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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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保护各行业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各行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市场垄断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行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规定,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保护各行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各行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该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诋毁商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恶意串通:与他人串通,操纵市场;- 虚假宣传: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消除影响;- 责令赔偿损失;-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吊销营业执照;- 取消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追究。

二、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 定义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 处罚措施对于垄断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责令消除影响;- 责令恢复市场竞争;- 责令赔偿损失;-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取消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追究。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摘要]文章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广告虚假宣传,有奖网络广告不正当促销行为,网络广告非法网页链接,网络环境下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有效完善;对于网络广告主体规制的有效完善;增加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对于不正当竞争有关法律条款的有效完善。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的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虚拟宣传;促销行为一、前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各项活动。

这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在这样的环境下,网络广告也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网络广告就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经营性广告。

网络广告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有其非常多的独特特点,如:独特的表现性,可链接性,快速的传播性,客户广泛性等等。

由于这些特点,网络广告带来了更多的信息,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网络广告的不断增多,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影响了经营者的利益。

为此,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改善网络广告的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本文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地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在我们的⽇常⽣活中,常常会有很多商家为了宣传⾃⼰的产品,或者是对⾃⼰的产品进⾏促销等,会进⾏⼀些有奖销售活动。

但并不是所有商家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正当的,其中也有很多不正当有奖销售⾏为。

那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呢?下⾯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该法的第⼗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为,是严格禁⽌的: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条经营者进⾏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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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与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与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与制度不正当竞争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违反了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和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保护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各方公平地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自由选择市场竞争方式,自由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并遵守市场规则进行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定禁止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的秩序。

2.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产权之一,也是创新经济的重要支撑。

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对伪造、抄袭他人的商业秘密,滥用他人的商标、著作权等行为进行制裁,维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诚实信用,禁止虚假宣传、网络谣言传播、不当比较广告等行为。

诚信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建立可靠商业关系的前提。

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了商业信用的正常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为了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各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

下面将从立法、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

1. 立法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

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标准,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2. 行政监管制度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并恢复市场秩序。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2.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商品价格减去打折后价格不能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有奖销售是指企业通过举办抽奖、赠品等活动来促使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一种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还有机会获得额外的奖励,比如抽中优惠券、赠品、折扣等。

由于存在奖励的因素,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需要进行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合同关系。

通过有奖销售活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买卖关系,双方在购买过程中达成了意愿一致的协议。

消费者通过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向企业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并且企业也向消费者承诺了提供相应的奖励。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有偿的协议。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合同关系。

有奖销售活动的合同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行为,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够产生合同效力。

有奖销售活动的合同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有奖销售活动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争议。

一方面,有奖销售活动可能涉及到奖品的实际性能、质量等问题。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后没有获得承诺的奖励,或者奖励与承诺不符,消费者可能会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奖销售活动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如果企业在宣传中夸大奖励的幅度、隐瞒奖励的条件等,消费者可能会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或者索赔赔偿。

为了规范有奖销售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对有奖销售活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中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有奖销售活动的限制,要求企业在宣传中明确标明所提供的各项奖励,并公开抽奖方式、抽奖地点、抽奖时间、抽奖结果等信息。

《广告法》还规定了消费者获得奖励的资格和程度,如不得以借款、分期付款、抵扣其他费用等方式限制消费者获奖的权利。

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购物管理办法》、《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等,也对有奖销售活动做了规定。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第一篇: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发布日期:2010-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尚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

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法律规制;完善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新市场,在这个虚拟的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激烈程度比真实市场环境下有过之而无不及。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竞争永远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正当竞争,也包括不正当竞争。

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网络交易的安全,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特定经营模式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该法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诸多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

因而。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适当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可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

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

最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范文精品

最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范文精品

最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范文精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加强监管变得尤为迫切。

在此,本人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过于宽泛,导致相关法规执行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准确把握其行为定性、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特征,从而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二、加强监管力度,严惩不法行为
为了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和发展,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掌握市场活动的真实情况,及时查处不法行为。

同时,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并充分保护各方利益。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
除了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管外,行业自律和监督也是遏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

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制定行业规范,落实行业标准,引导企业遵守竞争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可以有效的增加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公开市场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的完善和加强监管,是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政府和行业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开展更加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工作,为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论述了修订该法的社会制度背景,并对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最新修订稿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评述;最后,在该修订稿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法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立法完善自德国1896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各国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和实施的迫切性,纷纷效仿。

