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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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开展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对我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及时解决“三来一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强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出以下规定:一、开展“三来一补”的指导方针(一)开展“三来一补”应本着稳定、发展、提高,在巩固中优化发展,在调整中不断提高的指导方针,加以正确引导。

要根据深圳整体经济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开展“三来一补”与整体经济的发展关系。

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加速发展生产力,又要有利于整体经济的优化和提高,不失时机地把我市经济推向新的水平。

(二)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应有区别、分层次地发展“三来一补”。

特区内要适度发展,宝安、龙岗两区要积极发展,山区和偏僻地区要鼓励发展。

二、开展“三来一补”的若干政策(三)要将“三来一补”的发展纳入深圳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以镇为主进行统一规划。

积极发展规划合理、服务功能齐全的工业区。

要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规划建设,搞好道路、供水、排涝、供电、通讯、消防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发展“三来一补”项目。

在现有厂房未充分利用之前,一般不批准新建厂房。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厂房的宏观调控。

新建厂房,必须根据资源和招商引资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建并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得兴建,不得擅自兴建,以免造成厂房空置。

临时救助慰问细则

临时救助慰问细则

临时救助慰问细则一、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慰问主要针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对象分类特别困难家庭:指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家庭。

特殊困难人群:指因年老、年幼、残疾、失能、重病、失学、失业、失独、服刑人员子女、精神障碍患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

三、救助标准设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分为一般救助、较大救助和特殊救助三个等级。

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四、救助申请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必要的申请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困难原因等进行核实,并公示相关信息。

五、救助审批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报送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救助申请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发放救助金。

六、救助资金发放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救助效果评估救助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对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跟踪评估,了解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救助效果,确保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八、救助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将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救助工作档案,对救助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改进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平政办〔2020〕11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平政办〔2020〕11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增强救助时效性,提高救助标准,规范工作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家庭(个人)或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区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低保、低收入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临时救助入户调查情况说明

临时救助入户调查情况说明

临时救助入户调查情况说明摘要:一、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背景二、临时救助入户调查流程1.接受申请2.初步审核3.入户调查4.审核结果公示5.救助金发放三、入户调查内容1.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2.申请人生活状况3.申请人受灾情况4.申请人自救能力四、入户调查注意事项五、案例分享正文:临时救助入户调查是针对家庭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人群开展的一项救助工作。

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工作,临时救助政策就是为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保障。

为了确保救助的公平、公正、公开,临时救助入户调查环节至关重要。

一、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背景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事件频发,许多家庭在生活中面临临时性、突发性困难。

为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政府制定了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入户调查就是围绕这一政策展开的,以确保救助资金能够发放到真正需要的人群手中。

二、临时救助入户调查流程1.接受申请:当群众遇到临时性生活困难时,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初步审核:乡镇(街道)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3.入户调查:审核通过后,乡镇(街道)政府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受灾情况以及自救能力等。

4.审核结果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将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救助金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政府会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三、入户调查内容入户调查是整个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调查人员需要详细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通过查看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支出等情况,判断其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救助标准。

2.申请人生活状况: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保障情况,如饮食、住宿、医疗等。

3.申请人受灾情况:了解申请人受灾原因、受灾程度、财产损失等情况。

4.申请人自救能力:评估申请人面对困难时的自救能力,如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

四、入户调查注意事项1.调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政策规定,确保调查过程公平、公正。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研究——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研究——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

水风险图。根据该图,F E M A可与地方政府 现灾害 ( 尤其是突发性灾害) 时,为受灾的

起限制人们在洪水危险区域内建设建筑 城市居民提供应急疏散和临时生活的安全 场所,这些场所可以包括公共绿地、城市
从全球范围来看,有关应急管理范畴 物,即使批准施工,也要求业主根据风险
的研究历史并不长,美国应急管理政策的
1 9 6 1 年公布实施的,它对与防灾减灾及灾
害应急等有关的一些重大事项做 出了比较 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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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街道社会工作常用社区资源手册

