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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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用具洗消管理制度

餐用具洗消管理制度

餐用具洗消管理制度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二、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

餐饮具、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三、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分开。

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设置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的专用消毒水池。

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如不锈钢、陶瓷等)制成,不易积垢,易于清洁,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餐饮具、用具清洗必须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设有带盖的废弃物盛放桶。

五、餐饮具、用具宜采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因材料、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六、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

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

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餐饮具感官指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物理消毒(包括蒸气等热消毒):食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化学(药物)消毒:食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八、宜沥干、烘干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

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应更换手套。

手套宜用颜色区分。

九、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食(饮)具、用具应分开存放。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消毒管理办法(1992)-卫生部令第22号

消毒管理办法(1992)-卫生部令第22号

消毒管理办法(1992)正文:---------------------------------------------------------------------------------------------------------------------------------------------------- 消毒管理办法(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令第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食品工用具消毒管理制度

食品工用具消毒管理制度

食品工用具消毒管理制度1.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工用具在使用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消毒,以保证食品安全和顾客健康。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加工和食品服务的场所,包括餐饮企业、食品加工厂等。

3.基本要求3.1 所有食品工用具必须在使用前进行严格的清洗和消毒处理。

3.2 清洗过程中应使用适量的洗涤剂和热水,彻底清除食品残留物和污垢。

3.3 消毒处理应使用食品安全可靠的消毒剂,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3.4 食品工用具消毒的时间和温度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操作流程4.1 清洗:将食品工用具放入洗涤槽中,使用洗涤剂和热水进行清洗,使用刷子等工具清除顽固污垢。

4.2 漂洗:将已清洗的食品工用具用清水进行充分漂洗,确保洗涤剂和污垢完全清除。

4.3 消毒:将已漂洗的食品工用具放入消毒槽中,使用合适的消毒剂按规定的时间和温度进行消毒处理。

4.4 沥干:将已消毒的食品工用具取出,放置在通风处晾干,避免细菌繁殖。

4.5 存放:将已干燥的食品工用具妥善存放,避免重叠和接触其他污染物。

5.监督与检查5.1 餐饮企业和食品加工厂应建立食品工用具消毒管理台账,并定期开展自查和检查。

5.2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定期进行第三方的食品工用具消毒管理审核。

5.3 每次消毒应记录消毒时间、温度和消毒剂的使用量等信息,并保存备查。

6.培训与宣传6.1 对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服务的员工进行食品工用具消毒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消毒工作的理解和操作技能。

6.2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7.处罚与奖励7.1 发现违反食品工用具消毒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责。

7.2 对符合要求的餐饮企业和食品加工厂,可予以适当的奖励和认定。

8.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订立、修改和废止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公告于餐饮企业和食品加工厂等场所。

注:本制度的具体操作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实用文档】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GB14930.294

【实用文档】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GB14930.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4930.2-94Hygienic standards for detergent and disinfectionfor food tools and installations━━━━━━━━━━━━━━━━━━━━━━━━━━━━━━━━━━━━━━━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工具、设备洗涤消毒剂的卫生要求和杀灭细菌、肝炎病毒的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蔬菜、水果、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消毒剂、洗涤消毒剂。

2 引用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 5009.6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9986 餐具洗涤剂试验方法GB 14930.1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3 术语3.1 洗涤消毒剂:指兼有洗涤和消毒作用的制剂。

3.2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4 感官指标产品无杂质、无异味。

液体产品不分层,无悬浮或沉淀。

颗粒及粉状产品不结块。

5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表1。

表1━━━━━━━━━━━━━━━━━━━━━┳━━━━━━━━━━━━━━━项目┃ 指标━━━━━━━━━━━━━━━━━━━━━╋━━━━━━━━━━━━━━━含磷酸盐≤┃ 5砷(以As计),mg/kg 不含磷酸盐≤┃ 3━━━━━━━━━━━━━━━━━━━━━╋━━━━━━━━━━━━━━━重金属(以Pb计),mg/kg ≤┃30━━━━━━━━━━━━━━━━━━━━━╋━━━━━━━━━━━━━━━色素┃按GB 2760规定荧光增白剂┃不得检出━━━━━━━━━━━━━━━━━━━━━┻━━━━━━━━━━━━━━━6 微生物灭活指标微生物灭活指标见表2。

