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和《赤壁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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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4年9月10日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五章医疗救助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七章住房救助第八章就业救助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

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对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促改革、保稳定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7年以来,我省逐步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救助水平不高、覆盖面不广、不够及时等问题。

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临时救助制度的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出发,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各地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制定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为进 步 规范临时救

或者个人 给予 的应 急 性 第 五条

过 渡性 的 救助




:I
#社会 救助 实施办法 》
省政府 令第
3 74
有 下 列 情 形之

的 家 庭或 者 个人 可
号 和 《省 人 民政 府关 于全面实施 临 时救助制度 的 以 申 请临 时救助
乡 镇 人 民 政府

街 道伤事故


溺水

触电
矿难


食 物 中毒
突发 重
办 事处


是受 理

审 核 临 时 救 助 的 责 任 主体
村 大疾病或者其 他特 殊 困 难

暂 时无法得 到 家庭支




民 委员 会协 助 做好 临 时 救 助 对 象 的 发 现 报持
麟 困难 的 雜 个人 申 请

济状况核 对授权书


第 三章

_ _ _
非本地 户籍 人 员 申 请临 时救 助 的 需 户 籍 所 在地县 市 区 人 民 政府 民政部 门 提供 申 请 人
串 请受 理



第六 条
的家庭或 个人
依 申 请受 理 凡 认 为 符 合 救 助条件享受社会 救助 情况 的相 关 证 明 材料
通知 》 鄂政 发

C 20 1
3 28


社会工作者考试: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必看题库知识点(题库版)

社会工作者考试: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必看题库知识点(题库版)

社会工作者考试: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必看题库知识点(题库版)1、问答题下列项目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正确答案:(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各级人民政府(江南博哥)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金、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6)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7)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8)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9)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10)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11)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12)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买安置房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13)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14)政府给予的廉租房补贴。

(1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16)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2、问答题2010年度相城区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有哪几家?正确答案: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服务优质的原则,本区医疗救助机构为:相城区人民医院、元和街道卫生院、黄桥街道卫生院、渭塘镇卫生院、黄埭镇卫生院(东桥除外)、太平街道卫生院、北桥街道卫生院、阳澄湖镇卫生院、度假区卫生院、望亭镇卫生院;苏州市区医疗救助机构为:苏大附属第一医院、苏大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

临时救助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临时救助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临时救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缓解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包括:(一)遭遇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二)因意外伤害,如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三)因重大疾病,如重病、慢性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我市居住满半年;(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七条临时救助方式包括:(一)给予临时救助金;(二)提供临时救助物资;(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金的标准应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救助程序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临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地确定。

赤壁市“三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

赤壁市“三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

赤壁市“三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作者:方强游军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15年第04期为认真总结近年来国家对种粮农民群众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以下简称“三项补贴”)政策落实的经验,湖北省赤壁市财政局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期组成课题小组,对全市种粮“三项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为下一步推行“谁种粮、谁得补贴”改革试点作准备。

一、种粮“三项补贴”兑现情况(一)政策执行和发放程序。

1.政策执行情况。

赤壁市严把“三道关口”,确保将“三项补贴”发放到位。

一是严把资金分配关。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会同乡镇、村组对受惠对象进行审核和公示确认后,再将资金按要求分配到人。

二是严把资金审核关。

乡镇财政所负责核对受惠对象户名账号等信息,市财政局对各项基础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审核后,委托银行将资金划入户主的“一折通”账户。

三是严把资金监督关。

构建了多层次的监督机制:资金发放前,乡镇财政所将受惠对象姓名、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在镇、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资金发放后,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每年对“三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

2.发放程序。

按照“财政统发、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权不变、高效便捷”等原则和“资金一户管、资金一折发、服务一站办”的模式,对“三项补贴”资金实行市级统发,把资金拨付简化为“财政局~代理银行~受惠对象”3个环节。

全市建立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依托、以监管制度和工作流程相配套的“一折通”发放系统,把“三项补贴”纳入“一折通”系统管理,减少了资金转拨程序,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深受农民群众欢迎。

