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有奖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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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厂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根据该规定,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只是禁止三类不正当有奖销售。)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确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施。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后,经营者仍然应当在预定时间按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

【不当有奖销售的行为】如何理解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性

本文主要介绍了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销售经营主体为了促销目的,运用远离于常规的彩票式高额奖金或奖品,鼓动和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占有市场的行为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性

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销售经营主体为了促销目的,运用远离于常规的彩票式高额奖金或奖品,鼓动和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占有市场的行为。所谓有奖销售,一般包括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1).附赠式有奖销售

经营者对所有购买该商品和服务的人都给予奖励,是指依附于或者随附于销售行为的赠与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即所有人将财物或与财物有关的权利无偿地让与他人所有。这种赠与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因此要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2).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经营者以抽签或者其他带有偶然性的方式确定购买者是否中奖,对中奖的才赠予奖品。抽奖式有奖销售是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方式。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抽奖式有奖销售可以提高提高相关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商品流通,并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抽奖式有奖

销售运用适当,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运用不当,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商品的销售活动中,作为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人们的购买欲望,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经济利益。但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往往会影响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而且,由于有奖销售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型商业企业推出规模更大、金额更高的有奖销售,这就会引起增加成本、提高销售价格等后果,使本来的质量、价格和服务的正常竞争受到扭曲,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中小商业因资金不足而无力设奖,造成顾客流失,给中小企业的销售活动带来冲击,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其不正当性正是体现于此。实践中应注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分析了有奖销售的利与弊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立法有关规定作出的,对有奖销售没有采取一概否定或者一概肯定的作法,而是在允许的情况下又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经营者不得从事哪些有奖销售活动

本文主要介绍了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法进行的有奖销售。即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具体如下:

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法进行的有奖销售。即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根据1993年12月24日国家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包括: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资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这类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等方式参与竞争,而是利用一些消费者侥幸心理追逐所谓的“经济效益”甚至借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何谓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这类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在设将额上相互攀比,其最大的危害是干扰了其他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活动,特别是对资金少、无力搞巨额有奖销售的中小商业企业的经营业务带来很大威胁,排挤了中小企业,同时也助长了一些消费者的投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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