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以西部地区女子继承权为例
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
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一、法律冲突的概述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学问题。
从广义上讲,法律冲突可定义为:两个以上的竞争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一致的社会现象。
社会现象是一个比较宏观的概念,也就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因为交往或者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情况。
这一定义不仅包括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还包括所有的公法冲突。
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法理学论著看,国际私法学者由于受其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的限制,对于法律冲突的理解观点也不一致。
英美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是法官头脑中的一个矛盾的反映,该矛盾就是法官应该选择适用那一国家的法律。
简言之,法律冲突就是法律选择适用上的矛盾。
德国学者温格勒尔认为,法律冲突包括当事人法律义务的矛盾、法律义务或法律规范的不一致或不平等,以及各国实体法存在空缺等。
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上述各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冲突的本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认为“法律冲突又起特定含义,并非平时简单所称的什么法律规定不协调”的观点也不一定合理。
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在其论著《国际私法新论》中将法律冲突定义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看法律冲突便会发生。
因此,法律冲突的实质为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是不同法律之间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机制(一)法律冲突的种类法律冲突表现形态各异,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划分。
(2024年高考真题含解析)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政治试卷 新课标综合卷(含解析)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新课标综合卷政治试卷养成良好的答题习惯,是决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做题前,要认真阅读题目要求、题干和选项,并对答案内容作出合理预测;答题时,切忌跟着感觉走,最好按照题目序号来做,不会的或存在疑问的,要做好标记,要善于发现,找到题目的题眼所在,规范答题,书写工整;答题完毕时,要认真检查,查漏补缺,纠正错误。
一、单选题1.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批判资本主义带来的各种灾难和罪恶的同时,也描绘了未来理想社会的蓝图。
反映空想社会主义者为建立美好社会而努力的有()①缔结反映各族人民意愿的国家联盟②进行共产主义的“新和谐公社”新村实验③成立被誉为新社会的光辉先驱的巴黎公社④倡导建立人人劳动、普遍协作的“和谐制度”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中共中央办公厅2024年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中国共产党()①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②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政治保障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重要举措④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利器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着力扩大国内需求,促进消费稳定增长,推动经济实现良性循环。
下列举措有助于促进消费增长的有()①提升餐饮质量和配送标准化水平②取消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③对“以旧换新”的家电产品给予适当补贴④提高家庭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以下是某县关于如何盘活本地闲置耕地的讨论。
农户:家里青壮年外出打工了,耕地闲置了,不如流转给村集体吧!村集体:可是我们不擅长经营!不如把闲置耕地外包给专业合作社,农户、村集体和专业合作社,三方按合理比例分红。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的典型案例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的典型案例浅谈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以泸州遗产继承案为例
四川泸州某厂已婚职工黄某与张某相识,并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
2001年2月,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某以妻子名义照顾黄某。
2001年4月20日,黄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原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赠与张某。
黄某去世后,其合法妻子蒋某拒绝执行这个遗嘱,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履行遗嘱。
一审法院认为,遗赠虽是黄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不服上诉。
“泸州遗赠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存在两种对峙的观点。
会出现这种对立观点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在判案时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而援用法律原则。
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以法律原则为基础,法律原则具有比法律规则更高的效力,因此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另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本身的特征,即具体性与确定性,应该适用法律规则。
