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毕业生合法权益维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
一、首次就业的权益保护毕业生在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经过求职应聘、面试考核、签订就业协议和试用期考察等环节.如果毕业生能清楚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在每个环节上注重对这些合法权益的保护,首次就业之路就会更加顺利和平坦。
(一)毕业生的基本就业权利除享有受宪法保护的广泛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外。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还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如接受就业智道全、获取信息权、被推荐权等。
其中,有些权利与毕业生求职就业密切相关且容易受到侵犯,需要毕业生特别予以关注。
1、自主择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
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择业。
2、平等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求职者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
3、知情权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悉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
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二)用人单位的侵权表现为了满足本单位的利益需要,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总是利用自己在就业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对毕业生提出过于苛刻的条件和要求,甚至使用各种手段侵犯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大学生群体中劳动法普及的意义与途径
大学生群体中劳动法普及的意义与途径一、劳动法普及的意义1、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在就业和劳动关系中,大学生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如果大学生对劳动法知之甚少,就难以解决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遇到劳动关系纠纷、工资拖欠、违法解除合同等问题时,就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损失。
因此,劳动法普及可以帮助大学生更好地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和维护能力,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
2、促进稳定劳动关系。
在当今高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下,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员工流动频繁。
如果大学生缺少对劳动法的认知,就很难在职场中获得长期稳定的就业和合法权益保障。
正确地了解劳动法规定,昂庆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降低人力成本和用人风险。
3、提高就业质量和竞争力。
大学生是我国未来的主要劳动力,他们的就业质量和竞争力对整个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如果大学生能够掌握良好的劳动法基本知识,如合同签订、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要求,就能避免在就业过程中犯错和吃亏,并且更好地体现自身的价值和能力。
此外,大学生比其他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劳动者更能适应技术革新和就业市场的要求,提高就业竞争力,创造更高的生产和创新效益。
1、加强课堂教育。
各高校的法学、管理、经济等相关课程应加入劳动法的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运用劳动法的能力。
并可以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对于劳动法的基本知识、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等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2、丰富媒体宣传。
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加大对劳动法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
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和交流平台,提高劳动法的认知率和理解度。
3、加强社会组织服务。
利用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力量,为大学生开展劳动法普及公益讲座、法律援助和咨询等服务。
并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工会、协会等组织,建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提高教师、用人单位的劳动法素质。
通过企业管理者、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就业方面的合作,加强劳动法应用的教育和推广。
劳动法的限制性准入——论如何维护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的限制性准入——论如何维护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一、准毕业生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临近结业的学生常被媒体冠以“准毕业生”的称谓,但至今未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笔者认为,准毕业生是指基本完成学校或训练班的学习任务,并已经达到规定要求,但还未获得学校或者训练班关于许可结束学业证明的学生。
本文所探讨的准毕业生仅着眼于已基本完成大学的学习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但还未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大四学生。
本文中“准毕业生”所具有的特征有:第一,必须是已基本完成大学的学习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具体体现为已修学分达到学校的毕业标准;第二,必须是还未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大四学生,若已经取得了毕业证书,原则上也就不存在《劳动法》保护不能的情况。
二、准毕业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确认问题(一)劳动者的概念不同的学科或领域对于劳动者范畴的界定都有各自的着重点。
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要从劳动关系入手,是指用人单位的相对方,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法》可以将其定义为:依照法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从其管理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准毕业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1.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
《宪法》第42 条第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款以根本大法形式确认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准毕业生作为公民理所当然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具有劳动的权利不等同于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能力。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2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也正是援引该条款作为准毕业生不具有劳动者资格的理由而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该条款并不能够当然推定准毕业生不适用劳动法。
《意见》第4 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施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大学生如何维护就业权益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
第四章 维护就业权益 13
2.学会自我保护
了解各种就业陷阱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掌握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自觉遵守就业规范
一般来说,当大学毕业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不再负责提供就业服务。 ① 不顾用人单位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 ②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月未去就业单位报到。 ③ 去就业单位报到后,因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辞退。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
第四章 维护就业权益 12
实际工作岗位与求职岗位不符
小李大学所学的专业是会计,毕业前她到某公司应聘会计职位,经过面试后被录取了。但当 她毕业后去报到时,却被告知:“按照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必须在一线锻炼一段时间,熟悉整个 公司的运作流程后方可回到本职岗位。”于是小李被分派去做业务员,这不是小李的强项,但想 到“先苦后甜”,她一直忍受着。但是两个月过去后,公司还是无法确定何时让她回到会计岗位, 她只好提出辞职。这时公司却以她违反协议为由,要求她支付违约金。
培训陷阱
