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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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5篇)

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5篇)

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5篇)第一篇: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困难职工救助资金本着切实为特困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指导思想,坚持解难济困的原则,经常性地救助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

为保证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募集。

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工会经费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帮扶中心常年接受社会、个人捐助,补充救助资金。

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⒈帮扶中心在县总财务设救助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中心接收捐赠资金和中心有关救助款项的支出,不得用于与救助无关的任何其他项目,接受财政、审计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⒉定期公布资金筹集情况,通报救助使用情况。

⒊救助程序。

首先由特困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基层工会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上报帮扶中心。

帮扶中心进行审核,并由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中研究,由帮扶中心实施救助。

三、组织机构。

帮扶中心成立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批准救助报告,研究有关救助资金的重大问题。

特困职工救助办法一、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所救助的对象是新邵县建立工会企业的特困职工,且本人与单位(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入工会半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救助:①家庭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未进入“低保”的职工;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绝症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③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④因生活困难造成无力支付考入大学的子女学费的困难职工;⑤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维继的职工。

二、救助程序及要求1、登记受理: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帮扶时,须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户口本》,到所在单位(企业)工会填写《特困救助登记表》,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登记表,经基层单位工会签字、盖章;申请困难补助的职工须提供社会低保证明、伤残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入学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二条补助项目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第三条补助条件(一)生活困难补助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1.有残疾人证;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央务助学补助1.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五)失独家庭补助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第四条补助标准(一)生活困难补助。

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

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

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困难职工的长效帮扶机制,及时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体现拾遗补缺的工作特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本办法所称救助指:对职工(会员)实施的,在资金、物质上的帮扶。

救助对象: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含特困职工和困难农民工),或虽暂时未录入帮扶系统,但因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确实生活难以为继急需救助的职工(会员)。

二、救助内容、方式和救助标准。

救助分为节日批量救助、日常救助和临时救助。

批量救助指:由市总工会或服务中心对已录入全总帮扶管理系统的一定数量的困难职工,统一组织实施的一定规模的救助活动。

日常救助指:面向已录入全总帮扶管理系统的个别困难职工,个别实施的救助活动。

临时救助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尚未或不适合纳入全总帮扶管理系统的职工实施的个别救助活动。

救助方式分为资金救助和物质救助。

以上救助活动,按求助者的不同需求分为以下几类:1、生活救助。

批量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可根据当时的资金情况和物价水平确定,一般为每人每次200元至500元。

日常和临时救助,按照资金情况和职工困难程度确定,一般为100元至1000元。

2、助学救助。

对已录入帮扶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其子女当年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可享受“金秋助学”救助。

其中,考入首年为:本科3000元、专科2000元;大学在读的根据资金情况确定。

3、大病救助。

已录入管理软件的困难职工,因大病、生活困难等原因来中心求助的(须提供最新的证明材料),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3000元的资金救助(原则上每年仅限一次),或给予一定金额生活物资。

三、救助程序1、批量救助:由市总保障部谋划并制定活动方案,服务中心实施,一般由基层工会组织办理,不需要本人申请,但必须健全本人签字、经手人、工会领导签字等手续。

2、日常救助:由职工提交申请书,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全总帮扶系统、基层工会和入户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意见,报服务中心或市总工会领导审批后给予救助。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生活困难的职工缓解经济压力,改善生活状况。

具体制度如下:
1. 资格确认:困难职工需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经济困难的情况,如收入证明、家庭负担等。

2. 补助标准: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补助标准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调整。

3. 补助范围:困难职工补助可以包括经济补助、医疗补助、教育补助等内容。

4. 补助发放:补助款项可以由企业、政府或者相关社会组织进行发放,发放形式可以是直接给付现金,也可以是提供基本生活用品、食品等。

5. 监督机制:为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定期对已经获得补助的困难职工进行复查。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困难职工的生活水平,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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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为充分体现公司对职工的关怀和爱护,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一)补助对象凡生活确有困难的本院正式职工(会员)、退休工人都可享受困难补助。

(二)补助方法困难职工补助,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

(三)补助标准1.定期补助:目前暂按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下列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本院职工最低生活费每月定为300元。

2.临时补助:(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可根据抚养家庭人口多少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无供养的补助300元。

