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遗产的意定移转)【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债的保全)【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一章债的保全一、概念题1.债权人的代位权(南开大学2010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2008年研;北师2006年研)相关试题:代位权(首都经贸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答: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请求权。
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2.债的保全(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8、2007年研)答: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债的保全又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
二、简答题1.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西安交大2008年研;首都经贸2010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相关试题:(1)试论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
(包括概念、成立要件、行使及行使的效果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2)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
(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3)简述代位权的含义和要件。
(中财2010年研)答: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共有)【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八章共有一、概念题按份共有(东财2011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答: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其法律特征是:①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③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二、简答题1.共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浙大2001年研)答:(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而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2)共有的法律特征①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但是,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②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③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2.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南开大学2015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相关试题:试论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论述题,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①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继承法绪论)【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五十七章继承法绪论一、概念题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人大2002年研)答: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
(1)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
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
(2)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
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
(3)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二、简答题1.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②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中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③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④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人,同样适用于母系;⑤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者女子都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九章法律行为一、概念题1.意思表示(北理2008年研)答: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
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
2.隐藏行为(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真意保留和隐藏行为(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研)答: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
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南京大学2008年研)答: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4.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中南财大2003年研)答:(1)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2)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延缓条件的作用,是推迟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
(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5.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江平《民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四十四章~第五十九章【圣才出品】
第四十四章合同的一般原理一、概念题1.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答:(1)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概念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关系①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是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产生的合同类型,双务合同对应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对应无偿合同,二者存在概念上的交集。
如买卖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
②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
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但是,有偿合同并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如自然人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属于单务合同。
2.无名合同(人大2009年研)答: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的类型包括:①纯无名合同,即以大量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②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③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实践性合同(南京大学2008年研)答: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
因而赠与合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4.同时履行抗辩权(南开大学2015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相关试题: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法律事实概要)【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八章法律事实概要一、概念题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北航2012年研;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答: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
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外,其他民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民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撤销权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通知相对人,但无须相对人同意,即能产生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中山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①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③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二、简答题1.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北邮2010年研)相关试题: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概念题,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依据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所作的民事行为的分类。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特殊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九章特殊侵权行为与责任一、概念题职务侵权行为答:又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①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②行为的特殊性。
③承担责任范围的限制性。
二、简答题1.《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南京理工2011年研)答: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产品责任,即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的产品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责任主体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责任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和惩罚性赔偿。
2.高度危险作业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北大2006年研)答:(1)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采用列举的方法指出了“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大多数学者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一般侵权行为)【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一、概念题共同危险行为(北京科技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航2011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是有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简答题1.简述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都师范2011年研)答: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①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合法权益包括权利和合法利益。
因合法权利和利益遭侵害而遭受的不利益,才是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损害。
这意味着,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存在是损害获得救济的前提。
②损害具有可补救性。
损害的可补救性包括两层含义:a.第一层含义是指从量上来看,损害已产生,且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b.另一层含义是指损害的可补救性并不是说损害必须是能够计量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③损害的确定性。
损害的确定性是指:a.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b.损害是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事实;c.损害是对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侵害,此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公平意识加以认可。
(3)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许多情况下,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就变成决定责任成立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任。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民法上的时间)【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一章民法上的时间一、概念题1.取得时效(北邮2006年研)相关试题:民法上的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
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
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②肯定说。
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
