷。
澳大利亚各州矿业法对大中小型矿山的矿业权都规定了前述的采矿租赁权[2]。
印度《1957 年矿山与矿产法》规定了采矿租约制度,其实质是矿业权投资者经印度中央政府或者省政府批准从矿产资源所有者租赁采矿权,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这种似于在我国取得政府出让的采矿权,属于一级市场范畴。
《法国矿业法典》设立了矿山出租许可证制度,政府在许可证持有人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授予投资者矿山出租许可证,并规定矿山开采许可证、排他性勘探许可证可以出租,但必须符合法典规定条件。
《法国矿业法典》第 119-5 条规定:上述许可证的出租惟独经部长法令批准以后方能生效。
与其它国家相比,巴西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比较健全、完善,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矿业权转让主要是通过谈判确定,具体形式包括一次买断、分期付款、组成合资公司、将矿业权作价、向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使用费等。
采矿权出租合同3篇
采矿权出租合同3篇篇1采矿权出租合同一、出租方(甲方):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二、承租方(乙方):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三、出租内容:1.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矿产资源,特此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租给乙方。
2. 甲方将矿产资源的详细位置、数量、质量等信息告知乙方,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列出。
3. 乙方有权利按照约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对矿产资源进行采矿作业,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确保采矿过程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4. 采矿权的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__开始,到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
五、租金: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采矿权的租金,即______________元/年。
租金应在每年的__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
2.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则应按照实际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为租金的________%,直至补齐欠款为止。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擅自转让采矿权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 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将承担与此有关的全部责任,并按照实际损失支付赔偿。
矿山开采租赁合同5篇
矿山开采租赁合同5篇篇1甲方(矿山租赁方):___________乙方(矿山承租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拥有的矿山开采权租赁给乙方经营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物及位置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的矿山(具体名称、面积、地理位置坐标等)的开采权租赁给乙方。
乙方将负责矿山的开采、加工及相关经营活动。
二、租赁期限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满,乙方应将矿山归还甲方,除非双方另有续租约定。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总额为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月的_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月租金,年租金总额为______元。
此外,乙方还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四、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甲方应保证矿山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办理矿山的开采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3)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矿山周边关系,保障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 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进行矿山的开采、加工及相关经营活动。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乙方应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4)乙方应负责矿山的环保工作,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矿山被关闭或受到其他处罚,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doc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篇一:采矿权纠纷采矿权转让与出租的认定及法律关系差异第一:该合同性质为采矿权承包出租合同,且合法有效。
1、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以上规定可见,法律禁止的是转让采矿权或者以承包或其他名义、方式转让采矿权,打击的是以倒卖采矿权牟利的行为,而并不禁止市场主体整合市场资源将矿藏有效利用,进行真实的承包或出租,所以法律法规并不禁止采矿权承包出租,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第二、采矿权转让和出租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中的具体区别1、采矿权的转让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转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可见转让采矿权有如下特点:出让人拥有采矿权,因特殊原因采矿权主体需要变更,原因列举如下:企业合并或分立,或出售资产,或其他需要等,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登记,受让人取得采矿权成为采矿权所有人。
采矿权出租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统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 可见采矿权有以下特点: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采矿权人可以适用一般不动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缔结相关民事合同,享有出租、抵押等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并且采矿权人可以因此获取收益。
