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摘要: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
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人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治宪政关系一、相关概念首先,就“宪政”的概念来看,目前,对于宪政的解释尚无一致的明确说法。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利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等等。
而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从本质上将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
而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1)其次,就“法治”的概念来看,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而对于法治终究是好是坏自古便有争论。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
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
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
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又如何建立法治社会呢?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最后,就“关系”的概念来看,第一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第二指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第三指对有关事物的影响或重要性;第四泛指原因、条件等。
战后的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
战后的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战后重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战后的时期,各国都面临着建设和发展社会宪政与法治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探讨战后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和成就。
一、社会宪政与法治的重要性社会宪政与法治是现代国家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宪政是指国家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规范和规则,相应的法治是社会宪政的实现。
社会宪政的建立,可以为国家的政治体系提供一种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法治的确立,可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战后,很多国家在经历了战争的摧毁和混乱后,意识到建立稳定的社会宪政和法治制度的必要性。
只有通过建立合理的社会宪政和法治机制,才能使国家重新恢复秩序,实现发展和繁荣。
二、美国的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作为战后的胜利国之一,美国在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
在战后的时期,美国通过宪法的修订和立法的推进,确保了社会宪政和法治机制的有效运行。
首先,美国制定了《联邦宪法修正案》,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这些修正案包括人权问题、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为美国社会宪政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美国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美国最高法院成为了法律解释的最高权威,通过一系列的裁决案例,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适用性。
此外,美国还积极推动了公民参与政治的发展。
通过选举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参与的鼓励,美国实现了公民对政治决策的广泛参与,确保了社会宪政和法治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三、日本的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也进行了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的努力。
日本通过宪法的制定和法律的修改,确保了社会宪政和法治机制的运行。
1946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日本国宪法》,宣布实行了社会宪政制度。
这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摘要】行政法和宪法是两部重要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则为行政法的制定提供了框架和原则。
在适用和解释方面,行政法和宪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以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完整。
行政法和宪法不仅相互影响,还需要相互完善,以维护宪政秩序。
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宪政秩序,促进法律的协调发展。
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需要不断加以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推动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关系、实施、保障、框架、原则、适用、解释、冲突、解决、影响、完善、相辅相成、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