抚养一人的补助400元。

抚养二人的补助500元。

抚养三人的补助600元。

参加人寿保险的不补助。

(2)职工家里发生火灾或自然灾害,可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补助500元—1000元。

但有保险公司赔偿的补助。

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3)职工因病住院开刀治疗,可补助营养费100元。

(4)职工患严重疾病确实在家休息,六个月以上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可补助300元—1000元。

(5)职工家属(指无工作的)患重病住院治疗,自己负担药费较多,家庭生活水平又属偏低范围,可适当给予补助。

(6)享受定期补助或生活水平属偏低的职工子女上学,学费额较大的,可适当考虑补助。

(四)补助手续和批准权限1.对公司困难职工要做到“四清”:即家庭人口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职工抚养人口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司提出申请补助报告。

2.公司要全面掌握职工困难情况,接到员工的申请报告后,要深入基层调查核实,并定期组织讨论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半年研究讨论一次。

3.职工困难补助经公司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困难职工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总经理签字后领取困难补助费。

(五)凡违反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补助1.凡违反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规定者。

2.违反计划生育造成生活困难。

3.受法律、治安处分者。

4.工作不认真,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5.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罚款处分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6.因购买房屋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职工苦难补助实施方案

职工苦难补助实施方案

职工苦难补助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制定了职工苦难补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企业职工因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补助。

二、补助标准。

1. 疾病补助,职工罹患重大疾病,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经公司审核后,可获得一次性补助1000元。

2. 意外事故补助,职工遭遇意外事故,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公司审核后,可获得一次性补助2000元。

3. 自然灾害补助,职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影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公司审核后,可获得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三、申请流程。

1. 职工需在遭遇困难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 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将在10个工作日内收到相应的补助款项。

四、管理与监督。

1.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职工苦难补助管理制度,明确补助标准、申请流程、审核程序等内容,保证补助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公司将定期对已发放的补助款项进行跟踪调查,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司将加强对职工苦难补助工作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知晓率和申请意识,让更多的职工受益于此。

五、结语。

职工苦难补助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帮助那些在困难时刻需要帮助的职工,让他们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珍惜这份温情,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真正做到将这项制度落实到位,让每一位需要帮助的职工都能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07施行日期2006.09.07文号财建[2006]468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困难职工救助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公司遵守国家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为广大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保证职工享受国家给予的基本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为弘扬互帮互助精神,救助生活困难的公司职工,促进以人为本、和谐企业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职工及其直系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

子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公司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救助办法。

第三条救助对象在职满六个月、工作认真负责、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活困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司申请困难救助:1、本年度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2、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自已负担的医药费用金额较大的;3、因意外灾害,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4、职工非因工死亡的。

第四条救助资金来源1、公司拨付的困难职工救助专项资金;2、工会经费中划拨的救助资金;3、其他捐助资金。

第五条救助方式1、对于长期生活困难的职工,进行定期救助,每年岁末年初发放年度救助金;2、对于突发疾病或者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行一次性救助。

第六条救助条件和标准公司原则上按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困难救助,:1、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的困难职工,每年发放救助金500-2000元;2、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2项的困难职工,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的,给予自负医药费10000元以上部分20%的救助,但单次救助不超过10000元;3、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3项的困难职工,家庭财产一次性损失超过10000元的,给予损失额10000元以上部分10%的救助,但单次救助不超过10000元;4、对于职工非因工死亡的,根据职工工龄、供养近亲属人数、家庭经济状况等,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给予其近亲属6-12个月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同一救助对象,原则上只能享受上列四种救助中的一种。

第七条救助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或者直系近亲属书面向职工所在部门(包括分厂)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工会。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二条?补助项目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第三条?补助条件(一)?生活困难补助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1.有残疾人证;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央务助学补助1.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五)?失独家庭补助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第四条?补助标准(一)生活困难补助。

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

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

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2023年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2023年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2023年困难职工补助制度引言:困难职工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健康状况、人身安全和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得到帮助和支持的特殊群体。

建立健全困难职工补助制度,是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解决困难职工面临的问题,我们提出了2023年困难职工补助制度,力求实现保障困难职工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目标2023年困难职工补助制度的目标是为困难职工提供经济、医疗和社会支持,帮助其解决困难,促进其身心健康,实现全面融入社会。

