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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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王继军Ξ一、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立法状况及实践中的困境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奖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

〔1〕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一种经济竞争现象。

它的积极作用在于为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创造有利的产销条件,促进商品销售。

对于正当的竞争秩序而言,它的消极作用是,不但会扭曲本应建立于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格等因素之上的效率竞争,还会给正常的商业经营者造成不利和混乱的竞争环境。

对消费者的利益来说,其可能的消极作用是,附带赠品会诱使顾客偏离购物的本意,使之不去考虑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以及是否需要等本应考虑的因素,而是受到可得额外好处的影响去购买,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另外,附赠式有奖销售易与诸如“巨奖销售”、“商业贿赂”、“附条件的交易”、“不正当削价竞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混淆,因此,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附赠式有奖销售是被禁止的。

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确立之初,附赠式有奖销售对于启动市场搞活企业,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我国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在规制具有欺骗性和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以及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同时,对附赠式有奖销售未予以禁止。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目前,我国调整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禁止有奖销售中不当行为规定》)。

这两个法律规范对于确认和规范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两个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陷在实践中也反映出来了。

它的不足和缺陷集中体现在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和认可上。

例如,当前市场上常见的“买一赠一”〔2〕,是合法还是违法?在一般销售小额商品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判断,它不会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危害,不会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引言近年来,附赠式有奖销售成为了许多企业获取客户的常用方式。

附赠品可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激发消费热情,但是如果不正确运用,也可能出现违法行为,引起消费者的投诉和法律的制裁。

因此,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国家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本文旨在探讨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出企业在进行附赠式有奖销售时应注意的要点。

相关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垄断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

其第八条规定:“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国通过以下方式明确了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附赠品的内容、数量、质量应真实明确企业提供附赠品时,应确切公示附赠品内容、数量、型号、颜色、大小,确保其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最好在商品或附赠品上贴上说明标签或标记。

附赠品应高价值、低成本且对消费者有实用价值附赠品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不能将其作为贿赂。

附赠品的价值应与购买商品成本相当,且不能超过购买商品的价格。

同时,附赠品应该对消费者有实用价值,不能是危险或过时的商品。

消费者不得额外付出费用附赠品应该是免费赠送的,消费者不能为了获得附赠品而额外支付费用。

如果消费者需要参加抽奖活动才能获得附赠品,则中奖名单应该真实可靠,且活动的方式与活动规则应该完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其中第4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采取附条件的有关附赠品、服务或者赠券等销售商品的行为。

”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企业应该确保附赠品的赠与与商品销售相互独立,消费者不得被要求必须购买商品或服务才能领取附赠品,否则将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附赠品的公示、说明和提供企业应该明确公示附赠品的内容、数量、型号、颜色、大小等信息。

附赠式有奖销售概述

附赠式有奖销售概述

附赠式有奖销售概述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奖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

它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一般来说,附赠式有奖销售具有以下特征:(一)附赠的主体是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赠品的是经营者,接受赠品的为与其交易的消费者。

虽然有学者认为,根据交易对方的性质的不同,附赠包括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和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

[1](P367)但是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可见,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因此本文讨论的附赠行为仅指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

具体就商场“满就送”活动而言,附赠的主体双方就是商场和购买商场货品的消费者,只要消费者消费到达指定的数额就能获赠一定数量的购物券。

附赠的赠品是向不特定的所有的消费者提供的。

只要与其交易,就提供赠品,而且是一种一视同仁而不是厚此薄彼的提供。

这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区别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重要的特征。

如果商场举行的是满三百送一百二的活动,那么只要消费者购物达到三百的金额,无论是谁,都可以得到一百二的购物券,只是由于消费者消费的金额不同而在赠送上分为若干个等级而已。

(二)附赠的赠品包括物品和现金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所提供的赠品有多种形式,但一般分为现金和物品。

物品包括与所购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或小样,还包括同种类物品和完全与所售物品不相关的物品;现金除以货币外,现在较为普遍的是有价证券,例如只能在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内并且在某一特定时段内消费的购物券。