在具体的个案中,当适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发生冲突结果时,到底是适用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成为此案件的争议之所在。
论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代 书遗 嘱 , 录音 遗嘱 和 口头遗嘱 。 ” 同 时具体规 定 了五种遗 嘱的适 用 条 件和 效力 。 香 港“ 遗 嘱条 例” 规定: 遗嘱 的形式 主要 为 自书遗 嘱, 必须 是书 面形式 的遗 嘱 , 同时也规 定 了书 写遗嘱 的文字 , 署名
应依 据 自有的 法律 规定 来解 决 。
( 一) 法定 继承 准据 法 的确 定
2 0 1 3・ 4 ( 中)
{ l } I 占缸金
◆法律 经纬
论我 国 区际继承 法律冲突及其解 决途 径
张雅楠
摘 要 由于 一 国两制 方针 的推 行 和一 些特殊 历 史的 影响 , 我 国已经成 为 复合 法 域 国家 , 区际 法律 冲 突不 可避 免 。 由于我 国继 承 法律制度 差 异很 大 , 较 其他 民事 关 系 区际继承 法律 关系更 为复 杂 , 故 区际继承 法律 冲 突和 解 决途径 问题 更加 复杂 。 本文通 过 分析继承 制度 的差异 , 以及 类推适 用 国际私 法应 注 意的 问题 , 最终 对我 国 区际继承 法律 冲突解 决提 供 一 系列途 径 。 关键 词 法定 继承 制度 ‘遗嘱 继承 制度 继承 法 律冲 突 解 决途径 作者简介: 张雅楠, 青海民族大学 2 0 1 2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5 文 献标 识码 : A
由于法域 不 同, 致使 对 国际私法 在涉外 继承准据 法 的确定上
区 的法 定继 承人 包括 配偶 , 直 系血 亲的 亲属 , 父 母, 兄姐 , 祖 父母 必然 存在 不同 , 所 以在 利用 法律制 度解 决 区际继 承法 律冲 突时 ,
法教义学视野下的本土习惯法--以顶盆继承类案为样本
法教义学视野下的本土习惯法--以顶盆继承类案为样本李敏【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22()12【摘要】习惯具有强烈的本土性,如何发现中国本土习惯以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的规范功能,是我国自主民法学建构的重要课题之一。
顶盆继承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习惯,虽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继承思想,但经现代法律精神的洗涤,仍能够保留其合理内核,而为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所广泛认可。
通过对顶盆继承类案的研究可以发现,顶盆继承可分为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和非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两大类,其性质和效果各异,不可一概而论。
顶盆继承在继承法上具有多元效果,顶盆行为可作为遗产取得的依据,顶盆人可依顶盆事实发生的不同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遗产,据此,在中国现行法上实际存在着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习惯继承的三元架构。
顶盆继承习惯并非单纯发挥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还有解释制定法和修正制定法之功能,从而与制定法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
就修正制定法之功能而言,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存在双向矫正,此种功能常为以往研究所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虽仅明示习惯法的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但不排斥习惯法的其他功能,通过解释仍能发现习惯法扮演多重角色的空间,从而使该条成为具有开放性的法源体系之支点。
【总页数】19页(P113-131)【作者】李敏【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相关文献】1.继承领域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对话与思考——以维吾尔族继承习惯法为视角2.论法治理念下的审判智慧——基于顶盆继承案的解读3.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冲突之解决--论法教义学视野下习惯法的运行逻辑4.民法典时代习惯法源的适用——以“顶盆过继案”为样本5.乡村治理视野下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整理与研究--以广西桂林龙胜各族自治县为分析样本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探索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与权益
探索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与权益在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一直备受争议。
长期以来,女性受到了许多限制和不公平的对待,她们往往在法律面前处于弱势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逐渐得到了保护与提升。
一、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在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首先,女性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男性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举例来说,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女性在婚姻中丧失了自己的姓氏和财产所有权,而归属于丈夫。
其次,女性在继承权、离婚权以及子女抚养权等方面面临着许多限制。
这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严重影响了女性的生活和权益。
二、法律保护女性权益的进展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逐渐得到了保护和提升。
首先,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在教育、就业和参政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其次,有关婚姻、家庭暴力、性侵犯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此外,女性参与社会事务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也有所增加,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
三、女性权益的现状与挑战尽管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
一方面,一些法律制度和实践仍然存在性别歧视。