餐饮用具卫生消毒制度范文

餐饮用具卫生消毒制度范文

餐饮用具卫生消毒制度范文餐饮用具卫生消毒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在餐饮行业中,建立科学合理的卫生消毒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将就餐饮用具卫生消毒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消毒设备和器具的准备:1. 确保消毒设备和器具的完好无损,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其正常工作。

2. 配备适量的专用消毒剂和化学试剂,确保消毒工作的进行。

3. 准备干净的消毒纸巾、棉球等辅助工具,方便进行消毒操作。

二、餐具、厨具的预处理:1. 对于新进购的餐具和厨具,首先要进行清洗,去除表面的灰尘和油污。

2. 使用清洗剂和温水进行清洗,充分冲洗,确保餐具和厨具的表面干净。

3. 将清洗后的餐具和厨具放入专用的消毒设备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温度进行预处理。

三、消毒操作程序:1. 准备好洗涤消毒剂和清洗用具,进行最后的冲洗工作,确保餐具和厨具表面洁净。

2. 餐具和厨具分别放入专用消毒设备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温度进行消毒操作。

3. 在消毒过程中,可以使用专用消毒纸巾或棉球对餐具和厨具进行局部消毒,特别是一些难以清洗的地方。

4. 消毒完毕后,及时清洗消毒设备和器具,防止细菌和病菌的滋生和传播。

四、消毒剂和试剂的储存和使用:1. 消毒剂和试剂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地方,远离火源和日光直射。

2. 在使用消毒剂和试剂时,应根据厂家的说明进行配比和使用方式,确保消毒效果最大化。

3. 使用完毕后,及时将空瓶或用完的消毒剂和试剂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五、消毒记录和监测:1. 建立餐饮用具卫生消毒记录,记录每次消毒的具体时间、温度、消毒剂的使用量等信息。

2. 对于使用同一批次消毒剂和试剂进行消毒的情况,要进行抽样监测,确保消毒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3. 对于有问题的餐饮用具和厨具,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六、员工培训和巡检工作:1. 员工应接受相关消毒操作培训,了解消毒剂和试剂的正确使用方法,掌握卫生消毒流程。

2. 定期进行卫生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餐饮环境的整洁和用具的清洁消毒。

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

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

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清洗、消毒与保洁制度,明确清洗消毒的对象、方法、频率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1、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清洗、消毒、保洁专用设备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2、清洗消毒设施的设置应能满足如下基本操作步骤:
(1)清洗步骤:去除食物残渣、洗涤剂刷洗、清水冲洗。

(2)消毒步骤:
①热力消毒步骤:在清洗的基础上使用设备设施加热消毒。

②化学消毒步骤:在清洗的基础上,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清水洗除残留消毒液。

3、自动制售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为可拆卸或其他便于清洁的形式。

4、清洁工具和用品(如拖布、抹布等)的水池应专用,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和其他食品接触表面,或明显低于相邻设备设施。

5、各类食品工用具、设施和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去除食物残渣和油污,接触即食食品的,清洗后还应消毒,并保洁贮存。

非接触即食食品的应适时消毒。

6消毒后的工用具应存放于专用保洁设施内,标识明显。

7、食品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应依据是否接触即食食品分别清洗、消毒,可分别设置专用水池,或按照接触即食食品、非接触即食食品的次序清洁消毒。

8、采用化学消毒的应按照消毒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配制和使用。

9、清洗消毒操作过程不得污染食品和其他物品。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餐具消毒卫生管理规范

餐具消毒卫生管理规范

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规范
一、消毒方法与卫生要求
餐(饮)具宜用煮沸、蒸汽、红外线等物理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可采用化学方法消毒。

1、物理方法: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

煮沸、蒸汽
消毒保持100℃作用10分钟;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作用15—20分钟。