二、制度范围1. 困难职工是指由于健康状况、人身安全和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得到帮助和支持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2.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困难职工。

三、制度措施1. 经济支持方面:(1)建立困难职工救助金制度,由财政资金专项拨款,定期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

(2)设立专项住房补贴,对困难职工提供租房或购房的经济支持。

(3)完善困难职工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对困难职工子女提供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帮助。

(4)建立临时就业机会,为困难职工提供临时岗位和兼职机会,增加其收入来源。

2. 医疗支持方面:(1)建立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困难职工的医疗费用。

(2)提供医疗补助卡,困难职工可凭该卡享受医疗费用的减免或报销。

(3)加强困难职工的健康管理,推动健康教育,提供免费的健康咨询和体检服务。

3. 社会支持方面:(1)建立困难职工社会支持中心,为困难职工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就业培训等服务。

(2)加强困难职工退休后的社会支持,提供养老保险、养老院和福利设施等。

四、制度实施1. 制定统一的困难职工认定标准,明确困难职工的补助对象和条件,并通过公示和申请方式进行认定。

2. 建立困难职工补助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有效性。

3. 加强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形成充分协调和合作的工作机制,提高困难职工补助制度的实施效果。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是指为了帮助处于困难境地的职工,社会和企业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帮助的政策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经济补助:对于困难职工,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援助,包括临时救助金、补贴、福利津贴等,以减轻其经济负担,帮助其渡过困难时期。

2. 就业安置:对于因各种原因失业的困难职工,可以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提供再就业援助,包括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岗位安排等。

3. 医疗保障: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受伤的困难职工,可以提供医疗救助,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以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4. 优待措施:为困难职工提供一些特殊的优待政策,比如减免公共交通费用、优先购买住房等,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

5. 心理辅导:对于遭遇困难的职工,可以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调整心态、排解困扰,提高自我调适能力。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旨在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基本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的具体制度和政策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操作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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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企业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企业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企业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精准扶贫,建立关心、帮助、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慰问补助工作,合理用好慈善资助经费和职工定额福利费,促进和谐发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困难补助对象加入工会组织的全体职工(下称职工)。

二、困难补助类别及发放标准1.困难补助发放标准分为五档:Ⅰ档8000元;Ⅱ档5000元;Ⅲ档3000元;Ⅳ档2000元;Ⅴ档1000元。

2.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按中保人寿所规定的疾病释义,指:(1)心脏病(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脑中风;(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癌症;(6)瘫痪;(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严重烧伤;(9)暴发性肝炎;(10)主动脉手术;(11)非典型肺炎;(12)其它权威医院认定类似病状的(有医院证明),造成经济困难者。

首次申请按Ⅰ档补助;上述疾病如自付医药费很高,或长期病休,给家庭生活造成极大困难者,非首次申请,按Ⅱ—Ⅲ档补助。

3.职工本人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或者职工年度内3次以上(含)住院,自付医药费较高,造成家庭经济较困难者,按Ⅱ—Ⅲ档补助。

4.职工本人家庭发生重大意外灾难事故(如火灾等),使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家庭生活极大困难者,视情况按Ⅰ—Ⅴ档补助。

5.主要靠职工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的无经济来源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医疗费支出额较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按Ⅲ-Ⅳ档补助。

6.职工家庭收入较低(家庭直系供养人员月人均在1800元以下),或直系供养人员长期犯病造成生活有较大困难者,按Ⅳ-Ⅴ档补助。

三、审批及发放程序1.个人申请:职工本人如实填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工会小组;工会小组长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工会。

2.组织申请:各工会小组应建立职工困难补助档案,主动向职工伸出温暖之手,为职工排扰解难,如职工本人未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工会小组可以为职工提出困难等级认定和补助建议并如实填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组织申请)》,经所在党组织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工会。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为深入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落实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长效机制,使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现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会和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应通过调查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困难职工特别是特困职工的实际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对困难职工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公司工会将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困难职工救助活动,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

同时引导困难职工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增强自助、自强意识。

救助范围及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本人或直系亲属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三)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救助程序:(一)困难职工个人应向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提出申请(每个困难职工家庭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附必要的证明,如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疾病证明(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及受灾情况证明等。

