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管理制度
二手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升二手车交易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各类二手车经营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二手车经营许可证》,并遵守该证件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确保所售二手车的合格品质。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消费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二手车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二手车检测第八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车消费者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真实可靠。
第九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车辆进行严格检测,确保车辆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二手车检测档案,保存检测记录和结果,供消费者查阅。
第十一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库存车辆进行检测,对发现问题车辆要及时处理或下架。
第三章二手车销售第十二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标明二手车售价和车况信息,确保信息真实透明。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签订正规购车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车消费者提供合格证明、过户手续办理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对售出车辆进行跟踪服务,解答消费者疑问,解决售后问题。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购车消费者投诉,维护企业声誉。
第四章二手车返修及退换货第十七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明确二手车返修及退换货的条件和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对购车消费者提出的返修及退换货要求进行审核,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保留返修及退换货的记录,定期进行返修及退换货分析,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2023年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文档
4. 规范二手车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要求加强对二手车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能力,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提高检测质量和行业信誉。
增加经营者责任和处罚力度
Increase the responsibility and punishment of operators
06
1. 销售合规责任
2. 纠纷处理责任
3. 信用体系建设责任
经营者责任明确
处罚力度加强
高额罚款是一种惩罚手段,针对违反规定或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时,采取罚款措施并设置较高的罚款金额,以达到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目的。在违规行为中,高额罚款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将依据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罚款金额的大小。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目的和意义
1. 提升二手车流通市场的规范化水平:《汽车流通新规管理办法探析》旨在明确和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的运作规则,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二手车交易的各个环节,包括信息公开、交易方式、合同签订等,从而提升二手车流通市场的规范化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安全的购车环境。
支持二手车融资购买
1.金融机构支持二手车融资促发展 促使金融机构加大对二手车融资的支持力度。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二手车融资的需求,汽车流通管理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加灵活的融资方案。这将帮助购车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高二手车交易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2.二手车融资平台设立条件及监管要求 设立符合条件的二手车融资平台。为了确保二手车融资购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汽车流通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符合条件的二手车融资平台,并明确了平台的合规要求和监管责任。这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益。
解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解读发布时间: 2005-09—01 11:06:08————----—----—-—---——-——----——————-——-—-———---—-—--—--————————-—---——--——--———-—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问:据了解,商务部从2003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办法》,请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答: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国际汽车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兴旺的新车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基础之上,渠道畅通、运作高效的车辆新陈代谢机制是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近年来我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与活跃的新车市场相比,发展较为滞后,与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二手车经营主体单一,交易方式落后;交易行为不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缺乏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等。
二手车流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颈之一。
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手车相关规定与二手车流通发展不相适应。
从1998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制[1998]第33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这些规定对培育二手汽车市场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二手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宁政规字〔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商务局是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牵头做好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的资格认定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及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审核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六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反对垄断、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召集人,市商务、工商、公安、税务、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经国务院批准,现制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全国统一规划,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体系,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购买和销售二手车的合法主体权益,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所有二手车交易行为。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实行国家统一监督,做到尽可能地方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流程。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流程中,要求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消费者知情、统一规范。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要与司法、公安单位联动,防止盗车、抵押倒卖等现象。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二手车市场按照流动、市场销售、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治理、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应当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对市场参与人规范行为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健全和完善,保障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中的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对二手车的验车、鉴定、评估、估价等主要环节进行岗位设置,确保交易流程规范。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健全线上交易平台,提供交易、鉴定、评估、提车、物流、服务等无缝专业服务,确保消费者购车安全和方便。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落实维修保养和质量保障责任,建立车辆信息档案,维修养护记录应追溯至销售商出售时间,供消费者了解车辆使用状况和安全质量等信息。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第十二条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消费者和商户,应当到当地有效法定机构,取得二手车交易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以二手车交易许可证为条件的商户,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社会信誉度,确保二手车交易的诚信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中对车辆的要求:一、车辆必须经过交通管理局、公安机关的备案,车辆上的号码牌佩戴齐全、规范;二、车辆必须具有购置发票、材料清晰,车主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已取得;三、车辆未曾被过户,或车辆所有人已完成过户手续并有有效证明。
二手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二手车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二手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二章经营主体资格第四条本公司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二手车经营”。
第五条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三章车辆收购第七条收购二手车时,应当对车辆的合法性、技术状况、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真核查。
第八条核查车辆合法性,包括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保单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可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或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内容包括车辆外观、发动机、底盘、电气系统等。
第十条合理确定收购价格,综合考虑车辆的各项因素,并参考市场行情。
第十一条与车辆出售方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车辆销售第十二条销售的二手车应当具备合法的手续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车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对销售的二手车进行整备和清洁,使其达到良好的展示和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明码标价,标注车辆的售价、车况、配置等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车辆过户第十六条协助买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七条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确保车辆产权转移合法、及时。
第十八条保存车辆过户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验。
第六章质量控制第十九条建立车辆质量检测制度,对收购和销售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测。
第二十条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处理,不得销售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定期对销售的车辆进行回访,了解车辆使用情况,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
二手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二手车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二手车经营遵循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经营场所与设施第四条公司经营场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要求,交通便利,场地宽敞、整洁。
第五条经营场所应具备车辆展示区、交易洽谈区、客户休息区等功能区域,且标识清晰。
