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23•【文号】民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临时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问题的背景在当前社会中,经济困难裙体的数量居高不下,他们面临着失业、疾病、灾难等问题,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帮助这些人渡过难关,政府设立了临时救助制度,以提供临时性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然而,实际操作中,临时救助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
二、问题分析1. 申请条件过于严格在一些地区,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设置过于苛刻,导致一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无法获得资助。
需要提供过多繁杂的申请材料,包括收入证明、家庭财产情况等;或者对于单身人士、临时工等特殊裙体的认定标准过高,导致这些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救助。
2. 资助标准不合理一些地区对于临时救助的资助标准过低,金额不足以满足生活最基本的需求。
在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临时救助的标准未能与时俱进,导致受助裙体生活仍然艰难。
资助的发放周期也较为拖延,无法及时满足受助者的急需。
3. 救助程序繁琐在部分地区,临时救助的申请流程繁杂,需要经历多个环节的审批和核实,时间较长且程序较为复杂。
这对于急于解决生活困难的受助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折磨,也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
三、解决建议1. 放宽申请条件对于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政府可以适度放宽,采用更为简单直接的方式进行审核。
简化申请材料的种类,对于特殊裙体采用更加人性化的认定标准,以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能够顺利获取资助。
2. 提升资助标准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不断提升临时救助的资助标准,以确保受助者可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缩短资助的发放周期,使得资金能够更及时地到达受助者手中。
3. 简化救助程序政府可以对临时救助的申请流程进行简化,精简审批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加快救助资金的发放速度。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确保救助资金更多地落实到受助者手中。
四、结语临时救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广大经济困难裙体的切身利益。
政府应当重视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资金更加精准、及时地帮助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临时救助问题整改措施
临时救助问题整改措施最近,有一些社会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临时救助的关注。
作为社会保障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临时救助的实行对于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近年来关于临时救助方面的问题也愈发显得突出。
因此,整改措施争取早日实施,以有效遏制问题的发生并加强管理,具备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步,强化管理。
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明确各项救助制度的范围和应用条件。
同时在资金运用方面对各级财政部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此项措施能够保障临时救助金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滥用救助金的情况。
第二步,严格审核。
对救助对象进行筛选,确保只有真正需要临时救助的人才能拿到该项救助金。
借助现代化手段,如数据链路集成系统等,能够加快审核的速度,避免不必要的等待,提升审核的效率。
第三步,普及临时救助知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群众对临时救助制度的认知,让全体居民都听闻同胞们相互扶持的理念,弘扬社会正能量,社会风气才会逐渐向更正向的方向转变。
第四步,做好服务。
不仅应加强临时救助机构的服务意识,更要做好服务的质量。
除了帮助贫困人士解决实际困难,还应鼓励他们走出生活困境,给他们更多的自我完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融入社会大家庭,心中有温暖,生活有希望。
总之,临时救助是一项基本制度,实现公平、公正地进行临时救助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目标。
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应当携手共同努力,加强管理、强化审核、普及救助知识、做好服务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改进,不断推动临时救助工作的创新和进步,努力让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让困境中的人们能够真正地感受到社会的温情和公正。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怀政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精神,决定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救急救难”为主;(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凡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原则上为本地户口),可享受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以下对象: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政办字[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字〔201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
将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日常生活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六)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凡具有本辖区户口并居住,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开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现就建立开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管理及实施部门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患重大疾病、突发性灾害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市民政局为我市临时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之外,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遭受突发性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遭受突发性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实行临时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投入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建立临时救助及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建立临时救助及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阿行署办〔2015〕16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关于印发地区建立临时救助及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阿行署办〔2015〕163号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一)工作原则。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应遵循应救尽救,主动施救;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制度衔接,各项救助、保障制度协调配合;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各级财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调查、审核、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对象范围1.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有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面把握总体要求临时救助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以及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经费筹集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地要通过制定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各地要针对困难群众可能遭遇困难类型、原因、程度等因素,结合维持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并细化本行政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一般可以给予每人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明确救助对象范围(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2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
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救急解难。
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全面覆盖。
救助对象要覆盖所有困难群众,凡是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都要实施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三)适度救助。
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立足保基本,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四)统筹实施。
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间的衔接,发挥社会参与力量,形成整体合力,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一、背景和现状分析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保障工作,它是指国家和社会组织通过政策和措施向生活困难、生活无着、生活不能自理等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
然而,由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面临的问题较多,制度设计存在不足,执行也存在诸多困难。
首先,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较窄,标准不够统一,制度权责不清,规定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农村低保、城市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且各地标准和政策不一,导致群体之间的待遇差异较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公。
其次,社会救助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
缺乏对救助对象的精细化分析和精确识别,使得救助对象很难真正得到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在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导致救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应对这些问题,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1.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立法和政策(1)制定统一的社会救助法律,明确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确保各地区在实施社会救助时具备统一的法律依据。