2、该合同为采矿权出租合同而非非法转让采矿权合同,原因如下:A采矿权转让和出租付款方式的区别:采矿权转让一般为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而采矿权出租合同一般按固定期限支付,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租金约定每年支付一次(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有约定),B采矿权转让和出租采矿权权属结果的区别:采矿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采矿权权利主体,而出让人不再享有采矿权,而采矿权出租后,出租人还是矿业权所有人,双方约定不变更采矿权人,企业名称不变,法定代表人不变,(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有约定),C采矿权转让和出租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公示登记的区别:采矿权转让,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要变更登记,受让人成为新的采矿权人,而采矿权出租,则不需要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公示采矿权人还是出租方,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中涉及道德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D采矿权转让和出租在对外进行民事行为时主体的区别:采矿权转让后以新的登记公示的采矿权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履行义务,享有权利,采矿权转让后新的采矿权人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责任,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约束和管理,采矿权出租后,对外还是以出租方,也就是采矿权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对外还是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期间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而承租人并不能独立以自己名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对外交易,(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约定),E采矿权转让和出租的权利期限方面区别:转让矿业权是指采矿权自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办理登记并实际交付以后,受让人一直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及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期限内享有采矿权,而采矿权出租则是承租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采矿权,根据双方意思表示约定租赁期限可长可短,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出租期限为10年(合同第一条有约定),F采矿权转让和出租在交易价款方面的区别:因为采矿权人对其采矿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代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采矿权转让价款根据矿口产量一般约定较高,而采矿权出租交易价款则租金较矿口产量的价值相比较低。
采矿权出租与承包
采矿权出租与承包一、采矿权出租属于合法行为采矿权出租是指采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矿业权。
矿业权的出租,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支持采矿权租赁合同的生效。
综上所述,采矿权出租是合法行为。
二、采矿权承包应区分情形来确定法律效力,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是非法的采矿权承包是指采矿权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将采矿权发包给承包者经营,并按合同规定分配利益的行为。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该条规定并非禁止所有采矿权承包行为,而是禁止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支持采矿权承包合同的生效,但是约定以下内容的承包合同无效:矿业权人仅收取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综上所述,若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同意他人与之共同进行采掘活动,但采矿权的权利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行为。
三、如何区分承包合同是否属于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践中司法判例情况,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判断:(1)承包合同的内容是采矿作业的承包还是将采矿权全部权益进行转让;(2)是否变更采矿权人的主体;(3)发包人是否不再对矿山企业进行日常管理;(4)承包人所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是否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的,是否受发包人所控制;(5)发包人是否让承包人担任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防止发包人与承包人主体资格的混同;(6)双方是否将承包期限设定为永久性。
能否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能否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否有效裁判结果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承包合同无效阅读提示采矿权人能否完全放弃对矿区的管理,将矿区整体承包给他人采矿?本案例认定该情形下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需关注的是,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对该问题作出规定。
裁判要旨采矿权人将矿区整体承包给他人进行矿产品的开采、生产、销售,实质就是转让采矿权,属于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当事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一、众禾公司与存谷采石场于2011年12月签订《联营协议》,众禾公司出资1815万元收购存谷采石场55%的股权。
二、众禾公司未如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双方于2012年3月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在《承包协议》之前形成的合同、协议等自行终止;存谷采石场将玄武岩路面集料(碎石)及风化石的开采、生产加工、碎石销售总承包给众禾公司,由众禾公司向存谷采石场上缴承包费,并负责对矿石的开采、加工、销售,开采出来的产品由众禾公司享有,自主销售。
三、后众禾公司离场,双方发生争议。
众禾公司要求存谷采石场退还揭山皮款、履约保证金等并支付废石料、石料销售款未果,遂诉至衡阳中院。
请求:解除《承包协议》;由存谷采石场退还揭山皮款、履约保证金、支付采石加工产生的废石料销售收入款、成品石料销售收入款等。
四、衡阳中院认为,《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众禾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
该院判决:驳回众禾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众禾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南高院。
湖南高院认为,存谷采石场将采石场整体承包给众禾公司进行矿石的开采、生产、销售,是以承包的方式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情形,《承包协议》应认定无效。
该院判决:撤销衡阳中院判决;由存谷采石场向众禾公司返还270万元。