第六条配备必要的检测、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车辆的质量检测和整备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车辆信息、交易记录、客户资料等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八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二手车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车辆收购第十一条收购二手车时,应严格审查车辆的合法性、手续完整性和车辆状况。
第十二条对车辆的来源进行核实,确保车辆无盗抢、走私、非法拼装等违法情况。
第十三条仔细查验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税完税证明、保险凭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测,评估车辆的技术状况和价值。
第十五条与卖方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车辆销售第十六条销售的二手车应确保手续齐全、车况良好,并如实向买方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
第十七条对车辆进行整备和美容,提高车辆的展示效果和销售价值。
第十八条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遵循市场行情和车辆实际状况。
第十九条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明确车辆的价格、质量、交付时间、售后服务等条款。
第六章车辆质量保证第二十条对销售的车辆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具体期限和范围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惯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在质量保证期内,对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
202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需进行所有权转移的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摩托车,下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二手车流通标准和规范制订、信息统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经纪公司、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
㈠二手车经营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公司(含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㈡二手车经纪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中介公司;㈢二手车拍卖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等拍卖活动的公司;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
第八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鉴定评估等。
㈠二手车交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公司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或买卖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营活动;㈢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㈣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质量技术状况及其残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经营主体资格1、本公司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
2、公司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车辆收购1、收购二手车时,应查验车辆的合法性和相关手续,包括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保单等。
2、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包括外观、内饰、机械性能、事故情况等,并填写详细的检测报告。
3、收购价格应合理公正,参考市场行情和车辆实际状况确定。
四、车辆销售1、销售的二手车应确保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向买方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和检测报告。
2、对车辆进行整备和清洁,确保车辆外观和内饰整洁,机械性能良好。
3、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质量管理1、建立车辆质量保证制度,对销售的车辆提供一定期限或里程的质量保证。
2、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车辆质量问题,应按照约定及时处理和解决。
六、售后服务1、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配备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咨询、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
2、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七、员工管理1、员工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2、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不得欺诈客户。
八、财务管理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2、如实记录二手车的收购、销售、库存等财务信息,依法纳税。
九、合同管理1、签订二手车收购和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合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档案管理1、建立二手车档案管理制度,对车辆的收购、销售、检测、维修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2、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十一、信息公示1、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公司的营业执照、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09.14【实施日期】2017.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手车管理办法
二手车管理办法二手车的定义直接关系到所涉及车辆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也关系到二手车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和市场交易的规范性,所以有必要给出明确的定义。
下文是最新二手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关于发布《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机电设备流通司。
国内贸易部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由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验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镇江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镇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商务部公告〔2015〕58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经营规范、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一)商务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编制和建设规范落实,依规落实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拍卖企业监管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
(二)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名称登记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和市场消防安全监管,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车辆质量安全论证体系,维护市场治安,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价格行为监管,加强价格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乱收费、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及税收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纳税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经济管理文摘》
【年(卷),期】2005(000)020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4-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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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J],
2.旧车买卖有了规矩--《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关键词解读 [J], 鲍亿竹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J], 无
5.云南省发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J], 肖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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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包括二手车买卖、评估、检测、经纪、拍卖等活动。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四条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合格的二手车评估师、检测员等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二手车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二手车买卖双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六条二手车交易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车辆信息登记:买卖双方应当向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况、里程等;(二)车辆检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标准;(三)车辆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对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车辆价值;(四)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应当根据车辆价值、交易条件等因素,签订书面合同;(五)过户登记:买卖双方应当持合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材料,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对交易车辆进行以下检测:(一)车辆外观检测;(二)车辆发动机、变速箱检测;(三)车辆底盘、悬挂系统检测;(四)车辆制动系统检测;(五)车辆灯光、电气系统检测。
第四章交易管理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二手车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一)车辆信息管理:对交易车辆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车辆信息真实、准确;(二)交易记录管理:对交易过程进行记录,确保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三)售后服务管理:对交易车辆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等;(四)纠纷处理: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对以下行为进行查处:(一)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二)隐瞒车辆真实情况;(三)非法经营二手车;(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09•【文号】内贸机字[1998]第33号•【施行日期】1998.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关于发布《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机电设备流通司。
国内贸易部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由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验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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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法规标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颁布时间】2005-8-29【实施时间】2005-10-01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五)养路费缴付凭证;(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1][1]编辑本段《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解读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据了解,商务部从2003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办法》,请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答: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国际汽车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兴旺的新车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基础之上,渠道畅通、运作高效的车辆新陈代谢机制是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近年来我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与活跃的新车市场相比,发展较为滞后,与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