我国也于1993年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和制度背景下,为规制我国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的新情况层出不穷,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亟需修订和完善。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随着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2008年《反垄断法》的出台与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分立立法格局已经形成。

我国许多地方立法机构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例或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章。

从专门法律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一)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实施20个年头,它的缺陷日渐凸显,面对现实当中层出不穷的矛盾和新情况,现行法律的无能为力已为学界和实务界所诟病。

主体的不明确与前后矛盾。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在整部法律中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的条款。

主要表现在:(1)不正当竞争侵害对象未包含消费者。

第二条第二款中,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对象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字未提。

(2)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没有赔偿请求权与诉权。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其侵犯者或受害者都是经营者;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能够申请赔偿和请求诉讼的主体是被侵害的经营者。

有奖销售制度及其完善

有奖销售制度及其完善

从这里了解西部资源从这里了解西部经济〖论文天地〗096WESTRN RESOURCES论有奖销售制度及其完善马巧燕宋崇宇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呼和浩特010020中国地质大学北京010000摘要:有奖销售作为经营者的一种竞争手段,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热点。

这种促销手段是把双刃剑: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作用;但是,超过法律规定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则会破坏行业竞争秩序。

因此,规范有奖销售,完善相关立法,对维护正当竞争的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有奖销售制度市场竞争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活动中,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进行竞争,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也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唯一选择。

竞争促进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同时也造就了时代的繁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为占领市场、取信消费者、提高经济效益,纷纷加入了竞争的行列。

竞争手段有技术的,质量的,价格的,售后服务的等五花八门。

诸多的竞争手段中有奖销售是较为引人注目的一种,它为经营者所常用,为消费者所熟知。

可以说在当今的商品销售领域,有奖销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从实际效应来看,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对市场竞争秩序却有着双重的影响。

正是基于此,我国于1993年分别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专门规范和打击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探讨和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就有奖销售谈点认识。

一、有奖销售的含义、法律特点和性质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招引,推销商品,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通过有奖的名义,在得奖者和不得奖者之间进行再分配,让有人多得一部分意外财物,有人少得一部分应得财物的迎合某种心理的促销方法。

浅议“0元团购”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问题

浅议“0元团购”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问题

浅议“0元团购”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问题作者:孙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近来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少团购网举办了“0元团购”形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其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行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团购市场竞争秩序,需要加強必要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介绍“0元团购”的由来、含义,继而分析其法律性质,列举常见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并揭示这些行为的危害和目前的监管现状,最后提出加强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0元团购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作者简介:孙妍,广西大学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今天,你团了吗?”网络团购近年来已成为一种消费时尚。

为了吸引消费者,抢夺市场份额,不少团购网站推出各式各样的“0元团购”活动。

一时间,“0元团购”、“0元疯抢”充斥各大购物网络。

但部分“0元团购”形式的销售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然而,针对这些行为却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故笔者在分析了“0元团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现状和危害后,从法律规制角度提出了数点建议。

一、“0元团购”的由来及其含义(一)由来截至2010年底,国内团购网站已达1726家,平均每天诞生5.7家团购网站。

这一现象被戏称为“千团大战”。

为了在惨烈的竞争中争夺一块属于自己的地盘,各个团购网站都打出各种噱头来吸引网民,“0元团购”活动应运而生。

“0元团购”比购买彩票的吸引力更大,买彩票还需付出2元的成本,而它只用注册成为团购网的用户,即可多次参与抽奖。

它往往在短期内就可以吸引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的消费者来参与,广告效应非常强。