六、存谷采石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湖南高院认定《承包协议》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煤矿档案合同分类方案
煤矿档案合同分类方案一、按合同性质分。
1. 开采类合同。
采矿权租赁合同:这就好比是煤矿把自己的“采矿权”这个宝贝暂时租给别人玩一玩,这里面得规定好租金、租赁期限啥的,不然容易乱套。
开采工程承包合同:把开采煤矿这个大工程包给别人干,就像把盖房子的活交给建筑队一样,得说清楚工程要求、工程款咋算之类的事儿。
2. 设备类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煤矿需要各种各样的设备,像采煤机、输送机啥的。
这个合同就是和设备供应商说好了,我给你钱,你给我质量合格的设备。
设备租赁合同:有时候不需要买设备,租就行了。
这个合同要明确设备的租用时间、租金、维修责任等,不然设备坏了容易扯皮。
3. 人员类合同。
劳动合同:这是煤矿和员工之间的基本约定,员工干活,煤矿给钱,还要规定好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这可是关系到大家的饭碗和生活的重要合同。
劳务外包合同:把一些辅助性的劳务工作,比如矿区的清洁、部分简单的搬运工作外包出去,这个合同就得规定好外包的工作范围、劳务费用等。
4. 销售类合同。
煤炭销售合同:煤矿生产出来的煤得卖出去啊,这个合同就是和买家商量好煤炭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等,就像菜市场卖菜一样,得把交易细节定好。
5. 安全类合同。
安全设备采购合同:为了保证煤矿安全,要购买各种安全设备,这个合同要确保买到的设备能真正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所以要规定设备的规格、质量标准等。
安全服务合同:有时候会请一些专业的安全服务公司来做安全评估、安全培训等,这个合同就要说清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服务效果等要求。
二、按合同时间分。
1. 短期合同(一年以内)这种合同一般是一些临时性的合作,比如短期的设备租赁,可能就是为了应对某个小工程或者临时的生产需求。
2. 中期合同(一到五年)像一些设备采购合同或者部分开采工程承包合同可能是中期的。
这个时间长度既能保证合作的稳定性,又能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市场和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采矿权租赁合同或者一些大型的设备采购合同可能是长期的。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采矿许可证制度法律第一条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适用于在国内领土范围内采矿的各类企业、个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采矿活动,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任何采矿活动。
第四条采矿许可证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分为矿业权许可证、矿业承包许可证、矿业权租赁许可证等,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采矿活动。
第五条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矿产资源开采能力和技术;2.具备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3.具备相关资金和设备。
第六条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矿产资源勘探报告;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4.安全生产方案;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临时许可和长期许可,临时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长期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九条采矿许可证的持有人在许可期限内享有以下权益:1.合法开采矿产资源;2.享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3.矿产品销售权。
第十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条件、规格和规章执行采矿权;2.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资源税;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4.按照规定的义务积极履行矿区复垦、环境恢复等社会责任;5.接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采矿情况、矿产资源储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期满后,可以续签或重新申请许可证,续签或重新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未按照本法律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或撤销许可证;2.罚款;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采矿权租赁应符合的条件
一次性告知书一、项目名称:采矿权出租审批二、法定依据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2、《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办理程序窗口收件—审核—单位领导批准—窗口发证四、申报材料1、《采矿权出租申请书》(一式二份)2、采矿权租赁合同书(一份)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4、上年度《采矿权人年度报告书》(一份)5、采矿权具备出租条件的证明(原件一份或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6、承租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包括: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手续、资金证明、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还应提交设立的批准文件7、矿长安全资格证(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五、收费标准免费六、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结资料来源:龙海市国土资源局/show.aspx?id=826&cid=11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采矿权出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四)完成预算的25%投入或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租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承租人不得将采矿权转租。
国家允许个人采挖矿产品吗——村委会干部工作知识百问百答(389)问:国家允许个人采挖矿产品吗?答: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国家指导、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采矿权协议出让年限规定最新
