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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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主要制度安排

应用文-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主要制度安排

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主要制度安排'\r\n 【摘要】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的现状泛珠三角区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在不同体制框架下的新区域组合。

【关键词】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的现状\xa0\xa0泛珠三角区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xa0范围最广、在不同体制框架下的新区域组合【正文】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的现状泛珠三角区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在不同体制框架下的新区域组合。

区域内存在四种类型的行政区划:\xa0一是一般的行政区域,\xa0即除海南外的八省;\xa0二是特区,\xa0即海南、深圳、珠合作领域合作机构具体事项项目共同开发(\xa0粤澳共同开发珠海横琴岛)国务院港澳办指导、广东省政府协调、珠海市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落实粤(\xa0珠海)\xa0澳合作,\xa0共同开发建设方圆90\xa0公里的珠海横琴岛,\xa0设立边境加工区,\xa0力图把横琴岛建设成为集旅游、娱乐、观光、边贸加工为一体的现代海滨新城。

这是一种突破传统“行政区行政”,\xa0实施政府间区域公共的经典范例。

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大珠三角”五大机场高峰会、“\xa0大珠三角”\xa0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委员会、粤、港、澳基础设施协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等“大珠三角”五大机场定期召开高峰会,\xa0就航班备降及紧急支援服务签署合作意向书;\xa0“大珠三角”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xa0港、珠、澳大桥建设;\xa0港、深、穗城际轨道合作计划;\xa0“大珠三角”客运“公交化”等。

珠江流域水治理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大珠三角”\xa0各城市政府首脑挂帅、政府职能部门落实,\xa0珠江综合整治联席会议2002\xa0年专门召开综合整治珠江会议,\xa0省长与沿江各地级市特别是“大珠三角”城市的市长签订珠江综合整治责任书;\xa0制定了《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大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由广东省政府牵头、粤、港、澳三方政府参与、国家建设部联合组成明确协调区内的方向,\xa0形成“大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的“一脊三带”外向辐射、“三圈五轴”内部整合的总体发展格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湖南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湖南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湖南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湘政办函[2004]165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湖南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4]16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促进对外开放,加快湖南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湖南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既体现了粤港澳释放经济能量和扩大经济腹地的内在要求,也反映了泛珠三角区域内其他成员接受经济辐射的强烈愿望。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抓住机遇,全面谋划,主动融入。

对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事宜,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主动抓,对珠洽会签约项目要有专人负责,抓好落实。

承担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的部门要有专门的工作班子和专项经费,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成立以周伯华同志为组长,于幼军、贺同新同志为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湖南省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贯彻《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项,协调推进区域合作;制定我省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与中央有关部委及“9+2”政府相互间的协商衔接,组织开展区域合作相关政策调研,不断完善我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机制;组织参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和泛珠三角经贸合作洽谈会;提出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大项目计划,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制订合作协议和执行方案,并负责推动实施;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招商引资活动,并负责签约项目的监督落实;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负责对各级各部门有关工作的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进行考核。

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完整版)

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完整版)

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下面就跟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以下称内地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统称9+2各方),拥有全国约五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口和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济总量,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在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在9+2各方共同努力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域逐步拓展,合作机制日益健全,合作水平不断提高。

新形势下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利于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统筹东中西协调联动发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更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提高全方位开放合作水平;有利于深化内地与港澳更紧密合作,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主题,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合作发展机制,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体系,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和跨省区重大合作平台建设,促进内地九省区一体化发展,深化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构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泛珠三角区域。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统筹推进。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规划引领,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统筹推进基础设施、产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合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闽政〔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福建与泛珠三角区域兄弟省区的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我省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成员,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主题,围绕泛珠三角区域的战略定位,进一步完善合作发展机制,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全方位开放合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一)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

积极推动海峡西岸城市群建设,推进城市群内部城际铁路、公路等交通网络、信息网络的连接和产业分工协作,强化福州、厦漳泉大都市区自身内在联系和功能互补,加快同城化步伐,建设引领全省城镇化发展和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高地。

会同广东、江西等邻省建立省际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深化闽粤、闽赣省际边界地区合作,推动空间布局协调、时序安排同步。

认真实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注重陆海统筹,深入推进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建设,发展特色鲜明的湾区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海洋渔业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二)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

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对接“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加强与泛珠兄弟省区的产业协作,推进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合作,加快提升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装备三大主导产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层次,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和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加速发展互联网经济,着力打造大数据重点产业园区和中国福建VR产业基地,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组织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实施工业强基、“机器换工”、质量品牌提升、工业互联网创新试点等行动,改造提升现有制造业集聚区;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重点,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形成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产业集群。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实施方案.