例如,一些公司和行业对女性的聘用和晋升仍然存在偏见。
另一方面,女性在法律救济和保护方面的渠道和机会相对不足,导致她们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传统观念和社会文化的影响也对女性权益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四、促进女性法律地位与权益的建议为了进一步促进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有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加强立法,完善性别平等的法律保护体系。
这包括通过立法禁止性别歧视、加强家庭和婚姻法的改革、加大对性侵犯、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加强性别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意识。
教育机构和媒体应该积极宣传平等、尊重和包容的价值观。
最后,加强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渠道,确保她们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中国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变迁
中国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变迁发布时间:2021-07-23T06:00:17.953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5期作者:李亚雯[导读] 在中国古代的历史进程中,女儿的继承权历经从秦汉时期的初步确立,到唐宋时期的日趋完善,再到元明清时期的衰弱等一系列的变迁过程。
本文将通过对先秦时期到明清时期作为家族后代的女儿财产继承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归纳出古代律法中女儿财产继承权利体系发展演变的深层原因。
李亚雯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法律史方向摘要:在中国古代的历史进程中,女儿的继承权历经从秦汉时期的初步确立,到唐宋时期的日趋完善,再到元明清时期的衰弱等一系列的变迁过程。
本文将通过对先秦时期到明清时期作为家族后代的女儿财产继承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归纳出古代律法中女儿财产继承权利体系发展演变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变迁一、中国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历史变迁中国古代女儿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与中国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的确立、演变过程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发展程度是衡量这一阶段女性在社会家庭中地位的重要标尺。
(一)先秦时期:女儿继承权的缺失先秦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除了满足基本的生存所需以外,宗族内几乎没有多余的财产可供分配,故继承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家庭继承的固定模式。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祧继承的主要内容,即父辈的封位、永业田和食封等权利均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嗣则不再享有继承权,财产继承则作为宗祧继承的附属继承制度存在。
[1]在这个时期,即便是身为男性的庶子,其所拥有的继承权利也是非常有限的。
对于在一切都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下的女性,更不可能享有继承权。
女儿只能依托婚姻礼制习俗获得父家赠与的妆奁财产。
这一婚礼习俗贯穿了整个古代社会,延续至今,是女儿妆奁继承权的开端。
(二)秦汉时期:女儿继承权的逐步确立秦汉时期,中国归于统一,社会相对稳定,封建制度逐步建立。
浅析藏区妇女权利的问题及保障
浅析藏区妇女权利的问题及保障作者:央拉来源:《人间》2016年第22期摘要: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妇女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关系到民族地区的和谐与法治国家的建立。
关键词:妇女权益;婚姻地位;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DF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2-01一、藏区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西藏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妇女,法律意识仍然十分的淡薄。
据调查①,提及《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大部分少数民族妇女对这些都不了解,她们在生活中根本不了解自己究竟能享有那些权利,纵使她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能都没有意识到,更谈不上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目前存在的问题大致是:(一)藏区妇女在婚姻上的受到的歧视。
首先是西藏实行外婚制,在父系血统②群体的婚姻被禁止。
其次在传统社会,包办婚姻在上层的贵族阶层中较为普遍,婚姻大权紧紧掌握在父母或家庭长辈的手中。
再次是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广泛存在,而且在藏区农村情况更为严重。
这里的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
(二)藏区妇女在教育、工作上受到的歧视。
从女性的社会角色上看,藏区女性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女性的整体素质比许多先进的民族女性群体差,所以文盲半文盲人数众多。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工作上的歧视对女性劳动者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严重被受损。
2.西藏农牧区妇女在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1)西藏妇女由于长期受宗教信仰和传统思想的影响,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意识淡薄,在参与政治、选拔干部、日常生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观念和意识明显落后。
(2)藏区由于男女劳动分工不同,各个承担社会角色也不同,导致掌握社会资源和机会方面也不同、严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思想和早婚早育习俗仍然一定程度存在,妇女难以获得平等参与政治和经济的权力。
(3)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西藏妇女的整体素质还是很低,人均受教育年限低,女性文盲比例远远高于男性。