1. 引言1.1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概述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宪法对行政法的框架与原则制定,则决定了行政法律的法源和基本原则,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关系,要求行政法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宪法规定的意义和精神进行解释和适用。
行政法和宪法的冲突解决,需要通过解释和衔接来解决冲突,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宪法的权威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互影响与完善,要求行政法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宪法的要求和时代的需要。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辅相成关系,共同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保证国家的法治和政治稳定。
2. 正文2.1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行政法是具体落实宪法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其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设立行政机构和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了对宪法规定的各项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施。
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行政法具体规定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力的行使。
法治社会与宪政国家的关系探析
、
法 治 社 会 的 内 涵
法治 社会 , 是指 以市 场经 济作 为其 活 动空 间 的 自治 自律 的市 民主 体通 过契约 , 理性缔结各种社 会关系 , 从而 实现应 有 权利 和利 益的一种社会形态 。法 治社 会与 非法治社会 最重 要
的 区别 在 于经 济 交 往 方 式 及 其 规 范模 式 方 面 的 差 异 。
实 。 意识 自治 与社会主体 的平 等 自由联 系在一 起 , ” 它主要
表现在 民法典的契约规范 中。意识 自治 的社会只能 是法治社 会, 必然 以个人本 位 和权 利本 位为 制度构 造的 价值 取 向。法
理内核即私人利益体 系 , 纠正 了黑格 尔理论的缺 陷 , 又 强调 物
质交 往关 系 和经 济领 域 在私 人利 益关 系总 和 中具 有决 定 意
义, 个人 在物质交 往过程 中势必要 形成一定 的组织 和制度 , 因 而 , 民社会 “ 市 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 接从生产 和交往 中发展 起来 的社会组织” 由此 可见 , 。 马克 思的 市 民社 会 包括 了处 在 国家 以外的社会 生 活的 一切 领域 。可 以说 , 民社 会 中 的 市 法律调 控方式与市 民社 会 自主 、 自立 和 自律 的要 求具 有 内在
维普资讯
Hale Waihona Puke 20 0 6年 6月 湖 北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Hu e nt ueo u ain o r a b iIsi t f o t Ed c t o
J n. 0 6 u 2 0
Vo . No 6 123 .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
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
【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
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
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
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
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
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
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
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
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
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
法治政府:法治与政府的宪政整合
二 、 代 宪政 的 要义 分 析 现
从 西 方 宪政 发 展史 而言 , 代 意义 上 的宪政 脱 现
束之下 , 必须有一实体性制度 和程序性制度来保 护 胎 于人 们与 绝对 的 国家权力 之 间 的斗 争过 程 , 以 , 所
公 民 自由权 和经 济 自 由权 , 其 免 受 机 构 的 任 意 干 无论是宪政的思想基础还是具体 的政治原则和操作 使 预 。L其 次 , ”1 ] 现代 法 治 是从 法 治 状 态 对 个人 活 动影 过 程都 显露 出明显 的 自由主义 色彩 。一般 而言 ,古 “ 对 响和功 能 而言 的 , 治 之 所 以优 于人 治 就 在 于 法 治 典 宪政 传统 思想 包 括 : 那些 由人 民选 举 为统 治者 法 对 能够为社会成员的行为和生活营造一个 比较确定的 的人 和人 民本身 的权 力加 以 限制 的 重要 性 ; 分权
量 , 文试 图揭 示法 治政 府 的 内涵 , 索宪政 整合 的 从 的法律 又应 该 本 身 是 制 定 良好 的 法 律 。 本 探 ”法 治 的 机制 。
一
道德性 体 现 了法 治 的人 文关 怀 和 进 步 精 神 , 今 而 当
、
现 代 法 治 的 一 般 内涵
言 , 谓 良法就 是反 映和保 障 人权之 法 。再其 次 , 所 就
法 治 政 府 : 治 与 政 府 的 宪 政 整 合 法
汤 梅
(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 , 湖北 武 汉 4 0 7 ) 3 00 摘 与法治 社会 的核心 内容 , 也
