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XX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X民发[XX]4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将县级审批的临时救助中一般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此工作的依法依规进行,制定此实施办法:一、各乡镇(街)自《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负责一般性临时救助业务的审批和发放。
二、一般性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范围包括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城乡居民。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具有规律性需长期治疗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的其他城乡居民是指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
申请支出型救助需提供学校或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
因医疗支出额度较大。
造成后续治疗无力承担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渠道处理。
已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应作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予以实施和管理。
各乡镇(街)政府安排的一次性救助应包括此类群体。
三、救助程序(一)对于急难型救助,可以“先行救助”,即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152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南政办〔2014〕42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日南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41.1编制目的 41.2编制依据 41.3适用范围 41.4工作原则 4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3.1 灾害预警预报 53.2 灾情信息管理 63.3 灾情会商核定 73.4 灾情信息发布 74 应急响应 84.1 Ⅰ级响应 84.2 Ⅱ级响应 104.3 Ⅲ级响应 114.4 Ⅳ级响应 134.5 启动条件调整 144.6 响应终止 14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4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45.2 冬春救助 155.3 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 166 保障措施 176.1 资金保障 176.2 物资保障 18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8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86.5 人力资源保障 196.6 社会动员保障 196.7 科技保障 206.8 宣传和培训 207 附则?21??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21 7.2 预案演练 217.3 术语解释 217.4 预案管理 227.5 预案解释 227.6 预案生效时间 22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豫财社〔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社〔2024〕3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5月10日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价格临时补贴是什么意思
价格临时补贴是什么意思相关推荐价格临时补贴是什么意思 据了解,各地会发布相关政策,符合政策条件的的可以去领取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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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临时补贴是什么意思? 为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活影响,各地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符合条件的⽣活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哪些⼈可以领取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部分地区价格临时补贴条件以及补贴标准如下: 1、近⽇,南平市发改委、南平市民政局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对全市低收⼊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邵武市4⽉份⾷品类价格指数单⽉同⽐涨幅7.3%,已达到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标准,决定对全市4⽉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员等其他补助对象实⾏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22元/⽉,该项补贴将在6⽉底前发放到位。
2、8⽉起,青海这些⼈可领取价格临时补贴。
(1)发放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国家机关⼯作⼈员和伤残⼈民警察),城乡最低⽣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员。
(2)发放标准: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43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27元/⽉;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每⼈64元/⽉;集中供养对象71元/⽉;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员100元/⽉。
(3)发放时间:从8⽉起按⽉发放。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不满⾜时,中⽌联动机制,停⽌发放补贴。
3、6⽉29⽇,⼗堰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要求,启动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全市共向领取失业⾦⼈员⼀次性发放4⽉份、5⽉份价格临时补贴58.29万元。
据测算,⼗堰4⽉份失业保险价格临时补贴最⾼为83元/⼈,最低为75元/⼈,⼈均为79元;5⽉份最⾼为92元/⼈,最低为83元/⼈,⼈均为87.6元。
4⽉份全市发放总⼈数为3328⼈,发放⾦额为27.35万元;5⽉份为3402⼈,发放⾦额为30.94万元。
社会救助和灾害应急救援
费 3 7 万元 . 拨救 灾 款 7 0 元救 助 流浪 ★ 安 徽 省庐 江县 冶父 山镇选 派素 质高 、能 40 下 5万 乞讨 人 员 6 8 5 0人次 。 ( 吕兴元 张 绍坤 ) 力强 的村 党支部 书记 到 软 弱涣散 的村 支部 跨
是加 大宣 传 , 造 良好 工作 氛 围; 营 四是进 一步 加强 村务 公开 工作 的软硬件 建设 。 ( 大欣 ) 姜
江苏 省溧 阳市 城 乡低保 工 作逐 步形 成一 ★ 陕西省 华 阴市 民政 局组 织 工作人 员 深入 受灾 乡镇 进查 灾 、核 灾 、报 灾 并筹 备救 灾 套 比较 完整 的管 理制 度 . 是落 实低 保 标准 一 粮 4 万 斤 . 灾款 4 万 元 , O 救 O 棉被 20 床 , 60 棉 自然增长 机 制 :二是 实行 城 乡低保 金 社会 化 衣 8 0 .重 点保 障 好重 灾户 、三无 户 、五 3 套 发放 :三 是严 格规 范低 保 审批 程序 ;四 是切 实加 强低 保动 态 管理 。截 止年 末 ,全 市 共有 保 户 、低 能残 疾群 众 冬令 期 间的基 本 生活 。 城 乡低保 对 象 7 6 户 、l 5 7 . 放 低保 72 57 人 发
樱 园社 区荣获 国和 谐社 区 建设 示范社 区 ” 全
称号。 ( 民) 奎
★
一
云 南省 耿马 傣族 佤族 自治县 近 日发放 第
批 农 村 困难群 众 临 时救 助金 共 1 1 0 2 4 0元 , ★ 重庆 市沙 坪坝 区 民政局 召 开2 0 年社 区 09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南政办[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08〕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南平市卫生局、南平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调动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原则(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全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基本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医疗业务用房。
在2005年省级对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特别是新出现的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所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5〕7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例,自2015年起,各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其中,2015年按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的标准执行),同时建立自然动态调整机制,各地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变动而自然动态调整。
即:各地城市低保标准在当地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次月自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在每年2月份对照政府确定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的25%进行自然调整。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二、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准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完善审核审批程序,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修订现行临时救助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19号),各地先后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14〕47号文件的新要求,对现行的临时救助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重点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性作用。