情理 法的冲突 -范 愉
情理法的冲突 -范愉主讲人简介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
日本国立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律师。
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及纠纷解决等。
1996年以来出版个人专著及译著4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等中外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
内容简介人情、天理、国法看似迥异,实则有其相同之处。
我们大家都知道,情理法是在我们一般的人理解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规范。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我们大家经常会认为它们之间是不相融的。
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呢,大家经常会把依法治国与情理,甚至和像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往往看成是相互对立的东西。
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确实经常看到情理法的一些冲突。
那么我今天的讲座确实是从情理法的这些冲突这些现象出发,但是我的论题呢,是想讲明现在法治社会中,情理法实际上是可以协调的。
我的观点是认为现代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那么我们现在,应该主张立法、司法和行政都以情理法的融合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讲座分为三部分,一、情理法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讲法治,我们认为法治是一个我们直接追求的一个理想的境界,也是我们认为一个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就会想到法律至上,法律是高于其他的任何社会规范,如果其他的规范,比如说道德、情理跟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是优先的,它的地位无疑地是被大家认为是至上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众多的法学家认为在案件判决中,情理占也应占有一定的地位。
二、我们现实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情理法的冲突。
我们一方面强调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严重得厉害,但是另一方面也承认这种冲突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它的原因主要是有这么几点。
1、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法律,不是我们自己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中自然产生的,它主要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于是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
2、我们现在法制改革的速度过快。
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一、问题的背景和提出随着海峡两岸人员的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的迅速发展,两岸间的婚姻关系大量发生,台湾有关方面的统计表明,1994年两岸通婚人数为5492对,1997年迅速增加至12408对,平均年增长率在40%以上。
预计到20XX年,两岸将有10万对男女结为夫妻。
如何在两岸婚姻法律规定歧异的情况下,解决好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探讨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一方面应考察包括其在内的整体两岸区际民事法律冲突的现状及解决模式;另一方面亦要注重两岸婚姻法律冲突自身的特点。
(一)海峡两岸民事法律冲突的成因及现状历史上,台湾一直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自1949年以来,台湾和大陆长期处于政治对峙的状态,于是,海峡两岸在不同环境下,各自形成并发展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决定了两岸分别实行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追求,从而在两岸交往中必然产生法律问题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对立所造成的隔绝,使得两岸同时引发了无数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
1987年11月,开放探亲揭开了双方多元化民间交流的序幕,两岸“敌对”关系逐渐松动,而长期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亦于一夕间趋于表面化,从而形成了两岸复杂而独特的法律冲突。
观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现状,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其一,两岸的法律冲突是两岸未统一、政府对立情况下形成的特殊区际冲突。
目前,海峡两岸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不赞成分裂为两个国家,但两岸又同时处于政府对抗状态中,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了两岸法律冲突,既不同于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也有别于大陆和港、澳间的法律冲突。
但如果将两岸间的法律冲突视为国际冲突,则有违两岸人民共同心愿,也不利于祖国统一。
“在两岸双方实体法未能统一的前提下,透过法律冲突法则以处理两岸民事关系,事实上成为两岸关系法制化架构之下的一种合理选择,且此种解决模式也在两岸法学界形成共识。
”因此,将两岸法律冲突视为一种特殊的区际冲突是一种较为适当的态度。
清末民初女性婚姻继承权之变化
清末民初女性婚姻继承权之变化摘要:本文所讨论的是从清末修律至民初这一历史阶段中,女性权利在中国亲属法和继承法制定中的发展状况。
本文通过对各个民事主要法律的修订背景研究以及有关女性婚姻继承权规定的分析,最终达成以小见大的目的:通过女性权利的变化折射出清末民初时民法的演进与变迁。
关键词:女性权利亲属法婚姻继承法清末民初一、清末民事变法修律对女性权利的规定(一)《大清民律草案》的修订背景近代中国,自鸦片战争之后,由于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固有的自然经济基础遭受破坏,社会性质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旧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根本性的改造,以重建新的符合国际立法潮流的近代化、现代化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与此同时,西方列强以清政府改革其法律制度专制落后的内容为条件,答应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许诺,更直接促成了清末的修律。