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实施方案.

泛珠三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探索建立泛珠三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加快区域“一盘棋”进程,促进广东、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重庆、四川、云南等11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生工作水平提升,为全国“一盘棋”提供带动和示范,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按照“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的原则,以区域信息互通为支撑,推进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体制创新,共同探索建立双向互动、合作共赢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协作。

签署泛珠三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多边协作协议,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区域协作制度和措施,并在各省(区、市实现省内“一盘棋”的基础上,建立起以信息互通为基础、以便民维权为先导、以依法行政为准则、以协同互动为重点、以层级监管为保障的区域协作模式,到2010年底泛珠三角基本形成区域“一盘棋”格局。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推进泛珠三角流动人口信息网络互动协作,实现区域内信息快速互通。

1.提高区域内各省(区、市的省内“一盘棋”信息化应用水平。

继续加快各省(区、市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2010年底各省(区、市基本完成建立省级集中的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

继续强化各省(区、市的省内统筹、委内统筹、部门统筹,提升省内“一盘棋”信息化应用水平,为促进泛珠三角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提供扎实的工作基础和可靠的机制载体。

2.加强省际间的网络互动协作。

立足人口计生网络,在泛珠三角区域内普遍建立全员流动人口监测体系,实现经常化监测。

充分利用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和各省(区、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各省(区、市开放的信息对接,实现基层便捷、准确利用对方数据库核实情况,逐步实现信息实时变动、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省际间快捷、有效的信息交流。

全市全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全市全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全市全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X办发﹝X﹞138号)精神,现就我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如下:一、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一)优化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格局。

积极对接毗邻市先进城区发展规划,全力推进与X市锦江区、高新区区域协同发展,加快推进X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

加强与长江沿岸中心城市、“X协区”及XXX市(州)合作与发展峰会成员的沟通协调,深化项目对接和发展互动,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参与单位:区级相关部门(二)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

深化地企协作,服务X钢发展。

支持X钢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以优质产品和服务,大力拓展泛珠三角区域市场。

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机械制造行业知名企业的联系,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相关企业到X 区实施矿山机械、节能环保装备生产等机械制造项目,大力发展先进钢铁制造产业。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参与单位:区科知局、区投促局改革服务业发展体制,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康养+”产业与泛珠三角区域城市合作共融。

利用各类招商平台,加强企业对外交流合作,重点依托在建或已建成商业综合体,承接高端服务业和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转移。

推进节庆会展活动向外融合发展。

参与各类市场拓展活动,扩大企业对外销售市场。

适时启动特色电商平台建设,推进城市创新综合体项目建设,完善钒钛交易中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功能,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制造业、特色农业、康养旅游等产业对外发展。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文体广新局、区科知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和农水局、区卫计局、X区质监分局、区旅游局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深化我区与区域科研院所合作,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探索启动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

围绕都市现代农业和“康养+农业”与泛珠三角区域开展产业合作。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法律依据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法律依据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法律依据前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Pan-Pearl River Delta Regional Cooperation,又称“泛珠”,简称“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南部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沿珠江流域形成的区域合作框架。

相比较于过去的区域协调,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在涵盖面和深度方面都有了很大提升。

其中,法律是泛珠合作的重要依据,本文将介绍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是泛珠合作的最高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中国的政治制度、国家组织、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为泛珠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国务院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务院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入推进粤港澳合作的指导意见》、《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这些文件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3. 泛珠三角合作机制的协议和条例泛珠三角合作机制主要是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共同组成的合作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协议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合作推进办公室条例 - 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发展协调小组条例这些协议和条例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机制运行和合作事宜提供了法律保障。

