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策略-竞争和不正当竞争(ppt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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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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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 概念
二. 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 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 特征 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经营性 五.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六.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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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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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86年,[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陶株式会社)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 注册了“TO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陶瓷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 届满后,东陶公司进行了续展注册。2000年6月,国家商标局将“TOTO” 商标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名录。
4/13/2019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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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
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 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 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 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 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 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 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维 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4/13/2019
经济法
4
案例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
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 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 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 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 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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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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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限制竞 争案
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1999年至2000年农 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 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的形式,让农民和村委会支 付施工费和材料费、电工生活补助费、短途运输费、 电能表检验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 当由供电部门承担。在农网改造期间,齐河县电业公 司共向农民收取了电能表检验费210015元。山 东省德州市工商局依法对齐河县电业公司作出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7705 9元的处罚决定。
4/13/2019 和竞争立法的竞争行经济为法
2
案例
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 2001年5月,两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册的 “香港
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Pareti 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以许可 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 顺德奇安特电器燃具厂随即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箱、 说明书上使用“Paretionic”商标和“香 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销售。2002年 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电器(中国) 有限公司投诉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活 动,查封了涉嫌侵权产品。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奇安特电器燃具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四.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五.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 为是该知名商品
六.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 为是他人的商品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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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经济认法 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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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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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立法目的 二.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
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调整对象 四. 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 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 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五. 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六. 经营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 七.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
第八章 竞争法
经济法
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一. 竞争
二.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取得有利的产 销条件和生存环境、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而进 行的以抑制和排斥竞争对手的积极性生产经营 行为
三.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鼓励竞争,通过市场竞争 促进经济发展
四. 不正当竞争
五. 市场主体实施的不符合公平、诚实的市场规则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一. 商标 二. 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
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其从事服务的场所所 使用的特殊标志,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 他人的同类商品和服务相区别 三. 注册商标 四.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 五.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的 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而且会 损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
七. 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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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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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 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 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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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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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 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二. 商业贿赂
三.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 侵犯商业秘密
五.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 售商品
六. 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 件而销售商品
七.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八. 商业诽谤
九. 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 的行为
一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ຫໍສະໝຸດ Baidu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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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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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 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三.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