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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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3.31•【文号】发改环资〔2022〕526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2〕526号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我国是全球第一纺织大国,纺织纤维加工总量占全球的50%以上。

随着人均纤维消费量不断增加,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旧纺织品。

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对节约资源、减污降碳具有重要意义,是有效补充我国纺织工业原材料供应、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为目标,着力打通回收、交易流通、精细分拣、综合利用等关键环节堵点、痛点,强化全链条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环大气〔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现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2.重点区域范围3.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示例)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9年7月1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

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

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6.18•【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发改运行〔2021〕602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过去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19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巩固成果与提质扩面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保持必要的纾困支持力度,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增强发展信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工信部联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3月27日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对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抓手,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市场化推进。

坚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工业领域各类设备更新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政策环境。

——坚持标准化引领。

强化技术、质量、能耗、排放等标准制定和贯标实施,依法依规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使用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18•【文号】财关税[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见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2)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2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4,以下简称《不免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4.22•【文号】环大气〔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指导,明确企业改造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提升。

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新标尺,采取综合措施,通过“超低改造一批、达标治理一批、淘汰落后一批”,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实施差别化环保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财税〔2015〕7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2015.6.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5年6月18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第一条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试点行业范围见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条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计算公式如下: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4.08.27•【文号】发改高技[2014]1770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附件: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2014年8月27日附件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建设智慧城市,对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暴露出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网络安全隐患和风险突出等问题,一些地方出现思路不清、盲目建设的苗头,亟待加强引导。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有关要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和《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和《制

汽 车推 广 目录 的 车 型 自目录公 布 之 日起 即 可 享 受 国 家财 政 补 贴 。
二 、 严格 执 行价 外 补贴 政 策 。 节 能 汽 车 推 广
企 业 及其 经销 商 要把企 业 销售 优 惠和 政府 补贴 严 格 区 别 开 来 , 先 按 享 受 企 业 优 惠 后 的 实 际 价 格 出售 节 能 汽 车 并 开 具 销 售 发 票 , 再 将 政 府 补 贴 兑 付 给 消 费 者 , 切 实 使 消 费 者 享 受 国 家 财 政
者 真正受 益,2 l 0 0年 9月 2日,财政 部办公厅 、国
家 发 展 和 改革 委 员会 办公 厅 与 工 业和 信 息 化 部 办 公 厅 就 做 好 节 能 汽车 推 广 补 贴 兑 付 工 作 联 合 发 出 通 知 。 通 知要 求 , 要 确保 以下 几方 面 工 作 :
报信 息 的真 实性 负 责, 要 妥 善保 存 带有 消 费 者签 字 的销 售 发 票 等 凭 证 。
四、加强组 织保 障。 节能 汽车推 广企 业要 落实
专 门 负 责人 员, 并 在本 通 知 下发 后尽 快 将 有 关 机 构 和 人 员联 系信 息 向社 会 公 告 。 要迅 速 对各 级 经
补贴 。
发半导体 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改环 发 资 [ 0 9 2 4l号 )要求,进 一步推 动绿 色照 明工 20 】4 程 ,促 进半 导体 照 明节 能产 业 健康有 序发 展 , 国家 发展 和 改革 委 员会 、住 房和 城 乡建设 部 、交通 运输 部 决定 组 织 开展 半 导体 照 明产 品应 用 示范 工程 。 通知指 出, 在不 同气候条件 的地区,选 择 2 0个 半导体室 内照明应用项 目、1 5个半导体路灯应用项 目 和1 5个半导体 隧道灯应用项 目开展示范 ; 每个省 、 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 据 ( ( 半导体 照明产 品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 以下简 称 《 方案 )和 ( ( 半导体照明产 品技术要求 (0 0 ), 21 版 》 针对每种 类型产 品应用示范 可 申报 2个备选项 目。 ( 《 方案 适用于采 用半导体 ( 以下简称 L D)反 E 射灯 、筒灯 、路灯 、隧道 灯等进行 商业建 筑、道路 、 隧道 等 照 明设 施 的新 建 和 改造 工 程 项 目。 ( 案》 ( 方 规定 项 目实施 步骤 如 下 :组 织确定 示范项 目;招标 选择 入 围企 业 ;确定 协 议供 货企 业 ;示范项 目实施 推进 ;示 范项 目督 导验 收 ;经验 的 总结 与推广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财综[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处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已建成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基金补贴范围优质处理企业是指再生资源利用领域全国性龙头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处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技术设备,具备持续的技术设备研发和创新能力;(二)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无害化资源化深度处理能力,资源回收利用率和附加值高;(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高;(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五)有稳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六)企业诚信度高,社会信誉良好。

本通知发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纳入相关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优质处理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补贴。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12•【文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我们组织编制了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业强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高端装备创新5大工程实施指南,通过政府引导,形成行业共识,汇聚社会资源,突破制造业发展的瓶颈和短板,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

现将5大工程实施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1.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3.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4.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5.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实施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2016年4月12日附件1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组织实施好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加快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特制订本指南。

一、背景(一)全球制造业发生深刻变革制造业是技术创新最活跃的领域。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愈行愈近、蓄势待发,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等重要领域和前沿方向的革命性突破不断涌现,交叉融合。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带来制造模式、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和产业分工格局不断变革。

全球制造业创新体系也随之转变:创新载体从单个企业向跨领域多主体协同创新网络转变,创新流程从线性链式向协同并行转变,创新模式由单一技术创新向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转变。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工信部联节〔2017〕178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工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减少工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绿色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扎实推进《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紧紧围绕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要求,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企业为主体,执行最严格环保、水耗、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强化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升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引领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

到2020年,长江经济带绿色制造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传统制造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

与2015年相比,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5%,重点行业水循环利用率明显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2.05•【文号】工信部联节〔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新兴产业绿色高起点发展,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培育绿色化数字化服务化融合发展新业态,建立健全支撑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技术、政策、标准、标杆培育体系,推动产业结构高端化、能源消费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制造流程数字化、产品供给绿色化全方位转型,构建绿色增长新引擎,锻造绿色竞争新优势,擦亮新型工业化生态底色。

(二)主要目标到2030年,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传统产业绿色发展层级整体跃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绿色低碳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碳排放总量实现达峰,新兴产业绿色增长引擎作用更加突出,规模质量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产业比重显著提高,绿色融合新业态不断涌现,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大幅提升,绿色低碳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绿色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坚实基础。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环发[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1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略,详情请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略,详情请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2年10月29日附件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10月)前言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在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控制的情况下,以臭氧、细颗粒物(PM2.5)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区域性复合型的大气环境问题给现行环境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有效解决当前愈加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亟待探索建立一套全新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2013]99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3.08.26【实施日期】2013.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河南、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公室,陕西省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南水北调部门要继续加强协同配合,强化依法监管,继续落实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深化“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技术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巩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2013年8月26日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2007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以来,连续6年开展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环办会[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会〔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009年8月以来,相继发生了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污染及山东临沂砷污染事件,人民群众健康受到影响,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连续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九部门”)决定于2009年10月至1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摸清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的势头,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范围此次检查的企业是指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物质,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

(一)涉铅: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铅冶炼及加工和蓄电池企业;(二)涉镉: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及冶炼、电镀和以镉化合物为原料企业;(三)涉汞: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化工企业;(四)涉铬:铬盐、电镀及制革企业;(五)类金属砷: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六)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类企业。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8.01.07•【文号】财税〔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数据局•【公布日期】2024.05.22•【文号】环气候〔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气候〔202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证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制定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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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综[2013]10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综[2013]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公布第三批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范围的处理企业名单,请遵
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2日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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