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第1次作业 答案
《宪法》作业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立宪主义意义宪法的基本特征是制定统一的成文法典。(错)
答:立宪主义意义宪法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2、凡成文宪法也必然属于刚性宪法。(错)
答:凡成文宪法不必然属于刚性宪法。
3、宪政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对)
4、宪法渊源指的是近代宪法的起源、来源。(错)
答:宪法渊源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
5、宪法惯例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规范。(错)
答:宪法惯例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规范。
6、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错)
答:宪法性法律的效力比普通法律的效力强。
7、宪法关系的主体中,通常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机关。(对)
8、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与宪法本文相同,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错)
答: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对宪法的分类中,属于本质分类的有(B)。
A、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B、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
C、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D、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
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有(AC)。
A、宪法典
B、宪法性法律
C、宪法解释
D、宪法判例
3、宪法在结构上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ACD )。
A、序言
B、修正案
C、正文
D、附则
4、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同性有(ACD)。
A、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B、国家最高的行为准则
C、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D、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
5、以宪法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关系分为(ABD )。
宪法学(离线考核)奥鹏2020年4月东北师范大学标准答案
离线考核
《宪法学》
2020年奥鹏东北师大考核试题标准答案
试读1页答案在最后
满分100分
一、综合论述题(每小题25分,共100分。)
1、资产阶级学者认为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你对此有何评价?
答:
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2、用实际例证来说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过程。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以实现人权的基本价值。
(二)宪政的要素与特征
1.宪政的要素。宪政作为实现宪法的过程与秩序,由各种不同的要素组成。宪政的要素主要包括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
现代国家治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现代国家治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作者:吴桂韩
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第12期
吴桂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
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
全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这是我们党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历史
经验得出的科学论断,也是基于中国历史传统、现实国情、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
忽视。”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看,法律和道德历来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手段。其中,法的实质是以“必须怎样”的法律准则来进行由外及内的社会调节,主要功能是惩戒和约束;德的实质是以“应该怎样”的道德准则来进行由内及外的社会调节,主要功能是引导和激励。正如康德所言:“这个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敬畏: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另一个就是
我们人类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庭。”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善治都必然是法治和德治的结合,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现。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 表现 ——确立宪法、实施宪法最终决定于
宪法是否拥有最高权威……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联系
(二)区别
(一)联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 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 善和发展宪法。
有学者把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比做建 筑物的设计图纸与建筑物的建筑过程及 建筑物(建筑结果)之间关系:……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中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 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 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