通常商场所举行的“满就送”活动所赠送的是在该商场内使用的礼券,凭该券可以购买与其所标明的价值等额的商品。

(三)附赠是公开进行的附赠作为一种经营者促销的手段,是公开地给予任何一个交易对方的。

通常在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开展前,经营者会通过各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或者是店堂告示、海报等方式对该活动进行强有力的宣传,最大程度地吸引消费者前去购买。

浅析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课件资料

浅析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课件资料

浅析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黄洁①参加青年优秀论文评奖摘要:附赠式有奖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对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国相关立法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规制过于简单,无法解决此种营销手段所带来的消极作用。

因此需要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进行界定,以此区别于商业贿赂、搭售等违法行为;并对赠品的价值、总量以及赠品种类作出限定,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商业贿赂;搭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营销手段之一,这种销售方式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创造了有利的销售条件,促进了商品的销售,而与此同时,附赠也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诱发经营者之间的恶性竞争,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禁止有奖销售中不当行为规定》),确认并规范了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营销手段的变化,现行法律法规在解决附赠式有奖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已力有不逮。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规制的不足(一)附赠式有奖销售界定不准确1.无法涵盖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所有形式我国立法并未明确定义附赠式有奖销售,仅在《禁止有奖销售中不当行为规定》第2条第1款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但现实中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有奖销售,例如“满一百赠八十”,这种有奖销售方式是附赠式有奖销售还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呢?其并非奖励所有购买者,仅奖励部分购买者,所以,依本款规定,这不是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但购买者只要符合某种条件即可中奖,中奖不是偶然的,不是射性行为,因此,也不是抽奖式有奖销售。

可见,有必要为①黄洁(1978年-),女,福建长汀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附赠式有奖销售下定义,方便规范有奖销售的行为。

2.不能与商业贿赂区别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人得 奖是否具 有偶 然性 。抽 奖式有 奖销售 是指交 易
相对 人不能 够 以主观愿 望来控 制奖 品的 给付 ,中奖
与否存 在概率 性 。附赠 式有奖 销售 是指交 易相对 人
() 1 购买 者对 于 其 能否 中奖及 中什 么 奖都 很 清
楚。 附赠行 为具有 全 面性和公 开性 , 即对 于相 同条 件 的消费 者要一 视 同仁 的提供相 同的奖 品 ,附赠行 为
关键词 : 附赠 式 有 奖销 售 ; 区别 ; 处 ; 害 ; 乏规 制 ; 法建 议 利 避 缺 立
中图 分 类 号 : 7 f01 )5 0 6 — 0 1 0 — 9 42 2O — 0 5 4
收 稿 日期 : 0 2 0 — 1 2 1— 3 1
规 制 各 不 相 同。 我 国 法律 缺 乏 对 附 赠 式 有 奖销 售 的 规 制 。 有 鉴 于 此 , 析 了不 正 当附 赠 式 有 奖销 售 的三 种 表 现 形 分 式, 并对 我 国应 该 怎 样规 制 附赠 式 有 奖 销 售 , 出 了具 有 可行 性 的 立 法 建议 。 提
市场交 易 的相关 人员 。 比如 : 员 、 雇 客户 的 负责人 、 代
理人 、 合伙 人等 以财物 或者 其他 报酬等不 正 当手段 ,
作者简介: 魏
岩 (9 7 )女 , 南郑 州 人 , 州 大学 法 学 院经 济 法 学 2 1 级 研 究 生 。 1 8一 , 河 郑 01


附 赠 式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的 界 定
学理界 对有奖 销售 的一 般划分 。 实生活 千姿 百态 、 现 情况 复杂 。某 种行 为到底 属 于何种有奖 销售 行为 不 易搞 清 。 实 只要 弄清 楚二 者的本 质区别 , 其 就可 以对 现实 中 的种 种复杂 情况 进行 准确归类 。 附赠式有 奖