(二)面积核实、公示,统计上报情况。

1.面积核实情况。

“三项补贴”资金是否发得准,关键是对种植面积的核定。

近年来,赤壁市采取了惠农补贴面积审核责任制。

“三项补贴”面积的核定,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机构分季节(早、中、晚)、逐户对农户种植面积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填写《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后,经农户本人签字认可,由乡镇财政专管员签署初审意见,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由农业部门负责全市粮食补贴面积的审核、汇总。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鄂民政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9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制定。

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罕见病患者,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参照“单人户”施保的重残人员给予全额保障后一般不再实施重点救助,重病患者由各地按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额度给予救助。

对基本生活困难的长江流域等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凡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活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精神救助、特色救助为补充,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救助功能协调发挥、惠及所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促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共同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任务(一)巩固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性救助作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同步上涨机制。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4%,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10%,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同比涨幅计算的额度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湖北省基本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全文及解读

《湖北省基本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全文及解读

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4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35号)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费用救助;对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给予参保资助的业务办理。

第三条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透明。

公开救助政策、经办程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方便快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S)高效协同。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衔接,推动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共享和医疗救助业务高效协同办理。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四类:(一)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S)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救助方式:(-)参保缴费资助。

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医疗费用救助。

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含“单独支付”药品)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

医疗费用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

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按统筹区相关政策给予依申请救助。

第二章参保缴费资助第六条原则上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应在身份认定地参加居民医保。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鄂民电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民电发〔2021〕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电〔2021〕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安排,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现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落实落细各项救助政策(一)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和慰问金。

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发放。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

对2020年12月在册低保对象按当月补助水平增发一个月补助金,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2020年12月份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一个月慰问金。

所需资金从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对曾患新冠肺炎的家庭特别是有家庭成员因疫死亡的,以及因疫情防控影响缺乏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加强走访探视、摸底排查,做好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失业农民工等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加强对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的监测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遗漏。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3年5月30日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批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划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7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做好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协调小组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农工部、省信访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协调小组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二、主要任务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向省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统筹推进城乡低保、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困境儿童、贫困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困难群众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

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023实用文_开展“救急难”综合工作试点实施的方案3篇

2023实用文_开展“救急难”综合工作试点实施的方案3篇

2023开展“救急难”综合工作试点实施的方案3篇篇一:渭滨区“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根据《浙江省“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救急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难的居民(含非本县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二、具体任务(一)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民政、财政、教育、人社、卫生、住建等为成员单位的嘉善县“救急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联系,整合民政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政策资源,共同推动“救急难”试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对重大的“救急难”工作事项和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事项,由县府办牵头,召开“救急难”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各方,会商解决。

(二)完善社会救助政策。

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发挥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突出基本生活救助和“救急难”的制度特点。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做到救助程序方便快捷,救助及时。

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人均筹资自然增长机制。

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适当放宽用药范围。

简化救助结算程序,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1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1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6年1月20日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以下简称“倒房重建”)工作,确保受灾人员基本住房需要,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因灾,是指因自然灾害所致,包括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连阴雨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倒损居民住房,是指因灾倒塌或损坏、以居住为目的农村居民的唯一住房,不包括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恢复重建,是指在灾情稳定后,重建或修缮因灾倒损居民住房,保障倒损住房户尽快恢复正常的居住生活。

救助,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向依靠自身力量恢复重建住房有困难的倒损住房户提供的一系列救助行为。

第三条倒房重建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倒损住房户自建为主。

(一)倒损住房户是倒房重建的主体。

倒损住房户应立足自身实际,自力更生,主动开展自建自救。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倒房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指导倒损住房户开展重建自救、动员社会力量帮扶和对重建困难家庭实施救助等。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发[2015]26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6【实施日期】2015.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十政发〔201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临时救助是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以及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

2015年12月底前,全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和具体实施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临时救助的政策措施。