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 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版,P732)。 张友渔:“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 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 行动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P100)。
论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协调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保证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现代政治制度。为此,有些学者相 应提出了民主宪政意义上的宪政概念(包含民主、法治、人权三 个要素)。
对法治的认识
对法治的认识
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标之⼀是由⼈治逐步过渡到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依法治国。下⾯由店铺为⼤家整理的对法治的认识,希望⼤家喜欢。
法治的认识篇⼀
⼀、法治的本质
‘法治’ ⼀词很多时候被⼈们简单的认为就是指依法治国,其实法治的精神所在远⾮于此,法治是⼀种规则之治,但其内在包含的却是⾃由与民主的精神。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
我国的学者给政治下的定义是指通过⼀切⼿段对国家的综合治理。我国的学者对法治下的定义就是指依法治国。如果这样来解释这两个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政治是包含法治的,是⾼于、⼤于法治的,依法之治是众多国家治理⼿段中的⼀种。⽽政治包含了⼈治、法治等。在很多国家我们不难看出政治的确是⼤于法治的。法治的精神就是⼀种规则之治,法即规则,但是法治绝不应该在政治之中,更不应该在政治之下。应该法治在政治之上,先有法,后有政。我们所说的宪政,就是先有法,后有政的体现。宪也可以解释为最⾼的法。把政治放在法之下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把法治放在政治之中的国家,其实本质还是⼀中⼈治的体现。
三、法治与⼈治的关系
法治是⼀种规则之治,⽽⼈治的国家同样有规则,同样有法律,⼈治的国家同样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其实法治与⼈治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在于法律由谁来制定,由谁来实施,由谁来维护,最终为谁⽽服务。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由每个公民或者公民推选的代理⼈来制定、实施、维护,最终应该为每个公民服务。这⾥的每个公民不分种族、信仰、性别、哪怕是罪犯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不法的侵害,哪怕是最强⼤的国家权⼒也不⾏。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一、宪法的学理界定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宪法考点之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一、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法治不只是具体的法律,也是一种原则,一种理念。
法律至上:法制,形式法治
良法之治:法治,实质法治
▲法治原则三要素:
1、基本法,法至上
2、政治公共权力内部的分权与制衡、公正廉明
3、权利平等、公民自治
法治的发展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及对人不信任的基础之上,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发展过程。
二、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征:
①规范的政治性
②组织性与限制性
③、最高权威性(纲领性):即规范对行为主体行为的引导是有目的的,体现出对一定
社会秩序的有目的的追求。
④具有弱制裁性(无制裁性),主要表现在缺乏直接制裁要素
⑤相对稳定性与适应性:表现在成文宪法不易变动,程序严格;表现在惯例上是长期
实践形式,主体一般不易破坏。
▲宪法规范的构成:假设、处理、制裁
三、制宪权
制宪权是宪法制定权的简称,是指一国的全体公民直接参与或者宪法的制定主体公民授权有关的组织机构,根据制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预定的立宪程序来制定宪法规则的本源性权利或社会权力。
▲制宪权的性质
一是自然法观点,认为制宪权是不以国家权力或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国家权力是依据制定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自然的权力。实事上,我们应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和国家权力的冲突。
《宪法学复习资料》
导论
⏹ 社会悲剧最终需要通过制度加以解决
⏹ 宪法学的实用目的:研究制度如何产生以及如何解决社会悲剧
⏹ 本课程学习的目标:了解宪法学基本知识,懂得宪法的基本精神,掌握宪法的分析方法,推动中国的宪政建设,本
课程教学方式,批判性思维,经验感受和逻辑分析
条文是宪法的载体、规范是宪法的核心、法理是宪法的根据。
第一讲:实然与应然的宪法——宪法及其相关概念
本讲主要内容
一、宪法与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Constitution :原指“构成”,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结构和运行方式,不同部门的权力分配。16到17世纪,出现了所谓“立宪意义”的宪法(或自由主义的宪法),宪法是一部限制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文件。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6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在汉语界“宪法”一词由来已久,如《国语》所谓“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该词系指“典章”、“法度”而言。中国现代意义的宪法及其观念是舶来品,官方和主流学界的移植始于甲午战争和戊戌变法时期,后在民族自强和现代化的驱使下变为自主的探索。 二、立宪主义宪法的基本特性
(形式)最高位阶规范
违宪的法律及行为无效(“母法”与“父法”)
根本规范(限制权力、保障人权) (实质)国家的根本法 原则论坛(民主参与、慎议宪法) ⑴、公法的第一个含义:
公法的第二个含义:宪法的性别
宪法也是“法”,
其核心是“违宪无效”
马伯里案判决的基本逻辑:宪法是“法” 宪法是“更高的法” 违反宪法的法律没有效力 法官有拒绝适用违宪法律的权利/义务?