(二)困难职工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对申请困难救助职工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情况、致困主要原因等,准确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状况。

(三)困难职工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将审查后的《困难救助申请表》上报公司工会,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工会对申请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根据困难情况,确定困难救助名单及救助金额。

确保每一个困难职工都能得到及时救助,每一个受到救助的职工都符合标准。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XX公司工会2009年11月18日。

国有企业职工困难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职工困难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职工困难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1 基本要求1.1 公司职工团体人身安全互助会、互助互济会、住院医疗互助会“三个互助会”统称为公司职工困难救助金,并根据国资委文件精神和公司实情,修订本办法。

1.2 职工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1.2.1坚持“真困难、真帮助”的原则。

确保帮扶救助金用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员向上,做到“雪中送炭”。

1.2.2坚持“三不让”原则。

努力做到“不让一个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个职工子女因家庭困难上不起学,不让一个职工因家庭困难看不起病”。

1.2.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2.4坚持计划管理、量入为出的原则。

1.2.5坚持集体研究、部门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成立公司公司职工困难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公司工会、公司纪委、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部、职工代表、基层专职工会主席及部分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

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副主席任副主任。

同时,成立困难救助金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会生活女工部。

2.2 领导小组职责:2.2.1制定和修改困难救助金管理办法。

2.2.2听取和审议本困难救助金工作报告和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2.2.3研究和决定本困难救助金其它重大问题。

2.3 办公室职责:2.3.1 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2.3.2从事困难救助金的日常管理、救助等具体事宜。

2.3.3建立健全帮扶救助对象档案,及时了解致困和脱困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2.3.4 宣传、解释帮扶救助政策。

3 救助标准3.1 会员(指职工已加入原职工团体人身安全互助会、职工互助互济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会的,统称为“会员”,以下同)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在家吃劳保者,经医院诊断证明,安环部门认可,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3.2 会员患甲状腺恶性肿瘤尚未发生转移的,自患病确诊之日起计算12个月内,公司即时救助5000元。

3.3 会员患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亚急性、慢性重症肝炎(肝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的,自患病确诊之日起计算12个月内,公司即时救助10000元。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实施细那么
为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矿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那么: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矿在职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当年公布为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职工或职工直系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因遭遇意外灾害,致使根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三)职工直系去世的;
(四)特别救助对象;
(五)特殊紧急情况、特批(对特困职工发生的临时、突发性灾害,本着快捷救助的原那么,及时调查和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普通职工直系去世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元;先进职工直系去世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二)特别救助对象每月救助500元。

(三)其它情况根据职工家庭状况给予相应救助。

三、申请救助所需证件
(一)职工或职工直系因患大病的需提供近期诊断证明、住院花费、工资收支证明;
(二)家庭因遭遇意外灾害的需提供家庭受灾证明;
(三)职工直系去世的需提供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任选其一)。

四、救助程序和审批手续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职工,填写《困难职工申请救助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工会(工会负责人)对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根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基层工会(工会负责人)将符合救助条件者统一报矿工会生活保障部审核,不接受职工本人(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工会生活保障部,进行情况说明)。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机关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机关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机关困难职工帮扶制度篇一: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及条件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及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含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工会或社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调查、了解、审核确实符合条件的给予帮扶: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困难职工。

(低保户)2、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低保边缘户)3、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意外致困)4、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和就业遇到困难的困难职工。

5、农民工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②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③因子女尚需、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长期帮扶。

建档时要附有关证明材料,所需复印件如:有大病的附诊断建议书,医疗费用收据;有慢性病的附慢性病证;下岗失业的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模附劳模证;低保户附低保证;助学的附录取通知书等。

篇二:企业工会困难帮扶制度困难职工帮扶制度一总则为切实帮助公司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度过一时难关,让其真正感受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公司工会、福利委员会本着“救急不救贫”为帮扶原则,对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在遇到重大疾病、突发事故或其他重大变故时能得到公司在第一时间给予的一定的物质帮扶,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工会组织困难职工帮扶意见,制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以下统称制度),以规范和统一帮扶标准、申请程序、承办时效等。