4. 国际条约、协议和公约中国签署的与泛珠三角地区相关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公约,比如《关于协定关税和贸易与知识产权的特别协议》、《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协定》等,也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参考。

总结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一个区域内、跨国家的合作机制。

法律是泛珠合作的重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泛珠三角合作机制的协议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协议和公约等。

这些法律文件为泛珠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文件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文件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X〕18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文件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84号)精神,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提高我州全方位开放合作水平,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X 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五大战略定位(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全国经济发展重要引擎、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核心区、“一带一路”建设重要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区),结合省对我州的新定位、新要求,以互联互通、产业发展、对外开放、生态环保、改革创新、统一市场建设、社会事业合作为重点,积极配合省全方位高水平深化与“9+2”各方的合作。

充分发挥我州通道、资源、区位优势和作用,统筹对内对外开放,在泛珠三角区域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南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互动交流中主动作为,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各方共同构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泛珠三角区域,着力打造我州对外开放新高地,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X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主动融入、服务全局。

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和省发展战略,立足区位、资源、开放优势,统筹主动融入推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国家战略,着力畅通通道、搭建平台、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努力将X建设成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支点,拓展发展空间。

改革引领、创新驱动。

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倒逼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借助区域可借鉴、可复制的改革开放制度创新成果,增强改革动力;坚持科技创新,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创新优势,强化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将优势科技资源和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转方式调结构的强大动力,推动科技进入X,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承接产业转移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承接产业转移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承接产业转移的意见(川府函[2005]140号2005年8月9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启动以来,“9+2”各方优势互补,促进了更大领域、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的产业分工和协作。

为更大程度地整合泛珠三角区域各方在资本、服务、资源、市场、产业、科技开发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促进“9+2”各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泛珠三角区域产业转移的现状及趋势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四川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及生态建设得到极大改善,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的水电能源、机械冶金、电子、食品、医药及旅游等相关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

尤其是近年来广东、福建、香港等泛珠三角沿海发达地区相关产业加快向我省转移。

这些资源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进入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扩大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增强了入川企业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力,实现了互惠双赢。

我省大批重点企业借助珠三角的资本、管理和区位等优势加快外向型发展,进一步增强了珠三角相关产业的活力和实力。

据统计,近年来广东、福建等泛珠三角合作区域在川投资持续增长。

香港已成为我省最大的外资来源地,其中,约2/3的港资集中投向制造业领域。

澳门与欧盟及葡语国家有着传统的紧密关系,是我省制造业及其相关产业进入欧盟的重要渠道。

随着泛珠三角“9+2”区域合作的推进,珠三角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出现新的趋势。

投资主体由国有企业为主逐渐演变成以民营资本、外资为主;投资领域正逐步由电站、矿产、皮革、化工等资源密集型产业向电子、物流、旅游、服务等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扩展。

充分利用泛珠三角“9+2”区域合作正在逐步形成的良好构架和平台,加强与“9+2”各方的合作,促进产业转移,对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进四川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泛珠三角区域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加快产业转移,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突出我省的资源和产业基础特色,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更大程度地整合泛珠三角区域各方在资本、服务、资源、市场、产业、科技开发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促进制造业及其相关产业的互动和融合,在泛珠三角区域产业体系中形成我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产业结构,促进四川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1月4日深府[2005]1号)《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2004年6月1日至3日,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在粤港澳召开,泛珠三角区域各行政首长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9+2”合作协议),确定了自愿参与、市场主导、开放公平、优势互补和互利双赢五大原则,共同开展基础设施、产业与投资、商务与贸易、旅游、农业、劳务、科教文化、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十大领域合作,并建立了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和部门衔接落实制度三大合作协调机制。

为全面落实“9+2”合作协议、深港“1+8”合作协议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加快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意义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9+2”)。

“9+2”覆盖三个处于不同发展梯级上的地区,经济互补性强,具有产业合作的广阔前景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巨大空间。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国际化城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一)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全面落实国家统筹区域发展的实际举措。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发展战略。

