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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往往给消费者带来了
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宣传称只要购买他们的产品,就有机会获得豪华游
轮旅行的大奖。

许多消费者为了赢得这个诱人的奖品,纷纷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

然而,当他们购买完产品后,却发现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游轮旅行的信息。

经过多次联系公司客服,却始终得不到明确的答复。

最终,这些消费者不仅没有获得奖品,还因为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产品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一些常见特点。

首先,这些案例往往通过虚
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让他们产生错误的购买决定。

其次,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往往会发现所谓的奖品并不存在,或者无法兑现。

最后,消费者在遭受经济损失后,往往难以维权,因为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不正当有奖销售。

首先,消费者
在购买产品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要对所谓的奖品进行深入了解。

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有奖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以震慑其他企业。

最后,消费者在遭遇不正当有奖销售时,要勇敢维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不正当有奖销售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需要我们共同
努力来加强监管和防范。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放心,不再受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困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通过一系列案例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虚假宣传的。

某化妆品公司宣传其产品具有祛斑美白的功效,并声称是通过“科学配方”研制而成。

然而经检测发现,该产品并没有祛斑美白的功效,且并无所谓的“科学配方”。

这显然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同行业企业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商业诋毁的。

某家电商平台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对某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了恶意诋毁,声称其产品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竞争对手的声誉和销售额。

竞争对手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电商平台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一次有效打击。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

某公司的前员工离职后携带公司的商业秘密,转而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工艺流程,导致竞争对手迅速模仿并推出了与原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

原公司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竞争对手需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也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严惩不贷。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着企业和个人要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以免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不断完善和加强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按一定销量返点法律案例(3篇)

按一定销量返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智能家居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其生产的智能门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YY电商平台(以下简称“YY平台”)作为一家综合性电商平台,在2019年开始销售XX科技的智能门锁。

然而,XX科技发现,YY平台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设置虚假销量和提供高额返点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从而损害了XX科技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YY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其提供高额返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YY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YY平台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YY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人为制造虚假销量,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XX科技的智能门锁销量极高,从而增加消费者购买意愿。

2. 高额返点:YY平台以高额返点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XX科技智能门锁,从而损害了XX科技的正常销售渠道和利益。

3. 搭售:YY平台在销售XX科技智能门锁的同时,强制搭售其他商品,迫使消费者不得不购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行为,XX科技认为YY平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高额返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高额返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高额返点具有以下特点:1. 误导性:高额返点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购买该商品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从而促使消费者购买。

2. 排他性:高额返点可能导致消费者只关注返点金额,而忽视商品本身的质量和性能,从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高额返点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利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YY平台提供高额返点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五个不正当事例

五个不正当事例

五个不正当事例1、瓜子广告语激怒人人车狮子开口向其索赔1亿竞争对手之间除了可以争夺商标、专利、版权之外,还可以用“广告语”当武器出击。

11月初,一则两家二手车网站打官司的消息,在网上刷屏了。

据报道:人人车二手车网站因不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宣传“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宣传用语,人人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瓜子网诉至法院,索赔1亿。

很明显,瓜子网打广告的策略是“从众心理”,可以看见很多品牌都这样用过,例如香飘飘奶茶“可绕地球一圈”、“1亿人都在用拼多多”、“红罐凉茶领导者”,大家可能都觉得用的人多就是好,所以打这个广告就告诉人家我有实力,选我吧。

也正是因为这个,瓜子网被人人车告了。

来而不往非礼也,12月,瓜子二手车今日以“人人车”使用“买车0首付,三天包卖”等不实的宣传语,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为由将人人车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相关宣传的同时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

2、饿了么力压美团风波再起判罚后屡教不改餐饮商户猪粉世家小吃店同时入驻了美团外卖和饿了么两个平台,提供的菜品种类基本相同,同一菜品的销售价格也相同。

饿了么却连同商家在其订餐页面上推出了一张名为“饿了么力压美团5元”的优惠券。

事实上,这只是针对饿了么新用户的优惠活动。

而美团外卖也推出了类似针对新用户的优惠政策,双方的优惠力度是一样。

今年9月份,饿了么因不正当竞争被法院判处罚款5万元并赔礼道歉,而双十一饿了么再次挑战法律底线,打出“每单比美团优惠”的虚假宣传字样,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到平台商家的利益,更是威胁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3、苏宁斥京东擅用杨洋肖像混淆认知11月7日,杨洋经纪公司发表声明,称京东公司未经杨洋合法授权,在其京东商城擅自使用含有杨洋肖像的图片,以双十一促销为主题进行宣传推广,并在网络媒介上大肆传播。