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新论

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新论

ih dt n te a eo e d io a百f adp ol aedf rn e sao th aueo xr 百ft eop seieTh urn gst nadte rtarsac s a u i h l fh dt n r o v u t a i l t n epehv iee tiw b u e tr f neta tot p oi d . ecr teiai n oec erh , f v t n a h ts e l lo h il e
吕清正
L ighn V On ze g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0 0 ) 3 6 1
( a c o o n ui n v r iy H f 2 0 0 , C n ) L w S h oI f A h U i e s t , e ei 3 6 1 hia
【 摘 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是商家竞争的一种营销手段,已经十分常见。随着经济发展,赠 品价值难以统一规范,对 交易相对方公 开附 赠定性的分歧,尤其针对不直接影响交 易的第三人的有奖销售和向潜在客 户赠送试用品等新型有奖销售的出现 ,现行立法和理论研究 已无法指导执法实践,重 新探讨附赠 式有奖销售十分必要。 【 关键词 】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赠 品价值;有奖销售
cn tt ud w e f re n ciie , s e i l a iga t— d l rmim a s t ei ee a t h d p t O o e t l u tm es ih d e o fetteb s e s a r ie l n o c me tat d s ep cay i n t l emo e pe u s e t rl n k - a y rp tn a so r whc o s t fc ui s o g a v l m aa l Oh r v t r i c n a h n drc y T u ,orve p e u e eyn c say i d . h s t i e e w rmim s s s r ee sr. l a iv

对一起附赠式有奖销售案的法律思考(张喻忻 徐阳光)

对一起附赠式有奖销售案的法律思考(张喻忻  徐阳光)

对一起附赠式有奖销售案的法律思考张喻忻徐阳光上传时间:2006-6-29一、基本案情这是一则因商业促销行为而引起的但最终并没有形成诉讼的案例。

【1】2001年6月下旬,某知名家电公司在媒体上公开宣称,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空调、微波炉大促销活动,凡购买价格2680元的该公司生产的空调赠送市场价为2880元的手表。

自该公司采取此种促销手段后,空调销售异常火爆,呈数倍的增长态势(不到10天时间,就销出空调5万余台,在厦门广告刊登仅4天时间,厦门地区就售出700多套空调),甚至出现了手表供应不足打欠条的情况。

但是,该家电公司的促销手法也招来竞争对手的猛烈反击,包括与该公司近在咫尺的顺德某知名家电品牌在内的众多同行纷纷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该公司此举亏本经营,低于成本价倾销,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工商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天津、合肥、湘潭、杭州、石家庄等地的工商局向该公司发送了通知书。

通知书指出该公司“近期发布的印刷品广告中标有‘买空调赠送钻石手表,市场价2880元/款,男女手表可任选一款,数量有限,送完为止’的字样”,“该有奖销售活动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条款”,并要求该公司在近日内向这些地方的工商局提供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该有奖销售活动的相关资料;该钻石名表的进货发票;此次活动的营销策划方案及与合作手表厂的协议等材料。

该公司一方面表示将尽快协助各地工商局调查,另一方面专门就此向有关法律专家提出咨询(专家意见在网上有所报道)。

但最终不是工商部门依据法律的禁止,而是该公司考虑到种种原因,致使此次赠表大促销活动结果半途而废。

只有在厦门地区的销售,是由于法律上的原因即违反了《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赠品价值不得超过商品价值的10%”的规定而中止。

然而,一年之后,该公司又故伎重演,在广州、深圳、佛山等地一些大商场里,为推销其数码光波微波炉,声称有机会获赠一份神秘超值大礼包。

据说,这份神秘超值大礼就是去年卖空调附赠的名表。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一、附赠式有奖销售概述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奖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

它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一般来说,附赠式有奖销售具有以下特征:附赠的主体是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赠品的是经营者,接受赠品的为与其交易的消费者。

虽然有学者认为,根据交易对方的性质的不同,附赠包括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和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

[1]但是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可见,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因此本文讨论的附赠行为仅指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

