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往往给消费者带来了
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宣传称只要购买他们的产品,就有机会获得豪华游
轮旅行的大奖。
许多消费者为了赢得这个诱人的奖品,纷纷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
然而,当他们购买完产品后,却发现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游轮旅行的信息。
经过多次联系公司客服,却始终得不到明确的答复。
最终,这些消费者不仅没有获得奖品,还因为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产品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一些常见特点。
首先,这些案例往往通过虚
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让他们产生错误的购买决定。
其次,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往往会发现所谓的奖品并不存在,或者无法兑现。
最后,消费者在遭受经济损失后,往往难以维权,因为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不正当有奖销售。
首先,消费者
在购买产品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要对所谓的奖品进行深入了解。
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有奖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以震慑其他企业。
最后,消费者在遭遇不正当有奖销售时,要勇敢维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不正当有奖销售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需要我们共同
努力来加强监管和防范。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放心,不再受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困扰。
经济法案例茶颜悦色
经济法案例茶颜悦色
案的缘起是茶颜观色诉茶颜悦色侵犯其商标权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20XX年X月XX日,茶颜悦色所属公司茶悦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直至20XX年X月XX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XX公司、XXXX公司、XXXX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利用与茶悦公司相同或相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行为?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七种:
▪混淆交易行为,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是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本案中,天心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茶颜悦色”茶饮料经过网络推广,系网红饮料、长沙名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门店店招、室内标语、室内海报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原告茶饮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滥发奖金典型案例
滥发奖金典型案例滥发奖金是指企业或组织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向员工发放奖金或补贴。
这种行为通常违反了奖金发放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原则,容易引发员工之间的不满和不公平感,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员工的积极性。
下面列举了十个滥发奖金的典型案例。
1. 公司高层私自发放奖金:某公司总经理擅自向自己的亲信员工发放高额奖金,而其他员工并不知情。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导致其他员工对公司管理层的不满,引发员工间的不和谐氛围。
2. 业绩虚报获得奖金:某销售团队为了获得更多的奖金,采取了虚报销售业绩的手段,导致公司滥发了大量的奖金。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对员工的职业道德产生了负面影响。
3. 非法操作奖金发放系统: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系统漏洞,进行非法操作,将大量奖金转入自己的账户。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财务安全,也对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打击。
4. 重复发放奖金:某公司在奖金发放过程中出现了系统故障,导致同一员工多次获得奖金。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司资源,也对其他员工的公平感产生了负面影响。
5. 非合规奖金发放:某公司在年终奖金发放时,没有按照员工绩效进行评估,而是根据个别领导的喜好进行发放。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奖金发放制度,也对员工的公正感产生了负面影响。
6. 虚假项目获得奖金:某公司为了达到业绩目标,虚构了一些项目,并通过这些项目获得了高额的奖金。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也对员工的职业道德造成了负面影响。
7. 未经授权擅自发放奖金:某公司的财务人员未经授权,私自向一些员工发放了奖金。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财务安全,也对员工的公平感产生了负面影响。
8. 非法奖金发放渠道:某公司的领导利用私人账户向员工发放奖金,绕过了公司正规的奖金发放渠道。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奖金发放规定,也对员工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9. 超出预算发放奖金:某公司在年终奖金发放时,超出了公司的预算,向员工发放了过高的奖金。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商家以虚假的幌子进行销售活动,误导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来参与所谓的“有奖活动”,然后以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兑奖或通过中奖商品进行附加消费,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以下是一则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案例。
某家电商平台为了推广新上线的手机产品,宣布举办“购机有奖”活动。
活动规则是,在特定时间内购买指定手机即可参与抽奖,奖品有现金红包、实物奖品和购物券等。
消费者购买手机后,按照活动规则填写相关信息并等待中奖结果,有些甚至购买了多台手机以增加中奖机会。
然而,当消费者填写完信息后,并没有收到任何中奖通知。
联系客服询问时,客服表示中奖结果需要等待抽奖活动结束后公布,而这个时间却一再延后。
期间还有消费者反映,平台要求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声称将中奖金额直接打入账户。
为了获取奖金,消费者纷纷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经过漫长的等待,活动结束后,平台终于公布了一批中奖名单,然而消费者却发现自己并不在其中。
再次联系客服核实,客服表示名单仅为“一部分”,其他名单将在未来公布。
消费者愤怒地表示,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他们购买产品的初衷就是为了参与抽奖。
为了维权,消费者联合起来成立了维权群体,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律师的调查,发现电商平台实际上没有任何抽奖活动,中奖名单完全是虚假编造的。