虽然京东对肖像权作出回应,同一天,苏宁通过微博发布关于京东商城擅用苏宁代言人杨洋先生形象的声明,指责京东前述不当行为,涉嫌故意混淆公众认知,扰乱市场之正常经营秩序。

打法律擦边球的案例(3篇)

打法律擦边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惜采取一些法律擦边球的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擦边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景、过程及处理结果,以期为企业和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企业A,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推出了一款名为“神速”的洗发水。

在广告宣传中,A企业宣称“神速”洗发水具有“三天见效,让你的头发变得柔顺亮泽”的功效。

然而,经过消费者试用和专家评测,发现“神速”洗发水并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

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A企业被指涉嫌虚假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分析(1)企业竞争压力增大。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提高自身竞争力。

(2)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对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表示不满。

2. 案例过程分析(1)A企业推出“神速”洗发水,并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

(2)消费者购买“神速”洗发水后,发现产品效果与宣传不符,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3)有关部门调查发现,A企业涉嫌虚假宣传,要求A企业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3. 案例处理结果分析(1)A企业被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A企业被处以罚款。

(3)A企业名誉受损,市场份额受到影响。

四、法律擦边球的智慧较量1. 企业在竞争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采取法律擦边球的行为。

2. 企业在宣传产品时,应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可靠,不得夸大产品功效。

3.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提高警惕,辨别虚假宣传,维护自身权益。

4. 法律工作者应加强法律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五、总结法律擦边球案例在我国屡见不鲜,企业在竞争中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工作者应加强法律知识普及,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

以下为案例详细描述: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商家以虚假的幌子进行销售活动,误导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来参与所谓的“有奖活动”,然后以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兑奖或通过中奖商品进行附加消费,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以下是一则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案例。

某家电商平台为了推广新上线的手机产品,宣布举办“购机有奖”活动。

活动规则是,在特定时间内购买指定手机即可参与抽奖,奖品有现金红包、实物奖品和购物券等。

消费者购买手机后,按照活动规则填写相关信息并等待中奖结果,有些甚至购买了多台手机以增加中奖机会。

然而,当消费者填写完信息后,并没有收到任何中奖通知。

联系客服询问时,客服表示中奖结果需要等待抽奖活动结束后公布,而这个时间却一再延后。

期间还有消费者反映,平台要求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声称将中奖金额直接打入账户。

为了获取奖金,消费者纷纷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经过漫长的等待,活动结束后,平台终于公布了一批中奖名单,然而消费者却发现自己并不在其中。

再次联系客服核实,客服表示名单仅为“一部分”,其他名单将在未来公布。

消费者愤怒地表示,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他们购买产品的初衷就是为了参与抽奖。

为了维权,消费者联合起来成立了维权群体,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律师的调查,发现电商平台实际上没有任何抽奖活动,中奖名单完全是虚假编造的。

电商平台利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手机,期间又通过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来获取更多的个人信息。

平台的目的就是通过购物返利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进行附加消费,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维权群体将这一情况向媒体曝光,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该电商平台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责令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

同时,消费者维权群体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恢复了自身权益。

这则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和手段。

消费者要保持警惕,提高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商家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

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工作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

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

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

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

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
近年来,在市场营销中出现了一些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企业声誉。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1. 欺诈性销售:某公司承诺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可以获得一份高价值的礼品,但实际上礼品的价值远远低于承诺,甚至是次品。

2. 抽奖欺诈:某企业通过抽奖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真正的抽奖活动,消费者也无法获得任何奖励。

3. 虚假宣传:某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该产品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实际上产品效果并不如宣传所说。

这些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也对企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应该遵循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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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 (第一批)

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 (第一批)

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 (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3•【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 (第一批)在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

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卖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现公布第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设置网络点评和排名的初衷,是通过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真实反馈形成的大数据,反映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以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断和选择。

然而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

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3、某沿海开放城市前些年保龄球馆寥寥无几,保龄球运动只是极少数有钱人才能涉及的娱乐,每局价格颇高,因此保龄球馆的利润颇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先富起来的人也开始热中于保龄球运动。