我国为摆脱领事裁判权之桎梏,固不得不谋自救。
因此,计自光绪二十九年以后,先后产生《新刑律》、《民律草案》、《诉讼法草案》及《大清商律》等新式法典,开我国法制革新之先声。
(二)《大清民律草案》有关女性权利的主要内容1.女性有限的婚姻自主权父母仍享有传统的主婚权,第三章婚姻第一节婚姻之要件第1338条规定:“结婚须由父母允许”。
但相对于传统法而言,女性开始对自己的婚姻有一定的发言权,如第1341条规定:“婚姻之无效,以开列于下者为限:一、当事人无结婚之意思;二、不为第一千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呈请者。
”当事人有无结婚之意思是婚姻有效与否的实质要件,是女性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婚姻自主权的体现。
2.继承权方面《大清民律草案》仿效西方立法,承认财产继承,把宗祧继承与一般财产继承区分开来,且将遗产的分配,又区分了“遗产继承”与“遗产承受”两种概念。
一般来讲兼继承宗祧与财产者被称为继承人,仅承受遗产者被称为承受人。
女性仍无法继承宗祧,因此只讨论其为承受人时的权利。
第1468条规定:“无前二条之继承人者,依下列次序定应承受遗产之人:一、父或妻;二、直系尊属;三、亲兄弟;四、家长;五、亲女。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
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案例分析目录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1)河南种子案——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法院 (8)宪法上的平等 (12)最牛钉子户事件——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16)《秋菊打官司》的官司——科斯定理与权利保护 (22)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判例法在中国 (32)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王磊如果说齐玉苓案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
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
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
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
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归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
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时代早已结束”。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
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发展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19世纪,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平等关系的一方。
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
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企业组织以及工会。
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之后,内地与澳门人民之间的民商事往来更为密切,跨法域「1」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继承事项亦不例外。
由于内地与澳门在继承问题上的实体规则规定不同,并且解决继承问题实体规则冲突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也不相同,因此,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则方面,亦体现在冲突规则方面。
如何有效解决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涉及两地人民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更关涉到“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实施保障与祖国统一目标的实现。
一、内地澳门继承制度实体规则之冲突内地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1985年《继承法》共5章,37个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
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1999年《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中,共四编,297个条文,规定得非常详尽。
以下就内地、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方面作一简单比较。
(一)法定继承制度之冲突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2」法定继承的核心问题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的顺序。
根据内地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澳门民法典第1973条规定: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a)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b)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c)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之人;d)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e)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f)澳门地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澳门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范围远远大于内地的规定,其继承顺序有6个,并且澳门特区政府作为最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在澳门的无人继承的财产。
法律规范与社会习俗的冲突解决
法律规范与社会习俗的冲突解决当今社会,法律规范和社会习俗往往在某些情况下产生冲突。
法律规范通常由政府机关颁布并强制执行,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社会习俗则是由民间传承和约定俗成的规范,反映了人们的文化习惯和价值观。
