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一赠一”销售行为中赠品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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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一赠一”销售行为中赠品的法律性质
【摘要】: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品经营者为宣传或推销产品,用尽了各种销售手段。其中,“买一赠一”这种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如今市场比较常见的竞争手段。然而,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消费者往往都是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保证。我们应该如何去保证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从理解这种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买一赠一”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性质;促销手段
前言
加入WTO之后,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日夜激烈,为了扩大销售,争夺市场,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采用各种促销手段。其中,附赠式有奖销售,即以所谓赠品附赠于消费者这种方式日趋普遍,并且赠品种类日益增加,价值亦不断攀升,从化妆品、保健产品到家电、金银首饰等。商业赠品虽然给消费者带来现代商业竞争所产生的实惠,但同时伴生了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如:2008年6月,某商场开展“买一赠一”的商品促销活动,他们承诺凡购买该商场音响、家电的,赠一个“××牌”话筒。王某在该商场购买了一组音响,获赠一支话筒。使用时王某发现该话筒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王某向商场交涉,要求退换。商场认为该话筒是赠品,而且已声明“赠送商品概不退换”,所以,拒绝退换。王某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要求商场按照话筒的价格双倍赔偿。
由于有的商业赠品本身就是普通产品,有商标、厂名;而有的商业赠品则是假冒伪劣产品,既无商标又无生产厂名和厂址,而且有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这样,一旦赠品发生质量责任时,消费者只能找到商家。那么,商家到底应否承担因商业赠品本身存在瑕疵或因缺陷而致消费者财产甚至人身遭受损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呢?
就上面那个案例来说,有人认为,商场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因为“买一赠一”,“赠一”的物品是无偿的,它不要求消费者付出对等的代价,商场的无偿赠与行为,使商场从经营者变成了赠与人,接受赠与的消费者则是受赠人。赠品不是商品,赠与人未按承诺赠送物品只是一般性的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且商场对赠与物品不予退换已作声明,商场行为不构成欺作,不存在双倍赔偿问题。对此,当事的消费者也往往认识不到赠品的法律性质,感到底气不足,有理说不出。
“买一赠一”销售行为中赠品的法律性质
要解决促销赠品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能否获赔的问题,应该先认识“赠品”的法律性质:
1、赠品不是无偿赠送的,赠品也是商品。众所周知,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作为赠品,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使用价值,同时,赠品同样凝结了生产厂家工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场从厂家购来,又把赠品作为促销的手段与其他商品一起卖出,商场从消费者的购买中赚回了用于赠品的利润,因而具有价值。
2、赠品促销,实质上也是一种买卖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商场的“买一赠一”并不等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消费者必须先付出对价,然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而且民法上的
赠与是不以收益为目的,不附加任何给付条件的。如上述的购音响赠话筒,商场把话筒作为名义上的赠品用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音响中付出了对话筒的对价,商场同时实现了音响和话筒的销售行为,既取得了盈利又加速了资金周转。
3、从性质上分析,商场“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商场发出“买一赠一”的消息即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一种要约,只要消费者按照要约购物,买一赠一合同即告成立。商场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场有义务按照合同给付所谓赠送的商品,并保证商品质量。
由此可以认为,商场赠送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收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消费者在购物中所得促销赠品的质量依法受法律保护,销售者应保证赠品的质量。赠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应按所售商品的价格双倍赔偿给消费者。
怎样去应对“买一赠一”这种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去应对面对这种销售行为,并且在遇到这种情况下,如何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与商家的交涉中占据有利的位置呢?
一、加强立法,规范市场秩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市场自由程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法律上的改革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没有形成比较有效的价格体制。我们应该学习国外的成熟经验,再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关的价格法等,规范市场秩序
二、培养理性的消费观,以成熟的消费心理去应对市场变化
由于竞争越来越激烈,商家采取的促销手段越来越花哨,令人防不胜防。对于“买一赠一”的手法,大多数消费者已经从最初的困惑,逐渐了解了其真正的含义。作为消费者而言,应该培养成熟的消费心理和消费心态,而不应盲目追逐所谓的“时尚”。在消费之前,应仔细阅读经营者的广告,了解其真正的意思,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以免不必要的麻烦。但一旦被价格欺诈行为所损害,消费者也应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在面对市场价格欺诈的时候,许多消费者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是打掉牙往肚里咽。这样不但消费者的权利受到损害,而且会导致恶性循环,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虽然某些“买一赠一”这种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会带有欺诈性,但是我们也不能搞一刀切,毕竟附赠式有奖销售对市场经济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我国现阶段允许和保留了这种经济竞争手段,我们应该通过立法或者其他手段,规范市场。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积极作用,又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而在市场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和负担上的平衡结构。
参考文献:[1] 姚欢庆.《民法概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