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筑工程 管理规程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着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着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2.0.6 监理资料(project management document)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 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 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 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 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 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 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 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 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 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 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
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 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 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 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 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 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下文是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条例发布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条例全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质量安全监管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需要。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国家和我 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11月通过了《建筑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了《安全生产 法》;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在2000年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地方层面,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通过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上基 本构建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活动及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从上述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看,基本属于社会 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除了《安全生产法》在2014年进行了修订外,其他法律法规使用时间均已超 过10年。随着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市场的全面开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急剧扩张,建筑行业的发展环境、市 场形势、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检测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中的具体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及其它相关资质。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检测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中的具体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七条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及其它相关资质。
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工…2016‟152号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甘建联…2006‟04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4日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工程建设工法(下称工法)的开发、编制和推广应用,促进施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本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工法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施工企业及省外进甘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由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在已公布为我省省级工法的基础上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具体要求参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及我省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等要求。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业务系统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业务系统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业务系统,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安全生产方针如下: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人人有责,层层落实,全员参与。
3.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1. 实现全年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
2. 实现全年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3.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4. 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安全生产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2. 以人为本,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3.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 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机制。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工程部长、安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物资部长、综合部长、财务部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 工作机构(1)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计划,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安全生产技术组:负责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指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
(3)安全生产培训组: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安全生产监督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3)负责组建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 年6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工程建设涉及的主体比较多,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如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等,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有的企业在工程分包和转包过程中,同时转移安全风险,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财产安全于不顾,影响极其恶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
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比如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思想严重,冒险蛮干。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往往是墙上挂挂、口上讲讲,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企业存在家庭作坊式管理,主观随意性大;还有的企业缺乏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障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得不到保障;一些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没有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甘建设[2005]40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经省建设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新资质申请的准备工作。
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只授予在本省境内经工商注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道、电力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按其隶属关系上报。
各市(州)所属检测机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厅、局(总公司)所属、中央在甘、省属及无隶属关系的检测机构直接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检测机构须如实填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使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原表上报,不装订),并报送软盘。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从http://网站直接下载,也可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附件申请材料按本《规定》第九条(二)—(七)的内容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210×297)型纸,一式一份。
五、检测机构的资质申报、审查和审批时间:受理时间为2006年3月1日—4月1日,实地查验时间为2006年4月6日—5月7日,评审和审批时间为2006年5月8日—6月8日。
六、原建筑业试验室、具有对外试验权的试验室、具有试验检测单位资格的试验室、桩基检测单位和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效期,均延期到2006年12月31日,届时原资质失效停用。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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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
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
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