工作方案:X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X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

X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促进我省与泛珠三角区域更紧密合作和共同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十九大,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主题,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把X打造成为泛珠区域创新改革示范区、智能制造引领区、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区和内陆开放合作高地,共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泛珠三角区域。

(二)工作目标。

每年推进落实3-5项跨省区合作重点项目、重大平台或重要政策,力争在基础设施、创新发展、产业协作、劳务协作、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合作取得突破。

到2020年,全省涉及泛珠区域的出省通道增加到20条,建成3-5个跨省区合作示范区,口岸通关、信息融合、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市场体系、社会事业、生态文明等领域合作机制逐步完善,区域发展融合度不断提高。

二、重点任务(三)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1、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铁路方面,加快黔张常、长益常城际铁路、蒙华铁路岳吉段建设,积极推进兴永郴赣铁路、常岳九铁路、渝长厦快速铁路长赣段、湘桂铁路衡阳至柳州段既有线扩能改造、焦柳线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洛湛铁路永州至玉林段扩能等项目前期工作。

(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公路方面,加快推进炎陵至汝城(汝城至湘粤省界段)、临武至毛吉岭、芷江至铜仁、靖州至黎平、龙门至平江、黄沙至莽山等高速公路建设,加强与周边省区国省及县乡道路连通连接,打通出省通道及断头路,完善区域路网结构。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水运方面,加强与贵州省在沅水高等级航道建设方面合作,打通西南水运大通道;加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衔接合作,稳步推进湘桂运河前期研究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等参与)。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文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文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文导言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利于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实现东、中、西部经济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港澳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有利于“9+2”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和亚太区域合作的发展。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做好泛珠三角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以及“9+2”政府部门间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特制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

一、基础与条件1、以新技术革命为内在动力的经济全球化,推动着世界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际投资与贸易的不断增长。

当今世界,新技术广泛应用,新产品日新月异,生产方式、交换方式、消费方式,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新技术革命正在推动全球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移,导致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推动了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的合作不断加强,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进程。

在这种国际经济背景下,地缘相邻、人文相近、利益相关的区域合作方兴未艾,成为区域内各成员参与全球化、提升竞争力、实现共同发展的现实选择。

世界经济发展的这两种趋势的相互作用,成为我们抓住机遇和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共同选择。

2、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中国区域经济将出现东、中、西互动发展的新格局。

沿海发达地区加快发展,西部开发稳步推进,中部正在崛起,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合作日益深化,中国区域经济格局重组、互动和一体化发展的态势日益明显。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湾区域的经济整合步伐较快,中国三大经济圈形成和发展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进和落实“两个大局”和“五个统筹”的发展战略,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反映了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内在要求。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法律依据(doc 16页)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法律依据(doc 16页)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法律依据(doc 16页)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自WTO成立以来,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为基本内容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如雨后春笋,“区域一体化(reginalintegration)”一词可能是国际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最为“炙热”的话语之一。

区域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另一种表现形态。

欧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政府间国际制度安排的体现,中国-东盟到2010年实现自由贸易区(10+1)也是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或CEPA)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决定在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与香港作为单独关税区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

此后不久,内地与澳门也达成类似的《安排》。

《安排》在为振兴香港和澳门经济、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在经贸领域深层融合提供新契机的同时,也开创在WTO框架下建立“一国四席”的区域贸易协定之先河,这无疑是个创举。

而之后的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政府加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推动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即“9+2”)则是中国在WTO框架下推动CEPA协议的具体实施。

然而,在实践中,对“9+2”区域合作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的存在有认识上的模糊和分歧,如果不予以澄清势必会影响到“9+2”区域合作的进一步实施。

本文将以国际贸易法律制度(WTO为代表)、区域贸易安排及CEPA协议为背景来探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9+2”)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全面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2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四川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现就我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一)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

建立毗邻省区间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深化与云南、贵州等省区区域合作,共同争取将赤水河区域规划列入国家级区域规划,推动空间布局协调、时序安排同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

