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乡镇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乡镇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政策,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救助对象。
1.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
2. 因临时生活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居民。
三、救助标准。
1. 救助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程序。
1. 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填写《乡镇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将立即发放救助金;
3. 发放,经审核通过的救助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救助金。
五、救助管理。
1. 监督,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宣传,加强对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困难群众的救助意识,确保救助政策的
落实。
六、救助资金来源。
1. 财政拨款,由乡镇政府列支一定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2. 社会捐助,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用于临时救助。
七、救助效果评估。
1. 定期对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跟踪调查,评估救助效果;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效果。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由乡镇政府负责解释和修改。
乡镇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就是为了让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保障他们的
基本生活。
希望各级乡镇政府能够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执行,确保救助政策的落实,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关爱和帮助。
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二)经民政部门核查认定因教育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
活特别困难的
原则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家庭 不超过3000元,一般困难群众不超过2000元,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 生入学救助标准5000元。
四、临时救助程序
申请时需提供的书面 材料:
1.户口薄及家庭成员的居民 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公安消防部门、相关单位 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火灾 等突发性事故证明; 3.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 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 等证明材料; 4.镇、办事处公示记录; 5.菏泽市、区医保定点医疗 机构就诊的诊断证明、医疗 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及病历, 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 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 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 助的部门出具证明; 6.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 明材料。
临时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划分)
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 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 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 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 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 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 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 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 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户主或委托人提出申请
临时救助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部分困难群众面临生活困境。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临时救助专项治理方案。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升救助工作规范化、精准化、高效化为目标,切实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三、治理范围1.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2. 临时救助对象资格审核和认定;3. 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4. 临时救助工作队伍建设。
四、主要任务1.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 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实现“应保尽保”。
3. 优化救助资金发放流程:简化救助资金发放程序,提高发放效率,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4.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发放、挪用、截留等问题。
5.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拓宽救助渠道,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互助的救助格局。
6. 提升救助服务质量:加强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救助服务。
五、保障措施1. 组织保障:成立临时救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治理工作。
2. 制度保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治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3. 经费保障: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4. 考核评估: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六、实施步骤1. 宣传发动阶段(第1个月):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群众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率。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为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救助效果,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国境内具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公民,包括但不限于:1.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3. 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救助条件1.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我国国籍,或者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2. 救助对象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3. 救助对象应当满足救助申请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自救能力,且不影响他人基本生活。
四、救助类别临时救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基本生活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 医疗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3. 教育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子女教育救助,确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4. 住房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住房保障,确保其有临时住所;5. 其他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提供相应的其他救助。
五、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4.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是为了帮助贫困群众,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而建立的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进,社会救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临时救助、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等几个方面。
临时救助是指对突发因素引起的个别困难群众提供临时性救助。
低保是指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
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或毫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提供生活待遇。
首先,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着重强调了人的尊严和平等。
无论是临时救助、低保还是特困人员供养,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认定程序。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使救助对象得到公平待遇,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
其次,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注重了资源的整合和统一管理。
社会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各级政府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并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
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整合各种社会力量、资源和资金,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救助效益。
再次,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注重了多元化的救助手段。
除了经济补贴和物质救助外,还提供了职业培训、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帮助方式。
这样不仅能提高救助对象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更能帮助他们从根本上解决困难,重建生活信心。
此外,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还积极引入了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
通过鼓励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参与救助工作,提高社会救助的慈善性和可持续性。
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引入可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灵活性。
另一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增加救助资源的多样化和广泛性,促进社会救助事业的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系统,主要通过临时救助、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等方式来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在这个制度下,我们注重人的尊严和平等,强调资源的整合和统一管理,重视多元化的救助手段,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的社会救助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为贫困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救助。
城乡低保及临时救助 政策解读
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5、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 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 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
新申请或续保登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 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 产低于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 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 居住场所的除外。
城乡低保收入核算
(四)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 性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 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 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B类:属中长期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有大病、重病患者的低保家庭,有重度 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子女正在上大学的低保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单亲低保家庭, 一户多残(多病)或老残一体的低保家庭,其他原因造成短期内生活状况难以 有较大转变的低保家庭;