一部分培训机构会伪装成各类公司,招收工程师助理、讲师助教等职位,告诉大学毕业生其 能力不佳、经验不足,应从助理或助教开始,逐步成长。
高薪陷阱
许多大学毕业生由于社会阅历较少,较容易被优厚的待遇、高额的薪资吸引,正式工作后才 发现工作内容与最初协商的不一致,或承诺薪资不能兑现。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
大学毕业生违约:在现实就业过程中,大学毕业生出于谋求更好的就业机会等原因,向用人 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较多,这时大学毕业生应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法律保障_1
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第3O卷第5期2.08年1O月湖州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ofHuzhouTeachersCollegeVO1.3ONo.50ct.,20O8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法律保障谢芳,朱军(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江苏常州213o01)摘要: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其合法的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在对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2OO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提出,应该建立国家,学校与毕业生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合谐的就业体系,以保障毕业生合法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o09—1734(2.08)O5一.092~O4择业就业劳动权益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择业就业与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过程中自由支配自身劳动力,并要求国家,社会与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公平对待,体面就业,和谐发展的权利.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大学毕业生作为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迅速增加.以2()O8年为例,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已达559万人,比2O07年增加64万人l1].越来越多毕业生的加入,使得就业竞争更趋激烈.同时,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保障立法尚不够健全,执法还不到位,学校,社会提供的面向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还不健全,再加上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知识缺乏,使得自己依法保护的能力欠缺,客观上助长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用人,恶意侵犯毕业生劳动权益的现象.一,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状社会各种因素导致毕业生在择业就业和劳动关系建立和存续过程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部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矛盾也日渐突出.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主要体现在:(1)职业介绍不规范.对于职业介绍的行业管理.国务院于1990年11月颁布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行政法规,此后,劳动部又分别于1994年1o月和1998年1月颁布了《职业指导办法》和《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的政府规章.但是这两个部门规章内容笼统,缺乏实践操作性,对违反法规,规章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的事项又未作规定,所以无法起到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2)职业歧视较严重.依据2O04年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等24位学者所做的关于”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的研究结果显示,有85.5的被调查毕业生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2O03年3月江苏省妇联也曾针对本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周年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下发了1300份调查问卷,在回馈的11O()多份答卷中,有8o的女大学生表示自己曾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有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经历.许多被调查者指出,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要求”只要男生”或”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男生签约率明显高出女生8个百分点.一些三资企业,还明确提出女毕业生”5年内不得生育”的苛刻条件.此外,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等人群的歧视也不鲜见,发生在20()3年6月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毕业生张先着因体检为乙肝两对半不合格而被取消安徽省公务员复试资格,而起诉芜湖市人事局的案件)和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受”乙肝歧视”而杀人一案,这些极端的案例甚至是以血的教训控诉着职场上存在的职业歧视.甚至还有不少歧视性政策出现在一些政府红头文件中.(3)扣证扣钱现象.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职场上的不平等地位,公然违反《中华*收稿日期:2OO8一O4一O8作者简介:谢芳,讲师,硕士,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第5期谢芳,等: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法律保障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除了公安机关可以对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扣留证件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扣留抵押的规定,以及《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的规定,在与毕业生的面试,考核,试用及使用中非法扣留其证件,财物,甚至出现不法公司利用毕业生的证件非法牟取利益的案件.(4)见习期,试用期界限不清晰.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某些用人单位就利用大学生不熟悉”见习期”,”试用期”等概念的情况,故意将毕业生的见习期与试用期分开计算,使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采取取消试用期直接使用,后利用毕业生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为由,要求毕业生承担较重的违约代价.(5)随意打法律擦边球.一些企业为逃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责任,绞尽脑汁利用《劳动合同法》中部分条款的灵活解释,通过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躲避法律责任.例如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无定期的劳动合同的责任,深圳某着名IT企业在新法即将实施的2O07年12月突然要求旗下7O00名员工先辞职,再竞聘,然后才能与该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以躲避签定无定期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在毕业生择业就业与签定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少择业,就业陷阱,那么,具体来说毕业生在择业就业和劳动保障中到底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又如何保障呢? 二,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依据2O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与毕业生择业就业相关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就业推荐的权利所谓接受就业推荐权就是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和职业介绍机构在择业过程中公正,择优,分类型地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的权利.学校对毕业生的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结合毕业生特点给予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学校,职业介绍机构与用人单位应建立良好的就业与诚信信息互通机制,减少信息传递误差,方便学生就业.(二)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的权利所谓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权是指学生有权从学校,社会,国家获得公开,及时的就业指导与就业信息服务.近年来,各高校也加强了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除了将《大学生就业指导》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外,学校还创新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的方式,有计划地聘请校外大学生就业辅导专家对毕业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技巧.