完善区域制造业创新体系和产业协作体系,改造提升现有制造业集聚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将泛珠三角区域打造成为“中国制造2025”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改革服务业发展体制,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加快推进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牵头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人行成都分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现代农业示范区,健全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经营机制,打造生态农业产业带。

牵头单位:农业厅19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2期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三)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承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2005]4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28【实施日期】200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0月28日关于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的意见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去年九月,泛珠三角九个省会城市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合作协议》,标志着泛珠三角省会城市的合作正式启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府[2004)129号),现就推进我市与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推进泛珠三角省会城市合作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省会城市是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的合作与发展,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区域的工业化进程;有利于加快各城市的信息化步伐,以信息化促进现代化;有利于推进各地互动,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有利于强化中心城市的聚集与辐射作用,带动区域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一年多来,泛珠三角区域各省会城市密切协作,频繁交流,积极推进和落实《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合作协议》,合作与发展呈现良好势头。

广州是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合作的倡导者,在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的合作与发展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合作与发展的重大意义,增强合作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把加快自身发展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筹划,主动工作,抓好落实,不断拓展合作与发展领域,努力提升合作与发展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粤府[2004]129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府[2004]1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泛珠三角九省(区)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共同努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全面推进并取得丰硕成果。

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和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从构想进入了全面启动和实施阶段。

为加快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进程,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中央领导关于做好后续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落实《框架协议》的重要意义《框架协议》是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落实《框架协议》所涉及的10个领域的合作,有利于拓展港澳的发展空间,加快港澳经济结构转型,更好地发挥港澳作为现代服务业中心与贸易平台的作用,促进港澳的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区域内各省区加强与港澳的合作,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大范围地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发挥广东作为华南地区中心、中南地区对外门户和大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区位作用,充分利用CEPA实施和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有利时机,增创广东“外联香港澳门,沟通东中西部”的地缘新优势,对广东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继续当好排头兵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做好论坛的后续工作,加快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落实《框架协议》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切实做好落实《框架协议》的各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6]16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9.28【实施日期】2006.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已经第三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为全面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共同推进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和繁荣发展,泛珠三角区域的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9+2”)各方,经协商制定《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

一、合作宗旨和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9+2”各方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坚持区域旅游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按照优势互补、互为市场、求同存异、多方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特点,共同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形成资源共享、市场共拓、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使泛珠三角区域旅游业得到快速、稳定、和谐发展,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交流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同时,根据“一国两。

【热门下载】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

【热门下载】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以下称内地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统称9+2各方),拥有全国约五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口和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济总量,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在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在9+2各方共同努力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域逐步拓展,合作机制日益健全,合作水平不断提高。

新形势下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利于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统筹东中西协调联动发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更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提高全方位开放合作水平;有利于深化内地与港澳更紧密合作,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为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主题,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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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商务贸易、旅游、农业、劳务、科技文化、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及卫生防疫等诸多领域。泛珠内部次区域政
策文件共 1 7 份 ,1 + X 政策文件约 6 _ 份。


