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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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精神,确保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是: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二、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所需资金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上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企业应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一次性趸缴费用有困难的,也可以和统筹市州、县(市)工伤保险部门签订协议,按照增加缴费费率等形式分年缴纳。

上海市老工伤3个文件

上海市老工伤3个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政策规定,并切实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申报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已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人员。

在退休(退职)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除外。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2011年3月底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办理身份确认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手续。

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2、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4、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

企业提出申请但无法提供上款规定材料之一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补充提供用人单位2005年4月1日前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出申请的,应当按原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提供由其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的工(公)伤证明。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乌劳[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劳〔2011〕130号)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55号)精神,以及(新劳社字【2008】66号)要求,做好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总体要求,统筹兼顾,解决好老工伤人员问题,努力在2011年底前完成将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工作时间和步骤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31日,做好前期准备和宣传培训工作;2011年8月1日-2011年10月31日,做好国有参保企业纳入统筹管理前“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底,信息统计、汇总、分析、总结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准备工作。

关于印发《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92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92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号)精神,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监察局共同研究,联合拟定了《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监察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受到事故伤害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目前由各待遇支付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11年底前,将集体企业和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工作内容(一)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重点。

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1-10级,特别是1-6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目前由各待遇支付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并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妥善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1、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对已参保的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关于加快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快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定 为职业病 . 现仍由企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 ( 破产、 二) 改制企业 的工伤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政策 规定未作处理或只作 了部分处理 的人员。 依 照规定一次性领取 了工 伤保 险待遇并终结 了工伤保险 关 系的工伤人员和未参加工伤保 险的企业工伤人员 . 不属于解
关于加快将企业老工伤 人员纳入 工伤 保 险统 筹 管 理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川 劳社发 [0 82 20 ]2号
按 照劳动保障部关 于解决“ 老工伤” 问题和厅党组关于“ 解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0 34 ) ( 2 o 17号 精
决社会保险历史遗 留问题” 的工作 部署 . 为进一步解决好全省
四劳 保 川动 障
政 策 规 定
管, 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 , 有效维护 了基金纪律和基金的
o 8/ 期 8 ∞ ∞ 第 _
各地要严格执行 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 [9 75 7号文件 、 19 16 财
安全完整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的政策法规 , 切实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各项内控制度 , 使我省 的基金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力提升 但是 . 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和有关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发现 . 有的地区没 有严格执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出现 了新的以物抵费 , 现象 , 形成 了部分抵费实物资产 : 少数地 区没有严格执行 国家 有关社会保险基金 的优惠利率计息政策 , 没有将大量沉淀的社
知如下 :

四川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 民银行成都支行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审计厅

严格执行《 社会保 险费征 缴暂行条例》 尽快处置 以物 ,

关于转发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1

关于转发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1

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滑县财政局滑县监察局滑人社[2011]65号关于印发滑县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滑县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滑县财政局滑县监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滑县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人社[2011]126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一)2011年9月底前,将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老工伤人员范围及待遇(一)老工伤人员范围1、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的工伤(亡),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原企业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老工伤人员待遇坚持“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诸暨市财政局文件诸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诸暨市监察局诸人社发〔2011〕52号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负担,根据省、绍兴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工伤人员及享受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人员的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实施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4〕76号)实施前(1995年1月1日前),在我市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遗属供养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

因企业改制等原因,已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在退休(退职)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属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

二、基金统筹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或遗属供养情况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满70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一次性缴纳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

具体标准如下:1、无伤残等级人员每人每年500元。

2、七至十级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

3、五至六级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

4、一至四级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

5、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

享受护理待遇和康复器具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另需一次性缴纳3万元。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不足部分经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三、参保审核愿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同意后,对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本单位老工伤人员进行汇总并登记造册,于2012年6月底前提交下列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1、《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确认表1》、《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确认表2》和《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汇总表》(见附件)。

人社部发〔2009〕40号

人社部发〔2009〕40号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意义“老工伤”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成中形成的特殊群体。

目前大多数“老工伤”人员集中在原计划经络时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中。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老工伤”人员实行单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

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人员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

特别是存在着一些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等现象,难以保证“老工伤”人员的权益。

积极稳妥地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统筹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而且,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筹集工作资金筹集是妥善做好“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

各地要结合实际,对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需求进行认真评估和测算,可以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落实筹措。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要直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资金困难较大的地区,可以在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协商用人单位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的方法加以解决。

对于经营困难无力缴费的国有企业,特别是破产改制企业遗留的“老工伤”人员费用,各地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通过政府支持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解决。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抚顺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抚政办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抚顺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抚政办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抚顺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抚政办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抚政办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抚顺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抚政办发〔2011〕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彻底解决全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1〕4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1年年底前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或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暂未达到纳入要求的,待符合纳入条件时随时纳入统筹管理。

