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次对这种行为进行概括式描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是长期努力经营和活动得来的,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
A公司生产的冷冻牌电冰箱样式好、质量高,很受消费者的欢迎,很快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B公司生产的海鸥牌电冰箱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售很差。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冷冻牌电冰箱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种电冰箱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海鸥牌商标,以免误购而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A公司电冰箱销售量直线下降,同时很多已购买的消费者也纷纷要求退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分析: (1) B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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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关于经济法中有奖销售问题研究
关于经济法中有奖销售问题研究作者:石红伟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7年第06期[摘要]据有奖销售的不同特性,我国拥有相对完备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从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我国经济法领域所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入手,了解我国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理论及现状。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一、抽奖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国家允许经营者采取的促销手段,但规定奖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就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该行为的规制,与现行经济水平已不相适宜,而且没有规定相应的举办程序。
因此,实际生活中产生了不少“暗箱操作”,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利用抽奖式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以下3种情形:1.不附随交易的有奖销售也就是说中奖者不一定是消费者,但其目的是为了促销,影响了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竞争。
如辽宁抚顺市工商局查处的抚顺啤酒厂“有奖台赛”案就属这种情况。
抚顺啤酒厂规定,凡收集该厂新生产啤酒瓶盖满300个的人就可报名参赛,以收集的多少来决定中奖名次,一等奖8888元,二等奖6666元。
这种奖励方式虽然不附带交易,但如不加规范,盲目允许设立的话,最终将会加重消费者负担。
2.欺诈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如今商场的不正当竞争已不再局限于违反“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而是在有奖销售中搞“暗箱操作”,用欺骗性的抽奖忽悠消费者。
从历年来工商部门查处的欺骗性有奖销售案件来看,欺诈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占比较多。
3.规避法律,同一消费行为多次设奖为了规避金额最高5000元的法律规定,许多经营者在搞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时,在同一次消费行为中多次设奖,虽然每一次的最高奖都不超过5000元,但多次中奖的金额却大大超过5000元。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奖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
它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本人整理的经济法知识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县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
不正当有奖销售:没定中奖,质次价高,超过5000元。
独占企业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部门有权处罚。
诋毁商誉是经营者出于主观故意,损害不特定或特定竞争对手的商誉,记者,媒体不构成本行为。
广告者的违法行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才构成虚假宣传,而且承担连带责任。
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的计算:侵权所获利润+调查费用。
《反垄断法》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影响的,适用本法。
农业生产的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垄断协议本身就违反垄断法。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但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1个1/2,2个2/3,3个3/4···其中一个大于1/10。
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申报,但参与集中的一个控制50%,可以豁免申报。
经营者集中,初步审查,30日不作决定,经营者可以集中。
经营者承诺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终止调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必须是为生活消费目的,否则不适用消法。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消费,适用本法。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摊阪没此义务。
禁止消费者组织有盈利色彩的活动。
商品瑕疵找销售赔,商品缺陷人才损,销售生产皆可找。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呃,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也可以要求执照持有人赔偿。
展销、租赁柜台经营的,期满前,由经营者赔偿,期满后,由出租者赔偿,出租者有权追偿。
只有在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广告者赔偿。
三包:两次修理仍不行,不是更换就是退货,大家商品要三包,合理运费应负担。
《产品质量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建筑工程,军用产品。
产品不及格的,抽查部门限期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省级以上部门予以公告,限期整顿,整顿仍不及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济法-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 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 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民间走访郎中算 不算是经营者?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反向工程: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 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 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 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 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合法的, 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案例分析
2018年9月18日,武汉某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 告称:“某某牌国际家居陶瓷卫浴节9月20日 开幕…9月30日,抽轿车大奖,品牌轿车开回 家…”;奖项设置:特等奖一名:一辆轿车五 年使用权(价值150000元)…”等。某公司于 2018年9月30日举行了抽奖活动,并抽出了特 等奖一名。某公司与获奖者张某某签订了标注 “中奖日期:2018年9月30日;奖项:轿车一 辆;使用权日期:2018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 月20日…;五年后,乙方(张某某)须将车辆 归还甲方(某公司)”等内容的“获奖授权协 议书”,同日,张某某从某公司领取了轿车一 辆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人格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国内电视大学学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厂网分开,主要指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管网的不管电厂,并分别进行资产重组。
竞价上网,就是每个电厂报价,谁的电价低就吸收谁的电,公平竞争。
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以称为保全撤销权。
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取得控制权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
其特点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
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法律上,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技术成果专有权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经济法名词解释」
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
2.经济责任制:在公有制主导的管理、经营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它刻意于公有财产及其主导的管理经营中的角色塑造及相应的权义设置和权益制衡,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制度及其实现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3.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及其实现一般地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当事人和公共管理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其由普遍性规范加以确认4.经济合同:合同一方是政府,或者由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构,或者一方或双方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条件及其实现对政府负有义务,直接体现以政府意志表达出来的公共政策要求或其他公共利益要求,具有经济目的或经济内容的合同。
经济法主体5.企业法人财产权:1)、法人财产权是基于投资经营而形成的一种他物权2)、股东对企业法人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依其所有者地位通过选择经营者、为重大决策等方式对企业法人施加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利划分,即两权分离),并享受财产收益权。
3)、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这在法人财产上也不例外。
6.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具有市场壁垒/消极性和门槛性的特点。
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企业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它能够使得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公共安全和健康,维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7.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管理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商管理法律制度。
公共经济管理法8.公共经济管理法的一般原理:对经济的管理既包括企事业、家庭、个人等对其财产和经济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国家对财产和经济事务的公共管理。
在公共经济管理中,国家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之间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从整体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调节经济关系。
经济法名词解释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3)回扣与附赠:在我国,一般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行为(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否则就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第8条);但未对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限制。 案例12 7.有奖销售行为的类型;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9.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1o.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回扣与折扣、佣金、附赠的关系;
《经济法学》第1-4讲章节知识要点+课后自测题
第1-4讲《经济法学》章节知识要点、自测题选(含相关法条)自测题型:判断、辨析(判断改错)、选择、问答(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各题型中“知识点涉及的法条之具体内容:详见“附录相关法条”或课件、课本。
论述题产生根源(尤其是政治经济根源),论经济法的概念、体系。
调整对象和地位:从内在理论根据(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论述经济法的的概念和地位。