具体就商场“满就送”活动而言,附赠的主体双方就是商场和购买商场货品的消费者,只要消费者消费到达指定的数额就能获赠一定数量的购物券。

附赠的赠品是向不特定的所有的消费者提供的。

只要与其交易,就提供赠品,而且是一种一视同仁而不是厚此薄彼的提供。

这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区别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重要的特征。

如果商场举行的是满三百送一百二的活动,那么只要消费者购物达到三百的金额,无论是谁,都可以得到一百二的购物券,只是由于消费者消费的金额不同而在赠送上分为若干个等级而已。

附赠的赠品包括物品和现金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所提供的赠品有多种形式,但一般分为现金和物品。

物品包括与所购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或小样,还包括同种类物品和完全与所售物品不相关的物品;现金除以货币外,现在较为普遍的是有价证券,例如只能在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内并且在某一特定时段内消费的购物券。

通常商场所举行的“满就送”活动所赠送的是在该商场内使用的礼券,凭该券可以购买与其所标明的价值等额的商品。

附赠是公开进行的附赠作为一种经营者促销的手段,是公开地给予任何一个交易对方的。

通常在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开展前,经营者会通过各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或者是店堂告示、海报等方式对该活动进行强有力的宣传,最大程度地吸引消费者前去购买。

浅谈有奖销售

浅谈有奖销售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1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 期浅谈有奖销售袁国旗(133002 延边大学 吉林 吉市)摘 要:有奖销售被目前的销售者普遍采用,作用日益增大。

一方面它刺激了消费需求,但另一方面它也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起纠纷。

本文通过介绍国外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希望我国可以从中汲取经验。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申报;公证;第三方代理1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所谓的有奖销售,可以看作是经营者不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还顺便赠与一定数量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可以分为两类:所有购买者的奖赏和部分购买者的奖赏。

前者是指经营者“未卜先知”,具有可预见性,即在购买商品之前就已经知道自己能否获奖以及获奖数量之多少。

后者购买者要用抽签摇号等方法来实现自己的获奖愿望,具有随机性。

《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A]第143号)中,国家工商局对此种行为做出了统一规定:即“抽签、摇号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但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并不限于这些方式。

在有奖销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而偶然性的方式是指具有不确定的方式,即是否中奖只是一种可能性,既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是否中奖不能由参与人完全控制。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本质属性在于其偶然性。

[1]2发达国家对于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2.1美国美国对此问题早有思索,为了弥补《谢尔曼法》的不足,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并讨论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和《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五条:严禁任何欺诈商业行为和不公平行为。

对于如何界定构成欺诈还是不公平,司法上认为:欺诈是指消费者被经营者利用,从而承担了更高的风险。

[2]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欺诈进行解读:①消费者有被经营者误导的倾向。

我国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如 下 问题 :
第 三 ,未 明确规 定 附赠 式有奖 销售 的最 高额 限制,这种
对 附赠式有奖销售 的程度缺乏法律控制的做法实际上给商家不 正当竞争 留下 了空 间。由于我 国对附赠式有奖销售所提供 的物
第一,对 附赠式有奖销售行 为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规 定,
相当程度上导致 了商家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滥用 和消费者 维权 品、金钱 或者其 它经济 上 的利 益 的量 ,没有 法律上 的度 的界 的困难 。对于 附赠式有 奖销售 的性质 ,学者们 持有 不同 的观 定 。虽然现行 的法律法规只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限额作 了 点:有学者认 为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双重合同关系,认 为附赠式 规 定,规定最高奖金额不能超过5 0 元 ,而对附赠式有奖销售 00 有奖销售合 同主要是买卖合 同,但是消费者和商家之 间也 发生 的最高额并未加 以限制 ,但能否将 《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 为的
【 摘 要 】我 国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 未明确 界定附赠 式有 奖销售行为的性质、 附赠 式有 奖销售与商业贿赂之 间的界限模糊 、对附赠 式 有奖销 售的程度缺乏法律控 制、对 附赠式有奖销售 赠物瑕疵 以及救济方式的具体规 定存在空 白等诸多问题 。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只 有促进效率竞争 的规范化,借鉴外 国附赠式有奖销售规制 的经验 ,对附赠式有 奖销售进行全面有效的法律规制 。 【 关键词 】附赠 ;有奖销 售;问题 ;对策
赠 行为,只 是对有奖销售行为作 了一般规定 , 《 关于禁止 商业
目前,我 国对 附赠式有奖销售 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之于 《 反 贿赂行 为的暂行规定 》也只是要求经营者开展附赠活动不能有
不正当竞争法 》第 l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3 关于禁止有奖 欺骗行 为、推销质次价高商 品行为外 ,对附赠没有进行应有 的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界定及立法建议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界定及立法建议