于是,保龄球馆的生意热得做不过来。

不少商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大有发展潜力的行业,纷纷立项投资建立保龄球馆。

没过多久,该市一下子冒出大大小小数十家保龄球馆,原先供小于求的状况很快被打破,每局价格大跌。

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少保龄球馆纷纷使出各自的“绝招”。

1996年5月,金道保龄球馆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Y AMAHA”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作为奖励。

不少人看了广告后,冲着奖品来到该保龄球馆以试身手,但大多无功而返。

保龄球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板非常高兴,因为十局得300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奖品无须兑现,这样低成本高收益的促销好不让人兴奋。

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十局球票,他不经意地玩着。

谁知那天他运气非常好,在围观者的喝彩声中,竟然十局全中,得到了300分。

施俊高兴地拿着电脑记分单去服务台领奖。

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们不相信300分会出现,该成绩是伪造的,并称有证人和录象为证。

双方遂发生争议。

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Y AMAHA”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成绩不算数。

据查,由于该保龄球馆设立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告中的“Y AMAHA”摩托车已改为“精美礼品”。

该保龄球馆所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

【几种观点】1、金道保龄球馆应向顾客施俊给付一辆“YAMAHA”摩托车,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

2、金道保龄球馆的广告含有欺诈,因违反《广告法》而应承担全部责任。

3、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受行政制裁。

【评析意见】首先,金道保龄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

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一原告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某设备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某电器公司均是生产抽油烟机等家用电器的企业,上海某设备公司注册了“多环+DUOHUAN”以及图形的组合商标。

2021年8月~9月,有人在江西《慧聪商情广告》发布被告产品广告,并在产品广告右下方发布“郑重声明”称,××系列油烟净化器是专利产品,市场出现的“康家”、“上海多环”等多个产品均是仿冒的。

后经查实,该广告严重失实。

有资料显示,广告发布者刘某负责顺德某电器公司在江西省各地区的产品推广及产品销售。

法院二审后认定刘某发布“郑重声明”的行为是被告的授权行为,刘某与被告均有过错,判令两者连带赔偿15万元的民事责任。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二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华灯牌北京醇酒是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优质产品,是北京市的著名产品。

为了开发、研制“北京醇”,北京市牛栏山酒厂1992年以来共投入研制、广告费用8000万元,使得市场占有率迅速上升。

但是,自1995年10月份开始,市场上出现了仿冒“北京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品。

其中,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经查,北京卢沟桥酒厂自1995年4月至1996年6月,共生产古德牌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52174瓶,印制带有“北京醇”字样的包装盒68000套,已销售47436瓶。

根据以上事实,房山区工商局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北京醇酒,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和包装物。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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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 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 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 没有形成。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 对于消费者的一次消费行为,通过当事人的三重中奖设置,最高 奖金额超过了5000元;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虽未举行,但有 奖销售活动随宣传开始即付诸实施,三重中奖的高奖吸引和诱惑 自始就影响着消费者,违法事实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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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二)现有法律的局限
1.法律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种类过窄。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于1993年9月2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至此从没 有修改过,我国经济发展如此迅速,可是相关立法却没有与时俱 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怪现象。 3.法律责任条款严重不足。如: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限制竞争 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七条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在第30条的法律责任条款中仅规定中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在情 节严重时,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模糊的法律规 定必将影响执法的效力。 4.举证不能的相关规定应予明晰。举证不能指当事人举不出证 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受 害的当事人在举证有困难时,法院应予以帮助。应该制定明确的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有关答复或解 释。
4、《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及《若干规定》规定的比较简 略,一些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已经对市场经济造成危害的有 奖销售方式日趋暴露出现。 为此,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 答复》规定了3种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在抽奖式有奖销售 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 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 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 (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 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 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 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降低消费者信心
不正当有奖销售容易引发消费者对市 场和经营者的不信任感,降低消费者 信心,影响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正当有奖销售容易引发市场恶性竞 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其他经营者 的正常经营。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常见形式
虚假宣传
经营者通过夸大宣传、虚 假承诺等方式,诱导消费
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隐瞒真相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 的真实情况,如质量、性能 、用途等,以欺骗消费者。
欺诈行为
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如 虚假抽奖、内定中奖等方 式,骗取消费者财物。
违规操作
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不
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02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分析
CHAPTER
案例一:虚假抽奖
总结词
虚假抽奖是指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 有机会获得高额奖项,但实际上中奖概率极低甚至为零。
检查抽奖活动的合法性
01
确认抽奖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02
查看抽奖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具备 合法资质,是否有不良记录。
注意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的公平性
了解抽奖活动的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 ,判断其是否公平合理。
警惕抽奖活动中的虚假宣传和隐瞒信 息,确保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的透明 度。
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不向消费者明示或故意隐瞒中奖概率,使消费者无法了解真 实情况。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有奖销售活动,最终可能因为中奖概率 极低而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三:不公平的奖励条件
总结词
不公平的奖励条件是指商家设置不合理的奖励条款和条件,使得消费者难以获得奖励或获得奖励的成本过高。
详细描述
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 效率,确保有奖销售活动 的公平、公正、透明。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本案是我局2005年查处的一起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某饮料公司以“三次连环中奖”的形式将有奖销售活动表面上分成了三个有奖销售,但就活动实质而言,三个有奖销售又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紧紧捆绑在一起进行的。