C类:是除A、B类以外的其他低保对象。
城乡低保政策标准
自2023年1月份起,我市的城乡低保财政补助发放标准
城乡低保收入核算
3.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 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 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予以扣减。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 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
人社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内容和政策依据
人社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内容和政策依据人社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通过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就业帮扶等多种方式,帮助困境中的群众渡过难关、改善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工作。
其政策依据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在我国,人社部门通过“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制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
其中,社会救助主要包括提供临时救助、生活救助和就业救助三方面的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社会救助的一项基本制度,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城乡居民提供经济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暂时遇到困境的群众进行短期救助,主要覆盖了因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
就业救助主要是通过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这些救助工作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和救助内容,为困难群众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该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形式和救助标准,为人社部门开展救助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
3. “两基”、“三保险”的实施文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两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和“三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文件,明确了困难群众可以享受的救助内容和标准。
4.地方性政策和文件: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特定的救助政策和文件,帮助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
例如,一些地方性救助工作涵盖了特困人员救助、特困儿童救助、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
人社部门根据以上政策依据,开展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救助: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包括提供生活补助金、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形式的经济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2.医疗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费用的救助,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形式的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的医疗需求。
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困、困难群众依然存在,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人还很容易受到意外损失。
这时候,民政局的临时救助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临时救助定义临时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为了及时救济困境生活困难的特定群体,对其提供必要生活救助和以后可能依法支付的费用,并为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的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服务。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1.因意外等特殊情况造成了突发性的生活困难,如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个人或家庭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导致贫困、困难的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生活无法维持,遇到困难的对象即为本救助的范围。
2.市、县、乡、村四级各类城乡低保对象。
3.因个人、家庭缺乏劳动能力、未成年人和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突遇生活困难,无法依靠自身和单位或家庭改善生活,不具备维持基本生活的劳动条件和收入来源。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通常基于困难人员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因情、因人、因时、因地”的原则,标准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调整。
比如,当地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能产生不同的标准。
四、救助流程1.受理:需要救助的群众和单位可直接向当地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
民政局应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咨询、初步审查,并对符合救助要求和标准的开始审核。
2.审核:民政部门根据源头资料核实审核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家庭走访并进行核实,认真审核资产情况和家庭状况记录申请人的基准。
3.决策: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并通过知名的方式公布救助名单和具体标准及救助水平。
4.发放:救助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或基层组织负责实施,确保救助发放到位、及时到位。
五、救助管理1.验收制度:对过去未保管好的应急资金和物质进行资产账目核实,做好资产入库管理,加强应急资金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确保领取资源人员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2.监督和评估制度:健全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全面提高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范文
纳雍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这是我看到的,希望是你要的,谢谢采用。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地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地区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四)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经各种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或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后,家庭无力负担其赴学校报到费用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困难群众遇5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 最高标准5000元
困难群众遇5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最高标准5000元困难群众遇5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最高标准5000元我市出台《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非本地户籍也可申请我市近日出台《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明确城乡困难群众遇到5种情形,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救助最高标准为5000元。
根据该实施办法,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该《实施办法》已开始实施。
什么是临时救助制度?遭遇突发事件后的“过渡性救助”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五种情形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实施办法》中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两类,符合下列规定的5种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个人。
《实施办法》中还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不应有这4种情形,即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吸毒的;属于人为事故,且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每户每年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实施办法》中提出,根据群众实际困难程度和救急需要实行分档救助,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并做到一事一审批,最高封顶线为5000元。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一、引言临时救助是指对遇到突发困难,且无法自行解决的个人和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金额的生活救助。
临时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突发生活困难、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因此,建立健全的临时救助管理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二、临时救助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权益。
建立健全的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对突发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提高社会救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建立明确的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可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公平性,避免因个别人员的主观偏向而导致救助的不公平性,同时也可以提高救助的透明度,确保救助经费的使用公开公正。
3. 增强社会救助的可持续性。
建立健全的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合理调配救助资源,确保救助经费的有效使用,增强社会救助的可持续性。
三、临时救助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临时救助是为了解决突发生活困难的个人和家庭的实际困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救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 优质服务原则。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网络,提供优质的救助服务,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3. 法治原则。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救助程序,保障救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管控原则。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应当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监督救助资金的使用,杜绝滥用救助资金的行为,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
5. 社会参与原则。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四、临时救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救助对象的确定。
对于需要救助的个人和家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备案。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一、基本概念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在临时救助制度中,设立特别救助项目,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二、救助对象(一)临时救助对象1.家庭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