2、化学方法: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如含氯制剂,
一般使用含有效氯250㎎/L的浓度,食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二、洗涤剂、消毒剂、消毒设备卫生管理
1、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消毒设备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2、使用洗涤剂应用正规厂家产品,消毒剂应索取卫生许
可证、许可批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证件,严格按使用说明使用,严禁使用散装、无证、过期产品。

三、餐(饮)具消毒程序
1、餐(饮)具热力消毒一般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
程序进行。

2、餐(饮)具化学消毒,消毒后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清
除残留的药物,一般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程序进行。

四、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
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2、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密闭防尘的餐具保洁
柜内。

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目录1、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2、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4、库房管理制度5、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6、粗加工间管理制度7、烹调加工管理制度8、面食制作管理制度9、配餐管理制度10、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1、餐厅卫生管理制度12、卫生检查管理制度13、食堂管理员职责14、保管员职责15、炊事员岗位职责16、面点师职责17、解切工岗位职责18、洗碗工岗位职责19、物品验收制度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一、洗刷餐具、用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混用。

二、洗刷餐具、用具应严格执行洗、刷、冲、消毒“四过关”。

三、洗涤、消毒餐具、用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用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

五、餐具、用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六、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明确时间和责任人。

高新博才寄宿学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一、为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均应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三、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产品批号、检验项目及结果、检验日期等内容,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四、索取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应妥善保管备查。

五、发现采购物品与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不符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使用。

六、需要索证的食品及其原料的范围和种类:1、粮油及其制品;2、乳及其制品;3、定型包装的肉类、水产、蛋类及其制品;4、饮品饮料(包括定型包装饮用水),冷饮及冷藏食品;5、原制品;6、酱腌菜类;7、调味品;8、食品添加剂;9、省级行政部门认为应该索证的其他食品及原料。

高新博才寄宿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全体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要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当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和设备,以及餐用具专用保洁设施。

2.清洗消毒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3.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志标明其用途。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5.餐用具保洁设施应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7.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8.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9.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消毒管理办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消毒管理办法(2016)正文:----------------------------------------------------------------------------------------------------------------------------------------------------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

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

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餐(用)具洗涤、消毒工作的管理,确保餐(用)具的清洁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餐(用)具洗涤、消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餐(用)具洗涤、消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餐(用)具洗涤、消毒工作小组,负责餐(用)具洗涤、消毒的具体实施。

三、洗涤、消毒设施1. 设立独立的餐(用)具洗涤、消毒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

2. 洗涤、消毒间应保持清洁、通风,地面应铺设防滑、防渗漏的瓷砖。

3. 配备洗涤、消毒所需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洗涤池、消毒池、保洁柜等。

4. 配备洗涤、消毒所需的化学制剂,包括洗涤剂、消毒剂等。

四、洗涤、消毒程序1. 每餐收回的餐(用)具,立即进行清洗。

2. 清洗后的餐(用)具进行消毒。

3. 消毒后的餐(用)具进行保洁,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4.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工序合理,按一刮二洗三消四冲五保洁”的顺序操作。

5. 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餐(用)具的清洁卫生。

五、消毒方法1. 采用煮沸或蒸汽消毒。

煮沸消毒温度必须达到100℃,消毒时间应在3分钟以上。

蒸汽消毒温度达95℃以上,时间不少于15分钟。

2. 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清洗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六、保洁管理1. 盛放已消毒餐(用)具的保洁柜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要分开存放。

2. 清洗餐(用)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用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拖布。

3. 清洗消毒结束,要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保持室内环境、设备清洁。

七、监督检查1. 餐(用)具洗涤、消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餐(用)具洗涤、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流水线、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流水线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设施、设备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规定

设施、设备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规定

1.目的为规范设施、设备及工用具清洗消毒的管理,保持食品与设备工用具接触面的清洁度,防止污染食品。

2.适用范围与食品接触的设施、设备及工用具的清洗和消毒。

3.职责3.1生产操作人员负责设施、设备、工用具、生产场地的清洁和消毒。

3.2卫生监督员负责对清洁和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4清洗、消毒要求:4.1连续生产时:1)自动麻花机●将压面油缸后退,让开装面口;清理麻花滑槽内碎面,收集压面片和面筒内余面至干净并用生活饮用水探试干净;●将面筒、小面筒、行星齿轮,压面片等处的面清理至干净并用生活饮用水探试干净,●将机对收集油箱盖上,输送带,裁条器等各自碎面清理干净并用生活饮用水探试干净。

