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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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4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27日【正文】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市场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协助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制造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制造的商品。

本条第一款中的知名商品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伪造或者冒用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继续使用被取消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三)使用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得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不符;(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名称;(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产地;(六)伪造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七)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关于经济法中有奖销售问题研究

关于经济法中有奖销售问题研究

关于经济法中有奖销售问题研究作者:石红伟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7年第06期[摘要]据有奖销售的不同特性,我国拥有相对完备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从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我国经济法领域所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入手,了解我国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理论及现状。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一、抽奖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国家允许经营者采取的促销手段,但规定奖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就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该行为的规制,与现行经济水平已不相适宜,而且没有规定相应的举办程序。

因此,实际生活中产生了不少“暗箱操作”,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利用抽奖式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以下3种情形:1.不附随交易的有奖销售也就是说中奖者不一定是消费者,但其目的是为了促销,影响了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竞争。

如辽宁抚顺市工商局查处的抚顺啤酒厂“有奖台赛”案就属这种情况。

抚顺啤酒厂规定,凡收集该厂新生产啤酒瓶盖满300个的人就可报名参赛,以收集的多少来决定中奖名次,一等奖8888元,二等奖6666元。

这种奖励方式虽然不附带交易,但如不加规范,盲目允许设立的话,最终将会加重消费者负担。

2.欺诈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如今商场的不正当竞争已不再局限于违反“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而是在有奖销售中搞“暗箱操作”,用欺骗性的抽奖忽悠消费者。

从历年来工商部门查处的欺骗性有奖销售案件来看,欺诈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占比较多。

3.规避法律,同一消费行为多次设奖为了规避金额最高5000元的法律规定,许多经营者在搞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时,在同一次消费行为中多次设奖,虽然每一次的最高奖都不超过5000元,但多次中奖的金额却大大超过5000元。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奖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

它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2.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商品价格减去打折后价格不能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
题的答复
【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9]第79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9.04.05
【实施日期】1999.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7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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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宣传合规指导(完整版)

有奖销售宣传合规指导(完整版)

有奖销售宣传合规指导风险提示一、有奖销售的范围有奖销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向第三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以下行为构成有奖销售:1、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例如:购买A产品附赠B产品或服务;购买A产品附赠购物券。

2、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3、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推广客户端和应用程序、招揽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获取流量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

如“转发微博、微信文章参与抽奖”、“下载客户端送彩票抽奖”等活动,属于有奖销售。

二、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需满足以下要求:1、明确性①有奖销售活动所设奖品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应当明确。

② 有奖销售活动附带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应当明示。

比如说,活动的奖品为手机的,应明确具体的品牌、型号、容量、颜色等细节。

③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应该告知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和方式。

④ 中奖规则应当明确,不具有歧义。

例如,活动规则中约定“可享受原价80%的优惠折扣”,既可理解为按照原价的20%销售,也可理解为按照原价的80%进行销售,属于有歧义的中奖规则,违反了明确性的要求。

⑤中奖规则一旦公布,除非增加消费者的权利,不得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事项进行变更。

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在以预热广告中夸大中奖数量,又通过活动规则缩小中奖数量的方式进行抽奖活动宣传。

②实际中奖数量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宣传10000个中奖名额,但是实际奖项只有4000个。

③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④不得夸大赠品和抽奖奖品和服务的价值,奖品金额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比如说,实际采购价格为50元的奖品,不得夸大宣传为100元。

3、赠品的质量保证赠品的质量应当有保障,不得使用三无产品和劣质产品作为赠品;不得对赠品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夸大宣传。

常见公平交易法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常见公平交易法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常见公平交易法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康安序公平交易的主要职能: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直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一、公平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2007年2月1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要今年8月1日才实行,而相关的配套实施文件还未出台,其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权限未建立和明确,所以,本次讲课对该部法律暂不学习。

其他几部法律法规用次这次的机会和大家共同学习。

二、立法背景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步发育阶段,在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互调整的目标下,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加之巴黎公约以及与美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对外经济和国际贸易也需要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外国都在很早以前都制定了类似的法律。

如日本早在在1934年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47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

由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和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依照当时中国的现实情况而制定的,由于当时经济性垄断不突出,而主要的问题是行政垄断和公用企业对竞争的限制,所以暂时没有在法律中加入规制经济垄断的条文,只限于对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少数表现比较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 决书】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奇虎公司(360公司)干扰他人互联 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上述行为并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 不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正常经营秩序。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经营者需 要遵守的是《反法》的全部规定,而不仅仅是第十二条。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2款列举了3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设立了兜底性的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原则性条款。
新增的3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1)“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劫 持流量”行为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不当有奖销售与商业诽谤的法律规制

不当有奖销售与商业诽谤的法律规制

3.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 、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 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 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 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 投放市场
4.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 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 ,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备案
( 二 )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 推 劣质销质价质不 符次 价 高 的 商 品
一、有奖销售的类型
附赠式
抽奖式
93 《规定》:有奖销售划分为奖励
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 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重百周年庆
100 200 300 400




