平湖街道社会工作常用社区资源手册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社会工作常用社区资源手册春雨社会工作服务社朱丽婵目录第一部分平湖概况 (3)第二部分主要公共设施 (4)2.1医疗戒毒服务 (4)2.2社会保障 (5)2.2.1 最低生活保障: (5)2.2.2 救助站 (7)2.2.3 龙岗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一览表 (8)2.3住房及相关信息 (9)2.4教育 (10)2.4.1 教育制度 (10)2.4.2 教育机构 (10)2.4.3 特殊教育 (12)第三部分非政府组织 (13)3.1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13)3.3.1春雨社会工作服务社 (13)3.1.2龙岗区龙祥社工服务中心 (13)3.1.3龙岗区彩虹社会服务中心 (14)3.1.4社联社工服务中心 (15)3.2深圳慈善机构 (15)3.2.1深圳市慈善总会 (15)3.2.2深圳狮子会 (16)3.2.3深圳红十字会 (16)第四部分其它机构及服务 (17)4.1电话辅导或其它咨询热线: (17)4.1.1 免费(只按市话收费): (17)4.1.2 收费类: (19)4.2精神康复服务机构 (20)4.3职业介绍所: (22)4.4深圳教会分布点 (25)4.5其它服务机构 (27)第五部分社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28)5.1 特定人群保障方面 (28)5.2社会救助方面 (29)5.3婚姻家庭及人口管理方面 (31)5.4社区矫正及人民调解方面 (32)5.5社会优抚安置方面 (32)5.6社区建设及管理方面 (33)5.8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方面 (36)5.9教育方面 (37)5.10社会工作方面 (37)第六部分日常生活 (38)6.1常用日常资讯网站 (38)6.2常用服务电话号码 (38)第一部分平湖概况平湖街道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西北部,东与横岗街道相连,西与宝安区观澜街道接壤,南与布吉街道毗邻,北接东莞市,是深圳市至东莞市、龙岗区至宝安区的交汇点,也是深圳的北大门,原属宝安,龙岗建区后归龙岗,原来叫平湖镇,2004年建街道办。

龙岗 安置房管理办法

龙岗 安置房管理办法

龙岗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下称“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被搬迁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实施单位负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龙岗城市更新办法》(龙岗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龙岗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更新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交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等事项涉及的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应按照保障实施、适度安置房管理、动态核算的原则开展安置房管理账户设立、安置房管理资金测算、注入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下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制定更新项目各类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测算规则、账户管理规则、资金注入和使用规则等。

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为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单位,负责与被安置房管理单位签订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协议,并履行安置房管理职责。

第五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被安置房管理单位是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镇: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号)的精神,结合静安区情实际,现将调整完善的《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对照执行。

静安区民政局2017年5月24日静安区临时救助帮困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号)的精神,结合静安区现行的有关救助帮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救助”、“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等原则。

第三条部门职责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临时救助帮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指导居委会落实好居委会帮困工作。

第四条对象及救助范围(一)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发生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2年10月15日民(1982)城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认真做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救济、教育和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这个《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随时报告我们。

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

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六条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和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第七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要的服装、证件、标志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主管厅(局)统一制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4日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临时救助及相关事务管理。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符合医疗等专项救助或其他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适度救助,一事一救;(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五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及统筹协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

为全面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建立我市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有效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确保受灾群众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避难场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储备原则(一)统筹规划,资源共享。

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规划、调度,纳入市政府重要物资储备管理范畴,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实现资源共享。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要根据市、区、街道管辖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应急物资储备数量,重点保障我市常发、易造成群死群伤灾种(如台风、暴雨、滑坡、交通事故、火灾、危化品安全事故等)的应急物资储备。

(三)形式多样,节约实效。

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

政策培训医疗救助临时救助

政策培训医疗救助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
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复印件;外来流动人口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及暂住证; (2)在职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并加盖本单位劳资人事公章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 (3)因患危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正规发票(无力支付住院押金的除外); (4)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在校学习证明; (5)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申请救助应提供街道(地区)计生办证明; (6)区属企业困难职工申请救助应提供街道(地区)工委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在本区工作、居住且持有暂住证一年以上的困难外来流动人口。
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
救助范围: (一)本区户籍人口 1.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采取自救及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经采取自救及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3.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临时困难,经采取自救及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外来流动人口 因患重大疾病或在本区遭遇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保所接到社区居(村)委会的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上报街道(地区)办事处民政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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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深民规〔2015〕2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深民规〔2015〕2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改进和提高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改进和提高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和民主议事”的原则,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导,开展以民主提事、议事、协商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议事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的主要议事机构,是拓宽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一种有效载体,是社区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讨论平台,对促进社区居务公开,增强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居民议事会同时履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各区结合实际,参照《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民发〔2015〕92号)另行规定。