经济与法■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界定及立法建议■陈郁子摘要: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根据一定的条件,在消费者购买商;的时候,附赠一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的经济上的利益,其自身具有的普遍性决定了其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区别,合法的有奖销售行为既是法律所倡导的,也是市场竞争中所推行的,因此,其与不具有合法性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现今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依旧存在法律规范不明确、界限不清、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等立法方面的问题,对此应当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附赠式有奖销售与其他概念的区别,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进行规制#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商业贿赂;抽奖式有奖销售一、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界定(一(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概念何谓附赠式有奖销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句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因此,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根扌居一定的条件$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附赠一些金钱、物品或者是一些其他经济上的利益$具有普遍性,这也是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行为与附赠式的有奖销售行为最大的区别之处。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特征所具有的上,首先,附赠式的有奖销售行为具有普遍性$购买者对于是否具有附赠的资格具有明确的了解,其具有的全面性与公开性是其他的有奖销售行为所的(其,附赠式有奖销售所附赠的物品具有性(是有,在经济生活中$为普的附赠品是物品,其也有服务或者是金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附赠品在(最后$关系上来看,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与买、同中的买行为具有主从关系,附赠行为属于买卖行为的从行为而存在$因此$在没有买行为的前提$有附赠行为的存在(((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类型附赠式有奖销售物品的性定了附赠式有奖销售分为种类型。

附赠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

目录一、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 (1)(一)附负担赠与说 (1)(二)附条件赠与说 (2)(三)双重合同关系说 (2)(四)买卖合同关系说 (3)(五)本文观点: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名赠实卖” (3)二、其他国家(地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 (5)(一)德国和法国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 (5)(二)美国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 (5)(三)日本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 (5)(四)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 (6)三、我国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6)(一)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进行法律规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6)(二)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进行法律规制是维护和促进效率竞争的需要 (7)(三)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进行法律规制是基于增强现行法律协同效应的需要 (7)四、我国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进行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7)(一)完善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立法 (8)(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相关规定 (8)(三)细化相关的法律责任 (8)(四)完善相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 (9)注释 (10)参考文献 (10)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摘要:附赠式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在刺激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调整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两个法律规范对于确认和规范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们的缺陷和不足也是明显的。

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赠品额度和方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不允许过度的附赠行为。

这对我国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附赠式有奖销售在有序、理性的情况下,无论对经营者、消费者还是整个社会经济都是有利的,因此在具体运用时,应当谨慎地把握好“度”,这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的弊端及立法完善探讨

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的弊端及立法完善探讨

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的弊端及⽴法完善探讨附赠式有奖销售就是依附于或者随附于销售⾏为的赠与⾏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消费者提供物品、⾦钱或其他经济上利益的⾏为。

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免费样品、随物赠送、加量不加价、回邮赠送等。

它是经营者为了有效地刺激消费者完成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为⽽采取的⼀种市场营销⼿段。

这种⼿段在各⼤传统节⽇被⼴泛采⽤,刚刚过去的春节就是个明显的见证。

但随着应⽤范围的更加⼴泛化,赠品价值不断攀升,这种销售⽅式虽然给消费者、经营者以及国家都带来了⼀定的利益,社会资⾦能在⼀定的空间、⼀定的时间流动起来,对于当前的⾦融危机似乎也有些缓解。