二、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对象范围。

1、因突发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和医疗救助部分以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负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3、因生活必需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明显属于“支出型”贫困的家庭或个人;4、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和新生当年生活费的应届大学生;5、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管护陷入困境的困难“空巢”老人或“失独”困难老人;6、遭遇重大困难的孤儿和“困境儿童”以及死亡无力安葬的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7、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遭遇重大疾病、天灾人祸、意外事。

2020年赤壁市精准扶贫本级资金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赤壁市精准扶贫本级资金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赤壁市精准扶贫本级资金预算情况说明
根据《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关于克服疫情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壁市2020
年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20]1号)的要求,2020年度精准扶贫本级资金预算安排11500万元,本级扶贫资金主要围绕全力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积极开展消费扶贫、加快推进扶贫项目建设、持续巩固脱贫成果等4个方面。

主要是用于:贫困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90万元;贫困户补充医疗保险900万元;产业奖补500万元;贫困村工作经费460万元;非贫困村工作经费375万元;扶贫贴息450万元;雨露计划250万元;农村卫生室建设300万元;公益性岗位850万元;务工人员生活补贴150万元;对口帮扶南漳县200万元;产业发展项目资金2000万元;脱贫之星10万元;光伏电站运营维护费10万元;业务培训费20万元;驻村意外伤害保险20万元;参加职工医保及异地参保补贴25万元;防贫保420万元;双产保险400万元;小额扶贫贷款奖励200万元;扶贫档案及总结宣传40万元;扶指办工作经费120万元;扶贫资金监管及绩效考核50万元;贫困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17万元;农村扶贫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300万元;全市脱贫攻坚普查专项经费100万元;扶持新型村集体经济发展项40万元;村卫生室维修改造、设备
添置20万元;教育扶贫-学生资助451万元;农村公路管护项目1044万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惠民资金7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80万元;不可预见费3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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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和《赤壁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和《赤壁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7日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为适应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进一步方便服务困难群众,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政策程序及时进行审核审批,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规定,结合形势发展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一)重病患者。

患有重特大疾病,且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人员。

1.重特大疾病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其他恶性肿瘤。

2.高额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12个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

(二)重度残疾人。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根据《赤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一类贫困户中的困难人员。

(四)单独施保人员。

1.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资格条件持有赤壁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赤壁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场、区)申请低保。

(一)户籍状况。

指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有赤壁市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赤壁市长期居住的居民。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成员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家庭收入。

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四)家庭财产。

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不动产;股权、股份、债券;其他财产。

其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赤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赤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三、办理程序(一)申请。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场、区)提出书面申请。

按规定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提交相关材料,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受理。

乡镇(办、场、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办、场、区)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5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1.信息核对。

乡镇(办、场、区)通过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市场监管、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不动产登记、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2.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逐一核实信息比对和个人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全面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结合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办、场、区)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办、场、区)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四)民主评议。

乡镇(办、场、区)组织民主评议,包括:年度核查期间所有的新申请对象和复核对象;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疑问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对于应当民主评议的,乡镇(办、场、区)在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调查结果,乡镇(办、场、区)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必要时,乡镇(办、场、区)可以会同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

(五)审核。

乡镇(办、场、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

公示期为7天。

公示结束后,乡镇(办、场、区)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门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办、场、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

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办、场、区)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

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办、场、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增的特殊困难对象按月及时审批。

保障金额可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赤壁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核算。

(七)公示。

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办、场、区)、村(居)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拟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居)等。

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公示有异议的,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对象重新公示。

(八)资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赤壁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和《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咸宁市民政局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咸民政发〔201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原则,坚持政府救助、家庭自救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

乡镇(办、场、区)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

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五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4.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5.经卫健部门确认的特殊病种困难家庭;6.低收入家庭。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赤壁市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6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7.支出型贫困家庭。

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赤壁市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付费用部分。

同一救助对象符合多种扣减条件的只扣减一项支出,扣减数额就高不就低。

本条所称各类必需支出应扣除通过政府、社会等各种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不动产;股权、股份、债券;其他财产。

其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2.家庭成员名下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赤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赤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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