龙岗爱联新屯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方案

龙岗爱联新屯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方案

龙岗爱联新屯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方案龙岗爱联新屯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方案一、背景介绍爱联新屯城市更新项目是为了推动龙岗地区城市发展和更新而进行的重大工程。

该项目涉及多个居民区的拆迁和迁址,为确保公正、公平的补偿,制定了以下方案。

二、补偿标准和范围1.补偿对象:包括拆迁人口、企事业单位、农户等;2.补偿标准:按照市场价格和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利益最大化;3.补偿范围: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过渡费、搬迁费用等;4.补偿期限:在征收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内,受拆迁人可以申请补偿。

三、房屋补偿方案1.全额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全额补偿;2.搬迁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提供住房安置,确保其正常生活和居住权益;3.租金补偿:对于暂时无法搬迁的被拆迁人,按照市场价值补偿在租金上的损失;4.过渡期补助:对于已签订协议但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提供一定的过渡期补贴,确保其正常生活。

四、土地补偿方案1.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土地公告价和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2.土地过渡费用:对于暂时无法脱离土地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土地过渡费用;3.土地优化方案:针对农民的实际需求,提供农业技术培训和农业转型扶持,确保其继续发展的条件。

五、过渡期协助1.公共设施升级:在社区内提供相关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升级和改善;2.工作就业机会:为失业的被拆迁人提供就业机会,帮助他们融入新的社区;3.社区建设经费:为新社区提供一定的建设经费,促进社区的繁荣和发展。

六、程序与权益保障1.公开公正:征收过程公开透明,公布征收方案、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2.合法权益保障:依法保护受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获得补偿;3.政府监督: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征收过程及补偿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七、社区参与和沟通1.社区参与: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受拆迁人和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2.信息公开:公布拆迁方案、补偿标准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透明和公正;3.问题解决: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受拆迁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处理;4.沟通平台:建立政府、社区和受拆迁人之间的沟通平台,保持信息畅通,提高沟通效率。

114号文

114号文

关于印发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文件深龙府【2007】11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业经区政府四届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龙岗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高效的拆迁协同工作机制,加快龙岗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跟会员《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岗区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区政府对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条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效能测评内容。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以下简称龙岗国土房产分局)是全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为房屋拆迁工作开设绿色通道,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全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根据项目需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等相关规定,收回已出让或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并对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三)牵头组织处理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四)配合拆迁实施主体进行产权确认工作;(五)协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拆迁前期核查申请,配合拆迁人开展拆迁人开展拆迁前期核查工作;(六)负责协调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深圳市规划局龙岗分局(以下简称龙岗规划分局)和深圳市规划局海滨分局(以下简称海滨规划分局)应当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开设绿色通道,主要职责包括:(一)配合街道办核查拆迁房屋的规划报建情况;(二)配合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开展土地收回补偿工作;(三)对经相关部门核查需进行产权调换或给予安排用地的,负责办理相关规划选址及规划许可等业务。

龙岗贫困户申请书模板

龙岗贫困户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龙岗区民政局:
您好!我是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的居民,我想通过这篇申请书,向您表达我的家庭困境,希望能得到您的关注和帮助。

我叫XXX,今年45岁,已婚,有一个正在上高中的儿子。

我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我于2018年被诊断出患有尿毒症,需要长期进行血液
透析。

我的病情使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生活压力越来越大。

我原本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但由于病情,我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失去了收入来源。

我的妻子为了照顾我和儿子,也辞去了工作,我们家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我的病情需要长期治疗,医疗费用昂贵,使得我们家的负债越来越多。

如今,我们家的生活来源仅靠妻子的微薄收入和政府的临时救助,生活十分艰难。

我儿子正在上高中,学习成绩优异,他是我们家的希望。

我们希望能把他培养成一个有文化、有素质、有担当的人,为社会做出贡献。

然而,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让我们倍感压力。

我们不想因为经济原因让儿子放弃学业,我们希望他能够顺利完成高中教育,考上理想的大学。

在这个困境中,我们渴望得到政府的关爱和帮助。

我们知道,龙岗区一直致力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们坚信,在您的帮助下,我们家能够度过这个难关。

我们希望您能给我们家提供一定的救助,让我们能够负担得起医疗费用、儿子的学费和生活费。

我们将珍惜这次机会,努力改善生活,争取早日走出困境。

我们也希望能为社会做出贡献,把这份关爱传递给更多的人。

在此,我们一家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有限空间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有限空间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颁布时间: 2018年月日发布令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的规定,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等法规,预防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后能及时控制事态,防止重大事故的蔓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助,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