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各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华农2013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之客体(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4.除斥期间(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8年研)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
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债的移转)【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三章债的移转一、概念题1.债权让与(清华大学2013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答: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这不仅是因为债权不同于物权,而且表现在对于公示的要求不同。
物权变动必须通过转移占有、登记等公示形式对外表现出来。
至于债权让与,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无须采用特别的公示方式。
2.债务承担(北邮2008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答: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
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
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
二、简答题1.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
(中南财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1)论述债权让与的效力。
(论述题,北邮2009年研)(2)简述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
(北化工2008年研)(3)简述债权让与的要件。
(东财2010年研)答:(1)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2)债权让与的条件①需存在有效的债权。
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让与得以成为现实,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
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债权的让与范围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b.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射幸合同)【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五十三章射幸合同一、简答题1.如何理解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又是最大的诚信合同?答:(1)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
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行为作为一项民事行为,合同双方应受该原则拘束。
而由于保险经营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还必须具有超出一般的诚信度,即“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对可能影响合同相对方利益的所有信息都要如实告知,这显然高于一般民事合同中的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合同又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综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又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什么?它们有何区别?答:(1)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①财产损失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②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贯彻实施保险代位权。
(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①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健康。
②保险金额是定额的。
③人身保险合同通常采取记名或保险单形式,一般不能任意转让。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3)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①保险期限不同。
②保险意义不同。
③保险投保要求不同。
④保险价值不同。
3.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答: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有以下一些基本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除外责任);(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价值;(6)保险金额;(7)保险费;(8)保险金赔偿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4.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何特点?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特点是:(1)变更和解除的手续较为特殊。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的方式有三种: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二、简答题试述善意取得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
(上海海事大学2010、2007年研)相关试题:(1)善意取得的要件。
(南京大学2015年研)(2)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3)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北邮2012年研;东财2010年研;中财2008年研)(4)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首都经贸2008年研)(5)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中财2005年研)(6)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首都经贸2004年研)(7)简述善意取得及其法律后果。
(中央党校2004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换言之,即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法人)【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六章法人一、概念题1.法人拟制说(人大2011、2007年研)答: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
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
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
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2.法定代表人(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
3.法人清算(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答:企业法人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组织是指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组织。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企业法人清算组织的产生,有以下类型:①由法律规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②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③由主管机关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④由法院指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二、简答题1.法人成立的条件。
相关试题: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与法人的有限责任。
(华南理工2013年研)答: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不同的法人要求具备的具体条件不同,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①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侵权行为之债概述)【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五章侵权行为之债概述一、概念题1.侵权行为(中山大学2014年研;华农2013年研;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东财2009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1)消极侵权行为(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2)特殊侵权行为(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民事损害(南京师大2010年研)答: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无损害即无责任。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无过错责任原则(河北大学2014年研;北理2008年研)相关试题:无过错责任(武汉理工2010年研)答: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行为人一方。
但是,如果对方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4.过错推定(浙大2004年研;北科2004年研)答: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上请求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北科2006年研)答: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各种物权类型。
(中财2010年研)答: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所有权与他物权①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②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①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②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等。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所有权通论)【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六章所有权通论一、概念题相邻关系(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答: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包括:①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②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③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二、简答题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人所有权制度。
(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法人所有权制度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法人。
(1)企业法人①企业法人的含义。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应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②企业法人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原理,企业的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出资人对其出资丧失了财产权,企业取得了法人财产权。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出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丧失了所有权,企业取得了法人所有权。
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
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2)其他法人除了企业法人之外,还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其中机关法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只能在对外关系上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其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限制。
三、论述题说明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
相关试题:试通过具体民事制度论证我国现行民法规范体现注重保护交易安全之理念。
(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答:依照学界的通说,交易安全是主体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之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与确定性。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法律行为的代理)【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章法律行为的代理一、概念题1.委托合同与代理相关试题:代理(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答:(1)委托合同与代理的概念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
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①性质不同。
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
②标的不同。
委托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行为。
2.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1)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权利人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②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