即:结合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三者调整对象的异同分析,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独立性(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联系实际分析上述问题,如:电脑销售公司对工商局查处其不当有奖销售,是否可讨价还价?工商局购买办公电脑,是否可以强令电脑销售公司低价销售?但这些“讨价还价”、“强令低价销售”的行为,又往往出现或得逞,原因何在呢?3、联系经济法的产生根源以及社会生活实际等方面,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我们为什么需要学习经济法学(学习意义、作用)——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
【解题思路】可涉及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学科意义、实践应用价值(工作生活)等方面;可选择课件以及“讨论课”中或其他资料中相关的典型案例或事例(如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分析。
即:结合经济法产生根源的某个方面的分析,联系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实际,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从经济法角度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论述经济法学的学习意义、作用。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效果、知假买假索赔的社会意义等,论述消费者的概念以及“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一、退一赔三)。
简答题1、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制对象及其规制原则。
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定情形(简答或案例)。
3、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基本途径。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前者如不公开配方、工艺及其他技术诀窍,后者如客户名单、商业策划方案等。
商业秘密有如下三个特征或要件:1.秘密性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正常情况下,不易获得或探明。
这一特征也使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相区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商业性具有实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3.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4.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业务的组织或个人。
6.经营协调关系:指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经济法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关系。
7.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投资设立、资产经营、组织管理、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以及调整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9.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12.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4.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5.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16.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技术成果专有权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17.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权利。
经济法梳理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重点梳理名词解释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等公共权力组织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调整政府等公共权力组织在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违背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市场混淆行为:经营者他人仿冒识别性标识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误导性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产地、使用方法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不当有奖推销: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
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瑕疵:广义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狭义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自考经济法概论-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以假乱真)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2.商业贿赂行为(回扣,不走帐)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佣金和折扣是走帐的)3.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百度的竞价排名)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恶性价格战。
跳楼价、吐血价,不是低价倾销,而是虚假宣传)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1 条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没有排挤对手的目的)(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附赠式有效销售都是合法的)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5000 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000 是合法的,必须是一张奖券超)(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对比性广告。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
案例分析题答案1:〔1〕答:该商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行为,包括: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成心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展有奖销售;○2该商场设立的最高奖的奖金有超过5000元。
〔2〕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视部门责令其停顿该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1)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商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成心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展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该商场设立奖金有超过5000元的。
〔2〕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进犯商业机密、低价倾销、、商业毁谤等3、甲厂的行为属于进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经营者采用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根据规定,进犯商业机密的,监视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如甲厂进犯商业机密的行为给乙厂造成损害,还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4、〔1〕该市邮电局的行为不合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该市邮电局在为用户安装时限定用户购置其指定经营者的机的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别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5、〔1〕不合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该10大商场的行为构成了对该企业的商业诽谤,同时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别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同案例26、〔1〕商务部〔2〕经营者对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做出的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构成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2〕〔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不正当价格行为、差异对待、强迫性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包括:地区垄断、行政强迫经营行为、行政〔部门〕垄断行为、行政性公司的垄断。
经济法概论 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提升网店的信誉, 提高产品销量,获取佣金,其行为属于组织虚假交易行为。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损害公平交易行为
此规定为”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新增了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 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 秩序: ①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②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③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4)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 容; (5)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 容、页面实施拦截、屏蔽等; (6)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草案》新增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接入和交易条款。第 17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违反行业 惯例或者技术规范,不当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 或者服务的接入和交易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明确流量劫持、不当排除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商品接入和交易、 不正当获取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利用算法对交易相对 方进行不合理限制等行为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第20 条对新业态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兜底规 定。
《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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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特征、立法宗 旨和基本原则;理解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理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法律责任;能够运用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和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实际案例。
经济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一)案例摘要: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
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
2006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
会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
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
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
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
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
点评:本案涉及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制商品流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该案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第二、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的真相;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对由于这些限制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予以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二)案例摘要:2006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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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如下:(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