(2)制定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和政策,建立健全标准评定和调整机制,确保救助标准与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避免救助待遇的差异化。
(3)加强社会救助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受任何懈怠和贪污。
2.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的识别和评估机制(1)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对象的识别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的范围清晰明确,明确适用于农村低保、城市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类救助对象的识别标准和程序。
(2)完善救助对象评估机制,建立个案评估制度,对不同层次的救助对象实施精确评估,确保真正需要社会救助的群体得到帮助。
(3)加强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建立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库,实现全程信息共享和协同。
对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议
对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议建立健全的临时救助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议。
首先,应加强政府的责任意识。
政府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救助的对象、标准和程序,确保救助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识别和评估机制。
通过建立起科学、客观的救助对象识别和评估机制,能够更好地确定救助对象,避免救助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救助对象的识别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通过社会调查、家庭财产核实等方式进行有效评估。
第三,应建立多元化的救助渠道和方式。
在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
可以建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为需要救助的群体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例如提供食宿、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帮助。
第五,应强化救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需要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让救助对象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政府的救助政策和措施。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规定政府部门在救助工作中应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的名单、救助机构的运行情况、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信息,确保救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培训和帮扶。
除了提供临时救助外,还应该为救助对象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和脱贫致富。
政府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展职业培训项目,为救助对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需要政府的责任意识、科学的救助对象识别和评估机制、多元化的救助渠道和方式、充足的财政投入和积极的社会捐赠、救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及对救助对象的培训和帮扶。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健全、公正、透明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临时救助最高上限标准的看法和建议
在我国,临时救助是一项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家庭渡过难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社会救助的一种,临时救助的最高上限标准成为了近年来争议的焦点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对临时救助最高上限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1. 了解临时救助最高上限标准临时救助最高上限标准是指在发放临时救助时,针对家庭收入、负债、人口等情况设定的最高补助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最高上限标准。
这一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2. 争议焦点目前,人们对于临时救助最高上限标准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能够真正覆盖到经济困难家庭的实际需求?- 是否存在着地区差异造成的公平性问题?- 是否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动态调整最高上限标准?3. 个人观点和建议在我看来,临时救助最高上限标准的制定需要更多地考虑到经济困难家庭的实际需求。
可以通过开展调研和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各地区经济困难家庭的真实情况,以便更科学地确定最高上限标准。
另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通货膨胀率等因素对最高上限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其实际效果。
总结回顾通过对临时救助最高上限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在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其制定与调整仍存在着一些争议和挑战。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让临时救助制度更加科学、灵活和人性化。
我认为,临时救助最高上限标准的制定需要在综合考量各方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其能够真正覆盖到经济困难家庭的实际需求,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发展。
临时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它的最高上限标准是指在发放临时救助时,政府针对家庭收入、负债、人口等情况设定的最高补助金额。
这一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近年来,临时救助最高上限标准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然而,社会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发困难和困境。
为了给那些处于暂时困难中的人们提供临时帮助,我们迫切需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本文将探讨临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制度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该制度,旨在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社会尽一份努力。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1.缓解突发困难。
突发困难无法事先预料,任何人都可能遭遇到生活中的窘境。
一个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可以迅速响应,帮助那些遭遇到突发困难的人们渡过难关。
2.保障基本生活。
一些人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如失业、离婚、自然灾害等。
临时救助制度可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人们不至于陷入极度困境。
3.促进社会稳定。
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会造成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通过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义1.强化政府责任。
作为一个国家的组成部分,政府有责任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能够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2.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可以提升社会治理的水平和效能。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助过程中可以更加及时和有效地响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3.增进社会和谐。
一个制度健全、公正、高效的临时救助机制,能够增进社会的和谐与团结,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公平和温暖。
三、如何完善临时救助制度1.建立统一标准。
在各地区建立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避免因地区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确保各地区人们在困难时能够获得相对公平的帮助。
2.建立公开透明的申请与审核流程。
制定明确的申请与审核流程,避免帮助资金的滥用和不公平分配。
同时,将流程公开透明化,方便民众了解和参与监督。
3.加强救助力量的培养。
在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同时,要加强社工人才的培养与队伍建设。
培训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和精神支持。
4.加强跨部门合作。
临时救助的管理制度
临时救助的管理制度一、临时救助的概念及对象临时救助是指在突发性问题或短期困难下,政府或社会团体为特定人群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恢复正常生活,实现自我发展。
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严重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群体;2.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等弱势群体;3. 因失业、生育、立遗抚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者。
二、临时救助的资格及申请流程临时救助的资格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家庭情况等因素。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临时救助:1. 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大部分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2. 受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影响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个人或家庭;3. 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的个人或家庭。
申请临时救助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人向社会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社会救助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临时救助的资格;3. 经过审批通过后,社会救助机构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情况制定救助计划,并确定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4. 发放救助款项或物资,跟踪帮扶效果,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救助方案。
三、临时救助的发放标准及管理机构临时救助的发放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被援助人的实际需求和社会救助的整体经济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基本生活支出、医疗费用、教育支出等方面的救助标准。