但有些附赠式有奖销售却背离了其应有的轨道,其弊端决不容乐观。

本⽂作者试图对其存在的弊端及⽴法完善作以下探讨,以求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应。

⼀、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的弊端(⼀)在发起者⽅⾯存在的弊端:损害了⾃⾝的利益第⼀,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助长了经营者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风⽓,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实践中,由于有很多经营者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中谋取了可观的利益,因⽽其他经营者纷纷仿效。

这样,有些经营者就不再把⼼思放在⾰新技术、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产品质量等问题上,⽽把精⼒放在了如何通过有奖销售谋取利益的短期投机⾏为上。

因⽽难以看到市场需求或市场营销的变化,导致“营销近视症”;第⼆,若没有把握好时机、频率和幅度,附赠⾏为将对经营者形象与品牌形象产⽣⼀定的负⾯影响,因为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过⾼频率的附赠⾏为⽽产⽣“便宜没好货”的⼼理,致使产品⼤量积压⽽卖不出去。

这种情况助长了企业界投机取巧的风⽓,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在消费者⽅⾯存在的弊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附赠⾏为难免会使经营者忽略商品质量,有时甚⾄鱼⽬混珠,消费者买到的商品质量远远低于它的价格。

⽽且,商品的售后服务质量也可能因为经营者利润的下降⽽得不到保证。

第⼆,附赠⾏为轻易引起没有附赠活动就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不满,同时冲击层次化市场。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产品责任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产品责任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产品责任一、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概念和现状有奖销售,是指运营者销售商品或许提供效劳,附带性地向购置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许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一切购置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局部购置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从经济法角度看,在有奖销售中,运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一是运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效劳的关系;二是运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赠品的赠与关系。

其中运营者与消费者都是处于经济才干、信息掌握才干等方面的不对等的位置。

而民法学者就据此由合同法实际以为,有奖销售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但当事人之间同时也发作了另一种合同关系,即赠与合同关系。

而在赠与合同中,由于赠与具有单务、无偿的特点,赠与人对赠与标的物普通不负瑕疵担任责任,只要当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而故意隐瞒,致使受赠人因此而遭到损害的,赠与人才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市场经济开展初期的一种竞争现象,它的积极作用在于为商品消费者或运营者发明有利的产销条件,促进商品销售,而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清楚,关于合理的竞争次第而言,它不但会歪曲本应树立于商品的质量、功用和价钱等要素之上的效率竞争,还会给正常的商业运营者形成不利和混乱的竞争环境。

抵消费者的利益来说,附带赠品会诱使顾客偏离购物的本意,使之不去思索商品的质量、功用和价值以及能否需求等本应思索的要素,而是遭到额外益处的影响去购置,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另外,附赠式有奖销售易与诸如〝巨奖销售〞、〝商业贿赂〞、〝附条件买卖〞、〝不合理削价竞销〞等不合理竞争行为相混杂。

(注:关于几者之间的详细关系在前面的价钱剖析中讨论。

)因此,在一些市场经济比拟兴旺的国度,附赠式有奖销售是被制止的。

我国目前正处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确立之初,附赠式有奖销售关于启动市场搞活企业,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我国现阶段允许和保管了附赠式有奖销售这种经济竞争手腕。

我国调整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反不合理竞争法»、«关于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则»和«关于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合理竞争行为的假定干规则»。

应用文-附赠式有奖销售若干问题探析

应用文-附赠式有奖销售若干问题探析

附赠式有奖销售若干问题探析'\xa0\xa0 [摘要]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一种促销手段,其核心内容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上的利益。

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竞争形势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看,附赠式有奖销售在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关系,卖方除了应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外,还应对其所附赠物品的质量负瑕疵担保责任。

[关键词] 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性质;瑕疵责任附赠式有奖销售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物品,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作为一种促销手段,附赠式有奖销售可谓利弊互现。