⑵、现代宪法的“根本规范”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体系 ①人权体系是宪法价值的核心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名词解释
宪政
宪政也成立宪政体或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学上发展的一个重要概念。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确认下来,用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是都服务与共同的价值——保护人权。
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有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在的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绝对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保护。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指公民在社会实际享有的权力。
宪法的正当性
宪法的正当性是指宪法内在的应然价值取向,即宪法规范体现公认的宪法观念和宪法精神,即平等、自由权利精神,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一、宪法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政治、法治、人权
1、宪法与民主政治
宪政与近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宪法是对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没有近代人民争取民主事实,就不会有宪法更不会有宪政。民主政治建立后需要通过宪法的实践也就是宪政的实践来维护、发展和完善,是指更符合公民的意识和一般文化精神。
一、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第一编概论
第一章宪法学的概念、理论与方法
[教学目标]识记和理解宪法和宪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对本学科形成系统的认识,树立科学的学习态度,为后面各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学法指导]结合法理学的知识,确立宪法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以非意识形态的立场进行学习。
[重点难点分析]
学习重点:
1、法的特征,法治的概念,宪法和宪政的概念;
2、宪法的基本结构,宪法的基本分类,宪法的主要特征;
3、宪法与宪法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宪法学的三个层面。
学习难点:宪法、宪政与法治的关系,近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第一章讲述的是宪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第一节学习宪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节讲解宪法的结构、分类与特征。第三节阐释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和近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本章的重点是掌握什么是法治?什么是宪法和宪政?它们与法治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宪法的基本结构与特征。近现代宪政有哪些基本价值与原则?作为本科层次的同学,还应掌握公共利益的基本含义,以及宪法为什么是一门科学。
第一节基本概念
这节课是本课程正式内容开始的第一节课,首先讲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宪法首先是“法”,和普通的法律一样分享一些共同的特征。宪法虽然是最高位阶的法,是根本大法,或者称为“高级法”,但是仍然是法律。以前那种过分强调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并不利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反而会虚化宪法,使宪法被束之高阁。我们要强调宪法和一般法律的相同之处,然后再突出强调宪法的至高地位。因此,在本节课中,我们将从一般的法开始讨论,从法与法治,再到宪法与宪政。
政治(民主,法治,人权)
第二部分:法治
四、法治的必要性
1998年印尼发生大规模排华事件时,华 裔商人受到人身袭击,大量财产被洗劫,但 在事件中,也有大量印尼人因暴乱而无辜死 亡。排华事件的恶果是,大量资产撤出,经 济急速滑坡,很快导致了大面积的粮食短缺, 造成饥荒,数以万计的印尼人因此挨饿。
2014年5月份,动荡了近半年的泰国政 局终于走向了军事政变,民选的英拉政府 被赶下台,军人开始执政。自从1932年泰 国军方发动政变,迫使泰皇接受君主立宪 制以来,军事政变就在这个国家反复上演。
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 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第二部分:法治
一、关于法治常见的解释
让一些懂得集体效益更大化道理、义理、法理的人或群体制定一定的制 度、规范及相应的强制措施,用制度和规范对具体人的行为进行强制,则是 法治。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 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
第二部分:法治
总结:
在中国这样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 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法治建设推进得越持 久、越深入,其成效就会成倍放大。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执法司法 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在建设法治国家、法 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着特殊重要作用。
宪法解释与宪政实践
宪法解释与宪政实践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不仅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也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然而,宪法的实施和运行需要有权威的解释,以确保其在实践中发挥有效的作用。这就引出了宪法解释与宪政实践的关系,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了一个健康的法治国家。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的理解和解读,在面对实际问题时,宪法的条款常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补充。宪法解释的形式可以是宪法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判决、解释,也可以是有关权威机关的文件、规定等。宪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加精确地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影响,使宪法在实际运用中更加清晰和具体。
宪政实践则是指宪法在国家实际运行中的应用和实施。在一个宪政国家中,政府的行为和决策都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并接受宪法的制约和监督。宪政实践依赖于宪法的解释和具体的法律体系,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机制来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宪政实践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宪法解释与宪政实践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依赖。宪法解释为宪政实践提供了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宪法的条文常常具有广泛的解释余地,通过权威的解释,可以使宪法的规定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宪政实践则为宪法解释提供了具体的实践场景和案例,通过实际运用和实践验证,可以发现宪法条文的不足和缺陷,为进一步的解释提供了依据和经验。
在宪法解释和宪政实践中,司法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是宪法解释和宪政实践的最后裁决者,它负责解释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判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宪法解释和宪政实践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宪法的权威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国家的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法治国家论