(二)含义“0元团购”,亦称“0元抽奖”“0元疯抢”等,是一个新兴的网络名词,还没有一个法定或普遍认同的定义。

笔者认为,它有二方面的含义:(1)指一种活动——团购网站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向不特定的网络公众提供的,公众经在团购网站注册后,不需付出任何实际货币,即可参与抽奖并有机会获得该网站提供的各类奖品的一种抽奖活动;(2)指一种行为——团购网站作为经营者,提供这种模式的抽奖活动的商业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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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 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 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 没有形成。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 对于消费者的一次消费行为,通过当事人的三重中奖设置,最高 奖金额超过了5000元;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虽未举行,但有 奖销售活动随宣传开始即付诸实施,三重中奖的高奖吸引和诱惑 自始就影响着消费者,违法事实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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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二)现有法律的局限
1.法律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种类过窄。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于1993年9月2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至此从没 有修改过,我国经济发展如此迅速,可是相关立法却没有与时俱 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怪现象。 3.法律责任条款严重不足。如: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限制竞争 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七条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在第30条的法律责任条款中仅规定中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在情 节严重时,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模糊的法律规 定必将影响执法的效力。 4.举证不能的相关规定应予明晰。举证不能指当事人举不出证 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受 害的当事人在举证有困难时,法院应予以帮助。应该制定明确的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有关答复或解 释。
4、《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及《若干规定》规定的比较简 略,一些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已经对市场经济造成危害的有 奖销售方式日趋暴露出现。 为此,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 答复》规定了3种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在抽奖式有奖销售 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 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 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 (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 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 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 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降低消费者信心
不正当有奖销售容易引发消费者对市 场和经营者的不信任感,降低消费者 信心,影响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正当有奖销售容易引发市场恶性竞 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其他经营者 的正常经营。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常见形式
虚假宣传
经营者通过夸大宣传、虚 假承诺等方式,诱导消费
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隐瞒真相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 的真实情况,如质量、性能 、用途等,以欺骗消费者。
欺诈行为
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如 虚假抽奖、内定中奖等方 式,骗取消费者财物。
违规操作
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不
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02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分析
CHAPTER
案例一:虚假抽奖
总结词
虚假抽奖是指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 有机会获得高额奖项,但实际上中奖概率极低甚至为零。
检查抽奖活动的合法性
01
确认抽奖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02
查看抽奖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具备 合法资质,是否有不良记录。
注意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的公平性
了解抽奖活动的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 ,判断其是否公平合理。
警惕抽奖活动中的虚假宣传和隐瞒信 息,确保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的透明 度。
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不向消费者明示或故意隐瞒中奖概率,使消费者无法了解真 实情况。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有奖销售活动,最终可能因为中奖概率 极低而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三:不公平的奖励条件
总结词
不公平的奖励条件是指商家设置不合理的奖励条款和条件,使得消费者难以获得奖励或获得奖励的成本过高。
详细描述
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 效率,确保有奖销售活动 的公平、公正、透明。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制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中奖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起止时间、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和奖品种类和数量、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弃奖条件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三)对已经公示的有奖销售事项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四)不按承诺兑现奖品、奖金;(五)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及时明示各类奖项兑奖情况。

(六)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第四条禁止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经营者在附赠式有奖销售商品时,要明示无赠品时商品的价格。

第六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弃奖条件、奖券出售情况、兑奖情况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3、某沿海开放城市前些年保龄球馆寥寥无几,保龄球运动只是极少数有钱人才能涉及的娱乐,每局价格颇高,因此保龄球馆的利润颇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先富起来的人也开始热中于保龄球运动。

于是,保龄球馆的生意热得做不过来。

不少商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大有发展潜力的行业,纷纷立项投资建立保龄球馆。

没过多久,该市一下子冒出大大小小数十家保龄球馆,原先供小于求的状况很快被打破,每局价格大跌。

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少保龄球馆纷纷使出各自的“绝招”。

1996年5月,金道保龄球馆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Y AMAHA”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作为奖励。

不少人看了广告后,冲着奖品来到该保龄球馆以试身手,但大多无功而返。

保龄球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板非常高兴,因为十局得300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奖品无须兑现,这样低成本高收益的促销好不让人兴奋。

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十局球票,他不经意地玩着。

谁知那天他运气非常好,在围观者的喝彩声中,竟然十局全中,得到了300分。

施俊高兴地拿着电脑记分单去服务台领奖。

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们不相信300分会出现,该成绩是伪造的,并称有证人和录象为证。

双方遂发生争议。

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Y AMAHA”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成绩不算数。

据查,由于该保龄球馆设立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告中的“YAMAHA”摩托车已改为“精美礼品”。

该保龄球馆所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

【几种观点】1、金道保龄球馆应向顾客施俊给付一辆“Y AMAHA”摩托车,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

2、金道保龄球馆的广告含有欺诈,因违反《广告法》而应承担全部责任。

3、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受行政制裁。

【评析意见】首先,金道保龄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型违法行为的不断出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亟需进行修改与完善。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发展。