是事关 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的系统工程 。法治政 府的生成遵循 着 自身特 有 的规 律 , 法治政府 决不是 “ 法 治” 政府” 与“ 的简单叠 加 , 就实质而言 , 法治政府是“ 法治 ” “ 与 政府” 的宪政整 合 , 这一结论 是从现 代法治 的一般 面貌 、 宪政对 法治的基 本要 求以及法治政府的构成要件 的关联分析 中得 出来 的。 关键词 法治政府 ; 法行政 ; 依 宪政整合 ;宪政机制 ; 利益平衡
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①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许崇德【内容摘要】宪政即民主的政治。
危害我国宪法的尊严及其实施的思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化思潮一是以极其革命的面目出现、打着反“西化”的旗帜的极“左思潮。
前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赤裸裸否定我国宪法,人们较容易识破其真实面目,后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并不单刀直入地否定我国宪法,而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先悄然歼灭“宪政”这个提法,以便架空我国宪法,否定宪法的运用和实施,使宪法边缘化。
较之第一种思潮,这第二种思潮对我国宪法危害更烈。
极“左”思潮的推动者否定宪政的提法没有任何一点站得住脚的根据。
这种故意撇开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片面地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然后编造出“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神话,误导舆论,欺蒙领导,其意欲挥舞大棒重启反右派运动的作法很不合时宜。
【关键词】宪政宪法法治误导舆论欺蒙领导【正文】毛泽东在1940 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对宪政提出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毛泽东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把宪政区分为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新民主主义宪政等不同性质的类型,并预言“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主。
”毛泽东的国家学说及其发展观是不朽的。
宪政即民主的政治。
这个“民主的政治”当然不是无序的、随心所欲的政治。
①本文摘自《法学》2008年第2期特稿,作者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它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政治。
宪政,政治而带有“宪”字,表明了它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运行的政治。
所以,宪政和宪法在实质上乃是一个事物的两面: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
如果没有宪法,也就谈不上宪政。
同样,如果没有宪政,宪法也不过是写了文字的纸张而已。
宪政的民主性质与程度如何,在于它所据的宪法及其内容如何。
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政是资本主义宪政。
他们搞的是资产阶级专政、“三权分立”、议会制、多党轮流执政等那一套。
《宪法学复习资料》
导论⏹ 社会悲剧最终需要通过制度加以解决⏹ 宪法学的实用目的:研究制度如何产生以及如何解决社会悲剧⏹ 本课程学习的目标:了解宪法学基本知识,懂得宪法的基本精神,掌握宪法的分析方法,推动中国的宪政建设,本课程教学方式,批判性思维,经验感受和逻辑分析条文是宪法的载体、规范是宪法的核心、法理是宪法的根据。
第一讲:实然与应然的宪法——宪法及其相关概念本讲主要内容一、宪法与立宪意义上的宪法Constitution :原指“构成”,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结构和运行方式,不同部门的权力分配。
16到17世纪,出现了所谓“立宪意义”的宪法(或自由主义的宪法),宪法是一部限制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文件。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6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在汉语界“宪法”一词由来已久,如《国语》所谓“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该词系指“典章”、“法度”而言。
中国现代意义的宪法及其观念是舶来品,官方和主流学界的移植始于甲午战争和戊戌变法时期,后在民族自强和现代化的驱使下变为自主的探索。
二、立宪主义宪法的基本特性(形式)最高位阶规范违宪的法律及行为无效(“母法”与“父法”)根本规范(限制权力、保障人权) (实质)国家的根本法 原则论坛(民主参与、慎议宪法) ⑴、公法的第一个含义:公法的第二个含义:宪法的性别宪法也是“法”,其核心是“违宪无效”马伯里案判决的基本逻辑:宪法是“法” 宪法是“更高的法” 违反宪法的法律没有效力 法官有拒绝适用违宪法律的权利/义务?⑵、现代宪法的“根本规范”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体系 ①人权体系是宪法价值的核心②保护和尊重人权是立宪的基本准则③如果宪法只有一个条文,这个条文就是“限制权力”⑶、宪法是支撑法网的权利框架,是法律的法律,限制的限制,衡量法律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功能:保证法网不至于太紧,为个人保证足够的自由空间思考:我国宪法的规范效力如何?我国宪法的根本规范是什么? 三、宪法的种类与结构种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划分标准:有无统一宪法典典型国家:不成文——英国 成文——美国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是由法院来界定和实施的,因此,宪法乃国内普通法律之结果我国现行宪法(82宪法)共有五个部分:①序言 ②总纲 ③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④国家机构 ⑤国旗、国徽、首都。
宪政与法治
宪政与法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政实施的前提,没有宪法就不会有宪政。