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救助款项不被挪作他用,保障被援助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机构是临时救助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确保救助的公平公正。
具体建议包括:1. 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并监督救助款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确保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得到全面了解和评估;3. 招募和培训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提高救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几点建议
( 一 ) 对 低 保 福 利 捆 绑 的 认 识
完善 低保 救 助对象 就 业后 低保渐 退 机 制 。除对 有 劳动 能力 的低 保对 象 实行
严 格 的 定 时 复 核 制 度 外 ,可 以 采 取 限
现 有 的低保 政 策容 易形 成 “ 福 利
捆绑 ” 。低 保 制 度 设 计 初 衷 是 为 了 解 决
( 二 )对 低 保 福 利 捆 绑 的 对 策
助 长 了一部 分低 保户 的懒 惰 心理 ,因
此 ,在救 助 政策 的制 定 中 ,要 更 加强 调 注重 救 助对 象个体 能 力 的提高 ,把 更 多 的救 助资 金用 于发 展 和促进 就业
1 . 着力构建相互衔 接协调发展 的社 会 救 助 体 系 。 整 合 现 有 各 项 救 助 制
定程 度 上 出 现 了 “ 福 利依赖” 。
太谷 县现 在正 在 进行 的农 村 低保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严 格 按 照政 策办 事 , 把家 庭收 入作 为衡 量 是否 低保 的唯 一
救 助 和专 项救 助 ;低 收 入家 庭享 临 时
救助 的梯 次救 助体 系 ,以避 免低 保福
要健 全 核 对机 构 。成 立各 级 居
民家庭 经 济状 况核 对机 构 ,是 确保 有
—
.
46 — —
人 核对 、有机 构核 对 、有 可 能实 现信
息互 通的基础环节 。
度 ,依然 实 行着 城市 和农 村 的 区别对 待 ,造 成在 救助 标 准 、救助 项 目、配
应 注重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户 享受 的待 遇标 准 ,这类 对象 肯定 会
选 择 不 就业 或 者 想 方 设法 隐 瞒收 入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的实际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扎实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一)目标任务2015年9月底前,全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原则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
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3]1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8
【实施日期】2013.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3〕1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13年9月)
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现就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基本;坚持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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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的救助。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近年来,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
特别是2011年以来,我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托底线、救急难、扫盲区、补短板、促改革、保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对象范围实现“全覆盖”、申请受理注重“开放性”、发现困难对象体现“主动性”、审核审批强调“及时性”、救助方式突出“多样性”的要求,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临时救助制度,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救尽救与适度救助相结合。
2.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3.坚持制度衔接与政策公开透明相结合。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便民利民相结合。
三、临时救助范围、对象(一)临时救助范围。
按照“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原则,将所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不论户籍、不分城乡,根据困难情况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临时救助对象。
1.特殊困难家庭。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家庭。
2.一般困难家庭。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普通家庭。
3.困难个人。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困难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救助标准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困难家庭和困难个人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一)被救助困难家庭和困难个人的延续时限,一般困难家庭按3个月确定,特殊困难家庭按6个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困难个人救助时限由救助部门根据其实际困难确定。
困难个人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5000元,困难家庭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10000元。
临时救助标准随着市场物价的变动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每年动态调整。
(二)对于困难家庭超过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认真评估家庭收入和财产条件,确定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对于遭遇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且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条件的临时困难家庭和困难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
五、规范管理程序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又要避免繁琐,切实起到便民利民、救急救难的作用。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完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程序。
制定的实施细则要报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含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并协助其申请救助。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民证的非当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
临时救助可以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紧急程度和救助金额,实行后置审批和分级审批。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缩短审核审批时间,必要时可以先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救助。
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相关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各地要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形式公开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广泛接受监督。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要防止救助的随意性,严禁优亲厚友,严禁突击救助,严禁不按程序救助等。
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救助时限内经济状况得到改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中止救助。
(三)临时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三种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也可依托惠民资金“一卡通”等发放。
2.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于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3.提供转介服务。
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性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在提供转介服务时,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本区域内各项制度转介的同时,做好跨地域的转介服务,对一些非本地户籍救助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后,仍有其他救助需求的,要按照有关救助政策的规定,帮助其到户籍所在地申请。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一)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2.慈善捐赠和社会捐助资金。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年终结余可统筹使用。
自治区财政收到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后,财政厅会同民政厅主要按城乡困难群众数量、绩效评价结果、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到各地(市),补助资金重点向困难群众多、救助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年度补助资金下达后,在实施救助工作中不足部分由实施临时救助工作的地(市)财政承担。
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8月20日前,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汇总上年和当年上半年临时救助对象人数和标准、资金支出等情况,以及临时救助的明细情况(含救助对象、困难情况、救助金额、救助时间等)测算下一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
七、建立临时救助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一)责任主体。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主动配合。
1.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乡镇(街道)的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窗口,实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和转办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重大事项,要通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要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建立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2.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要依法加快建设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完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办法,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