电商平台利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手机,期间又通过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来获取更多的个人信息。
平台的目的就是通过购物返利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进行附加消费,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维权群体将这一情况向媒体曝光,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该电商平台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责令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
同时,消费者维权群体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恢复了自身权益。
这则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和手段。
消费者要保持警惕,提高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商家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首先,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中常见的手段之一是虚假宣传。
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夸大产品的功效和效果,甚至编造虚假的销售数据和用户评价,以此来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市场的扰乱,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一些商家在不正当有奖销售中会采取欺骗消费者的手段。
他们可能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的成分和生产日期,或者故意制造一些假的促销活动来诱使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另外,一些商家为了推动销售,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比如故意降低产品质量、提高售价、扰乱市场秩序等。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市场的扰乱,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针对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给消费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打击不法商家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模拟法庭——行政案例
主持人姚学谦]:让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2月8日9时许原告李迅(男,42岁,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
被告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该活动。
当日15时许,被告将查处情况告知原告。
原告要求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6:57][主持人姚学谦]:经被告调查,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是京华时报,赞助商是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在初步调查中得知,因京华时报刊登“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中汽车大奖”广告,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开展上述活动,海淀工商分局于2005年1月10日以涉嫌不正当竞争对上述两单位立案调查。
故被告未立案,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海淀工商分局并案处理。
[08:57:54][主持人姚学谦]:原告认为,其要求被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的请求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
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也未支付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8:40][主持人姚学谦]: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审判长王凤琴和审判员崔秀春、阎雪莲。
书记员是白云龙[09:00:33][主持人姚学谦]:王凤琴,女,41岁,大学文化,历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
自1990年起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处理的行政案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受到广泛好评,曾被评为优秀法官。
[09:00:54][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应遵守如下法庭纪律[09:02:49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案例: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案例:消费欺诈⾏为的认定和处理案例⼀刘先⽣⼀⾏10⼈组团到西安旅游,与西安某旅⾏社签订了⾏程3天的旅游合同,约定了交通费、门票费、导游费及每⼈每⽇提供25元的⾃助午餐。
在合同实际履⾏过程中,刘先⽣发现旅⾏社提供的午餐仅为每⼈12元。
刘先⽣与旅⾏社导游现场交涉⽆果后,将投诉信及证据材料提交西安旅游主管部门。
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旅游主管部门的介⼊下,旅⾏社按照消费总额750元(25元×10⼈×3天)的3倍予以赔偿。
案例⼆王先⽣在淘宝⽹上购买了⼀台标价2099元的电脑,其中⽹页宣传的价格包含标价89元的⿏标和键盘,标价10元的原装⽹线等赠品。
⽹上⽀付货款后,王先⽣发现收到的物品中没有卖家承诺的⽹线,卖家表⽰愿意赔偿5元。
王先⽣要求卖家按照宣传价格赔偿10元,卖家拒绝,称⽹线价格就是5元。
王先⽣认为卖家涉嫌消费欺诈,将商品销售⽹页截图、聊天截图等证据交淘宝⽹售后进⾏维权,要求卖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的规定给予3倍赔偿。
最终,卖家承认了王先⽣投诉的情况,同意⽀付30元赔偿⾦。
分析⼀、如何认定消费欺诈⾏为消费欺诈⾏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判断经营者的⾏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的⼿段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为之⼀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采⽤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等⽅式进⾏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宣传⽅式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3、某沿海开放城市前些年保龄球馆寥寥无几,保龄球运动只是极少数有钱人才能涉及的娱乐,每局价格颇高,因此保龄球馆的利润颇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先富起来的人也开始热中于保龄球运动。
于是,保龄球馆的生意热得做不过来。
不少商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大有发展潜力的行业,纷纷立项投资建立保龄球馆。
没过多久,该市一下子冒出大大小小数十家保龄球馆,原先供小于求的状况很快被打破,每局价格大跌。
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少保龄球馆纷纷使出各自的“绝招”。
1996年5月,金道保龄球馆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Y AMAHA”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作为奖励。
不少人看了广告后,冲着奖品来到该保龄球馆以试身手,但大多无功而返。