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实质意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着宪政的性质与表现形式。
对法治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法治理解为工具,另一种将法治理解为价值目标。
这两种理解并不矛盾。
首先,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其次,法治也包含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
因此,作为工具的法治和作为价值目标的法治相互统一,相辅相成。
法治的前提是良法。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法治实践与经验的理性总结,但宪政保护的范围比法治更广泛。
它赋予了少数人抗衡“多数人暴政”的权利。
法治和宪政的实现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培育和成熟。
市民社会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市民社会是相对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实行法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市民社会以各种自愿自治组织为中间纽带;最后,市民社会以个人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为根本原则和价值。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产生于西方,但却有着超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及价值。
其中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介,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等是一切市民社会的共同特性。
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在客观上无法照搬西方国家经验,在方法论上也不应该照搬西方经验。
首先,中国现在依然是一个超大型农业国家,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因此,在推动城市化发展,构建市民社会时,都必须考虑到亿万农民的现况,而这一点在西方市民社会形成时是不存在的。
再者,中国历史上就没有市民社会的传统,而是高度的国家社会一体化。
构建市民社会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与西方有根本性差别:西方是自发进化型的,中国则是政府主导型的;西方有着社会自治的历史背景,中国则背负着国家文化传统。
浅议宪政与法治
法 治 必 须 以 人 性 为 基 础 , 良法 之 治 。 是
一
法治必须以人权为核心,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治的底线。 民主制 度的确立, 为人性法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但是 , 资本 、 市场等
我们不应忽视西方宪政的局 限性, 把视野局限于政府权力之限 “ 制, 过分夸张政府与个人及社会之对立,以至于造成 了观 念上的 “ 狭 隘、 片面与僵化” 宪法对政府权力规定的本身 , 。 既是限制, 也是保护” 。 同样 , 宪政对待公民权利的态度 也具有 二重性 ,宪法规 定公民权利的 “
( ) 治 中的 “ ” 一 法 法
人的根 本属性 是人性 , 人性 引导着 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着。 人 性是什么?古今中外众说 纷纭。从理性 具体看 。 基本人性是生存 、 尊 严、 名誉 、 亲情 、 群、 合 自由、 发展等需求倾向。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 , 不以财产、 地位、 职业 、 宗教、 文化、 理、 地 种族等为根据。人的属性 决
宪政 法治 人权 民主 平衡
民主 是 宪政 、 治 的共 同基 础 , 法 宪政 较之 法 治更具 操作 性 。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9 D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 一1-2 10—522 0)1O 0 1
( ) 政 的 平衡 状 态 三 宪
清末, 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将宪政作为救国的工具引入中国, 然 而它却并未在 中国开花结果.宪政” ” 一词在中国~度沉寂. 直到 2 世 O 纪9 O年代, 中国法学界才对宪政逐步进行了多元化的解读。法治一 词在 中国的境遇却有所不同。当今中国,法治被提升到了一 定的高 度, 依法 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宏伟 目
宪政、法治、民主、共和词义辨析
・ 收稿 日期 :0 90 -1 2 0 -12
作者简 介: 盂莉 (98)女 , 17- , 河南新乡人 , 讲师 , ., 硕 } 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 =
9 6
盂莉 : 宪政、 法治 、 民主、 共和词义辨析
对公权力进行控制和对私权 “ 全体人 民的统治” 。然而这在实践 中无法实 现。因 分 。没有这种划分基础 , 为人民之 间不可 能不 存在 任何利益 差别 和冲突 , 利的保护不可能形成话题 , 所 也就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制 宪政和法治 也不会被提出。最后 , 二 以,人民统治” “ 的理想在实践 中只能演化成为“ 多数 度设想和架构 , 人之治” 。这也就成为我们现在对民主现实形态 的公 者追求的 目标 和价值取 向是相 同的。二者均 以人权
摘要 :宪政 、 法治 、 民主、 和是 民主政治 中几个 紧密联 系的概念。然而 , 究其涵义并理 清它们之 间的相互关 系 共 探 并非 易事 , 学界对此有不 同见解。 民主是 宪政 、 法治、 共和 的基 础, 另一方面 , 民主应 当受宪政 、 法治 的制 约。笔者 试 图对这些基本词 汇加 以辨析 , 我国的 民主制度化进程被更 多的人正视 , 而 良性发展。 以期 进 关键词 : 宪政 ; 法治 ; 民主 ; 共和
第1 7卷 第 4期
20 0 9年 o 7月
河南 机电高等 专科学校学报
Jun f n nMeh n a adEetcl nier gC l g ora o a cai l n l r a E gne n o ee l He c ci i l
V 1 1 o 4 0. 7 N .