国家层面政策文件 ( 共4 份)
2 0 0 3 : 《 广东省与江西省关于省际公路规划与建设的备忘录》
2 0 0 3 :《 广东省与湖南省关 于省际公路规划与建设的备忘录》
2 0 0 5 :《 福建省与广东省 《 省 ( 市)际旅游合作协议书》 2 0 0 5 :《 两广九市关于打造无障碍旅游区的合作守则》 2 0 0 5 :《 两广六市旅游 协作协议书》
2 、基础设施 ( 共8 份)
2 0 0 6 :《 泛珠三角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合作专项规划纲要》 2 0 0 6 : 《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纲要》 2 0 0 5 :《 泛珠三角经济圈九省区暨重庆市道路运输一体化合 作发展 2 0 0 3 年议定书》
2 0 0 3 :《 广 东省 与广西壮族 自治区关于省际公路规划与建设 的备忘录》
议》
5 、旅游 ( 共l 1 份)
2 0 0 9 :《 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框架协议》
2 0 0 6 :《 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
2 0 0 6 :《 进 一步加强泛珠三角九省 区旅游市场 合作与交流协
议》
2 0 0 5 :《 共建泛珠三角区域教育信息平台合作协议》
2 0 4 :《 0 内地与澳 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2 0 0 5 :《 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 2 0 0 5 :《 泛珠三角区域房地产业合作备忘录》 2 0 0 5 :《 泛珠三角区域渔业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二、泛珠 ( 9 + 2 )层面政策文件 ( 共1 4 5 份)
1 、总体层面 ( 共7 份)
2 0 1 5 :《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质量合作共 同宣言 》
2 0 0 4 :《 泛珠三角城市投 资促进机构合作宣言》 2 0 0 5 :《 穗港关于联合投资推广 的合作协议》 2 0 0 5 :《 推进 闽粤赣十三市区域经济合作行动纲领》
4 、商务贸易 ( 共1 4 份)
2 0 1 6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规 划纲要》
3 、产业投资 ( 共7 份)
2 0 0 9 :《 关于推进泛珠三角 内地区域产业转移和合作 的指导
意见》( 试行 )
2 0 1 6 :《 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
2 0 0 4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的安排》
2 0 0 4年至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 已逾 1 2年 ,经过 9 + 2各方的共 同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政府层面推动的各领域 合作取
得了重要进 展,总体来看 ,总共出台政策文件 1 8 0份,其中,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 4份;泛珠 ( 9 + 2 )层面政策文件共 1 4 5 份 ,涉及
2 0 1 2 :《 泛珠三角 区域工商行政 管理局服务区域经济合作 发 展的工作意见》
2 0 0 6 :《 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
2 0 1 4 : 《 泛珠三角区域深化合作共 同宣言 ( 2 0 1 5 年一 2 0 2 5 年) 》
2 0 0 7 :《 关于务实推进泛珠三 角区域合作专项规划 实施 的工
2 0 0 4 :《 泛珠三角 区域软件行业协会合作倡议书》
2 0 0 5 :《 两广九市区域旅游合作框架协议 》 2 0 0 5 :《 黔粤旅游合作协议》 2 0 0 5 : 《 广东省与湖南省关于开展旅游交流与合作的协议书》 2 0 0 5 :《 闽粤赣十三市旅游交流与合作协议书 》
村建设合作协议》 2 0 0 6 :《 关于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的工作方案》 2 0 0 6 :《 关于促进企业合作发展 的工作方案》 2 0 0 6 :《 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 的工作方案》
2 0 0 6 :《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合作 的工作方案》
2 0 0 6 :《 关于加 强信息交流的工作方案》 2 0 0 5 ;《 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商会 合作 的协议》 2 0 0 5 :《 泛珠三角区域商会合作框架协议》 2 0 0 5 :《 泛珠三 角区域外经贸合作备忘录》 2 0 0 5 :《 首届 “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 ” 备忘录》 2 0 0 4 :《 泛珠三 角区域商会信息交流协议》 2 0 0 4 :《 四川省商务厅与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关于进一步促 进双方经贸合作备忘录》
2 0 0 3 : 《 广东省与福建 省关于省际公路规划与建设的备忘录》 2 0 0 3 : 《 广东省与海南 省关于省际公路规划与建设的备忘录》
2 0 0 4 :《 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

新经济
2 0 1 6年 1 2月 ( 中) 2 0 0 6 :《 泛珠三角区域农村信息化合作意 向书》 2 0 0 5 :《 泛珠三角区域无线 电管理合作框架》 2 0 0 5 :《 泛珠三角区域 L i n u x软件产业共同推进合作框架协
作意见》
2 0 0 7 :《 关于区域合作组织间开展工作交流与合作的协议》 2 0 0 7 :《 关于进 一步加强泛珠三角 区域市场环境建设工作的 实施意见》 2 0 0 6 :《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 ( 2 0 0 6 — 2 0 2 0 年) 》 2 0 0 4 :《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第十一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专栏之三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文件汇编
【 本刊讯l第十一届泛珠三角区 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今年 8 月下旬 在广州成功举办.三个多月来,进一步深化泛珠三 角区域合作与发展问题引起了 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本刊编辑部编发 泛珠三角区 域合作政策文件汇编》, 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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