一些高校还通过毕业生就业教育卫星专网,设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就业短信信息服务平台和毕业生供需信息网络等形式,广泛征集毕业生需求信息,不断提高就业服务工作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从国家法律保障层面来看,《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分别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失业人员的服务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项目及服务经费预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对政府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招聘会等行为做出了禁令,规定政府在提供就业指导与就业信息服务方面的责任.此外,《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社会力量提供就业服务,指导的途径和鼓励措施.以上这些法律的出台将对毕业生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给予法律与资金的保障.当前,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与配套办法,尽快将法律落实,更好地惠及毕业生.(三)公平择业权所谓公平择业权就是公民在择业过程中不得因其民族,种族,性别,政见,信仰,身体原因,社会出身不同等原因而受到歧视,被排斥适用公平均等机会,或被取消,损害就业与职业机会,或违反待遇平等原则给予区别对待的权利.近年来,毕业生受到身高歧视,性别歧视,容貌歧视,生源地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以及毕业学校的歧视等现象,不胜枚举.虽然《劳动法》第三条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规定为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但是违反此规定的红头文件甚至是部门规章却未能完全被清理.在此方面,国家应尽快废除与宪法”平等权”和劳动法”平等就业权”相冲突的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择业权.94湖,州师范学院学报第3O卷(四)自由择业权自由择业权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已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自由选择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在哪一类或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权利.毕业生的自由择业权否定了行政安置和强制劳动,充分体现了其作为人才市场的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劳动权,通过与企业的双向选择实现就业,自由独立地享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不能用高额的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这一点也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上.《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履行用人单位自己的责任后,用人单位不得以违约金的方式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当然,对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减小在实际操作中的过大自由裁量空间.(五)择业知情权所谓择业知情权是指被征集信息的劳动者对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产品,及其征集信息者的信息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用人单位作为主动征集信息主体和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强势一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在规定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方面取得实质性优势.为保护劳动者知情权的需要,《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国家还应要求用人单位将以上内容以书面形式写在劳动合同中,以保证劳动者的实体权益.(六)过渡期保障权所谓过渡期保障权是指毕业生在到用人单位工作前后在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限所应当享有的保障个人安全与和谐发展的权利.所谓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所谓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期见习制度,见习期满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而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学生对这三个期限不了解的情况,利用毕业生在这些职业过渡期的弱势地位,任意削减毕业生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时间的设定条件和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保障了劳动者的试用期劳动权利,但是对于实习期的报酬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在实习期的劳动保险与保障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很容易在法律盲区造成一些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七)违约及求偿权违约及求偿权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对方履行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因为就业协议虽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但是其却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这是由于毕业生就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违约后却往往拒绝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仅仅支付可怜的违约金,而这时毕业生良好的择业机会却已经丧失,毕业生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面对这些问题,政府与学校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出面协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违约纠纷,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三,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保障的途径针对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应该建立国家与社会,学校,毕业生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和谐就业体系.政府在制度层面应当建立健全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在宏观层面要重视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学生在微观层面要加强法律意识,学会依法行事,依法保护自己.(一)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决定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在首位,又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和公民的意志.它需要法律受制于理性,根植于人们心中,而不取决于领导是否重视,也不是受制于人们的感情,甚至情绪的支配.它期待法律不只是依靠国家强制第5期谢芳,等:毕业生择业就业劳动权益法律保障95力或外在强力存在,而是发自人们内心的自觉需要.现代法精神就是法律要以公民人格独立和社会平等为基础,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控制政府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法律体现正义,平等,自由,保护权利和控制权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独立的法人和民营企业的出现,使公民生存空间大大扩展,大量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人格出现,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市场经济呼唤法律规范,毕业就业市场也呼唤规范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健全和完善保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权益,有效调整就业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和减少就业纠纷,规范和调整就业过程中法律关系,促进人才的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的基本要求.(二)高等学校要重视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法律教育要针对当前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来确定教学内容.