. 义上讲 , 即“ 宪政 限政 ” 。从制度层 面上看 , 该词表现 13 民主 为一整套权力( 权利 ) 制约机制和权力( 权利 ) 冲突解 民主一词也是源于古希腊 , 从其原意可以理解 为 决机制 , 通过宪政程序 的设计来协调 、 规范国家权力 , “ 人民的统治 ” 。柏拉 图和亚里士多德认 为从制度角 从而防止 民主体制下的权力滥用。从作用上肴 , 宪政 度看 , 民主是一种与寡头制 、 君主制 和独裁制相对立 方面保护人 民的基本权利 、 规定一切国家公权力的 的、 以某一个或几个 阶级甚 至全体 国民中大多数人 的
宪政主义名词解释
宪政主义名词解释
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理念,强调政治权力应受法律限制和制约。
它包含以下几个核心概念:
1. 宪法:宪政主义的核心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秩序。
宪法是一份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政府组织形式、公民权利等,并规定了政府和公民的权力与义务。
2. 三权分立:宪政主义倡导三权分离,即将国家政权分散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中。
这样可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增加权力制衡和相互制约,减少滥用政治权力的风险。
3. 法治:宪政主义强调法律至上,要求政府及其代表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宪政社会将法律视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标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的透明和责任。
4. 权利保障:宪政主义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人身自由等。
宪法规定了这些权利,并规定了政府的职责是保护公民的权利。
一旦政府侵犯这些权利,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5. 民主制度:宪政主义通常与民主相结合,认为民主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
宪法确立了选举制度和民主程序,使公民能够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参与决策和政府管理。
总之,宪政主义追求建立一个受宪法约束、拥有三权分立、尊
重法治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政府的合法性、责任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治的类型名词解释
法治的类型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
法治作为一种理念和实践,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每一种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应用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法治的不同类型进行解释和分析。
一、宪政法治宪政法治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来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力的合理性。
宪政法治旨在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民主参与的体制。
宪政法治的核心是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确保政府在公众监督下行使权力。
二、社会法治社会法治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社会法治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和公众利益。
社会法治涵盖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公正,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
三、司法法治司法法治是通过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律程序来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正、独立和公开。
司法法治的核心是法院和法官,他们负责审理案件,裁决争议,保障公民权益。
司法法治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维护社会秩序。
四、行政法治行政法治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来约束行政权力,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治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正和透明的行政体制,保护公民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法治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来实现,行政法院负责审理与行政行为相关的争议。
五、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来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治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公平竞争、法治化经济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经济法治主要包括商法、金融法、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公正竞争。
六、环境法治环境法治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治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护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法治主要通过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诉讼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宪政、民主与法治
根 据一 部充 分体 现 现 代 文 明 的宪 法 进 行 治 理 , 以实
现 一 系列 民主原 则 与 制 度 为 主要 内容 , 以厉 行 法 治 为 基本 特征 , 以充分 实 现 最 广 泛 的 人权 为 目的 的一 种 政 治 制 度 。 _ 李 龙 教授 也 认 为 : 宪政 是 以宪 法 ”3 “
东 给宪 政下 的一 个 著 名 的定 义 是 : 宪政 是 什 么 呢 ? “
和法治一样 , 都是现代政 治体制 的价值选择。然而
从宪 政 的发 展历 程 来 看 , 的产 生 与 发 展 是 与 市场 它 经济 ( 自由市 场 ) 形成 、 的 中产 阶级 的 兴起 、 济 与 经 政 治 的 分 离 ( 元 化 ) 法 治 意 识 的 普 及 密 切 相 二 和
宪政 对 于我 国 来 说 是一 个 舶 来 品 , 源 自于西 它 方 。宪政 , 叫 “ 也 民主 宪政 ” “ 、 立宪 政 治 ” 它 与 民 主 ,
限 制 的权 威 , 这种 司法 审 查 可 以经 由任 何 感 到 其 受
到了法律或行政行为 的侵犯 的当事者 的请求 而开 始。行政行为的权威 , 即使是总统的行政行为 , 也必 须 以法 律为 依 据 。 …… 总 之 , 律 必 须对 所 有 的人 法
西方 学 者对 宪政 的阐释 呈现 出了多 重视 角 。一 是从 立 宪政 体 的角 度 来 阐明 宪政 , 为 真 正符 合 实 认 际的立 宪 政 体所 包 含 的 要 素 有 : 1 程 序 上 的稳 定 () 性 ;2 向选 民负责 ;3 代议 制 ;4 分 权 ;5 公 开 () () () () 和揭 露 ;6 合宪 性 , 建立 了违 宪 审 查 机制 。二 是 () 即 以宪法对 政 府权 限 的制 约来 阐 明宪政 。香 港 大学 法
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载体,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宪政民主就是以宪政主义为根本的民主制度,宪政决定法治,宪政和法治必须是以良法为前提,良法之关键在于宪法的至上性。
现代政治中的民主、法治与宪政2008年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现代政治中的三大核心要素在当今被普遍承认。
然而,三者之间尤其是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如何,人们的认识则存在较大分歧。
当下中国的政治发展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取向,在这一背景下,厘清民主、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明确宪政对民主和法治有何意义,无疑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关照性的理论课题。
本文主要就“三要素”在现代政治中的内在关联性作一初步分析。