一、建立执法机构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精确的执法机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工商部门承担,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发挥效果。

考虑到该法是针对市场经济而制定的,应该设立一个专业化的机构,配备有专业的执法队伍。

这样可以增加执法的效率,并且可以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该机构应该设有专门的投诉部门,使得受害者可以更直接地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

二、拓宽禁止行为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禁止的行为范围并不广泛,导致一些新型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

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常常利用不良手段,如虚假宣传、恶意刷单、篡改评论等,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

因此,应该加强新型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以拓宽禁止行为的范围。

三、完善法律制度和法规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细节层面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时,该法规定恶性竞争行为主管部门应该介入调解,但是具体的调解程序和解决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针对一些违规行为,存在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应该在客观考虑情节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处罚力度。

四、强化公共监管公共监管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前存在一些违法成本过低、监管不力的现象,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及时得到制止。

因此,应该加强公共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有效的实施。

同时,应该加强对监管力度不足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针对性监管,如网络购物等新型行业。

对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若干思考

对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若干思考

对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若干思考周春晖一、基本情况(一)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其中对有奖销售进行了如下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79号),以下简称《答复》,其全文如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

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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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

在众多竞争手段中,有奖销售的方式已被普遍采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也日愈增多。

本文从分析它的构成要件入手,阐述了该行为对经营者、消费者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危害。

针对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文分析了该立法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立法性的建议。

在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依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是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发展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获取更高的利润,便采用多种方式促销产品,不正当有奖销售就是手段之一。

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了规定。

但是,层出不穷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无法维护,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这也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追在眉睫。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交易对方提供一定数量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①前者是指经营者奖励所有购买者的有奖销售,其本质特征是参与者对其能否获奖,以及能获什么奖的情况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即参与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之前即知道自己参与后的获奖情况。

后者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该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者谁能中奖、中什么奖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

②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采用上述有奖销售的方式,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有奖销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与其交易的对方。

提供有奖销售的是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对方包括购买商品的单位、个人或代表、代理单位实施交易行为的代表人、代理人。

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内容可以是物品、金钱,也可以是其它经济利益上的行为。

物品不仅包括与所购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也包括同种类的物品或不相关的物品。

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

有奖销售,不管它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目的都是为招揽顾客,取得更多的利润。

4、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公开性。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不加区别地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只要购买者按照规定购买一定的商品,不论购买者为何人或何种组织,都将一视同仁。

并且经营者提供赠品时,都是以某种方式,如告示、广告等方式先公开告知购买者,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有奖销售。

5、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从属性。

有奖销售行为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从行为。

正是因为有奖销售行为是作为交易达成的附属条件,对竞争者而言才可能形成竞争优势,才可能成为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促销手段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而言则可能基于此种赠与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但有奖销售活动中的获奖并非无偿而是有偿的。

二、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存在既然以一定的市场发展阶段为前提,那么,在特定的允许状态下,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制,来保障、发扬其优点和长处,并抑制其缺点和不足,就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当然选择。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破坏市场竞争,低价倾销,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经营者自身的发展所谓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可概括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各竞争主体在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进行角逐。

而有奖销售行为事实上就等于经营者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夺走了竞争对手的潜在购买者。

因此,不管哪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其对同业竞争者利益的损害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并能够逃避法律约束的深层原因在于有奖销售信息的非对称性。

由于经营者在销售中附加了特别之利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的消费者无法知道其所购买产品真正情况,而作出非理性的自愿消费行为。

④但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中,经营者则是利用有奖销售的信息不对称,滥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地位,采用多种手段,想方设法隐蔽有关信息,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违背诚信原则,不顾国家法律,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最终会影响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稳定运行。

有奖销售的方式对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是非常有效的,但是这种方式的消极作用也是很明显的。

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容易传送错误的市场信息,可能导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失灵。

首先,对国家来讲,有奖销售是通过增加经营成本的方式操作的,其奖励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在流通费用开支,使企业应纳所得税减少,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其次,价格是市场的”晴雨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供求关系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的,国家主要是根据市场价格来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有奖销售把销售疲软带给了将来,导致国家在资源配置上出现较大的资源浪费。

⑤第三,同时,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推动下,消费者可能购买一些自己不需要或者不很需要的商品,使市场不能如实反映供需关系,造成市场需求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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