一要阐述法学的基本理论,让大学生了解一定的法律法规,认识法律的权威性,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二要积极开展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举办模拟法庭,对学生进行行之有效的,生动的,直观的教育,理论联系实践,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三要让大学生收看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电视节目,如”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另外,高等学校还应利用广播,墙报,多媒体,校园网络,校报刊物等各种媒体开设法制宣传栏目,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让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学会运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三)要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实质就是法律意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要求法律的建立和完备.大学生就业逐步走向市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劳动关系的纠纷.特别是目前到民营,私营,个体,外资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越来越多,这些企业用人机制灵活,但有些单位人事制度不够健全,毕业生的正当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容易产生纠纷.因而如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毕业生要增强法律意识,对《合同法》,《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多一些了解,认识到签定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知道哪些合同不能签,哪些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哪些地方含义不清,会起争议,即使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分割,也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参考文献:[1]同建立.明年高校毕业生再增64万高校须开设就业指导课[N].北京青年报,2O07—11—21(2).[2]代小琳.大学毕业生遇就业歧视有单位不要河南人[N].北京晨报,2o06—12—18(3).[3]郭卫华,李富成.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M].北京:西苑出版社,2OO1.[4]施卫华.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关系探析_J].福州大学学报,2004(2).[5]谢荣光.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7(7).onthePr0tecti0n0ftheLegalRightsf0rGraduates’CareersEmp10ymentXIEFang,ZHUJun(JiangsuTeachersC0lIegeofTechnology,Changzhou213O01,China)Abstract:Thisarticlediscusseshowthelegalrightsofgraduatescanbeprotectedinthecourseofca—reeremployment.BycombiningtheLaborContractLawandEmploymentPromotionActwhichhas comeintoeffectthisyearandanaIyzingthepresentsituationofhowgraduates’rightshavebeenin—fringedupon,thearticlepointsoutthatweshouldestab1ishaharmoniousemploymentsysteminthe chargeofthestate,thecoIlegeandgraduatesthemselvesrespectivelyandunderthecoordinationwith oneanotherinordertoprotectthe1egalrightsforgraduates’careeremployment.KeywOrds:graduate;careeremployment;emp1oyment;therightsofemployment;legalsecurity rights[责任编辑杨敏]。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一、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和社会的新鲜血液,其劳动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大学生在校园学习之余,参与各类劳动实践活动,如实习、兼职等,已成为普遍现象。
这些活动不仅有助于大学生提前适应社会、增强实践能力,也是他们实现自我价值、提升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如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劳动时间等方面的权益受损情况时有发生。
探究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对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以期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提供参考。
1. 研究背景: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及劳动权益问题的凸显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的高等教育逐渐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大学生的数量逐年攀升。
据教育部统计,每年的大学毕业生数量都在创新高,这导致了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
他们不仅在大学期间通过兼职、实习等方式参与社会劳动,而且在毕业后更是直接进入全职工作岗位。
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议题。
当前大学生在劳动市场中的权益保护状况并不乐观。
由于立法缺失、政府部门失责、学校失职以及维权途径不畅通等多种原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比如,有的大学生在实习或兼职过程中遭遇工资拖欠、超时工作、无故解雇等问题,而他们往往因为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只能默默承受这些不公正的待遇。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新生劳动力,他们的素质状况直接决定了未来的职场发展走向和社会的精神面貌。
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不仅关乎他们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以及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权益问题,使得研究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途径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途径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工具,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平的劳动关系。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途径,包括法律途径、工会途径和其他途径,以及各途径的特点和优缺点。
一、法律途径法律途径是最直接、有效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途径。
劳动法规定了工人享有的各项权益和相关的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基础,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条款,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2. 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了工人的工资保障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等。
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工资权益,包括提起工资纠纷诉讼、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
3. 工时和休假:劳动法规定了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以及休假制度。
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工时和休假权益,包括起诉用人单位违法加班、拖欠休假等。
4. 安全保障: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劳动环境、职业卫生等。
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安全权益,包括要求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索赔事故赔偿等。
二、工会途径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组织,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协商等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 集体谈判: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在谈判中,工会可以争取更好的工资待遇、工时伦理、福利待遇等。
2. 竞选工会职务:劳动者可以积极参与工会的竞选,选择公正和负责任的工会领导,以确保工会在权益维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 工会维权服务:工会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劳动纠纷调解等。
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途径咨询和解决自己在劳动关系中遇到的问题。
三、其他途径除了法律途径和工会途径,还有其他途径可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5.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 一 ) 《 劳 动 法 》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 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 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 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 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