保龄球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板非常高兴,因为十局得300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奖品无须兑现,这样低成本高收益的促销好不让人兴奋。
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十局球票,他不经意地玩着。
谁知那天他运气非常好,在围观者的喝彩声中,竟然十局全中,得到了300分。
施俊高兴地拿着电脑记分单去服务台领奖。
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们不相信300分会出现,该成绩是伪造的,并称有证人和录象为证。
双方遂发生争议。
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Y AMAHA”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成绩不算数。
据查,由于该保龄球馆设立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告中的“Y AMAHA”摩托车已改为“精美礼品”。
该保龄球馆所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
【几种观点】1、金道保龄球馆应向顾客施俊给付一辆“YAMAHA”摩托车,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
2、金道保龄球馆的广告含有欺诈,因违反《广告法》而应承担全部责任。
3、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受行政制裁。
【评析意见】首先,金道保龄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降低消费者信心
不正当有奖销售容易引发消费者对市 场和经营者的不信任感,降低消费者 信心,影响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正当有奖销售容易引发市场恶性竞 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其他经营者 的正常经营。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常见形式
虚假宣传
经营者通过夸大宣传、虚 假承诺等方式,诱导消费
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隐瞒真相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 的真实情况,如质量、性能 、用途等,以欺骗消费者。
欺诈行为
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如 虚假抽奖、内定中奖等方 式,骗取消费者财物。
违规操作
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不
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02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分析
CHAPTER
案例一:虚假抽奖
总结词
虚假抽奖是指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 有机会获得高额奖项,但实际上中奖概率极低甚至为零。
检查抽奖活动的合法性
01
确认抽奖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02
查看抽奖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具备 合法资质,是否有不良记录。
注意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的公平性
了解抽奖活动的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 ,判断其是否公平合理。
警惕抽奖活动中的虚假宣传和隐瞒信 息,确保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的透明 度。
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不向消费者明示或故意隐瞒中奖概率,使消费者无法了解真 实情况。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有奖销售活动,最终可能因为中奖概率 极低而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三:不公平的奖励条件
总结词
不公平的奖励条件是指商家设置不合理的奖励条款和条件,使得消费者难以获得奖励或获得奖励的成本过高。
详细描述
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 效率,确保有奖销售活动 的公平、公正、透明。
案例分析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十: 案例十:杨玉玲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案 2006年11月12日,民乐县工商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 年 月 日 民乐县工商局在检查时发现, 人杨玉玲存放货物的库房内有张掖市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10箱 其外包装、图形、文字、 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 箱,其外包装、图形、文字、 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张掖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 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张掖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 白酒外包装极为近似。经查, 白酒外包装极为近似。经查,甘肃省张掖绿色食品实业开 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白酒自2006年4 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白酒自 年 月以来就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月以来就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张掖市 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于2006年 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于 年 10月份才开始生产。经核实,2006年11月19日,当事人从 月份才开始生产。 月份才开始生产 经核实, 年 月 日 民乐一经销部购进“老窖当家”白酒120箱进行销售,销售 箱进行销售, 民乐一经销部购进“老窖当家”白酒 箱进行销售 金额达4320元,获利 金额达 元 获利600元。当事人杨玉玲的行为构成了 元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民乐县工商局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以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元 处以罚款800元。 元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 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 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 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 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 用虚假、欺诈、 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 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 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有奖销售的案例及对中奖纠纷的建议
关于有奖销售的案例及对中奖纠纷的建议
一、对有奖销售和中奖是否合法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