采矿权协议出让年限规定最新采矿权协议出让年限规定甲方:(以下简称“出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乙方:(以下简称“承租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人与承租人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采矿权出让的基本情况1、出让人同意将其名下所拥有的采矿权出让给承租人,出让人确认在此协议签订之日,所出让的采矿权不存在任何的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2、本次采矿权出让属于对价性质的转让,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享有对采矿地的所有权利和权益;3、承租人同意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其在采矿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采矿权的期限1、本次采矿权的期限为()年(注:不超过50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2、期满前,承租人可以在60个自然日前续租本协议约定的采矿权,并支付相应的续约费用,如逾期未续约,则视为放弃续约权。
第三条、租赁使用权的履行方式1、承租人应沿用原采矿权项目情况进行区域开采;2、出让人应按照规定要求承租人进行工程建设和矿山环保治理;3、承租人应按照要求进行矿山资源节约和经济利用,依法纳税。
第四条、违约责任1、若出让人或承租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一条款,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采矿权转让期限届满后,如承租人未及时返还采矿权,既定的迟延违约金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和终止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任何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2、本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份具有可执行性的合法文书。
第六条、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双份存档,均视为原件;2、本协议相关争议需要依法另行协商解决。
出让人:承租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22【矿业案例分析之二十二】未经批准的采矿权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矿业案例分析之二十二】未经批准的采矿权租赁合同能否解除?申升律师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案情】2006年7月11日,颜某与甲公司签订《A石灰矿洞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约定:从2006年7月18日至2010年9月17日止,甲公司将A石灰矿洞租赁给颜某自主经营;租赁以对外销售的片石的吨位数为计算依据,每吨向甲公司支付3元;甲公司将矿洞房屋及现有的设备提供给颜某使用,并派刘某负责协助颜某协调矿洞周围村民的关系;矿洞场地的建设、设备的添置等由颜某负责;合同期满后,颜某添置的设备由颜某自行处理;颜某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
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将矿洞及房屋等移交给了颜某,颜某按约向甲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0万元,进行了场地设施护坡、地磅、深水井、变压器等建设,共用去248262元,同时添置了设备进行生产经营。
到2008年11月30日颜某按约向甲公司交纳了租金。
2008年11月22日开始,A石灰矿所在地的某村部分村民以土地权属等问题进行阻工,致使矿洞停止生产。
2008年12月颜某与甲公司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判令甲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元,赔偿损失2717601.25元,赔偿停工损失255953.72元。
甲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某石灰矿洞租赁经营合同》,支付租金312672.06元及滞纳金223858.27元,支付修路款8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驳回颜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租赁经营合同》虽未按有关法律进行审批,违反了法律管理性强制规定,但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故该合同有效。
但,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判决:解除甲公司与颜某签订的《某石灰矿洞租赁经营合同》;判令甲公司返还颜某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由甲公司补偿颜某场地、护坡、地磅、深水井、变压器等建设安装费用损失合计248620元;颜某添置的可以搬走的设备自行拖回。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穲》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采矿权租赁合同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采矿权在租赁期间内,矿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符合采矿权证所载明的标准,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理开采。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确保采矿权合法有效,无任何法律纠纷。
-甲方应在合同租赁期间提供必要的采矿权使用支持。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采矿权租赁费用。
2.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3.免责范围: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免责,但受影响方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的情况除外。
-双方应就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采矿权相关的政府审批和监管事宜。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采矿权进行矿产开采。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确保开采活动合法合规。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采矿权租赁费用。
-乙方应负责租赁期间内矿区内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迟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
2.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归乙方所有。
【矿业案例分析之二十三】采矿权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矿业案例分析之二十三】采矿权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申升律师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案情】2001年11月10日,A锰矿(甲公司前身)与邓某签订《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约定:A 锰矿将其所有的开采权、经营权出租给邓某,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并约定了租金支付等相关权利义务。
2001年11月28日,A锰矿法定代表人严某与邓某签订《补充协议》,就租金的增加及支付期限作出约定。
2002年8月9日,邓某与他人共同成立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某。
2003年9月25日,A锰矿重新办理了公司改制后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仍为甲公司;发证机关为县国土资源局。
2003年10月18日,甲公司与邓某签订《补充协议》,对以前合同作出了补充。
从2002年开始,邓某及乙公司已经缴纳租金共计144万元。