动 者的。 法 》
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
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正。
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 动节、国庆节、其他休假节日。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
一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在保
)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是为了保护合法的 劳动关系和双方的合法利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在关于劳 动合同的问题上,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就业权益保护
就业权益保护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用,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
在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过程中亦经常有毕业生担心自己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担忧自己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以下就毕业生权益及其保护作些介绍。
一、毕业生就业权益毕业生作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一)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
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
(三)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
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
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
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个人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毕业生个人法律意识。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
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
毕业生也须认真签订好就业协议。
因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
而在毕业生就业实践中,一些单位在与毕业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后,依据“就业协议书”中“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的条款,还要与毕业生再签订一份比较详尽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一般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1)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
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自主权力。
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2)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
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
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等。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要合乎程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
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
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三)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方面和保护 1、接受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
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2、平等就业权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就业信息,就业时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参加“双选”时与招聘单位自主洽谈协商等方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并轨招生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4、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对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履行就业协议等方面更多的应当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我保护与就业相关的是《就业促进法》,劳动相关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年休假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最低工资规定等他这个可能,家宝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里面,用了两个词,我觉得比较准确地,一个是指导,一个是服务,指导我觉得是一个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所以《就业法》的制定,增强了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内容,和它的形势,那么这个和市场经济发展是相一致的,并不是强制性的,它是一种宏观的指导,另外一个服务,那么在这个法里面应该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这种服务作为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作用的一种补充,我想这个已经成为现在市场经济的一个准则了。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一、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益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就业过程中除享有普通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等一般权利外,还享有许多其他的权利。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就业信息知情权是指大学毕业生拥有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各种就业信息的权利。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信息公开,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人信息,要全部向毕业生公布;信息及时,应当将就业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否则就业信息就会过时,失去了利用价值;信息全面,向毕业生公布的就业信息应当是全面完整的,部分的、残缺不全的信息将影响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全面了解和准确判断,从而影响其对职业的选择。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来说意义重大,它会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意识、就业方向及求职择业的技巧。
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占据重要位置。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学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开设专门课程、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规划,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除了学校,毕业生还可以从社会上合法的就业指导机构获得帮助。
(三)被推荐权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学校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学校的推荐对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起着重要作用。
毕业生享有被学校及时、公正、如实推荐到用人单位的权利。
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做到:如实推荐,对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不夸大、不贬低,实事求是;择优推荐,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毕业生,使人尽其才,并激发广大学生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公正推荐,根据个人的表现及能力,公平、公开、公正地推荐每一位毕业生,使大家都能够享受到被推荐的权利。
(四)平等就业权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
毕业生应当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加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同时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大学生工作受劳动法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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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工作受劳动法的保护吗?