●将麻花溜槽探试干净。

●取出压面模具片,将其清理至干净泡入油或清水中,以保证第二天正常使用。

2)除自动麻花机以外的其他设施设备●生产前、后,应对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及工用具清洗至干净;●生产结束应对车间地面进行清扫或冲洗至干净。

●生产一周必须对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及工用具进行消毒。

4.2断续生产时(停产):1)夏天停产2天,重新开始生产前,应对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及工用具清洗和消毒;1)冬天停产3天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生产前应对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及工用具清洗和消毒;2)新设备、设施、工用具初次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和消毒;3)旧设备维修后,应对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4.3其他要求:1)每月底应对设备、设施、工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2)每月底应对车间门、窗、玻璃等清洁。

3)每季度未应对厂房周边环境和库房进行全面清扫、消毒;4)每季度未应对照明灯、紫外线灯、灭蚊灯除尘,采用抹布擦净灰尘;5)个人工作服、帽、鞋、靴要不定期清洗和消毒;6)空调器、排风扇应每年应清洗一次。

7)自动麻花机每24个月应当更换一次液压油;每周定期检查四根输送带,松紧程度是否合适;每周对面桶上面大轴承加黄油一次。

注:设施包括:洗手盆、更衣室衣柜、鞋架、水槽、浸脚池、操作台等4.5其他清洁、消毒时机1)当发现或怀疑设备/器具不洁时,必须进行重新清洗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1.按安全卫生的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正确安装和使用设备。

2.用于加工、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工具和生产用管道等应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开工前再清洗一次。

3.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按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消毒,消毒后要彻底清洗。

4.冰箱、冰柜的内部每周清洗一次,清洁后按卫生规范的规定消毒,冰箱、冰柜、生产台、出炉车、工具具架的表面每天清洁,按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消毒。

5.生产加工所使用的工器具,使用前后必须用表面活性剂或2%的碱水去油去污,然后按卫生规范的规定消毒,消毒后的工器具应放入消毒过的容器中保存备用。

6.小型的工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应摆放于已消毒的瓷盘中,不得随意乱放。

7.车间使用的抹布应选用吸水性好,不易脱毛丝的材料缝制,抹布使用前后应先洗涤去污再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抹布应放在已消毒的容器中保存备用,清洁球不宜选用钢丝材料。

8.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生活饮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9.用于加工产品的设备及场所不得做其它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10.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设有防蝇、防鼠设施,设有纱门、纱窗,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设有金属隔栅。

卫生制度1.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卫生法》,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处。

2.生产企业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孳生有害昆虫的场所,卫生区采用“四定”办法,即: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3.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验收登记制度,严把采购关,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向供货索取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购货发票,禁止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入库时必须有验收登记纪录,食品贮存应做到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先入先出,定期检验,及时清理;食品仓库内应防鼠、防潮,严禁存放亚硝酸盐及杀虫剂等有害有毒物质和其它非食品物品(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05【实施日期】1985.08.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1985年8月5日卫生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以下简称洗消剂)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和食用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洗涤剂系为清除食品用工具、设备(详见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上各种有机无机污染和有害物质而使用的清洗剂。

消毒剂指为杀灭食品用工具、设备上微生物而使用的杀菌剂。

洗涤消毒剂指兼有洗涤和消毒作用的混合物。

第三条饮食企业所使用的餐具无法进行煮沸消毒或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方可用洗消剂进行洗涤和消毒。

第四条生产洗消剂的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审批,经初审同意后,在国家尚未批准前,可在当地试产试销,并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备案;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初审后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定,由卫生部批准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后,正式生产销售。

第五条申请审批时必需将品名、原料规格、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消毒效果、毒理学等卫生学评价以及产品样品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查。