2005年2月28日,甲公司以邓某为被告、以乙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租赁经营合同,返还锰矿开采权和经营权;判令邓某赔偿违约期间的锰矿经营收益直至收回为止。
在诉讼中,甲公司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双方之间订立的矿山租赁经营合同无效;判令邓某返还租赁期间开采的锰矿并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8月11日下发了《关于同意乙公司承租甲公司采矿权的批复》,并于2005年10月10日办理了采矿权租赁审批登记。
同日,县国土资源局就该锰矿采矿权租赁一事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与邓某所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邓某和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甲公司与邓某、乙公司的《租赁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有效,继续履行;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采矿权出租的条件以及采矿权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矿权出租是指采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
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1986年,我国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该法严格禁止采矿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1996年,我国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允许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
关于采矿权承包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其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拓宽了采矿权流转的途径,但仍对采矿权的流转实施严格的限制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六十二条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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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的承包和租赁一矿山承包行为的辨析在矿山企业承包、采矿权租赁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地区至今仍然困扰着人们。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因煤矿承包、采矿权租赁引发的纠纷屡屡出现,人们对于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承包和采矿权租赁在认识上分歧很大。
承包经营,是企业一种经营方式,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订立合同确定财产所有者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矿山企业承包,实质上是有关矿山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承包。
而采矿权人采取承包的形式让承包人获得的就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因此“承包”可以理解为是采矿权的转让。
但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转让,其特点在于受让人在接受转让后仍然用发包人的名义采矿,也在于这种转让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有偿的。
简而言之,矿山企业承包,是附有一定期限的不改变采矿人名义的采矿权有偿转让。
采矿权的承包表现为经营性承包、劳务性承包和合伙型承包。
经营性承包即采矿权主体将矿产发包给受让人开采,自己不参与经营,只收取承包费,经营性承包实质为采矿权出租。
可以假定如果开发企业具有开矿的经营资质,那么这更类似于委托经营的一种,此类的承包应该是允许的,因为这更像采矿权的出租,采矿权的出租是合法的。
劳务性承包是指采矿权主体只将矿产采挖等工作承包给他人,但自己依法经销矿产,进行采矿手续管理,或采矿权主体自觉组织开采,但将矿产承包给他人依法进行经销的行为。
劳务性承包不适用采矿权租赁的法律法规所调整,也不涉及采矿权的流转,故不需行政审批程序;还有一类是合伙型的承包,一方出劳务,另一方出矿权,收益分成,出劳务的一方如果没有矿山开发资质,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现实中矿业市场的经营方式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比较大的冲突,矿业权的承包已经十分普遍,甚至大多数的发包、转包是在投机牟利。
应该讲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本身具有稀缺性和巨大的财富价值,这一市场中投资和投机的行为有其合理性。
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也存在大量的采矿权承包纠纷。
国家禁止以承包方式勘探、开采矿产,究其原因考虑到矿产勘探开采业是一个特殊行业,技术性、安全性要求高。
为避免资源浪费、乱采乱挖行为和安全平稳的生产,勘探、开采申请人需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申请人的勘探、开采资质条件已作了详细规定。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矿业权承包现象已大量存在,例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的许多中小煤矿都存在承包。
法律及产业政策应与社会实践发展和市场经济需要与时俱进并适时调整,与其禁止,不如加以引导和规范,故在一定的合法性空间范围内,应允许承包方式的存在。
当前的矿业流转市场中,以承包方式开矿普遍的存在,无论发包方还是承包方私下签订承包合同之后,并积极的履行协议。
承包是否一律无效应该进行有益的甄别。
我国现行矿业法律、法规允许矿业权的出租,但立法和产业政策上均禁止以“承包”的形式非法转让矿业权。
理由在于,承包有可能使“矿业权变相转让”,不利于国家对矿业权秩序的监管。
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的,由政府矿管部门按规定处罚。
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煤矿可以承包,但必须是整体承包生产经营,且重新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除此之外,如承包方再次转包或者是将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和井巷维修工作进行劳务性承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不加区分的的禁止承包显然是有问题的,实践中监管部门有时很难发现这种非法承包行为,由于承包合同只是双方私下签订的,况且承包方所使用的开采许可证是发包方的,从外部来看并不存在着任何手续瑕疵,监管无从下手。
往往是承包中产生纠纷后,合同一方将对方诉至法院,政府监管部门才得以知晓这一情况、才去处罚,事后各大三百大板了事。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讲,承包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它可以有效的促进资源的流通和有效的利用资源。
应该允许劳务方式的承包,我国的土地市场允许以承包方式流转土地就是很好的例证。
政府不应该对流转矿业权的承包方式一棍子打死,而是应该积极的审查承包申请人的开采资格、开采能力,对符合开采条件的申请人要允许其承包。
对即将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很有可能对承包方式放开,我们翘目以待。