如果经营者违反上述三款,他的经营行为就是违法的,他所承诺就是无效的、应受法律处罚的;如果中奖者参与了这种不合法的活动,中奖超过5000元,而经营者不兑现承诺,中奖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参与抽奖者、中奖者要看该活动是否合法,决定是否参与,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避免上当受骗或走入歧途。
怎样确认和选择,请参看司法部门
二、违法有奖销售的案例
对于参与抽奖者来说,抽奖是一种高兴的事,中奖更是令人兴奋的事,但奖项不能兑现却是让人闹心恼火的事;
对于经营者者来说,促销获利是一种高兴的事,支付中奖款物是令人心疼的事,耍赖不兑现却是他们常做的事。
为此,摊上这类事的中奖者,或喜欢参与抽奖的兄弟姐妹们,请多看一些此
三、对中奖者的建议
对中奖而得不到的中奖者,当你碰到无赖经营者时,利益不能受到保护时,要查询有关法律寻求保护,在无法实现时,放弃奖项,向县以上工商部门检举控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使其受到制裁。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本案是我局2005年查处的一起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某饮料公司以“三次连环中奖”的形式将有奖销售活动表面上分成了三个有奖销售,但就活动实质而言,三个有奖销售又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紧紧捆绑在一起进行的。
这就涉及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理解和适用,我们认为,无论经营者采用什么形式将有奖销售分成多少次都不影响其实质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有奖销售对于消费者一次消费行为的吸引是不是一次性的。
相信通过本案的分析和探讨,为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办案实践中如何真正理解和运用好法律法规起到一点启发作用。
【案情】某饮料公司于2005年1月开始,在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等省市区发布“××果汁3次连环中大奖”的宣传页对其生产的××果汁进行有奖销售活动。
按照该公司的宣传,凡在活动期间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果汁可有三次中奖机会:第一重奖是:买一箱(24瓶)该饮料可获刮刮卡一张,即刮即中,一等奖是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二等奖是价值10元的回力玩具车一辆;第二重奖是:集够10个该饮料的拉环可获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第三重奖是:集够10个拉环除寄回某明星签名照片还可参加每两个月大抽奖:一等奖是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二等奖是价值2000元的数码相机,三等奖是时尚随身听。
某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进行立案调查,至查获时该有奖销售活动的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
某市工商局查明事实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争议】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一,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没有形成。
移动公司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移动公司法律风险案例分析市场经营类案例:案例 1基本案情:一客户因对其2月份话费中有1元钱的信息费存在异议而找到移动公司,移动公司告知其该信息费为“北通传媒”的短信费用。
客户以XX移动公司未经其同意就向第三方支付相关费用,侵犯了其财产权为由起诉移动公司,要求返还信息费1元,赔偿损失1元,并赔礼道歉,停止侵权。
此案经调解,由SP(北通传媒)赔偿客户3000元,客户撤诉。
评析:本案是因即时短信服务资费知情权问题引发争议的案件。
移动短信服务的方式常见的主要有三类:即时短信类、包月类和订阅类。
目前,短信服务是移动通信服务的主要业务之一,因其方便、经济等特点,受到人们的青睐。
随之而来的是对短信服务的投诉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短信资费的标准公开问题,是发生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
从本案事实看,涉及的就是即时短信服务的资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客户使用短信息服务,与运营商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向客户告知短信资费和收取方式,是经营者的义务。
对于移动短信服务资费收取和告知义务,《电信条例》和原信息产业部作为电信监管机构相继出台了《电信服务规范》、《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和《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等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移动短信资费的收取方式和基础电信企业的告知义务等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从本案看,XX移动公司和信息服务商北通传媒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信息服务商北通传媒公司在提供即时短信服务时,没有向客户告知短信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
根据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10月10日出台的《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对于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电信企业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对于涉及信息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构成。
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正文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基本案情】胡某某在某商业广场三层铺面经营饰品销售。
有消费者投诉其用消费券误导消费者购物。
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胡某某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没有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信息。
2022年7月2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形的裁量规定,对胡某某处以30万元罚款。
胡某某认为处罚过重,于2023年3月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
胡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调查核实。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
经调查查明,胡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起诉期限。
在执法机关调查期间,胡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的消费者,退还购物款项并取得了谅解,罚款30万元有过重之嫌。
检察机关经与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沟通,认为该案争议具有化解可能,遂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员在听取胡某某对其违法情节及事后积极改正的情况的详细陈述后,一致认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处罚,仍可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并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胡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