凡一次性购买本公司产品满 8 干元 的顾客,可抽奖获得价值 30 万元的
欣 一张 , 最高奖 2666 元 欣 手 2. 获得欣欣手套厂抽 套 奖卡一张 , 最高奖 266 促 6元 销
购买儿童
新 套餐 (16
食 味
元 ) 一份送 价值 160 元
书包一个
法国规定,如果纯销售价低于或 等于 500 法郎,赠品的数额不得 超过 7 %;如果纯销售价高于 500 法郎,赠品的数额不得超过 30 法 郎加 1 %,赠品的最高额不得超 过 350 法郎。
1 .非确定的地域性 2 .非法定的时间性 3 .非恒定的专有性
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商业信誉的损 害
损害确定前提 1 .该地区开展营运 、经济联系 2 .一定数量消费者意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敏学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
宋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错误地认定销售现场有抽奖的活动细则;2.本案 诉争产品拆开包装后,里面既没有兑奖卡,也没有金砖,也没有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说明。二、第一被上诉人 应当提供金砖。1.依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上诉人可以向第一被上诉人主张权利;2.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之间有关金砖的合同成立;3.被上诉人抗辩“脑X金里有金砖”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理由不成立;4.被上 诉人以合同不公为由拒绝给付金砖的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某市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 二七民一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二块总价值为1万元的金砖;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有奖销售
经营活动
01 定义
03 常见情形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相关词条 Nhomakorabea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在竞争法律规范 中被称为不当奖售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定义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在竞争法律规范 中被称为不当奖售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1、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原告的诉讼选择
本案中,因原告宋某在XX广场购买脑X金产品,从而使宋某与XX广场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 义务受合同法调整。同时,宋某作为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XX广场之间的权利义务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健X药业作为脑X金产品的制造商,宋某作为脑X金产品的使用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上海 健久生物科技公司系脑X金产品的总经销商,其是脑X金广告的广告主,宋某作为受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广 告法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8年5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

此次执法行动,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重点查处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产权保护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驰名商标、有影响的字号、科技密集型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护。

聚焦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大集”等地区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重点商品为日用品、百货用品、酒类商品等。

重点行为:擅自与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重点查处医药、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教育、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重点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第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具体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第二,发送电子邮件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8日。

附件: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30日附件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道德。

第三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促销行为一般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制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中奖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起止时间、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和奖品种类和数量、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弃奖条件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三)对已经公示的有奖销售事项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四)不按承诺兑现奖品、奖金;(五)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及时明示各类奖项兑奖情况。

(六)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第四条禁止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经营者在附赠式有奖销售商品时,要明示无赠品时商品的价格。

第六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弃奖条件、奖券出售情况、兑奖情况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活动通常是一种通过开展彩票、转盘抽奖、折扣优惠等形式吸引消费者参与的销售策略。

在这类活动中,消费者可能通过购买产品或服务、参与抽奖或达到一定条件等方式获得奖品或优惠。

这类销售活动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到合同法、民法中有关订立合同的规定,以及禁止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时,消费者与销售主体之间往往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即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了一种合同行为,销售主体有义务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并按照约定向消费者进行奖品或优惠的发放。

有奖销售活动还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等行为。

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如果销售主体在宣传中虚假夸大、欺骗消费者,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如果销售主体未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奖品或优惠,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限制获奖者享受奖品或优惠的权利,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合同效力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当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并参与到抽奖或达到一定条件的活动中时,他们与销售主体之间的合同也即刻生效。

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我国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一、《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容,促销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不得变更促销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9年01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杨丰合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650221摘要: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相较于旧法,新法增加了许多符合当前社会现状的新规,如对运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的规制;删减了一些使用率不高且繁杂的旧规,如将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以合并。

总的来说,新法的规制内容要更加完善合理,更加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背景。

本文主要以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从法律基础,历史进程,现实意义等几个方面来叙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以对该行为形成一种更加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1-0092-02作者简介:杨丰合,女,彝族,云南楚雄人,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宣传部,副部长,研究方向:法学、金融法。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商家促销的普遍手段而为我们所熟知,其在提升市场活力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产生许多不良的后果。

所以,为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采用列举式的规定来规制有奖销售行为,为市场创造一个干净规范的交易环境。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述(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以赠送物品或发放奖品为促销诱因,以刺激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一种促销方法,有奖销售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在给予消费者优惠利益的同时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可以说是一种“三赢”的成功销售方式;消费者获得了比预期要高的优惠利益,商家在卖出商品的同时扩大了知名度,而市场则因为消费的增加变得更加有活力,但现实是某些商家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或者赚取更多的关注,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超过法定范围,对公众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就构成了所谓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这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利用金钱利益的诱惑,达到排挤其他商家的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仅损害消费者,也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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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发布日期】1993-12-24
【生效日期】1993-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19号)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敏学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后,经营者仍然应当在预定时间按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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