毕业季来了,不少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来到昆明市劳动监察支队咨询,还没有拿到毕业证的他们是否算得上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是否有资格要求用人单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专家是如何分析的!
曾经有一位即将从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学生小刘就遇到过与此相关的问题。
他在大四寒假期间和一家机电设备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试用期3个月。
但还没等试用期结束,小刘在下班途中被小汽车撞倒导致骨折,花去医疗费6万元,于是小刘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而公司以小刘是在校大学生,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目前,像小刘这样尚未拿到毕业证的大学生在完成各门学科后就以就业为目的正式参加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而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在校大学生就业也并未做禁止性规定,在校大学生是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的。
最终,因为小刘已年满21周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还持有学校发放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经完成学业具有就业资格,法院判定小刘的劳动合同有效。
目前,虽然我国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业为劳动关系,但是根据以往案例来看,用人单位在聘用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时,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用工的法律风险。
而对于参加实习的大学生,要与单位签订内容完备的实习协议,以更好地维护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律伴网 /。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
印闺校外教育圈教獬。
摇索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王世群【摘要l目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经常遭到侵害,这有悖于法治社会的要求。
本文分析了这些现象,阐述了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和保护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的顺利就业。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平等就业权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杈益的内容,寻求权利保护对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在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
2005年12月,C C 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
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
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
1.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
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
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
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2.大学生就业中遭遇合同陷阱现象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无条件地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3.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
例如,个别单位对毕业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毕业生上岗后。
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毕业生的权益。
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大学毕业生交“五险一金”。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做到的很重要的两点就是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在了解了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后,大学生还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必须掌握该法律的有关内容,才能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
毕业生正式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特别是订立阶段的有关注意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从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凡是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他的则不予调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二十章就业权益及社会保障学习目标:1、了解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益和应履行的义务,树立合理的权益意识。
2、了解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识别就业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3、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学习方法:1、课堂学习。
了解自身就业权益,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就业权益。
2、案例分析与讨论。
增强维权意识,提高识破求职陷阱和预防侵权的能力。
3、查阅法律文献。
针对搜集到的求职陷阱和侵权案例,有针对性地寻求应对策略。
【案例】第一节毕业生的基本权益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是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
大学生毕业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不断地扩大,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大学生就业保护的法律法规欠缺等原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也逐渐增多。
那么毕业生都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呢?一、大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一)获取就业信息权及时获取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求职择业成功的前提,只有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单位及岗位。
毕业生享有的获取就业信息权包括三方面内容:1、信息公开。
即所有就业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学校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及时。
即传递给毕业生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
3、信息全面。
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接受就业指导与服务是每个毕业生享有的权利。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中有多款条文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指导内容做了规定。
毕业生应充分利用该权利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就业指导,帮助自己早日找到适合的职位。
(三)被推荐的权利学校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三个方面:1、如实推荐,即高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实事求是向用人单位介绍,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拔高毕业生在校的表现;2、公正推荐,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不能厚此薄彼;3、优生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在校表现选择推荐优秀的毕业生,激励学生在校努力全面提高各项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工作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许多劳动者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真实案例的剖析,探讨劳动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30岁,某地一所大学毕业生。
2019年7月,张先生应聘到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入职前,该公司承诺提供完善的薪酬福利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张先生却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相去甚远。
二、案例分析1. 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入职后,张先生了解到公司规定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000元,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显然,该公司在试用期工资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张先生入职后,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补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 加班费未发放在工作中,张先生经常需要加班,但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显然,该公司在加班费发放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4.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5月,因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直接将张先生列入裁员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浅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用