这就涉及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理解和适用,我们认为,无论经营者采用什么形式将有奖销售分成多少次都不影响其实质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有奖销售对于消费者一次消费行为的吸引是不是一次性的。

相信通过本案的分析和探讨,为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办案实践中如何真正理解和运用好法律法规起到一点启发作用。

【案情】某饮料公司于2005年1月开始,在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等省市区发布“××果汁3次连环中大奖”的宣传页对其生产的××果汁进行有奖销售活动。

按照该公司的宣传,凡在活动期间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果汁可有三次中奖机会:第一重奖是:买一箱(24瓶)该饮料可获刮刮卡一张,即刮即中,一等奖是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二等奖是价值10元的回力玩具车一辆;第二重奖是:集够10个该饮料的拉环可获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第三重奖是:集够10个拉环除寄回某明星签名照片还可参加每两个月大抽奖:一等奖是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二等奖是价值2000元的数码相机,三等奖是时尚随身听。

某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进行立案调查,至查获时该有奖销售活动的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

某市工商局查明事实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争议】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一,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没有形成。

移动公司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移动公司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移动公司法律风险案例分析市场经营类案例:案例 1基本案情:一客户因对其2月份话费中有1元钱的信息费存在异议而找到移动公司,移动公司告知其该信息费为“北通传媒”的短信费用。

客户以XX移动公司未经其同意就向第三方支付相关费用,侵犯了其财产权为由起诉移动公司,要求返还信息费1元,赔偿损失1元,并赔礼道歉,停止侵权。

此案经调解,由SP(北通传媒)赔偿客户3000元,客户撤诉。

评析:本案是因即时短信服务资费知情权问题引发争议的案件。

移动短信服务的方式常见的主要有三类:即时短信类、包月类和订阅类。

目前,短信服务是移动通信服务的主要业务之一,因其方便、经济等特点,受到人们的青睐。

随之而来的是对短信服务的投诉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短信资费的标准公开问题,是发生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

从本案事实看,涉及的就是即时短信服务的资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客户使用短信息服务,与运营商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向客户告知短信资费和收取方式,是经营者的义务。

对于移动短信服务资费收取和告知义务,《电信条例》和原信息产业部作为电信监管机构相继出台了《电信服务规范》、《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和《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等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移动短信资费的收取方式和基础电信企业的告知义务等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从本案看,XX移动公司和信息服务商北通传媒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信息服务商北通传媒公司在提供即时短信服务时,没有向客户告知短信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

根据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10月10日出台的《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对于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电信企业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对于涉及信息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构成。

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

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

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从2008年开始,“职业打假人”多次在我局辖区投诉大型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定,未“明示中奖概率”,开展欺骗性销售。

其中,赵建磊诉物美大卖场和汇源果汁案经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民事上确认了以上诸多投诉中销售企业不明示“中奖概率”的行为的违法性。

尽管如此,在行政上,谁是经营者?仍然困扰着工商执法者。

本文撰写之前,为了解决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处罚上的诸多问题,大兴分局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会上,大家几经争论,仍未达成共识。