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住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特别救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过全县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过全县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3.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过全县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这里所称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除需具备上述重大刚性支出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城市的,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农村的,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为了做好县级临时救助工作,确保对有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救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扶贫开发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救助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 家庭贫困、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维持基本生活的;2. 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3. 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经济援助的;4. 其他临时生活困难的情况。
(二)救助对象应当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家庭信息及困难原因。
三、救助标准(一)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理救助。
四、救助程序(一)申请救助:困难群众可以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临时救助。
(二)审核认定:接到救助申请后,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困难情况,并填写《临时救助审核认定表》。
(三)决定救助:审核认定通过后,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救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发放救助金: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救助标准核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五、救助资金来源(一)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法定资金渠道。
(二)救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一)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制度,保障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县级民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县级民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模版,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当地的需要和要求。
山西省临时救助制度
山西省临时救助制度篇一:临时救助规章制度临时救助规章制度<div style='padding:10px 5px 0px 20px;margin:10px 0px 0px -15px;'1.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2.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3. 社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章制度4.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规章制度1、临时救助规章制度一、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一)临时救助对象1、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2、低保边缘户。
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困难户;3、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
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
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与临时救助政策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与临时救助政策答案: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执行社会救助与临时救助政策时,应遵循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贫困人口为重点,通过资金补助、生活救助、
教育资助等方式,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提升生活质量。
扩展与深入分析: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一
定的帮助和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而临时救助则是指提供
暂时性的帮助,帮助突发困难的个人或家庭度过难关,如受灾群众、
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困难等。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执行这些政策时,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 确定对象:首先需要准确识别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包括贫困人口、残疾人、孤儿、特困人员等,确保救助政策的覆盖面。
2. 制定方案: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和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救助方案,包括资金救助、生活物资救助、医疗救助等。
3. 落实政策:在执行救助政策时,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公正合理,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4. 监督评估:对各级民政部门执行救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确保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之,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执行社会救助与临时救助政策时,需要以
人为本,服务为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
稳定发展。
临时救助办法(模板)
临时救助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原则;(四)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五)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相衔接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合作制。
各级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负总责。
各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下六类对象可享受临时救助:(一)户籍城乡居民;(二)与户籍城乡居民结婚并在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对象;(三)外出就学期间户籍暂迁移到就学地的原户籍人员;(四)居住在但未报户口的户籍城乡居民的子女;(五)居住在且持《省居住证》或《省临时居住证》人员;(六)困难发生在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各县区在做好以上六类对象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实际向其他需救助对象提供临时救助。
第六条本办法救助范围包括家庭救助和个人救助,具体为:家庭救助。
指向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者因家庭成员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个人救助。
指向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提供临时救助。
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在民政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不能维持,出现临时性困难的情况。
为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乐社区制定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凡本市居民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城市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三)因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及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2)身份证;(3)收入证明;(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一)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由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无异议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XXX社区扩展阅读:xxx医院信息管理工作制度错误!未指定书签。
xxx医院信息管理工作制度一、信息科科长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医院内外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上报有关上级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2.拟定有关业务工作计划,经院长、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落实网络正常运行,按时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回收、整理、保存、利用有关资料,及时传递资料信息。
民政临时救助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生活困难,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3. 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临时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临时救助工作。
2. 临时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及时掌握困难群众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进行救助;(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3)对救助资金、物资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4)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临时救助工作情况。
四、应急响应程序1. 发现困难群众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 临时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救助对象。
3. 根据救助对象情况,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
4. 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物资,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 救助结束后,对救助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救助措施。
五、救助标准及方式1. 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群众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 救助方式:包括现金救助、物资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种方式。
六、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2. 物资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储备充足的救助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发放。
3. 人员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4.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救助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宜昌城区居民户口,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家庭。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户。
主要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居民家庭。
(三)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患危重病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很高,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
(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 1 —
三、临时救助标准
各地要针对困难家庭特殊困难,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及时给予适度的一次性现金或实物救助,帮助他们缓解暂时出现的生活困难。
临时救助一个家庭每年原则上只能救助一次。
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800元的临时救助;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助学;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临时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实行属地管理。
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户主向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城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居(村)委会低保专干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提交低保评议小组讨论、初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