结合我公司实际,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横向协调、外援为辅”的原则,编制了《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现批准发布,自 2018年月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发布人:(单位盖章)批准及发布时间:2018年月日关于成立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的决定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粤安监[2012]35号令《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结合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的实际,成立有限空间作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如下:组长: XXX副组长:XXX成员: XXX\XXX\XXX\XXX\XXX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2018年 5月 18日目录1 事故风险分析 (5)1.1有限空间概念 (5)1.2事故类型 (5)1.3事故风险严重程度分析 (5)1.4事故发生原因 (5)1.5事故风险评估 (5)2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6)2.1应急指挥机构 (6)2.2职责 (6)3 事故险情报告程序 (7)3.1应急值班通讯 (7)3.2应急报警方式 (8)3.3信息上报 (8)1事故风险分析1.1有限空间的概念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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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定义】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的救助。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家庭或个人的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部门职责】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临时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做好全区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临时救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指导、督促、配合区民政局等部门加强临时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龙岗社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实施的相关救助信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配合做好有关信息协查工作,并根据自身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区城管局、龙岗公安分局在日常巡查和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主动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对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者负责护送到精神专科机构救治,并将患者信息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对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拨打120或护送至就近医院进行诊治;龙岗公安分局同时协助做好申请人车辆信息核查工作。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群团组织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并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关爱慰问帮扶救助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要全面精准了解掌握辖区困难群众情况,做好相关救助政策宣传和救助资源链接工作,对符合救助政策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相应救助,及时施救;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理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捐赠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临时救助工作。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持续救助。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关于“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条【救助顺序】临时救助作为一种后置型社会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都启动后,救助对象仍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六条【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七条【急难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一)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给予救助的;(二)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急需资金进行救治的;(三)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需立即给予救助的。

第八条【支出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一)因治疗重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二)在深圳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在深圳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杂费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三)已享受相关专项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因家庭必需生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四)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第九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不符合前文规定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治疗、协助返乡等救助。

第十条【申请人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一)龙岗区户籍居民;(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1.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登记居住地在龙岗区;2.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有关急难型临时救助规定,或第八条第(一)款有关医疗支出型临时救助规定。

第十一条【不予救助情形】家庭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一)隐瞒财产收入,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调查核实的;(二)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关“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核对方面的规定,按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省、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深圳市人均住房有关规定的;(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用途船舶或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车辆处于无法转让状态或相关转让手续仍在进行的除外);(五)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救助标准和方式第十二条【救助整体标准】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给予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以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单位计算,不低于深圳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深圳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一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急难型救助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和程度给予6—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第十四条【支出型救助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一)医疗支出救助应以救助对象在申请前一年内在医疗机构实际负担的自费费用作为救助基数。

1.符合深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关于开展深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按80%给予救助。

2.不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教育支出救助。

1.按照深圳市慈善会《雏鹰展翅计划细化规定》要求,符合深圳市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条件的,第一年学费由区民政局提供300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市慈善会承担;第二学年及之后的,由区民政局、市慈善会各给予当年学费25%的资助。

2.其他困难家庭学生:第一学年资助学费的50%,第二学年及之后资助学费的30%,每学期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生活支出救助给予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标准:1.困难持续时间在1年(含1年)到2年的,可增加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困难持续时间在2年(含2年)到5年的,可增加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困难持续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可增加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一、二级残疾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高龄老人的,可增加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同一成员有多种情形的不重复计算,不同成员叠加计算;属于失独家庭的,可增加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

上述各类支出在计算时应扣除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理赔部分和通过政府、社会、家人、亲友等各种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救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第十五条【救助方式】临时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及提供服务为辅,转介救助为重要补充。

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生活无着救助人员可发放现金。

发放现金的须有受助人(或代领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

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按照所申请的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1.深圳市龙岗区临时救助申请表;2.身份证、户口簿,非深圳市户籍人员申请还需提供居住证;3.申请临时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5.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6.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7.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2)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急需资金进行救治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住院及相关证明材料;(3)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医疗支出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药店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医院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市外就医的,需提供按深圳市医保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证明材料;(2)教育支出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书和学费发票等;(3)生活支出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及总价款等)及其在短期内支出的必要性说明。

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紧急救助程序】为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紧急救助程序予以先行救助。

(一)申请: 龙岗区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深圳市户籍但持有居住证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遭遇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等信息,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材料和其家庭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情况,并形成书面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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