二、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国发〔2014〕47号文件规定确定的个人。
三、规范临时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
救助困难群众实施方案
救助困难群众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困难群众的数量逐渐增多。
为了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政府部门积极推动救助工作的实施。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救助困难群众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救助困难群众的目标是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困难程度和需求优先的原则,对困难群众进行分类救助,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2. 系统性原则: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和制度体系,确保救助困难群众工作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3. 环境友好原则:在救助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1. 建立健全救助困难群众的信息登记系统,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和需求,为救助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根据困难程度和需求优先原则,制定分类救助措施,确保对困难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
3.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救助困难群众,确保救助资源的有效使用。
4. 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5.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救助困难群众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形成社会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上述方案,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救助工作更加有序、规范,救助资源更好地发挥作用。
3. 社会关爱困难群众的氛围得到增强,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4. 救助工作的可持续性得到保障,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帮助。
五、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人员分工、时间安排、资源投入等方面,确保方案能够顺利地落地实施。
六、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七、结语通过实施上述方案,相信能够为救助困难群众提供更加可持续、有效的帮助,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发展。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南政综〔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17〕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乡两级政府要把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监督检查等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落实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城乡统一、挂钩联动的方式,原则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并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机构集中供养的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三、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导向,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50%以上。
特困人员对救助供养形式有自主选择权,当地政府应当积极引导但不能过多限制,特别是不能把生活不能自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拒之门外。
四、切实保障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相关工作经费和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临时救助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临时救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缓解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包括:(一)遭遇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二)因意外伤害,如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三)因重大疾病,如重病、慢性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我市居住满半年;(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七条临时救助方式包括:(一)给予临时救助金;(二)提供临时救助物资;(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金的标准应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救助程序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临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地确定。
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
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
临时救助是一种紧急救助机制,旨在满足紧急生活服务需求的贫困人口,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以下是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
1. 明确资格标准:确定贫困人口的资格标准,如收入、人口数量、特殊困境等因素,以确保救助资金准确地分配给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群。
2. 优先照顾特殊群体:将特殊困境的人群,如老年人、残障人士、儿童等纳入优先救助范围,并给予额外的关怀和支持。
3. 灵活投放救助资金:确保救助资金能够迅速灵活地投放到受灾地区或受助人手中,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基本需求。
4. 建立救助申请和审批机制:建立便捷的救助申请渠道,并设立专门的审核部门,确保救助资金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分配。
5. 严禁滥用救助资金: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救助资金不被滥用或挪用,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6. 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除了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还应该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受助人重新融入社会,摆脱贫困。
7. 定期评估和调整: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救助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救助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临时救助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资格标准和申请审批机制,同时要加强监管和培训,以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贫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灾后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方案
灾后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方案嘿,朋友们!咱今天就来好好聊聊这灾后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方案。
你想啊,一场灾难过后,好多人那日子可就难咯!就好像原本好好走在路上,突然被石头绊了一跤,摔得灰头土脸的。
这时候,临时救助不就像是一双温暖的手,把他们扶起来嘛!咱这救助工作,那可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
先说说钱的事儿吧,这救助资金得及时到位呀,不能让困难群众等得心焦吧!就好比人饿的时候,得赶紧有口饭吃呀,这是最基本的。
然后呢,物资也得跟上,吃的、穿的、用的,一个都不能少。
这就像是给受伤的人送上药和绷带,让他们能快点好起来。
还有啊,对那些受灾特别严重的,咱得特别关照。
他们就像是受伤最重的病人,需要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咱得去他们家里看看,问问缺啥少啥,给他们鼓鼓劲,让他们知道有人在帮他们,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咱这救助工作也不是随便做做就行的,得认真负责。
不能像有些做事不靠谱的人,答应得好好的,最后啥也没干成。
那可不行!这是关乎人家生活的大事呀!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临时救助,那些困难群众得多无助呀!就像在黑夜里找不到灯一样。
咱这救助工作就是那盏灯,照亮他们前行的路。
咱得把这灯点得亮亮的,让他们看得清楚,走得稳当。
而且呀,这工作还得持续做下去,不能救了一时就不管了。
这就像给花浇水,不是浇一次就完事儿了,得经常浇,花才能长得好。
咱对困难群众也是这样,要一直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慢慢恢复生活。
咱每个人都出份力,这救助工作就能做得更好。
你想想,要是大家都不管不顾,那受灾的人得多可怜呀!咱可不能这么狠心。