一、走向制度化:民主和宪政造就现代民主政治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历来存在争议。
分歧的焦点在于:宪政是促进民主还是限制民主?肯定者认为,民主与宪政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宪政并非排斥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
反对者则声称,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宪政是死者统治活人的工具,在本质上是非民主的。
孰是孰非?关键在于民主与宪政之间是否存在契合点。
以笔者的分析,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就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化趋势。
民主是什么?最简单也最没有争议的回答是: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
正如萨托利所说:“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很简单,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
”然而,人民何指?人民的权力表现为什么?多数人的统治又是何种状态?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衍生出不同的有关民主的思想和理论。
在各种民主理论和主张中,从民主的本义出发追求理想化的纯粹民主思想,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一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纯粹民主理论强调人民享有主权的完整性、行使权力的直接性、人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和自治,以及多数统治和权力的绝对性。
不同的纯粹民主论者或各有侧重,但对民主的追求始终不会放弃这些基本主张。
然而,在当代,对民主的探索更多的是把民主定义为制度的类型,专注于基于一定价值理念——例如人权、自由、平等之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着力解决民主制度如何才能既是合理的又是有效的问题。
从宪政意识视角辨析“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
从宪政意识视角辨析“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作者:王功建来源:《东方教育》2016年第03期【摘要】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已经写入宪法,标志着我们走在了法治或宪政的道路上。
然而,宪政建设之难,不仅受制于制度之设计,更决于公民宪政意识的确立。
所以在当代,中国要真正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加紧中国公民宪政意识的确立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宪政意识;法治国家;宪政国家;紧迫性一、问题的提“中国自有宪法已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
盖宪法之于宪政,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
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1 在宪政的道路上可谓荆棘遍布,举步维艰。
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将“依法治国”确立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 年3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载入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标志着中国彻底摒弃人治影响,坚定不移地走上了法治之路2 一时,“在共和国所及之处,诸凡政治生活、会议文件、集会讲演、新闻报道、大众传媒、学术著作、课堂教学乃至街谈巷议,`法治' 二字在见著纸面、显示银屏等等方面的频率都居高不下。
”3但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一方面,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清醒,切忌用趋势代替现实;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对“法治理想”国抱有坚定的信念,更加执着地追求。
实现法治理想国,这是当代中国人的历史责任。
4那么,该如何承担这份责任呢?那就是要建设一个“宪政国家”,但其建设过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这首先要求的是我国公民的宪政意识的确立,而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周叶中教授提出的“宪政中国”这一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
加强我国公民宪政意识的培养,在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三大文明建设的推进过程中已成为政治生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述哈耶克的法治观
简述哈耶克的法治观
哈耶克(Friedrich Hayek)是20世纪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思想家,他的法治观是其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哈耶克的法治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治的本质:哈耶克认为,法治是一种制度,其核心是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平等保护。
法治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2. 法治与自由:哈耶克认为,法治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
只有在法治的保护下,个人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
法治的作用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
3. 法治与市场经济: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天然伴侣。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保护,才能发挥其效率和公正的作用。
法治的存在可以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4. 法治与宪政:哈耶克认为,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
宪政制度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宪政制度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保证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平等保护。
5. 法治与传统:哈耶克认为,法治是一种传统,是人类社会长期经验的积累。
法治的建立需要考虑社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不能简单地把外来的制度强加于人
民。
法治需要建立在社会的共识和信任之上,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总之,哈耶克的法治观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平等保护,认为法治是保障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必要条件。
法治需要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宪政制度的基础上,考虑社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得到社会的共识和信任。
历史中的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
历史中的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宪政制度是一种通过宪法规范国家权力行使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而法治精神则是一种尊重法律、依法行事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的发展与演变。
一、古代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古代文明的发展中,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已经开始萌芽。
在古希腊,雅典城邦实行的直接民主制度被认为是宪政制度的雏形。
雅典人通过选举代表参与政治决策,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
这种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的结合,为古代希腊带来了相对稳定和繁荣。
