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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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轻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三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轻工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 ( 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以及科技计划外的轻工业相关的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轻工业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鉴定的组织和主持工作。

第九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组织同行专家(不少于7人)组成鉴定委员会,经现场考察(或观看生产录像),采用会议形式,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形式审查表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形式审查表
15、有无技术鉴定证书或相关技术评价证明及法律法规审批证明?
16、申报技术发明奖项目是否有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
17、附件是否齐全?
18、有无电子版申报资料?
说明:1~18项之一以上项不符要求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视为无效申请,不予评审。
组织申报单位审查人签字: 审核人:审查日期:年 月 日
中轻联奖励办审(复)查人签字:审核人:审查日期:年 月 日
9、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形式审查表
项目名称:
审查结果
查项目名称
审查意见
(符合要求打“√”;有意见,请写具体内容)
1、申报书基本情况是否填写齐全?
2、申报单位是否盖章?
3、项目简介是否符合要求?
4、技术创新点是否说清?
5、第三方评价情况?
6、应用起始时间是否是2018年6月1日前,且有证明材料;国家、行业标准文本项目的是否有实施2年以上正式的标准文本?
应用(实施)起始时间:年 月
7、有无经济效益和社会情况?
8、主要完成人情况是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写?
9、主要完成人表与申报书首页是否一致
10、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中是否有签字?
11、主要完成单位情况是否填写?
12、主要完成单位表中是否有签章?
13、申报单位意见是否填写?
14、申报书中“主要知识产权证明和标准规范目录”页,是否有第一完成人签名承诺。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江苏省科技咨询协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书
(咨询创新奖)
(2024年度)
一、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申报类别
□咨询项目□咨询方法□咨询产品
项目名称
咨询领域
□管理咨询 □决策咨询 □技术咨询 □工程咨询 □投融资咨询 □财会税咨询
□信息咨询□商标专利咨询 □评估评价咨询 □其他(请注明)
项目完成单位
单位性质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推荐意见:
(可另附页)
声明:我单位严格按照江苏省科技咨询奖励的有关规定要求,对申报书内容及附件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确认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本单位承诺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二)专家推荐表(非推荐专家可不填)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办公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移动电话
从事
研究领域
推荐意见:
(可另附页)
声明:本人严格按照江苏省科技咨询奖的有关规定要求,对申报书内容及附件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确认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推荐专家签名:
年月日
八、附件目录
1.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项目技术报告、结题验收报告或证明
授权日期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发明人
1
2
3
4
5
六、申报(完成)单位意见
本单位承诺上述申报不涉国家秘密、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七、第三方单位(专家)推荐书

中国轻工业优秀设计奖励办法

中国轻工业优秀设计奖励办法

中国轻工业优秀设计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项设置及奖励范围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申报第五章评审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号)精神,不断推动中国轻工业设计的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设立中国轻工业优秀设计奖(以下简称轻工设计奖),旨在创建中国轻工业设计品牌,促进轻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推动我国轻工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为维护轻工设计奖的严肃性,轻工设计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轻工设计是指以轻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五条轻工设计奖授予在中国轻工业领域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轻工设计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优秀轻工业设计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轻工设计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轻工业设计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技环保部。

第七条轻工设计奖励每年一次。

第二章奖励等级及奖励范围第八条轻工设计奖设“中国轻工业优秀设计至尊金奖”和“中国轻工业优秀设计金奖”两个等级。

第九条轻工设计奖受奖人应是在轻工业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活动中,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设计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的中国公民,并对同一产品授奖的公民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总数不超过5人。

4、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4、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排 名
单位性质
A研究院所B学校C社会团体D事业单位
E国有企业F民营企业G其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对本项目技术创新和应用的贡献:
声明:
本单位遵守《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如产生争议,保证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不超过1200个汉字)
三、主要技术创新点
(技术发明类项目填写主要技术发明点)
(不超过5页)
四、第三方评价和推广应用情况
1、第三方评价
(不超过2页)
2、推广、应用情况
3、近三年直接经济效益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投资额
回收期(年)
年 份
新增销售额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创收外汇
(美元)
累 计
经济效益的有关说明及各栏目的计算依据:
知识产权类别
项目名称
国(区)别
申请号
授权号
授权日期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发明人
十、主要附件
1.应用证明
2.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
3.主要知识产权证明
4.其他证明
党 派
行政职务
工作单位
所在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办公电话
家庭地址
住宅电话
电子信箱
移动电话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轻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三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轻工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 ( 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以及科技计划外的轻工业相关的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轻工业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鉴定的组织和主持工作。

第九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组织同行专家(不少于人)组成鉴定委员会,经现场考察(或观看生产录像),采用会议形式,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 评审组织第四章 申报第五章 评审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第七章 授奖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我国轻工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5第五条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国轻工业领域科学发现、科学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或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8人,三等奖6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科学技术奖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下设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包括:(一)技术发明奖类:在轻工业相关科学技术和生产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轻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三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轻工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 ( 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以及科技计划外的轻工业相关的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轻工业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鉴定的组织和主持工作。