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两反两保”行动方案,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类型涉及低价倾销、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公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低价倾销案案情简介2021年3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请求依法查处。
3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徐州市进行现场检查,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起一直在徐州市经营消毒餐具,销售品种有 3.8寸四件套、4.5寸四件套、其他四件套和五件套等。
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消毒餐具约6000万套,销售总金额约1577万元,平均销售单价0.26元/套,平均单位生产成本0.33元/套。
受当事人低价竞争行为影响,同行业徐州益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铜山区瑶棋餐具消毒服务部等公司亏损严重,逐渐减少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低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低价倾销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0元。
案件启示本案虽然是价格违法行为,但是同样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长期以亏损补贴的方式低价销售消毒餐具,导致同行业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竞争,只能同样进行亏损补贴或者停业倒闭,对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对当事人的处罚及早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规范了行业发展,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沈小凡拼多多店铺虚假交易案案情简介2021年4月19日,宿迁市沭阳县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安排,依法对沭阳县颜集镇堰下村纪庄组35号,沈小凡在拼多多上经营的“花木经营部”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抽奖送汽车使用权违法案例
抽奖送汽车使用权违法案例去年9月初,介休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公司为促销其产品,筹划开展了“迎六周年店庆大型促销活动”的有奖销售活动,其中抽奖部分的活动范围为8月16日至10月11日进店购车者,奖项设特等奖1名,即:奇瑞QQ3汽车一辆(免费使用二年)。
该局执法人员遂即对其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发生了激烈的争议,主要的分歧集中在以车辆使用权作为奖品是否受有奖销售禁止性规定的约束?是否可以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巨奖销售行为?当事人认为,该公司举行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特等奖奖品的价值虽超过了5000元,但因为该公司提供的奖品只是奇瑞QQ3汽车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公司所有,并没有发生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且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明文禁止,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巨奖销售行为,也不应该受有奖销售禁止性规定的约束。
执法人员认为,商家提出使用权这个概念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规避,但这种行为还是涉嫌违法。
过去有奖销售是没有使用权这个概念的。
转让使用权的商业行为一般是租赁行为。
商家送出的虽然是汽车的使用权,却没有收取租金,因此不能算作是租赁行为,实际上汽车还是变成了奖品;而且,以汽车使用二年的租赁价格计算,奖品的实际价值也超过了5000元。
在促销活动中,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汽车使用权作为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从而影响和干扰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正常思维,妨碍同类商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恶性明显。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
该公司将价格达30800元的QQ3汽车的2年使用权作为“奖品”,表面上看并未违反规定,在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访人员认同执法人员的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巨奖销售行为,应该受有奖销售禁止性规定的约束。
彩票管理执法案例大全
彩票管理执法案例大全案例一:非法彩票销售在某市,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有一家小型商店在非法销售彩票。
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商店未取得彩票销售许可证,却在店内公开展示并销售彩票。
根据《彩票管理法》,该行为属于非法销售彩票,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商店进行了处罚,责令停止销售彩票,并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二:彩票诈骗一名市民报警称,自己收到一封来自某彩票公司的中奖通知,称其中得百万大奖。
要求付出一定手续费或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才能领取奖金。
初步调查发现,该彩票公司并不存在,这是一起彩票诈骗案件。
执法部门介入调查,最终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避免更多市民受骗。
案例三: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彩票某地彩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在一家小型超市内,一未成年人购买了彩票。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不得购买彩票,超市应当进行严格的实名登记和身份核验。
执法人员前往超市检查,发现该超市未严格履行实名登记义务,对购彩者进行核验不严格。
超市被责令整改,进行自查自纠,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案例四:违规彩票广告某网络平台上出现了多则违规彩票广告,内容涉嫌夸大中奖概率、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根据《互联网广告法》和《广告法》,这些违规广告行为严重违反规定,执法部门对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广告,并进行整改。
同时,对发布违规广告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以警示广告经营者依法经营。
案例五:私自擅用彩票销售款项某购彩站的经营者私自挪用了销售彩票所得款项,造成购彩者无法获得应得奖金。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购彩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彩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执法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障购彩者权益。
案例六:无许可销售境外彩票某商场内有个体经营者从境外购进彩票,未取得国内销售许可证,却在商场内公开销售。
根据《彩票管理法》相关规定,境外彩票在国内未经许可不得销售,这是严重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对该经营者进行查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