目前,我国涉及有奖销售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局颁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这些规范针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较多,而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范严重不足。

本文拟就附赠式销售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初浅探讨。

一、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学者们众说不一。

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是否是合同行为?1.肯定说。

其认为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不仅有双方当事人(销售者、消费者),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一个要约,一个承诺,从而形成有奖销售合同。

2.否定说。

该说认为附赠式有奖销售不属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即只要消费者的消费达到某项条件要求,销售者就应履行赠物的允诺,而不论消费者是否知道允诺的存在。

笔者认为将有奖销售行为归为合同行为的观点是可取的。

我国民通说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附赠式有奖销售正是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设立买卖关系的协议,只是这里的买卖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消费者一作出承诺即可受赠。

否定说忽视了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中作为基础关系的买卖关系的重要性,没有全面地分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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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手段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附赠式的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经营者重要的促销手段,如若不加以控制,很可能会演变成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

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进行规制。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趋激烈,附赠式有奖销售在商场中屡见不鲜。

各大百货商场经常搞一些“买满多少送多少”的促销活动。

消费者则是等待商场“买满多少送多少”时再去购买,商场在这个时候往往是人潮涌动。

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繁荣,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甚至让其放任自流,这很可能会与繁荣商业的目标南辕北辙。

因此应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一、附赠式有奖销售定义及特征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奖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

它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一般来说,附赠式有奖销售具有以下特征:1、附赠的主体是经营者与消费者;附赠的赠品包括物品和现金;附赠是公开进行的;附赠行为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从行为。

二、高额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本应当是合法的竞争行为,但超过一定限度的高额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危害是十分明显的。

(一)对于高额的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发起者的危害。

1、由于发起者将注意力放在附赠行为上,因而难以看到市场需求或市场营销的变化,导致“营销近视症”;
2、若没有把握好时机、频率和幅度,附赠行为将对经营者形象与品牌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过高频率的附赠行为而产生“便宜没好货”的心理;
3、附赠行为容易被模仿,很难形成持久的竞争优势,而且会引来竞争者的强烈包袱,最终使得两败俱伤。

(二)对消费者的危害。

1、频繁的附赠促销会诱发消费者持币待购“买涨不买落”的消费心理的生成;
2、附赠行为难免会使经营者忽略商品质量,有时甚至鱼目混珠,此外,商品的售后服务质量也可能因为经营者利润的下降而得不到保证;
3、附赠行为容易引起没有附赠活动就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不满,同时冲击层次化市场。

(三)对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危害。

1、从市场角度看,过度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会恶化市场环境,制约行业的发展,甚至造成恶性竞争。

2、过度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会造成经营者亏损剧增,行业效益下降,国家税收减少,同时还会影响职工的收入水平、消费信心和社会投资信心;
3、企业的效益减少会使许多企业破产和被淘汰,大批工人丢失饭碗,面临失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法律对策
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多角博弈和双赢模式,产品提供者或消费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根本损害都是不能长久的。

[1](P90)附赠式有奖销售在有序、理性的情况下,无论对经营者、消费者还是整个社会经济都是有利的,因此在具体运用时,应当谨慎地把握好“度”,这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目前,我国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1、对附
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和认可的法律规范过于简单,很难规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的附赠行为。

2、法律规范对附赠式有奖销售所提供的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量,没有法律上的度的界定,[2](P102)这也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实践中高额的附赠行为的产生。

因此应该改善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范,使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笔者于此提出了一下法律建议:1、增加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奖金或奖品的最高额进行限制的规定。

2、授权国家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附赠的具体条件、次数、期限等加以具体规定。

3、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存在对于社会来说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

我们应该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制,来保障、发扬其优点和长处,并抑制其缺点好不足,使其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当然选择。

通过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更好地发挥其繁荣市场经济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诗铜。

试论低价竞争[J].新东方,2001,(12)。

[2]王继军。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研究,1998,(5)。

[3]何旺翔。

论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的规制[J]. /lw/lwview.asp?no=3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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