(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3)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无权代理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浙江工业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上交2006年研)相关试题:(1)表见代理(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北师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2)无权代理(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四十三章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论述题论述缔约过失责任。
(中山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简答题,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2)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
(简答题,北交2007年研)(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与损害赔偿的范围。
(简答题,北交2005年研)(4)缔约过失责任系违约责任。
(辨析题,首都师范大学2012年研)答:(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由于这些义务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在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
它自要约生效时开始产生。
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该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非履行利益的损失。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
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对形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不成立的原因的过错。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①《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a.恶意缔约,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签订合同。
c.违反人格和尊严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依《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物权的变动)【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四章物权的变动一、概念题1.交付答: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动产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
①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完成现实交付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发生移转;必须是受让人接受占有。
②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观念交付包括三种形式,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2.现实交付(华侨大学2011年研)答: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动产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
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完成现实交付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发生移转;②必须是受让人接受占有。
3.简易交付(人大2008年研)答: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观念交付包括三种形式,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预告登记(东财2011年研)答:预告登记,又称假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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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五十九章遗产的意定移转一、概念题1.遗赠抚养协议(清华大学2013年研)答: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包括:①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民事行为;②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要式民事行为;③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行为;④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实现有阶段性;⑤遗赠扶养协议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⑥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须无法定扶养义务。
2.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二者的区别包括:(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须由遗赠人和扶养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遗赠只需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以对被扶养人尽生养死葬义务为对价,取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被扶养人以遗赠指定财产为对价,取得请求扶养的权利。
而遗赠受领人是无偿取得遗赠财产。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为,遗赠是遗嘱行为。
3.遗嘱能力(人大2007年研)答: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设立遗嘱方式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4.代书遗嘱(人大2004年研)答: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5.口头遗嘱(人大2006年研)答: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①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②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③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简答题1.遗嘱的法律特征。
(北理2008年研;浙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试论遗嘱的特征和形式。
(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1)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广义的遗嘱还包括死者生前对于其死亡后其他事务作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
(2)遗嘱的特征①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
遗嘱仅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并无相对人,无须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遗嘱仅需有设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②遗嘱是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只能由遗嘱人独立自主地作出,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
③遗嘱是死后行为。
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
遗嘱虽是由遗嘱人生前设立的,但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
④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
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
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
⑤遗嘱是依法律规定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自由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因而是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
(上交2007年研)答: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的内容作部分的修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于遗嘱设立后取消所设立的遗嘱。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包括:(1)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于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的,于丧失行为能力后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效力,原遗嘱仍有效。
(2)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受胁迫、欺骗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遗嘱的变更、撤销也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实施。
遗嘱的变更、撤销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
3.遗赠与赠与合同的区别分析。
答: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赠与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移转于他方所有的合同。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是遗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就可在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赠与则是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人和受赠人是合同关系。
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只有在得到受赠人的承诺以后,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赠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而赠与则要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实际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后才能发生效力,因而赠与是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方式进行,并遵守法律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
赠与没有严格的形式,除法律对特殊标的赠与有形式上的要求以外,双方当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
因此,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赠与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4)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遗嘱人按照遗嘱方式处理其死后遗产,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要求。
如不得剥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遗产份额,同时也不得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
而赠与的情况则不同,对赠与人处理自己生前的财产的范围,法律是不加限制的。
4.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中财2011年研;北科2010年研)答:遗嘱的内容主要涉及遗嘱人对其死后遗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继承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到遗产的归属及社会交易的安全。
因此,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方能有效成立。
遗嘱的有效要件有:(1)主体要件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无遗嘱能力,对遗嘱能力的判断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2)客体要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上述三项为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遗嘱有效成立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①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
②自书遗嘱全文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注明地点、时间,且由本人签章。
③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分别签章。
④录音遗嘱的作成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⑤口头遗嘱发生在危急情况下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简述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区别。
(首都经贸2009年研;北科2005年研)答: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包括:(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国家。
(2)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又包括消极财产(财产义务);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积极财产即财产权利。
(3)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
依据遗嘱,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指定给予自己的份额;而受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4)继承开始后权利人未作明示的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的,即视为接受;而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有除斥期间,受遗赠人自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案例分析题王某系某大学教授,娶妻张某,二人育有子女三个,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小女王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乙娶妻陈某,王丙在读高中。
1999年5月20日,王某与王甲外出时遇车祸,王甲当场身亡,王某重伤住院。
在病床前,王某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