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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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是针对城乡居民遇到紧急困难时,为其提供临时救
助的一套具体操作细则。

这些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救助范围: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临时救助的范围,包括生活困难、
突发意外、灾害等紧急情况。

2.救助标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救助标准,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住房补助等内容。

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制定。

3.救助流程:明确了救助流程,包括申请救助、审核、审批和发放救助金的具体步骤
和时间要求。

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救助资金来源:说明了救助资金的来源,一般是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的财政资金,也可以由爱心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的捐赠资金。

5.救助监督机制:建立了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市级、县级、村(社区)级等多
级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以及公众对救助工作的监督渠道。

通过制定和执行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可以规范和统一救助工作,提高
救助效率和公平性,有效帮助那些遇到困难的城乡居民渡过难关,提高全市居民的生
活品质。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为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救助效果,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国境内具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公民,包括但不限于:1.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3. 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救助条件1.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我国国籍,或者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2. 救助对象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3. 救助对象应当满足救助申请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自救能力,且不影响他人基本生活。

四、救助类别临时救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基本生活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 医疗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3. 教育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子女教育救助,确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4. 住房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住房保障,确保其有临时住所;5. 其他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提供相应的其他救助。

五、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4.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

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

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16〕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的原则;(二)坚持救急救难与保障基本生活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程序分类第四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区)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豫财社〔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社〔2024〕3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5月10日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4日榆树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救助范围第三章申请程序、证件材料、审批审核及救助标准第四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第五章监督、处罚、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主体: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市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一)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乡(镇)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街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县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县相应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

对于低收入家庭申请相关社会救助帮扶的,各相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给予救助帮扶。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救助帮扶程序优化,高效便民。

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范围第五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参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范文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范文

纳雍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这是我看到的,希望是你要的,谢谢采用。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地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地区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四)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经各种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或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后,家庭无力负担其赴学校报到费用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陇政发〔2021〕1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陇政发〔2021〕1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三章标准和方式第四章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第五章资源统筹与制度衔接第六章资金发放与管理第七章组织与实施第八章监督及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椐《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高效;(二)公开公正,政策透明;(三)统筹救助资源,加强制度衔接;(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

市级民政部门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南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南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南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给予应急性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专项社会救助。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由县民政局负责本县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

村(居)委会可承担入户调查、评议、公布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六)坚持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生活救助对象范围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一)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二)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导致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一)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的家庭生活困难的;(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六)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民政局临时救助政策

民政局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政策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股室:救灾福利股;咨询电话:)
一、政策名称:临时救助。

二、实施对象:遭遇突发性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度性救助,解决其基本的生活问题。

三、标准:500元-5000元,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四、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村/社区核查公示——乡镇核实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民政局审批。

五、主要资料:户主书面申请、户主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委会民主评议材料,村级公示情况、乡镇审核公示情况、申请人的个人账号复印件;火灾户需3张以上火灾现场照片;刑释人员需刑满释放证明(复印件)。

困难群众遇5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 最高标准5000元

困难群众遇5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 最高标准5000元

困难群众遇5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最高标准5000元困难群众遇5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最高标准5000元我市出台《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非本地户籍也可申请我市近日出台《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明确城乡困难群众遇到5种情形,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救助最高标准为5000元。

根据该实施办法,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该《实施办法》已开始实施。

什么是临时救助制度?遭遇突发事件后的“过渡性救助”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五种情形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实施办法》中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两类,符合下列规定的5种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个人。

《实施办法》中还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不应有这4种情形,即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吸毒的;属于人为事故,且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每户每年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实施办法》中提出,根据群众实际困难程度和救急需要实行分档救助,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并做到一事一审批,最高封顶线为5000元。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为了做好县级临时救助工作,确保对有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救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扶贫开发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救助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 家庭贫困、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维持基本生活的;2. 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3. 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经济援助的;4. 其他临时生活困难的情况。