• 他认为:“我们从纯粹法学观点出发来研究国家 时,情况就显得比较简单了。那时国家只是作为 一个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法人即一个社团来加以 考虑。因而它的性质在原则上取决于我们以前对 社团所下的定义。唯一剩下的问题是国家如何不 同于其他社团。其区别一定在于构成国家社团的 那个规范性秩序。国家是由国内的(不同于国际 的)法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人是这 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从法学观点 来看,国家问题因而就是国内法律秩序的问题。”
•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界,法与国家 也被联系起来研究。原籍奥地利后加入美 国国籍的著名法学家凯尔森就于1945年出 版了他的代表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第一编为“法论”,第二编即为“国家 论”。对于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理论,学 术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学术成果。“法要 依赖国家”与“国家要依赖法”等理论命 题得到了普遍的认同,然而也存在各种不 同的见解。
• 2.法与国家的优先问题 • 法与国家关系的一元论主张者既已把二者 视为一元,一般地说,显然不再有谁优先 于谁的问题。 • 法与国家的一元论中有把国家归结到法的 法律优先的一元论,或将法归结到国家上 去的国家优先的一元论。
• 凯尔森主张的是法律优先的一元论。凯尔 森的一元论中包含着法律优先的观点。
• 《牛津法律大辞典》也注意到了这种观点 的客观存在,它说,“一种观点认为法律 高于国家,国家从其产生之日起即受到法 律约束。这种观点接近于自然法学派的观 点。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虽然可以制定 实在法,但它必须受自然法的约束。一些 现代思想家否定国家创造法律的观点,认 为法律的渊源另有所在,例如公众权利的 主观意识、社会休戚相关的事实等。”
宪法与宪政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法治意味着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 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治强调国家受 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 律的授权,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都是违 法行为。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 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与保护。因此,法 治是实现宪政的手段和方式。但是,宪政是法 治的内容和载体,离开了宪政,法治就失去了 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力和活力。因此,宪 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国家是宪政的必然 结果。
民主政治,是指大多数人享有管理 国家的权力的政治制度。中国的民主政 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保证和维护 最广大人民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政治形 式。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 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日益迫切。
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西方学者:
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 殊道德观点。 殊道德观点。 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 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是这样的一种思想, 宪政是这样的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 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 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 政府授权。 政府授权。 因此, 因此,西方学者认为宪政与法治有着密 切的关系。 切的关系。
1、执法人员的不尽责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 当年只凭身高辨认死者 “当时公检法能够认真一点,也不会出现这样的冤 案。”4月3日,在湖北荆门雁门口镇一村庄,佘祥林妻子 的哥哥张在生捂着脑袋说。张在生向记者介绍,当时尸 体高度腐烂,而警方也仅是向他们描述了死者的特征, 他们感觉警方描述的身高和体形很像张在玉,而在此之 前,张在玉已经失踪83天。 而据佘祥林的哥哥介绍, 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尸体,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 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不理会有人看到张在玉的证明 在佘祥林案中,两份村民证实看到张在玉的材料备 受关注。在1994年12月27日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后, 一直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在湖北省天门市石河 乡姚岭村八组打听到张在玉曾经出现过。并且,该村3 名帮助并收留了张在玉一晚的村民为此写下了一份 《关于张在玉来我村的经过》的证明 。此证明写 道:(1994年)农历9月16(1994年10月20日)早晨8点多钟, 我村聂孝仁,吴艳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发现一 妇女睡在地下,三村民问她叫什么 是哪里人 她说是雁 门人,叫张在玉。
法治的类型名词解释
法治的类型名词解释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法治作为一种理念和实践,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每一种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应用领域。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法治的不同类型进行解释和分析。
一、宪政法治
宪政法治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来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
权力的合理性。宪政法治旨在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民主参与的体制。宪政法治的核心是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确保政府在公众监督下行使权力。
二、社会法治
社会法治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社会法治的目标
是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和公众利益。社会法治涵盖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公正,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
三、司法法治
司法法治是通过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律程序来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法治的基本
原则是公正、独立和公开。司法法治的核心是法院和法官,他们负责审理案件,裁决争议,保障公民权益。司法法治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维护社会秩序。
四、行政法治
行政法治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来约束行政权力,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和公正性。行政法治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正和透明的行政体制,保护公民权益,防