浅谈⼤学⽣就业过程中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浅谈⼤学⽣就业过程中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就业是民⽣之本,⼤学⽣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随着毕业⽣就业制度改⾰的进⼀步深化,毕业⽣就业⼯作⽇益市场化。
⼤学⽣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法律的视⾓和思维审视⽬前⼤学⽣就业中的现象,不难看出现象的背后有很多令⼈深思的法律问题。
因此,从法律的层⾯阐述⼤学⽣就业权益的内容,寻求权利保护对策,就显得⾮常有意义。
在当前⼤学⽣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学⽣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
因此,⼤学⽣要提⾼法律意识,知晓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内容,明确⾃⼰在就业时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权意识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更要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学⽣就业权益的保护⼀、⼤学⽣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CCTV与智联招聘⽹对⼤学⽣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了⼀个⽹上调查,结果显⽰,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
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学⽣就业中的受歧视现象这种现象⽐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源报考。
⼥⼤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55.8%的⼥⽣认为⾃⼰找⼯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和47.6%的男⽣认为当前⽤⼈单位在录⽤⼤学⽣是存在着“很歧视”或“⽐较歧视”⼥⽣的现象。
另外还有⾝⾼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型歧视等。
(⼆) ⼤学⽣就业中遭遇试⽤期陷阱现象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期,试⽤期的⼯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之后⼯资会⼤幅度上涨.但是,试⽤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还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条件的延长试⽤期;收取各种名⽬的押⾦、培训费;更有甚者毫⽆资质,招聘⼤学⽣搞传销或限制⼤学⽣⼈⾝⾃由从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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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毕业生合法权益维护
劳动法毕业生合法权益维护招聘、面试阶段企业在招聘、面试中对学生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一、歧视行为。
其中常见的是性别歧视。
一些企业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岗位女生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同学设置就业障碍。
劳动法规定,女性劳动者和男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此外,还有形象歧视、身高歧视等。
二、虚假广告。
一些企业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情况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
如果在这种企业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岗位。
如果你看中一家企业,事先对其进行调查和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尽量避免上当受骗。
三、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
面试时企业会向学生提出各种问题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提出问题询问企业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会回避问题甚至迁怒于学生,这些都是违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的条款的。
四、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尤其是女学生的隐私权。
少数企业会在面试时向女学生提出“有没有男朋友?”、“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等过分、无礼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向司法部门举报。
签订协议阶段在学生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能会签订一份协议书。
协议书是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的协议书,应该是教委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文本,属意向性协议。
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牵涉违约金的问题,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
建议学生如果不是很确定会留在此家企业,在签协议前先与企业探讨违约金的问题,争取把违约金降到最低。
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可能是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
劳动合同绝不是“走形式”,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
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一定要确定后再签字,不要怕提出合同条款不妥而失去工作,否则可能给日后留下隐患合同条款并非不能更改,要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签字生效。
有些企业的合同是“统一格式”,无法更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协议、合同具体条款上几个常见的问题
1、试用期过长。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
《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合同必备条款缺失。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
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
此外,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3、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
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
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任。
4、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
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
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
如果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
5、其它。
有些企业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
企业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规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加盖企业公章,其缺一不可。
求职小心三类权益侵害综观毕业生求职所遇到的权益受侵害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协议或合同只对企业单方面有利,比如条款中只规定了求
职方违约的处罚措施。
这样就会导致如果求职的毕业生违约会承担违约责任(如被罚款等),而企业违约则以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未规定相关处罚措施而逃避责任。
2、不签合同或焉不详有些企业在试用毕业生时开空头支票,“先试用,后签约”是他们挂在嘴边常说的话;或者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劳务合同,从而拒绝履行对毕业生的各项劳动保障义务。
3、不当收费一些企业在招聘毕业生时收取报名费,“决定录用”以后向学生收取风险抵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
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收费,毕业生求职的时候应该拒绝。
有些公司根本就是非法的,招聘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只是为了骗取报名费等费用。
对此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警惕。
毕业生维权必读多翻几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能“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读一点和签订合同有关的法律,对于毕业生是很实用的。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毕业生可以在求职过程中留意诸如《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类的法律书籍。
如果感觉太多太厚,多翻几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应该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另外,毕业生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发现问题,要据理力争,甚至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发现问题,要与单位协商变更,甚至请求仲裁委员会就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进行认定。
如果遇到的问题自己应对不了,可以向企业工会反映,也可以求助于法定部门,如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等。
律师提醒求职的应
届毕业生,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应该尽量通过合法的人才机构、中介求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