咱都伸出手,拉他们一把,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和关爱。
这多好呀!总之,这灾后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可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好多人的生活呢!咱可不能马虎,要用心去做,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都能得到帮助。
让我们一起努力,让受灾群众的生活尽快好起来吧!。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平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平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南政综[2007]2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平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0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省在2008年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为推进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并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顺利衔接,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和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南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南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批复》(闽政文〔2007〕35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健全救助体系,规范救助管理,提高救助实效,建立起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核算。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四条现阶段救助对象暂定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省上对医疗救助对象有新规定的,按省上规定执行。
福建省南平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省编版押题(典型题)(带答案解析)
福建省南平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省编版押题(典型题)(带答案解析)1、社工单选题(综合能力)(共80题)1. 社会工作者小姜培养居民骨干时,注重从居民意见和利益出发,尊重少数意见,鼓励居民共同协商处理社区问题。
上述做法体现的居民骨干培养工作的重点是()。
A.鼓励居民参与B.建立民主领导风格C.增强管理能力D.提升当家做主意识【答案】B【解析】尊重、共同协商等字眼即可确定社工民主风格,不搞个人主义,善于团结大家,进行民主领导。
2. 社会工作者在询问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时,大部分居民反映社区的停车位太少,希望社会工作者与辖区单位协商,借用该单位的地下停车场解决夜间停车问题。
根据布赖德·肖的需要类型,该社区居民的上述需要属于()。
A.感觉性需要B.表达性需要C.比较性需要D.规范性需要【答案】A【解析】当个人被问及是否需要某一特定服务时,其反应就是感觉到的需要。
在社区中,当大部分居民感觉到某些需要和期望未能满足时,并把它们说出来,那便是居民的感觉性需要。
题中,大部分居民反映社区的停车位太少,这种需要属于感觉性需要。
3. 某县民政局对拟批准的10 户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多封来信反映王某家庭拥有多套住房。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对其余9 户家庭在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无须再公示B.对其余9 户家庭在公示期满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再公示7 天C.对王某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批准无须再公示D.对王某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拟批准则须重新公示【答案】D4. 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了解青少年对“快乐阅读”项目的满意度,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
根据问卷设计原则,下列问题适合排在最后的是()。
A.过去一个月,你参加过几次“快乐阅读”活动?(1)0次 (2)1次 (3)2次 (4)3次 (5)4次以上B.你对“快乐阅读”的活动安排满意吗?(1)非常满意 (2)满意 (3)一般 (4)不满意 (5)非常不满意C.你对“快乐阅读”活动有何建议?D.通过参加“快乐阅读”活动,你的阅读兴趣有何变化?(1)提高 (2)不变 (3)降低【答案】C【解析】问卷的问题设置一般是客观题在前,主观题在后。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南平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南平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医保办﹝2017﹞5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9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20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17〕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政策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南政综[2014]132号【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14〕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0日南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委托本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的家庭,应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和复核。
第四条核对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
(二)依法、客观、公正。
(三)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针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进行。
第五条南平市民政局是本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设立市、县(市、区)两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南政综〔2017〕38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7〕3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从2017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按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具体是:建阳区、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为每人每月580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为每人每月538元。
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应相应提高原有保障对象的补差金额,平均补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
二、适度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
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并落实好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低保政策,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三、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建立和实施困难群众基本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城市低保和特困人员的生活水平,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地方政府是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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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综〔2012〕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7月26日南平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
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属地管理;
(四)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现阶段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因遭遇突发性疾病、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临时救助主要为困难家庭发生的以下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导致的。
(二)拒绝配合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或
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八条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
临时救助单次最高限额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管理机关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10000元。
第九条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自付医疗费用。
第十条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按照家庭为单位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②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