止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法治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来实现,行政法院负责审理与行政行为相关的争议。
五、经济法治
经济法治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来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治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公平竞争、法治化经济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经济法治主要包括商法、金融法、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公正竞争。
什么是宪政且主要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宪政且主要内容是什么
宪政是当代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一大文明成果。它不是哪个人或哪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或主观臆造,而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人类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各国人民通向幸福的必由之路。什么是宪政?首先就得从宪政的定义、概念及基本要素出发。
新中国宪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关注宪政问题。中国学者普遍接受了毛泽东同志20世纪四十年代给宪政下的“民主的政治”的定义,但中国学者之间对宪政的理解又存有差微。在中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为政治形态观:法学家张友渔先生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或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第二为要件宪政观:许崇德教授认为毛泽东所指出的民主的政治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实施宪法这一形式要件,宪政概念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第三为“三要素”宪政观,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宪政同时也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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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我们从被当代人广为接受的角度来定义宪政和法治:宪政是建立在宪法至上、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及保障个人权利基础上的政府体制,而法治则是以法律的至上性(包括法官在一定限度内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一种法律体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对政府权力构成透明
的、稳定的和理性的约束。
在这个定义下,宪政与法治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另一方面,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事实上,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的实现一定程度法治的惟一途径;同时,宪政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
第一,宪政是自由主义的制度化实现。宪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建构和规范政府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实现有限(但又有效的)政府和个人自由的理念;法治就是这一系列安排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法治的一个核心涵义是“限制性”。在一个法治国,法律对人(尤其是当权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从而成为宪政框架
下规范政府行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第二,宪政体制(尤其是宪政框架下的法治)不仅约束了政府的任意权力,也提升了政府决策的理性。分权制衡、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高级法理念等等,都有利于防止公共决策被冲动、情感、局部利益和短期不理性所腐蚀。法治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按照长远利益和理性来行事。从这一角度讲,法治一方面限制了政府的任意权力,另一方面使政府更理性和有效,同时更加取信于民。
第三,虽然宪政体制并不完美,但它提供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制度框架,使得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其中进行和解、妥协和释放。例如,宪政体制容许不同利益的存在并通过自由民主过程使之和解和释放,而不对这些利益的合法性进行预先设定,这样就避免了未解决的利益冲突的积累,避免大的动乱,有利于国家的
长治久安。
法治只是宪政一部分的另一个表现是,宪政是法治与人治的结合,是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平衡的一种制度和
文化安排,也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虽是宪政的一部分,但也是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法治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没有法治就没有宪政。如果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立法或执法者)意志的体现,那就没有法治,也就无宪政可言。要建立稳定的分权、制衡、保护个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宪政体制,就必须对立法和执法者的权力作出限制,并需要一个不受政治影响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来阐释宪法的内涵和确保宪政框架的稳定。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治实现的,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公民对法官公正和权威的普遍认同、以及一种特定的法律观(即法至少部分来源于法官独立的法律推理)而得以实现。
宪法条文本身既不具有能动性也不具有限制性。要确切有效地实施宪法条款,我们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执行和保护宪法。法治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以及对法律(尤其是宪法)至上性的认同在一起捍卫了宪法条文和精神,确保政府的运作符合宪法规定。
另外,法治是保持宪政框架稳定的重要基础。法官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司法、独立的司法审查、以及普通法体系下的“遵照先例”原则,加在一起保证了对宪法解释的相对稳定,也促进了宪政框架的相对稳定。相反,在一个宪政民主中,如果只有议会有宪法解释权,该宪政框架可能很不稳定,因为如果议会的多数党变了,宪法的解
释可能也就变了。
宪政对法治又有什么意义呢?法治作为一种以法律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本身的公正性是通过宪政民主来保障的。宪政民主为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都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宪政民主国家也可能有不公正的法律,但宪政民主机制提供了很多纠错的机会,而且显示出极强的自我调节能力,所以不公正的法律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宪政体制也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形式或程序正义。宪法的规定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政制度和文化对建立和执行公正透明的程序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现实中,“法治”中的“法”必须有一个具体化身,否则不确定性太大,而且人们可能会为其具体内容争论不休,这都不符合法治精神。这个化身应该是高于一切的宪法。在宪法框架下实现法治,靠的是宪法司法、司法独
立、司法审查、法官找法等一系列的宪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