属于技术保密的应注明,卫生监督部门要负责保密,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条洗消剂的卫生学评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第七条国外生产的洗消剂在我国销售使用时,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产品不得进口。

第八条已批准使用的食品用洗消剂,生产者必须有定型产品方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登记,经对生产设备、条件及是否符合标准等进行审查同意,发卫生许可证后才可生产。

如果配方、剂型有改变时需要重新登记,登记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期限可办理延长或重新登记手续。

安全管理制度之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之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

2023-10-28•制度总则•餐用具洗涤管理•餐用具消毒管理•监督与考核•相关文件与附件目录01制度总则确保餐用具的卫生质量,预防食品污染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食堂、餐厅、快餐店、食品加工厂等餐饮企业。

目的与适用范围餐饮企业负责人对餐用具的洗涤消毒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餐饮企业应设立专兼职的洗涤消毒人员,负责餐用具的洗涤和消毒工作。

责任部门与人员遵循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遵循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建立健全的洗涤消毒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餐用具的洗涤和消毒质量,确保餐用具的安全卫生。

制度遵循原则02餐用具洗涤管理按照材质和用途对餐用具进行分类,如金属类、塑料类、陶瓷类等。

在餐用具上贴上标识,包括名称、材质、使用范围等信息,便于管理和使用。

餐用具分类与标识洗涤设备与工具配备专门的洗涤设备,如洗碗机、手工清洗池等,以及相应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确保洗涤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03对于难以清洗的污渍和残留物,应使用专门的清洗工具和方法进行处理。

洗涤程序与要求01根据餐用具的材质和使用范围,制定相应的洗涤程序和要求。

02餐用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程序,确保无残留物和细菌滋生。

03餐用具消毒管理使用洗碗机进行餐具的清洗和消毒,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定期检查清洗剂和消毒剂的余量。

洗碗机消毒柜洗涤剂和消毒剂餐具清洗后放入消毒柜进行高温或紫外线消毒,确保消毒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确保化学残留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03消毒设备与物品0201消毒方法与程序手工清洗与消毒使用手工方式清洗餐具,先用水冲洗,再用洗涤剂擦拭,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后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

洗碗机清洗与消毒将餐具放入洗碗机,加入适量的洗涤剂和消毒剂,选择合适的清洗和消毒程序,确保清洗和消毒效果。

每天对所有使用的餐具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消毒频次与记录每日一次对洗碗机和消毒柜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设备卫生和正常运转。

食品用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

食品用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

食品用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食品加工设备和设施的清洁消毒维修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食品加工的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规范食品加工设施的清洗消毒及维护管理,特制定该制度。

一、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食品加工设备和设施的清洗消毒及维修管理。

二、清洁消毒管理1.清洁消毒周期(1)机械设备:日清、周清、月清、年清(2)固定设施:日清、周清、月清、半年清、年清2.清洁消毒流程(1)清理:摆放在设备上的杂物、残留物、油渍等清除干净,用刷子刷洗设备乃至设施表面。

(2)清洗:用流动清水和洗涤剂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清洗,清洗后用流动清水、纯净水和酒精等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冲洗。

(3)消毒:使用消毒剂进行消毒,必须按照物理、化学要求进行配制和使用。

(4)杀菌:摆放在设备上的病菌、污染物等杀死。

(5)除臭:通过各种方法从设备或设施上去除异味。

注意事项:选择的清洁消毒剂必须具备杀菌作用,并且不会对设备或设施造成损害。

3.清洁消毒记录设备和设施的清洁消毒情况,应该有一套清洁消毒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对设备或设施的清洁消毒日期、清洁消毒的方法和使用的清洁消毒剂。

三、设备维护管理1.设备维护保养周期设备的保养周期应按照操作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定期检查设备,及时润滑器具,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2.设备维修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应当详尽,包括维修日期、维修项目、维修人员、所使用配件的型号、维修结果及后续监测情况等。

3.设备报废处理设备一旦达到安全技术检验年限,应立即停止使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四、设施维护管理1.设施维护周期设施一般应按月维护,包括涂刷、修补、更换、清洗等。

