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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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定义】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的救助。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家庭或个人的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部门职责】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临时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做好全区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临时救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指导、督促、配合区民政局等部门加强临时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龙岗社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实施的相关救

助信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配合做好有关信息协查工作,并根据自身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区城管局、龙岗公安分局在日常巡查和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主动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对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者负责护送到精神专科机构救治,并将患者信息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对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拨打120或护送至就近医院进行诊治;龙岗公安分局同时协助做好申请人车辆信息核查工作。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群团组织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并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关爱慰问帮扶救助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要全面精准了解掌握辖区困难群众情况,做好相关救助政策宣传和救助资源链接工作,对符合救助政策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相应救助,及时施救;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理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捐赠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持续救助。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关于“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条【救助顺序】临时救助作为一种后置型社会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都启动后,救助对象仍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六条【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七条【急难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给予救助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急需资金进行救治的;

(三)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需立即给予救助的。

第八条【支出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因治疗重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在深圳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在深圳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杂费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三)已享受相关专项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因家庭必需生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四)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第九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不符合前文规定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治疗、协助返乡等救助。

第十条【申请人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龙岗区户籍居民;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

1.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登记居住地在龙岗区;

2.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有关急难型临时救助规定,或第八条第(一)款有关医疗支出型临时救助规定。

第十一条【不予救助情形】家庭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隐瞒财产收入,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二)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关“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核对方面的规定,按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省、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深圳市人均住房有关规定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用途船舶或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车辆处于无法转让状态或相关转让手续仍在进行的除外);

(五)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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