虽然法律和社会习俗都起着引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但是它们之间的冲突可能导致不同层面的问题,需要寻找解决办法。
首先,法律规范和社会习俗的冲突可能引发道义困惑。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与传统社会习俗相抵触。
以中国为例,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鼓励婚姻的自由选择,而一些传统观念仍然坚持男方家庭提供嫁妆和女子随夫姓氏等习俗。
当个案出现时,人们常常陷入两难境地,要在法律规范和社会习俗之间作出选择。
此时,需要全社会共同探讨,寻找能够维护社会价值和尊重法律规范的方法。
其次,法律规范和社会习俗的冲突也可能导致社会撕裂和矛盾。
在多元文化社会中,不同群体的社会习俗和传统价值观可能存在差异。
思想观念的碰撞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和分歧,例如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发挥调和作用,通过平等尊重和保护多元文化,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的出现。
同时,尽管法律规范和社会习俗的冲突可能带来许多问题,但也不乏寻找冲突解决办法的经验和案例。
一些冲突可以通过创新的司法解释、修改法律条文等方式得到解决。
在西方国家,因法律规定的僵化,出现了普遍合法但被传统道德所抵触的行为,如堕胎、同性恋婚姻等。
法律的优先地位和法律的灵活性则成为解决这些冲突的重要因素。
此外,法律规范与社会习俗的冲突还可以通过教育和宣传来解决。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减少因不了解或误解而导致的冲突。
同时,也应对传统习俗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规范,使其与现代社会的法律规范相适应。
这样既能尊重社会习俗,又能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在冲突解决的过程中,还需要法律界、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法律界应深入研究和解析法律规范与社会习俗的冲突原因和实质,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单选题汇总
1.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也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 D.国际法律冲突2.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A.《布斯塔曼特法典》 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C《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A.杜摩兰 B.比尔C.巴托鲁斯 D.格老秀斯4.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的做法是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D.主要以判例和学说为依据5.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A.法院地确定B.当事人意思自治C.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关系的准确法确定D.法院地法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6.在反致问题上,英国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法律制度,这就是所谓的A.转致 B-间接反致C.双重反致 D.部分反致7.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很广.在下列各项中,唯一不适用的是A.隐名代理 B.商业代理C.非商业代理D.信托代理8.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采用A.原始国法律说 B.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C.行为地法律说D.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9.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A.失踪者本国法院 B.失踪者住所地国法院C.失踪者居所地国法院 D.失踪者惯常居所地国法院10.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A.任选其中一个营业所B.用当事人的国籍取代营业所C.用住所取代营业所D.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标准11.关于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行为方式和登记行为方式,一般只适用A.当事人属人法 B.法院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行为地法12.对于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总的原则应是A.法院所在地 B.所有人的住所地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地方 D.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13.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前提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C.识别只能在确定法院管辖权后进行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1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所指的“国民”是A.自然人 B.法人C.自然人和法人 D.外国自然人和法人15.在国际商事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上,下列各项中,目前适用最广的是A.1927年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B.1965年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C.197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D.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16.在讲到“合同自体法”时,通常首先是指A.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B.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D.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法律17.在我国,对于涉外技术转让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一般适应用 A.