2.设施维修记录设施维修记录应当详尽,包括维修日期、维修项目、维修人员、所使用的材料和维修结果等。

3.设施更新改造设施更新改造不应随意更换,必须满足新的卫生、环保、安全要求,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考核与奖惩按照本单位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加工设备、设施保洁消毒管理制度进行考勤审核,如发现问题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使用制度》范本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使用制度》范本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
《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使用制度》范本
为规范消毒剂、洗涤剂使用,确保使用安全,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毒液管理:
1、所有消毒剂均由化验室提出申购,且这些消毒剂的使用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供销科采购。

2、化验室应依据各种消毒剂的特性设专柜管理,应存放于阴凉、干燥处,严禁接触热源、火源,放置时应开口向上,以免洒漏或挥发失效。

保证安全存量不少于一个月的使用量,不得出现中断现象。

3、为保证消毒剂的质量,采购获取相应的资料的供应商。

4、消毒剂配制注意事项:
(1)配制时应使用专用器具、量具,并加以标识区别。

(2)因含氯消毒剂对人体呼吸道膜和皮肤有明显刺激,配制时应戴口罩和橡胶手套,或在通风区域配制。

(3)因漂白粉有一定的还原性,配制时严禁洒落,以免腐蚀周围物体。

配制消毒剂时应查看消毒剂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及消毒剂是否变质现象。

5、消毒剂的配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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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氯消毒液,量取1L蒸馏水加入二氧化氯,所配制消毒剂的浓度为100ppm;量取1L.蒸馏水加入二氧化氯,所配制消毒剂的浓度为200ppm。

配制时可依此类推。

(2)所有消毒液配制过程应填写《二氧化氯消毒液配比记录》
6、消毒剂的发放、领用和使用的管理:消毒剂由化验室控制发放,消毒剂管理人员和领用人填写《洗涤剂、消毒剂保管领用记录》。

7、生产车间用于设备清洗的洗涤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8、生产用洗涤剂由生产车间安排专人进行保管、发放。

洗涤剂不可与原材料、成品存放于同一仓库,以防对食品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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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以下简称洗消剂)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和食用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洗涤剂系为清除食品用工具、设备(详见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上各种有机无机污染和有害物质而使用的清洗剂。

消毒剂指为杀灭食品用工具、设备上微生物而使用的杀菌剂。

洗涤消毒剂指兼有洗涤和消毒作用的混合物。

第三条饮食企业所使用的餐具无法进行煮沸消毒或经食品卫
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方可用洗消剂进行洗涤和消毒。

第四条生产洗消剂的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审批,经初审同意后,在国家尚未批准前,可在当地试产试销,并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备案;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初审后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定,由卫生部批准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后,正式生产销售。

第五条申请审批时必需将品名、原料规格、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消毒效果、毒理学等卫生学评价以及产品样品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查。

属于技术保密的应注明,卫生监督部门要负责保密,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条洗消剂的卫生学评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纯度、稳定性、质量规格必须是定型产品,其中含有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以mg/kg计不得超过一般食品中的最高允
许限量,如铅≤1.0,砷≤0.5,锌≤5,汞≤0.05。

2.洗消剂对微生物,包括大肠杆菌、芽胞杆菌、肝炎表面抗原,在250ppm以下的浓度,5分钟以内能有灭活效果者(洗涤剂除外)。

3.毒理学试验,按卫生部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进行评价,完成二阶段试验。

4.残留量的测定,洗涤消毒后的工具、设备,必须用自来水清洗、消除残留的药品。

游离性余氯按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不得超过0.3mg/L。

食品工具表面积烷基(苯)磺酸纳的残留量不多于0.1mg/100cm。

第七条国外生产的洗消剂在我国销售使用时,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产品不得进口。

第八条已批准使用的食品用洗消剂,生产者必须有定型产品方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登记,经对生产设备、条件及是否符合标准等进行审查同意,发卫生许可证后才可生产。

如果配方、剂型有改变时需要重新登记,登记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期限可办理延长或重新登记手续。

第九条洗消剂包装上必须有明确的标志,并注明登记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使用方法、厂名、厂址等。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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