近年来,在市场营销中出现了一些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企业声誉。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1. 欺诈性销售:某公司承诺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可以获得一份高价值的礼品,但实际上礼品的价值远远低于承诺,甚至是次品。
2. 抽奖欺诈:某企业通过抽奖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真正的抽奖活动,消费者也无法获得任何奖励。
3. 虚假宣传:某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该产品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实际上产品效果并不如宣传所说。
这些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也对企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应该遵循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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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我局2005年查处的一起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某饮料公司以“三次连环中奖”的形式将有奖销售活动表面上分成了三个有奖销售,但就活动实质而言,三个有奖销售又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紧紧捆绑在一起进行的。
这就涉及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理解和适用,我们认为,无论经营者采用什么形式将有奖销售分成多少次都不影响其实质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有奖销售对于消费者一次消费行为的吸引是不是一次性的。
相信通过本案的分析和探讨,为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办案实践中如何真正理解和运用好法律法规起到一点启发作用。
【案情】
某饮料公司于2005年1月开始,在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等省市区发布“××果汁3次连环中大奖”的宣传页对其生产的××果汁进行有奖销售活动。
按照该公司的宣传,凡在活动期间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果汁可有三次中奖机会:第一重奖是:买一箱(24瓶)该饮料可获刮刮卡一张,即刮即中,一等奖是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二等奖是价值10元的回力玩具车一辆;第二重奖是:集够10个该饮料的拉环可获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第三重奖是:集够10个拉环除寄回某明星签名照片还可参加每两个月大抽奖:一等奖是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二等奖是价值2000元的数码相机,三等奖是时尚随身听。
某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进行立案调查,至查获时该有奖销售活动的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
某市工商局查明事实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争议】
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一,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没有形成。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一,对于消费者的一次消费行为,通过当事人的三重中奖设置,最高奖金额超过了5000元;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虽未举行,但有奖销售活动随宣传开始即付诸实施,三重中奖的高奖吸引和诱惑自始就影响着消费者,违法事实已经形成。
【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关于最高奖金额是否超过5000元的问题
有奖销售作为经营者推销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但同时也受到相应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习惯称为巨奖有奖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将吸引消费者购买其饮料的有奖销售设置成“三重中奖”,从每一重的情况来看设定的最高奖都没有超过5000元,似乎并不违法。
但仔细推敲会发现,消费者因一次消费(如购买一箱饮料)经过连环三重奖,可能获得的最高奖(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的价值明显超过了5000元,这种行为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从而影响和干扰消费者的市场选择,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恶意明显。
因此,尽管本案当事人采用的有奖销售形势隐蔽复杂,但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巨奖销售行为。
二、关于违法事实是否形成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巨奖有奖销售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受到可能博取大奖的博彩心理所左右而选择购买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
因此,自有奖销售活动开始之时那种博彩心理就开始影响消费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其危害性也就毫无疑问地形成了事实。
本案中,从当事人对其有奖销售活动的宣传起,消费者就开始受这种巨奖的吸引,虽然至工商机关查获时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显而易见已经形成,也就是说,本案违法事实形成与否是不能片面地看有奖销售的最终奖项是否已经抽取。
【思考】
通过本案的查处,特别是围绕案件的定性处罚由存在争议到意见统一,为我们的执法办案提出了几点有益
思考:
首先,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推销方式对于吸引顾客,提高产品和经营者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
但是,有奖销售毕竟不同于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的竞争,它是基于利诱手段以扩大产品市场的推销方式来促销商品,因此不当的有奖销售可能导致不正当地吸引顾客,损害公平竞争。
尤其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越来越成为经营者普遍采用的推销方式,这就推动了花样繁多的有奖销售活动不断出现,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争议。
基于这样一个趋势,一方面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对新形势不断完善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规范,一方面又要求我们的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和实质。
其次,对于那些为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巨奖有奖销售的规定,以各种明目突破该限制的经营者们,我们必须擦亮眼睛识破其违法行为的真面目,从而维护和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比如:有的经营者以福利彩票等彩券设奖;有的经营者以价值超过5000元的商品(如汽车等)使用权作为奖励;有的经营者以名誉顾问、荣誉使者等人身关系的内容设立奖项,给付中奖者大大超过5000元的薪金等等,这些有奖销售行为无论如何变化,其对于消费者的价值吸引都超过了5000元,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法条来看,都是不正当竞争,理当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