转让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B.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C.合同缔结地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1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之一,即A.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B.双方当事人都属缔约国国民,或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C.双方当事人住所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D.双方当事人的惯常居所都在缔约国境内,或合同都在缔约国境内缔结19.下列哪一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货物由产地运往装运港的运费和装运港的装船费以及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费A.FOB B.C&FC.CFR D.CIF20.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保险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A.水渍险 B.平安险C.一切险 D.综合险1.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下列哪一种做法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C.在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D.在民法典的加编中加以规定2.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A.库克 B.里斯C.艾伦茨威格D.凯弗斯3.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是A.《德国民法施行法》 B.《日本民法典》C.《法国民法典》 D.我国《民法通则》4.在下列各种选择法律的方法中,要求直接就国际私法关系所涉及的国家的实体规范做出选择的方法是A.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B.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C.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D.依利益分析或依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5.美国学者柯里在其于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C.利益分析说 D.本地法说6.某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过了“法院地法一甲国法一乙国法一法院地法”这样的步骤。
婚姻自主权和少数民族风俗的冲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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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优先_的宪法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11
一、女士优先” “ 引发争议
“女士优先” 在西方被认为是表现绅士风度的一种社交礼仪。 , 在 我国, 也有不少人在呼吁, 要求遵循这种体现现代文明的规范, 在公共 场所实现女士优先。当然, 笔者认为, 单纯将女士优先树立为一种道 德规范应该还是具有可行性的, 尽管有不少男士反对, 不少女士不接 受。但如果将其提升为一种政策规范, 甚至是法律规范, 观点的交锋 以及是否合适合法的争辩在短时间内难以平息, 带来的争议或是引发 的冲突那可能是超乎想象的。 去年 5 月四川省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实施办法》 的修订草案中规定: 在选拔任用干部时, 应坚持男女平等原 则, 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任用女干部。 “优先任用女干部” 该条 的规定 被解读为 “女士优先” 的规则, 一公布就引发公众热议, 终因反对的声 浪太大而在法规正式通过时没有保留。无独有偶, 同年 9 月底, 河南 省信阳市制定了 《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 在多个条文里规定有优 , 待女性或妇女优先的内容, 其初衷是让当地的女性获得实实在在的好 处和实惠, 同样也被媒体通俗化为 “女士优先” 的规则。 文件出台后引 起河南省乃至全国的关注。 前述两个事例中都有优待女性的内容, 其显现的趋向是我国的一 些地方机构, 针对女性在社会受到不平等甚至歧视对待的现状, 试图 用立法或行政资源予以一定程度的改变。单凭引发争议这一点就是 否可否定其合理性?这类行动是否又具有合法性呢?在宪法学上又 该如何定性或准确予以定位呢? 答案并不是简单地肯定或否定那么容易。 二、 各国对待纠偏行动的不同态度 从西方的宪政实践来看, 他们把前述行为类似的优待行动称为纠 偏行动, 对应的英文为 “Affirmative Action” 翻译为中文时学者们还 , 有积极行动、 正面行动等不同的译法。 纠偏行动起源于 20 世纪 60 年 代的美国, 当时的总统肯尼迪于 1961 年签署总统令, 要求公共工程承 包商必须为少数族裔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 不得有种族、 信仰、 肤色等 方面的歧视。 后在约翰逊总统执政期间, 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陆续颁 布了一系列范围更为广泛的纠偏行动法案。随后的总统有不少继续 了这个传统。如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于 1969 年 8 月签发行政命令, 要求所有的联邦机构和部门实施纠偏计划以实行禁止歧视的政策, 并 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并授权就业平等委员会对这一计划进行监管。 尽管很难对纠偏行动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 但我们可在阅读众多
宪法有关重男轻女的故事
宪法有关重男轻女的故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宪法通常包含了对人权、平等、自由等基本原则的规定。
然而,在某些社会和历史背景下,可能存在一些与这些原则相悖的情况。
关于重男轻女的故事,我们可以从历史、文化和社会角度来探讨。
首先,历史上的一些社会存在着重男轻女的现象。
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对男性继承权和家族传承的重视上。
在某些传统农耕社会中,男性被认为是家族延续的重要人物,而女性则被期望以嫁人为主要任务。
这种观念导致了男女在家庭内外的地位和权力不平等,女性的教育和职业发展受到限制。
其次,文化因素也对重男轻女的观念产生了影响。
在一些文化中,男性被认为是家族的代表和传承者,而女性则被期望在家庭中承担照顾子女和家务的角色。
这种观念在某些传统社会中根深蒂固,影响了人们对待男女平等的态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重男轻女的观念逐渐受到质疑和批判。