二矿山企业的租赁采矿权租赁是指采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进一步而言,采矿权租赁是指将采矿权出租给有资质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使用、收益,出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采矿权是用益物权,采矿权的使用和收益具有相当长时间的稳定性,而虽然采矿权所对应的矿藏随着采掘的深入越来越少,但并没有改变采矿权的性质,因此,采矿权可以成为租赁物。
采矿权出租与一般租赁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承租人有一定的资质限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有特定的对应关系。
承租人通过开采矿产资源获得收益,因此,承租人必须是矿产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或者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矿权承租人资质应当不低于采矿权出租人,且双方具有某种对应关系,即国有矿山企业可以承租所有类别的采矿权,集体矿山企业可以承租集体矿山企业或者个人所有的采矿权,而个人只能承租个人所有的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对民营矿山企业没有做出规定,但民营矿山企业作为承租人的,其资质理论上也不应低于采矿权出租人。
(2)承租人使用采矿权的收益——矿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归承租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一般租赁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约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在采矿权出租中,承租人租赁采矿权的唯一目的是获得采矿权所对应的矿产品,并且使用采矿权的唯一收益就是获得相应的矿产品。
因此,采矿权出租合同中,矿产品一般归承租人所有,而不会约定归出租人所有。
当然,双方可以约定部分矿产品归出租人所有。
(3)采矿权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与矿产品的价值具有相当性。
在采矿权出租合同中,承租人获得的收益是采矿权所对应的矿产品,而采矿权价值的大小决定于矿产品的多寡。
因此,承租人获得矿产品即实现了采矿权的价值。
在这一点上承租人的实际地位和采矿权人的地位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所以,采矿权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与产出的矿产品本身的价值在同一量级上,远高于普通租赁中的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但仍低于采矿权本身的价值。
(4)采矿权承租人通过货币资本投入获得报酬。
采矿权承租人通过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买断采矿权的收益权,从而获得报酬。
因此,采矿权承租人获得报酬的依据是承租人投入的货币资本,方式是独享采矿权的收益权利。
采矿权的出租必须按照采矿权的转让程序进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采矿权租赁合同后,必须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租赁后,租赁合同才生效。
学术界及实际操作中,普遍认为采矿权的租赁只是报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其实此问题早有定论,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很明显,采矿权的出租合同要报经审批才生效。
报经审批的理论依据仍然是出租有可能使“矿业权变相转让”,不利于国家对矿业权秩序的监管。
采矿权出租合同为法律所认可。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本条规定行文的方式是概括式列举,“买卖”、“出租”、“以其他方式转让”具有同质性。
因此,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任何方式,包括买卖、出租)转让(移转采矿权、探矿权)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结合《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上述理解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合同无效”具有相同的法理。
从而,本条规定所禁止的是矿产资源的转让,而不是禁止矿产资源出租。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第四十九条规定“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该规定进一步佐证了采矿权出租系合法民事行为。
但上述规定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虽未禁止采矿权出租,但也未鼓励通过出租等形式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给实践操作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鉴于“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之一种,可以将《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即仅规定“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而将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情形”留待《合同法》判断解决。
当然,也可以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出租为合法利用矿产资源的形式之一。
采矿权的出租与承包是有区别的。
矿山企业采矿权租赁,和矿山企业承包的区别主要在于“承包人”采矿用的是“发包人”的名义,“承租人”采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
二者相同点在于:无论是出租还是承包,采矿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采矿权出租合同中,承租人以资本投入(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采矿权的独占的使用收益权,其投入产出的公式为:资本——收益;采矿权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以劳动投入(体力或脑力劳动)的方式获得收益,承包人对采矿权并不享有任何独占的收益权利,其投入产出的公式为:劳动——报酬。
虽然为在市场交易中,二者实质上的没有太多的不同,和租赁相比采矿权承包的对象更为广泛,在实际操作中采矿权的承包有时也含括了出租的内容。
三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审查矿业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采矿劳务还是采矿权的变相流转。
2、承包人获取合法利益的形式为劳务收益还是对矿产品的占有、处分中直接获得收益。
3、在采矿任务承包期间,发包人(采矿权人)是否参与矿山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发包人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4、有关矿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调运、货款结算等行为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还是以承包人名义直接实施上述各行为。
5、承包期间,承包人是否能够对采矿权进行再处分,如转包、转让、抵押等。
6、关于承包期限的约定是否明显过长。
承包期限应该是确定的,承包期限一般应短于采矿许可征的有效期限,不得约定采矿权的延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由其办理延续手续;承包期限也不得约定的不明确,例如约定为直到矿种采完;一般而言,承包期限应根据矿山规模而定,最长不得超过矿山开采利用方案的期限。
7、承包期内,承包人是否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