作为争论的一方,作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对今后的执法有所帮助:第一,什么是有奖销售?第二,在有奖销售活动这类竞争活动中,《合同法》起着什么作用?第三,谁是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一、什么是有奖销售?1993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对有奖销售活动做出了规范;同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法》的有关规定。

这些专门规范和打击违反法律规定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力的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按照《规定》描述,有奖销售就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根据这一规定,什么是有奖销售似乎已不再是一个问题。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商家看重的商业促销手段,颇有“日久弥新”的动向,老的有奖销售方式仍然存在,不断翻新的奖售花样也层出不穷。

一些商家为唤起消费者对有奖销售的更大兴趣,往往挖空心思,想出一些”高招”,试图规避法律的规定。

在我局研讨的案例中,就有传统意义的有奖销售——抽奖式的买一赠一,以及抽奖式的低于成本的折扣——被抽中的消费者,商家将大比例返还购物款。

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正文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基本案情】胡某某在某商业广场三层铺面经营饰品销售。

有消费者投诉其用消费券误导消费者购物。

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胡某某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没有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信息。

2022年7月2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形的裁量规定,对胡某某处以30万元罚款。

胡某某认为处罚过重,于2023年3月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

胡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调查核实。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

经调查查明,胡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起诉期限。

在执法机关调查期间,胡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的消费者,退还购物款项并取得了谅解,罚款30万元有过重之嫌。

检察机关经与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沟通,认为该案争议具有化解可能,遂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员在听取胡某某对其违法情节及事后积极改正的情况的详细陈述后,一致认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处罚,仍可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并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胡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

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两反两保”行动方案,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类型涉及低价倾销、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公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低价倾销案案情简介2021年3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请求依法查处。

3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徐州市进行现场检查,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起一直在徐州市经营消毒餐具,销售品种有 3.8寸四件套、4.5寸四件套、其他四件套和五件套等。

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消毒餐具约6000万套,销售总金额约1577万元,平均销售单价0.26元/套,平均单位生产成本0.33元/套。

受当事人低价竞争行为影响,同行业徐州益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铜山区瑶棋餐具消毒服务部等公司亏损严重,逐渐减少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低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低价倾销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0元。

案件启示本案虽然是价格违法行为,但是同样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长期以亏损补贴的方式低价销售消毒餐具,导致同行业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竞争,只能同样进行亏损补贴或者停业倒闭,对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对当事人的处罚及早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规范了行业发展,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沈小凡拼多多店铺虚假交易案案情简介2021年4月19日,宿迁市沭阳县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安排,依法对沭阳县颜集镇堰下村纪庄组35号,沈小凡在拼多多上经营的“花木经营部”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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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饮料的拉环可获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第三重奖是:

集够10个拉环除寄回某明星签名照片还可参加每两个月 大抽奖:一等奖是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二等奖是价

值2000元的数码相机,三等奖是时尚随身听。某市工商
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进行
立案调查,至查获时该有奖销售活动的第三重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 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 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 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 金额)
“××果汁3次连环中大奖”的宣传页对其生产的××果
汁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按照该公司的宣传,凡在活动期
间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果汁可有三次中奖机会:第一
重奖是:买一箱(24瓶)该饮料可获刮刮卡一张,即刮

即中。一等奖是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二等奖 是价值10元的回力玩具车一辆;第二重奖是:集够10个
分类与表现形式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一种违法的促 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不 正当有奖销售 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不 正当有奖销售
2001年6 月
格兰仕空调
2680元
2880
某饮料公司于2005年1月开始,在山东、辽宁、吉林、
黑龙江、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等省市区发布
还未举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 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 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 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 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 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 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3、巨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 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习惯称 为巨奖有奖销售)。
可能获得的最高奖: 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某明星 签名照片一张+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一 台 上述奖品市价明显超过5000元
第三重奖的抽奖虽未举行,但有奖销售 活动随宣传开始即付诸实施,三重中奖 的高奖吸引和诱惑自始就影响着消费者, 违法事实已经形成。




所谓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 钱、失误、附加服务等)为 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消 费者的利益,或者其他经营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在法规 中就是指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 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 干规定》所从事的有奖 销售行为。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 次价高商品或积压滞销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 有一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本法 的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 奖销售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1、欺骗性不正当有奖销售行 为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 高商品的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产生的原因









的 市 场 竞 争
规 不 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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