现代社会普遍倡导男女平等的原则,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妇女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例如,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在当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男女平等的重要性。
女性在教育、就业和政治等领域的地位逐渐提高,女性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同时,一些国家也加强了对性别平等的宣传和教育,以改变人们对重男轻女观念的认知。
总结来说,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历史和文化中存在过,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平等观念的认识,重男轻女的现象正在逐渐减少。
现代社会倡导男女平等,通过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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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的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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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部 地 区女 子 继承 权 为例
蘑晃荔
( 州大学 兰 甘肃
淬勇
兰州 700 3 0 0)
摘 要 : 时代 相传 的 经验 中逐 渐发展 起 来 了, 从 并反 复适 用 的 习惯 , 现代 社会 中仍 然发挥 着 它不 可替代 的 在 作用。但 由于其 自身具有守旧等特性 , 致使在 某些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 区, 可以以西部为例仍然存在 着与法律相
二 、 子继 承 权 中 习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冲 突 女
( ) 子 继 承权 的历 史 沿革 一 女
在时 间的发展上 , 国女儿继承权可 以分为 以下几个 阶段 : 我 1 . 在奴隶 制社会时期 , 以追溯到先秦 , 可 女子是绝对 没有继
承权 的。 这一 时期 的宗法等级制度都是 以男性统治者为中心的, 产, 都是嫡长子继承制 , 女子是被排除在继承之外的。 2 . 封建社会时期 , 上讫秦汉 , 下及 明清 , 这时的法律仍 旧主张
( ) 二 习惯 与 法律 的 关 系
1 . , 分家 使女儿继承权被架空。 是在 现实生活 中, 国西部 大 我
部分农村地 区,会 出现分家的情况 ,就是当所 有的儿子 都结 婚
后 ,家庭财产会在儿子们之间进行分割 ,其原则依然是诸 子均 分, 只有儿子才有分割家产 的权利 。 儿子们分割家产 时父母通常 世 时便 已经分割完毕 , 对于父母身后 的遗产就少 的可怜 , 因此女 儿的继承权被分家的现实架空了 。 2按照 目前的养老 习俗 , . 西部地区的老人基本是靠儿子赡养 的, 女儿不负担养老的责任 。即使是处于公平的角度 , 承担了更 多赡养义务 的应当多分遗产 。 如果平等的分 给了女儿 , 这样也会 遭到儿 子的反对 , 有违公平正义。 三、 习惯与法律 冲突的解决
( ) 习惯 有 关 的相 关概 念 一 与 1 . 习惯
习惯是人们 的对 同一行为经过多次反复不停 的的社会性 , 在某一个地 区被人们 广
泛接受 。 2 定 法 制 而制定法在某种程度上 可以理解 为国家法 ,及是 占国家统 法权 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 的法律。
宗祧 继承 , 继承人一般 只限于直 系血亲 中的男性 , 同样也是受到 经济文化的发展 ,法律规定女儿在绝户的情况下可以承受其父 的遗 产。
继承的核心 , 就是 “ 父死子 继” “ 、 兄终弟及 ”无 论是 爵位 还是财 则 , , 光靠在法律层面的法治宣传 、 法律规定 、 法院判决 是不够 的,
性, 使得公序 良俗在其中就起到了重要 的补充的作用 。 2习 惯 在 司法 中 的缺 失 -
当法官面对 习惯 中女儿无继承权和现行继承法冲突而产生 的纠纷时 ,其职责不仅仅 是要 运用 法律规范来解决 当事人双方
习惯具有 历史传承性 、 稳定性 、 民族性 、 地域性 、 普及性 、 规 的 冲突和矛盾 , 维护法律 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 ; 同时也要满足 当 范性 等特点 ,这些 特点使得 民俗 习惯在解决 民事 纠纷 中具有 天 事人对于“ 公道” “ 、人情” 良知 ” 和“ 等法律外 的诉求。 然 的优势 , 比制定法更能得到 民众的认可 , 它 习惯本就是人们从 ( ) 二 在社会实践背景 下循序渐进的改变习惯 事 民事 活动 自觉遵 守的规范 ,因而也更适合成 为解决 民事 纠纷 的依据 。但 习惯所 有具 有的这些 特点 在某些方 面也成 了它 的劣
势。
对于西部地区女子继承权 实现不足 的问题 ,我们应 当如何 面对 , 如何解决呢? 事物都是有其 自身发展的规律 的 ,有产生成长到 消亡 的过 程 。由于 习惯是根据长期 的生产和生 活实践而逐步形成 的, 当社 会生产 、 生活方式的发生变化 时 , 那么习惯就会随之改变 。之所 以会提 出西部地 区女子继承权 , 而不是 我国全 国的女子继 承权 , 是 因为在我 国东部经济条件 比较优越的地方 ,这一问题基本上 得 到了解决 。因此要真正实现《 承法 》 继 中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原 我们更应 当立足于现实生活的背景下 , 进一步的司考 。 首先 , 改变传统 的出嫁从 夫的模式 。 中国传统的婚姻 家庭 受 模 式的影 响 , 国一直实行男婚女嫁 , 我 妇女结婚后成为丈夫 的家
( ) 官是 这 种 冲 突 的调 解 者 一 法
治地 位的阶级 所制定的 , 代表统治 阶级 的利益 , 由国家享有 立 都在世或一方在世 。这一现实意味着 , 是 绝大部分的财产在父母在
1习惯 在 民法 中的 应 然地 位 .
习惯 是公序 良俗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公序 良俗是由“ 公共 秩序” “ 良风俗 ” 和 善 构成的。所谓 的公共秩序是指“ 社会之存在 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 。” 所谓 的善 良风俗是指社会 和国家 存在 以及 发展所必要 的一般道德。由于法律 自身所存在的缺陷 , 例如它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 的所有方面 ,在文字表达上 的歧义
庭成员 ,这种婚姻模 式也 就决定 了出嫁 女儿对父母 的遗产无继
承权 。因此 , 要改变这种现状 , 贯彻执行男女平 等继 承原则 , 就应 从源头抓起 。
3清末明初 , . 女子的平等继承权在 法律 上才开始得到承认 , 1 3 国民党政府颁布 了继承法 ,从法律上 明确主张男女平等 9 0年 的继承权 , 但实际上 , 的普遍适用性还是值得商榷的。 它
冲 突的 习惯 。
关键 词 :- ; >惯 继承 权 ; - j 法律适 用
一
、
习惯 是 民 法 的渊 源 之一
利 。9 4年我国《 15 宪法》 1 第 2条规定 :国家依 照法律保护公民的 “
私有财产的继 承权 。” 这些规定都奠定了我国继承法 中继承权男 女平等的基础 。 ( ) 现 实 生 活 中女 子 继 承权 与 法律 规 定 的 冲 突 三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