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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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议

临时救助的实施,是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等多种形式开展;临时救助政策应与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残疾人救助、信访救助等专项制度紧密衔接起来,让困难群众得到最大程度救助。

临时救助求助对象立法

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扫除了社会救助的盲点,填补了现有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弥补了当前社会救助体系的不足;临时救助的实施,是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等多种形式开展;临时救助政策应与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残疾人救助、信访救助等专项制度紧密衔接起来,让困难群众得到最大程度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政策公平、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的思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使困难群众面临的各种突发性、阶段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要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使困难群众和社会公众了解临时救助政策、了解申请受理程序、了解救助实施效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活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与临时救助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尽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立法

有关临时救助法律的缺失,是目前我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的问题。应当尽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立法,只有着眼于我国目前社会国情,逐步完善立法,才能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二、找准临时救助的着力点

临时救助不是一项临时性制度安排,而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关键,找准着力点,为制度的规范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从长远看,临时救助应当是一种不设定限制的社会救助制度。也就是说,当任何公民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短期内陷入困境时,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但考虑到目前我州正处于社会政策的建构期,各级政府的财力都很有限,因此目前可将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限定在以下五类家庭或人员:即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其中,给予人户分离家庭临时救助将是对目前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突破。因目前人户分离家庭实际上是社会救助的一个盲点。

2.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是临时救助申请的要件。在临时救助中,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

(4)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标准不同于低保标准,不是一条收入线,而是给予救助的水平线。因此,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来确定。即不同的困难类型,可以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是相同的。为防止临时救助申请的随意性,可规定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等等。

3.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程序是社会救助制度规范运行的基础。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可比照低保程序办理,突出公开、公正、透明。一些情况比较危急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以突出其“救急”的特点。

4.关于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临时救助是政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安排,除接受社会慈善性资金外,政府财政投入应是主体。困此,各级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妥善处理临时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关系

一是临时救助制度与专项救助的关系。临时救助与专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是简单叠加的关系。作为一种后置型社会救助制度,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说,只有当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都启动后,救助对象仍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才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二是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关系。慈善事业既是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也是临时救助工作的支持力量。一方面,慈善事业的捐赠资金是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另一方面,临时救助的救助服务可以通过慈善机构来提供,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三是临时救助与城

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关系。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与临时救助制度对人户分离家庭的救助不同,临时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一般应当有固定的住所。流浪乞讨人员一般不能也不必提供居住、就业信息。困此,两者救助的对象并不重叠。

目前,我国已逐渐全面建立起临时救助制度,但仍旧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宏观层面,临时救助理念滞后,法律体系不完备,政府责任缺失;微观层面,临时救助政策多而法律规定少,具体法律条文实施机制薄弱,管理缺乏制度性,组织缺乏协调性。我们应尽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立法,找准临时救助的着力点,同时搞好城乡低保与临时救助的衔接,妥善处理临时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与专项救助、慈善事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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