古罗马是另一个重要的古代文明,其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对现代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共和国时期,通过选举产生的元老院拥有重要的立法和行政权力,同时也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维护公民权利。
这种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的结合,为罗马帝国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奠定了基础。
二、近代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近代以来,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在欧洲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其《大宪章》和《权利法案》为宪政制度奠定了基础。
英国的法治精神体现在法官独立、公正审判和法律平等等方面,为现代法治理念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法国大革命是近代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法国大革命期间,制定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同时,法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的结合,为法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打下了基础。
三、现代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现代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美国是一个以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国家,其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架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美国的法治精神体现在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上,法官的独立和审判的公正等方面。
同时,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在二战后建立了宪政制度和法治体系。
德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府的职责,同时也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和法院的独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我们从被当代人广为接受的角度来定义宪政和法治:宪政是建立在宪法至上、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及保障个人权利基础上的政府体制,而法治则是以法律的至上性(包括法官在一定限度内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一种法律体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对政府权力构成透明
的、稳定的和理性的约束。
在这个定义下,宪政与法治具有双重关系。
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另一方面,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
事实上,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的实现一定程度法治的惟一途径;同时,宪政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
第一,宪政是自由主义的制度化实现。
宪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建构和规范政府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实现有限(但又有效的)政府和个人自由的理念;法治就是这一系列安排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法治的一个核心涵义是“限制性”。
在一个法治国,法律对人(尤其是当权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从而成为宪政框架
下规范政府行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第二,宪政体制(尤其是宪政框架下的法治)不仅约束了政府的任意权力,也提升了政府决策的理性。
分权制衡、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高级法理念等等,都有利于防止公共决策被冲动、情感、局部利益和短期不理性所腐蚀。
法治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按照长远利益和理性来行事。
从这一角度讲,法治一方面限制了政府的任意权力,另一方面使政府更理性和有效,同时更加取信于民。
第三,虽然宪政体制并不完美,但它提供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制度框架,使得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其中进行和解、妥协和释放。
例如,宪政体制容许不同利益的存在并通过自由民主过程使之和解和释放,而不对这些利益的合法性进行预先设定,这样就避免了未解决的利益冲突的积累,避免大的动乱,有利于国家的
长治久安。
法治只是宪政一部分的另一个表现是,宪政是法治与人治的结合,是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平衡的一种制度和
文化安排,也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虽是宪政的一部分,但也是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
法治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没有法治就没有宪政。
如果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立法或执法者)意志的体现,那就没有法治,也就无宪政可言。
要建立稳定的分权、制衡、保护个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宪政体制,就必须对立法和执法者的权力作出限制,并需要一个不受政治影响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来阐释宪法的内涵和确保宪政框架的稳定。
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治实现的,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公民对法官公正和权威的普遍认同、以及一种特定的法律观(即法至少部分来源于法官独立的法律推理)而得以实现。
宪法条文本身既不具有能动性也不具有限制性。
要确切有效地实施宪法条款,我们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执行和保护宪法。
法治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以及对法律(尤其是宪法)至上性的认同在一起捍卫了宪法条文和精神,确保政府的运作符合宪法规定。
另外,法治是保持宪政框架稳定的重要基础。
法官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司法、独立的司法审查、以及普通法体系下的“遵照先例”原则,加在一起保证了对宪法解释的相对稳定,也促进了宪政框架的相对稳定。
相反,在一个宪政民主中,如果只有议会有宪法解释权,该宪政框架可能很不稳定,因为如果议会的多数党变了,宪法的解
释可能也就变了。
宪政对法治又有什么意义呢?法治作为一种以法律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本身的公正性是通过宪政民主来保障的。
宪政民主为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都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宪政民主国家也可能有不公正的法律,但宪政民主机制提供了很多纠错的机会,而且显示出极强的自我调节能力,所以不公正的法律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很小。
同时,宪政体制也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形式或程序正义。
宪法的规定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政制度和文化对建立和执行公正透明的程序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现实中,“法治”中的“法”必须有一个具体化身,否则不确定性太大,而且人们可能会为其具体内容争论不休,这都不符合法治精神。
这个化身应该是高于一切的宪法。
在宪法框架下实现法治,靠的是宪法司法、司法独
立、司法审查、法官找法等一系列的宪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