二、纳入工伤统筹老工伤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且未拖欠保费的企业,因企业工作疏漏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统筹管理。

(二)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统筹管理。

(三)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欠缴保费的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或补足欠费。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或补足保费后,同步将其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对经认定为没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由企业与社会保障部门签订还款协议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已经实施关闭破产终结的企业,按照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安置方案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对安置确有困难的,按属地化原则由同级财政筹集资金和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加以解决。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陕劳社发[2008]2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8.04.07【实施日期】2008.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8]29号)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老工伤”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妥善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基本原则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经过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含职业病)人员、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安全运行和结合实际、尊重历史、核实情况、分步解决、平稳推进的原则,逐步将已参加工伤保险且连续2年以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中1-4级工伤(含职业病)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长期待遇和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大人社发[2011]7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7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监察局大人社发〔2011〕7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2011〕45号)(此页无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监察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主题词:社会保障工伤保险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通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5月20日印发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企业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逐步得到保障,目前仍有部分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为全面推进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统筹管理范围此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包括:(一)1994年4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企业或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或经鉴定有伤残等级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199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原劳动保障部门,下同)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有伤残等级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根据有关政策,以后逐步纳入统筹管理。

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已经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长人社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长人社发〔2010〕44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局,先导区、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各行业办(联社),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市委关于切实改善民生利益的指示精神,落实市政府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要求,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老工伤人员是指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退休退养工伤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员:(一)在原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已确认的工伤人员。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因公(工)负伤的工作人员。

(三)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供养亲属)。

下列人员不列入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范围:(一)工伤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

(二)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

(三)截止本《通知》实施之日,工伤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

(四)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其中在职1-6级伤残人员拒不接受伤残等级复核的。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徐人社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70号)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纳入统筹管理的对象在徐州市及各县(市)、铜山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其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将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已办理工伤手续,或者符合当时办理工伤情形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除外。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程序(一)老工伤人员确认。

用人单位填写《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申请表》、《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确认申请表》,提供受伤者身份证、原始受伤证明、受伤后的原始病历及近期治疗的病历、两人证人证言、工亡人员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及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明,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受伤时的政策规定核实确认。

已经取得原劳动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老工伤人员,不再重新确认,只需将原确认证明报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37号)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全省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对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含职业病人员)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予以重视,按照核实情况、规范待遇、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

二、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测算工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职业病人数、以及实际支付老工伤人员的长期性待遇、旧伤复发治疗、康复治疗等项目费用及支付标准认真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并与企业共同做好对老工伤人员历史资料及档案的清理,为逐步纳入社会统筹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企业应积极配合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开展老工伤人员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依照国家政策清理和规范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标准。

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认可的老工伤人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工伤调查认定,但企业需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事故记录证明、职业病诊断依据和享受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后,出具是否确认工伤的意见书。

《人保局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通知》

《人保局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通知》

《人保局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通知》各县市区人社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属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要求,决定将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一)202x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在参加统筹前发生工伤的人员。

(二)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工伤人员。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不在统筹范围。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支付的项目(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伤残津贴;(二)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三)工伤医疗费:“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四)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供养条件、应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未丧失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辅助器具配置费。

按《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支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筹集原则“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实行风险备用金制度。

所需资金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的原则来筹集。

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应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一)202x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和202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风险备用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二)202x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和202x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风险备用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山东潍坊企业“老工伤”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山东潍坊企业“老工伤”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山东潍坊:企业“老工伤”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为妥善解决潍坊市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下称“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管理不统一的问题,山东省潍坊市市劳动部门日前决定,将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范围四类“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潍坊市劳动部门决定,四类“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

包括企业参保地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业务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1-4级伤残职工;企业参保地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业务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伤残职工;已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伤残职工;企业参保地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业务前,因工伤事故(含职业病)死亡,目前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其他已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在纳入管理范围。

■项目五项费用纳入管理根据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的项目有以下五项:包括伤残津贴,即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即经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根据护理等级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即“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工伤医疗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即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供养条件、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目前仍未丧失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即按《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支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程序纳入管理三步走“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工作程序主要有三步:首先,企业负责对“老工伤”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于2009年12月中旬前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川办函[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73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通知》和省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签订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2011年4月底前将全省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四川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省“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把握老工伤人员范围,确保全部纳入统筹管理。

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际,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益政发[2011]23号【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20【实施日期】201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国有困难企业工伤保险负担,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应由市工伤保险处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集体企业)中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经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第三条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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