第九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组织同行专家(不少于7人)组成鉴定委员会,经现场考察(或观看生产录像),采用会议形式,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2018年度)
一、项目基本情况
注:填表此申报书前,请务必阅读《申报书填写说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奖励办公室制
二、项目简介
三、主要技术创新点
四、第三方评价和推广应用情况
五、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
八、申报单位意见
九、主要附件目录
承诺:上述知识产权用于申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技奖的情况,已征得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人的权利人(发明专利指发明人)的同意。

第一完成人签名:
十、主要附件1.应用证明
2.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3.主要知识产权证明
4.其他证明。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轻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三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轻工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 ( 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以及科技计划外的轻工业相关的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轻工业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鉴定的组织和主持工作。

第九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组织同行专家(不少于7人)组成鉴定委员会,经现场考察(或观看生产录像),采用会议形式,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轻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三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轻工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 ( 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以及科技计划外的轻工业相关的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轻工业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鉴定的组织和主持工作。

第九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组织同行专家(不少于7人)组成鉴定委员会,经现场考察(或观看生产录像),采用会议形式,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3.电池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核心部件,它的发展和先进性决定了电动自行车今后发展的生命力。由于电池重量与体积的影响,及电动自行车平均速度提高带来的动态激励水平提高的影响,导致电动自行车的设计,主要就是围绕电池这个中心来进行的。为了研究电池部件对电动自行车整车动态性能的影响,选取全悬架电动自行车为研究对象。在传统车辆五自由度的动力学模型基础上,将电池作为独立刚体建立了电动自行车六自由度的动力学模型,采用滤波白噪声作为路面输入模型,运用Matlab/Simulink软件对电动自行车的平顺性进行了仿真。研究了电池后置安装、电池质量和电池安装刚度等因素对整车动态性能的影响。此理论研究可以指导电动自行车的总体方案设计。这部分发表论文《电池对电动自行车平顺性的影响研究》,《Dynamic modelling and simulation of electric bicycle ride comfort》。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八、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九、主要附件目录
1、应用单位目录
应用单位名称
应用起始时间
应用单位联
系人及电话
使用该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万元)
已提交应用证明
(√)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2、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目录
3、知识产权证明目录
二、项目简介
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技术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应用推广及效益情况等:
我国电动自行车的年产量从1998年的5.86万辆,发展到2009年的2369万辆,占世界总产量的90%以上。目前电动自行车全国保有量已经接近1.4亿辆。但在电动自行车行业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出一系列质量问题。在2006、2008年国家、地方等质量检测机构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的几次抽查结果表明,产品抽样合格率在70-90%。问题包括主要结构部件振动性能测试不合格、把立管静负荷较小,整车质量超重,最高速度超标。另外,由于车架、前叉断裂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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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申报第五章评审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我国轻工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5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国轻工业领域科学发现、科学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或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8人,三等奖6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科学技术奖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下设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包括:(一)技术发明奖类:在轻工业相关科学技术和生产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

6(二)技术进步奖类,该类奖包括:1、技术开发类:在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2、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3、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行业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4、社会公益类:在企业管理、标准、科技信息、计量、科技档案和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创造社会效益的。

5、工人创新类:授予工人身份的公民和组织,每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单位、一个完成人。

第九条科学技术奖受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科学技术奖受奖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奖奖励每年一次。

7第十二条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科学技术奖不评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技术发明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五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六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了积极效果。

第十七条技术发明奖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8第十八条技术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重大工程、社会公益项目获得成果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以上的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贡献。

(三)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9代,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技术进步奖中技术开发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第二十条技术进步奖中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10第二十一条技术进步奖中重大工程类授奖项目评定标准如下:第二十二条技术进步奖中“社会公益”,是指在企业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技术进步奖中社会公益类授奖评定标准如下:11第二十四条科技优秀奖评定标准如下:有一定创新的新技术(产品)、达到同类技术(产品)先进水平、已获得一定经济效益且技术水平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二)审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三)对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五)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奖励委员会委员15-21人。

主任委员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轻工业领域12的著名专家、学者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七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该专业组的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三)对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提出,经奖励委员会主任审批。

专业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入选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1、了解国家科技方针和中长期科技发展方向,熟悉本行业产业技术发展政策、方向。

2、具有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是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

3、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

4、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奖励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13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申报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

第三十二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和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须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六条奖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托的科学技术奖组织申报单位,由组织申报单位形式审查合格后,报送奖励办公室。

所在地区和行业无受委托组织申报单位的可直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七条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托的组织申报单位,由下述单位自愿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技办公室签订协议承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14和汇总工作:(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行业主管部门;(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行业协会、学会;(三)其它承担科技管理工作的科研院所或科技中介组织。

第三十八条各相关高等院校、科研和设计院所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五章评审第三十九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申报单位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组织申报单位和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条奖励委员会对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一) 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三) 奖励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投票通过,表决结果有效。

第四十二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15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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