二困难帮扶工作的原则、目标、服务宗旨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是公司工会、福利委员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重要体现,是公司关爱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困难职工补助认定办法

困难职工补助认定办法

困难职工评定补助办法年月日发布年月实施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公司“困难职工”评定补助办法1.目的为更好地树立公司形象,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精神,合理安排困难补助使用,特制订本标准。

2.申报、评定资格2.1基本条件:2.1.1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2.1.2热爱公司,处处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2.1.3无打牌赌博等不良嗜好行为;2.1.4无生产、安全、质量、设备等责任事故或因偷盗、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公司或公安机关处罚的。

2.2符合基本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2.1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性事故,如自然灾害、火灾、车祸或重大疾病等,损失达万元以上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2.2.2家庭缺少劳动力,供养父母等直系亲属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

2.2.3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员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批复》文件规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50元/月,农村居民为2900/年(241元/月),该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3 困难补助发放程序3.1凡符合上述申报标准的公司员工先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调查走访属实并签署核查意见后交公司工会办公室;3.2工会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会委员,按照评审标准集中讨论审议评定;情况特殊的,由工会组织进行核实;3.3对家庭确实困难、本人未提出申请,经公司工会或所在单位调查了解,确实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将其列入困难职工评议对象;3.4对结果及时公示,由全体员工监督实施,对弄虚作假、情况不实者,否决其获补助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3.5经公示并征询公司办公会意见无异议后,在公司工会经费中列支发放:依据困难程度按三个档次一次性分别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每年年底进行补助。

具体额度由公司根据个人情况研究确定。

4 其他凡被评定为困难职工的,公司优先为其争取市及市级以上困难补助,公司补助与外部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所评定档次所补助金额。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根据“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一、困难职工帮扶的目标和最低生活标准(一)目标:“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是指通过困难职工调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落实各种帮扶措施,使全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不低于成都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标准:根据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公司内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最低生活费不低于480元,并根据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二、困难职工的分类和界定标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困难职工可分为:特困职工、重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三类。

(一)特困职工:在职职工因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常年生病吃药,子女上学所需费用并造成家庭长期处于最低生活水平480元以下的界定为特困职工。

(二)重困职工: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重困职工。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480元的。

2.由于职工本人,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患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半年内用于治疗的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家庭成员同期总收入的。

3.由于遭受严重灾害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其中必须有一个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职工。

一般困难职工分为A、B、C三类。

1.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A类困难职工:(1)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480元,低于500元的;(2)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略高于480元,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要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3)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00元,供一个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的。

2.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B类困难职工:(1)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480元,低于550元的;(2)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略高于500元,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要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3)职工夫妻双方均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其中必须有一个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4)单亲职工法定抚养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造成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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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二条补助项目
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第三条补助条件
(一)生活困难补助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
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
1.有残疾人证;
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央务助学补助
1.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五)失独家庭补助
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
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

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

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

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四)重大疾病补助。

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

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2—3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5万元。

对于职工家属患病的,补助标准减半。

(五)失独家庭补助。

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1万元补助。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二)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残疾子女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央
务助学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失独家庭补助申请表》。

(三)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研究通过,工会负责人和党组织领导分别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所在部门直属机关工会。

(四)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条件认真审核,由直属机关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五)根据补助项目,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书、自费药原始单据或报销分割单、北京市低保证、残疾人证、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把审核后的所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残疾子女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央务助学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失独家庭补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所报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拟补助对象初步建议名单及补助金额,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

(三)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把相应补助金拨给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由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把补助金连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慰问信发到困难职工。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视情况派人参加补助金的发送活动。

第七条发放时间
补助金发放方式分为定期补助和不定期补助。

定期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困难职工补助,当年11月30日前申报,元旦、春节期间发放;残疾子女补助,当年5月10日之前申报,“六一”儿童节前发放;央务助学补助,当年8月15日前申报,9月底前发放。

重大疾病和失独家庭补助,采取随时申报、随时讨论审批、随时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监督检查
(一)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将对补助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要严格按条件审核、把关,发现有虚报作假现象,取消对本部门所有困难补助,并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要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坚持统一领导、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原则,全面掌握情况,推进困难职工补助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关于对特困职工新入大学子女实行学费补助的办法(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送温暖基金(职工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央务阳光助学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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