(二)救助对象应当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家庭信息及困难原因。

三、救助标准(一)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理救助。

四、救助程序(一)申请救助:困难群众可以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临时救助。

(二)审核认定:接到救助申请后,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困难情况,并填写《临时救助审核认定表》。

(三)决定救助:审核认定通过后,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救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发放救助金: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救助标准核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五、救助资金来源(一)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法定资金渠道。

(二)救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一)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制度,保障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县级民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县级民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模版,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当地的需要和要求。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发〔X〕4X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政发〔X〕4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财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一般由县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救助。

特殊情况下,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也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指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对象:(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基本必需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3.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韶府规审〔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韶府规审〔2022〕7号)已经2022年4月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四章审核审批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二节紧急程序第五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六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七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八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在韶关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信息公开,合理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发[2015]26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6【实施日期】2015.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十政发〔201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临时救助是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以及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

2015年12月底前,全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和具体实施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临时救助的政策措施。

二、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对象范围。

1、因突发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和医疗救助部分以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负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3、因生活必需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明显属于“支出型”贫困的家庭或个人;4、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和新生当年生活费的应届大学生;5、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管护陷入困境的困难“空巢”老人或“失独”困难老人;6、遭遇重大困难的孤儿和“困境儿童”以及死亡无力安葬的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7、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遭遇重大疾病、天灾人祸、意外事。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10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椐《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政令〔2009〕6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临时救助条件与对象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

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难以筹集医疗费的;2、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损失严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3、子女就学,难以支付国家规定范围内学杂费用的;4、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暂时困难,不能正常生活的。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三章临时救助的标准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遭遇其他突发性困难,需要临时资金救助的,应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专项方案

临时救助专项方案

临时救助专项方案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

其中,临时救助是特殊困难群体获得救助和保障的一种方式。

本文旨在介绍我国临时救助专项方案的核心内容和实施细则。

定义临时救助是指对特殊困难群体在短期内突发的生活困难给予经济补助和社会关怀,是我国社会救助的一项重要内容。

范围临时救助专项方案主要适用以下对象:1.突发意外或重病造成的暂时困难;2.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3.在学校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遇到困难;4.儿童福利和妇女、老年、残疾人权益保障;核心内容申请条件1.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的救助对象标准;2.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必须真实反映自身遇到的短期困难。

申请程序1.申请人可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政府的公共服务大厅,或者直接拨打12345热线进行申请;2.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核实符合救助标准的情况,尽快给予临时救助。

支付标准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标准的困难户,每人每月可得到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最低标准但未达到当地招聘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户,每人每月可以得到当地招聘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差的救助金。

救助方式1.基本救助方式采取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方式;2.特殊情况可采取分期发放、直接代付或者物资捐赠等方式。

实施细则1.民政部门应当全面摸清困难群体的情况,积极发掘各种社会赞助等资源;2.完善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和临时救助支持标准;3.制定按救助对象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对特殊困难群体采取定制化措施。

结论临时救助专项方案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措施,是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生活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介绍了其核心内容和实施细则,对社会公众以及社会救助工作者有一定参考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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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近几年的一个民生工程,有效补充了低保、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救助空白,和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下文是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州府办发〔2016〕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的原则;(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三)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家庭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当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有两栋或两栋以上房屋的除外。

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即家庭当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参照当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1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救助。

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

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基本生活依旧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支付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高校正式录取)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二)个人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救助对象病情、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2.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

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0元。

第七条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对象:(一)因赌博、吸毒或拒绝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酗酒、打架斗殴、服毒、自杀等伤害事故的。

(三)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八条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

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

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望谟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本县户籍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或复印件);2.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身份证及居住证(或复印件);3.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5.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必须材料;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通报救助管理机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参加。

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金额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适时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应在5个工作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无当地居住证或未达到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中的生活困难群众、艾滋病、麻风病、患病弃婴、无主精神病人等实施的临时救助,在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程序。

第十一条各级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必须张榜公布,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救助方式第十二条实施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

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十三条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且无力自救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救助,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同时,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分办、转办流程及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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