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收集、报告的管理责任,保证公司重大事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传递、归集、有效管理和披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相关事项,参照《融捷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申报制度》执行。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含重要联营企业负责人);(≡)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随着集团规模实力的不断壮大,特别是在集团构架调整后,集团各工厂、公司现已遍布青岛周边、全国各地,所以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便是集团宏观了解和掌握基层生产经营运行动态的有效手段之一。
为了更进一步便于集团宏观掌握情况,根据集团办公室下发的《关于重大事项予以报告的若干规定》,按照集团相关要求,特对各生产厂、部门发生的重大事项制定以下报告制度:
一、报告原则:
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各工厂、部门在日常工作、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司办公室予以报告的制度。
各生产厂、部门对本单位的紧急重大事项的处置和报告负责,并严格遵循“及时准确、轻重缓急、全程办理、指挥协调”的原则,认真、细心、快速、果断的做好报告工作。
二、报告内容:
1、公司各生产厂、部门在日常工作、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停产、限产、公休情况、开产情况、人员情况、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除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汇报外,必须及时填写《报告通知单》报公司办公室。
2、公司各部门对新闻媒体的采访及涉及到本单位的新闻报道等重大事宜,以及在现实生活、各种媒体、虚拟网络当中发生的诋毁双星形象、影响名牌声誉等重大事宜,对于任何行为的参观考察,都要提前填写《报告通知单》报公司办公室。
三、报告方式:
所有的《报告通知单》以附件样本格式进行填写,以最短时间报出为时限要求,凡重大紧急事项按规定应上报而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且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企业或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要按照规定报告给上级管理层或相关部门的制度。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组织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动,如公司架构调整、重大部门调整等;
2. 重大财务事件发生,如重大投资、融资、重大资产转让等;
3. 重大法律风险、诉讼、合规问题发生;
4. 重大安全事故、环境事故发生;
5. 重大市场竞争事件发生;
6. 其他会对组织稳定运营和声誉带来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保证组织的信息传递和决策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信息滞后或隐瞒而引发的不必要风险。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1. 报告的对象明确,包括上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等;
2. 报告的内容要求具体清晰,包括事项的描述、影响分析、应对措施等;
3. 报告的格式和流程规范化,确保信息传递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4. 报告的时效性要求高,通常要求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一定时间内上报;
5. 报告的结果要被追踪和记录,以便后续的跟踪和评估。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企业和机构的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
够及时沟通和协调各级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及时应对和处理重大风险和事件,维护组织的稳定运营和发展。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 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八)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风波可能影响声誉;(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二十)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及时性: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公平性:公司应保证所有投资者平等地获取公司信息。
(四)完整性:公司应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简明性:披露的信息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第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一)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二)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重大事项公告:涉及公司经营、财务、股权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一)书面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二)公告:通过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
(三)其他形式:如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责任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如下:(一)信息收集:各部门、子公司收集、整理、审核相关信息。
(二)信息审核:信息披露部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信息披露:经审核合格的信息,由信息披露部门对外披露。
(四)信息归档:将信息披露文件归档备查。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如下:(一)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本部门、子公司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
02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A XSD/CXWI-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保证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2)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其中各部门的信息报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公司管理者代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
本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负责各重大事项内部通报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管理者代表履行向总经理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处理第五条公司下属企业的发展规划,应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的部署。
下属企业各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应在制定时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六条公司下属企业应按月向本公司上报经营成果及有关财务资料,提交工作报告。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及时将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发生及进展、变化情况上报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须提前上报本公司征询意见,并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以保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要求和公司监管的要求。
本公司将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涉及的金额的情况履行不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经营计划和主要经营模式的变化;(2)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等的决定;(3)订立重要合同(包括意向性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可能对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或对公司或衍生品种交易产生影响;(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服务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下属企业 5%以上股权的股东,其持有股权或者控制企业的情况发生本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较大变化;(9)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及投资企业的股东会、总经理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投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13)企业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7)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总经理决定进行更正;(19)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管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所指商业机密是指公司未公开也无需公开的客户信息、价格信息、采购信息、管理信息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合规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合规管理工作。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的合规性审核批准。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或因工作关系获知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商业机密。
第六条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XX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XX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越来越高。
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提高公司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主要探讨XX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的设计与执行。
二、重大事项的界定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公司持股人权益、公司业绩及股价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等。
对于如何界定重大事项,XX公司将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设计为确保重大事项的及时报告和有效披露,XX公司建立了严格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前报告:公司要求各部门在决策前对可能构成重大事项的活动进行评估,一旦确认为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核,如必要,还应征求独立专业意见。
2.决策报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收到部门提交的重大事项报告后,将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结果报告给董事会,以确保董事会能够及时了解和决策。
3.并购报告:对于重大并购事项,公司将会成立专门的并购工作组,对并购活动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向董事会报告。
4.其他报告:除上述报告外,公司还将制定其他相关流程和报告制度,以确保其他重大事项能及时报告、决策和披露。
四、对外披露制度的设计除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XX公司还设立了严格的对外披露制度,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司的透明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将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及时原则、准确原则等。
2.披露内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市场实际需要,积极披露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投资者关系活动、业绩预告、董事会决议等。
3.披露渠道:公司将选择合适的披露渠道,如公司官网、证券交易所网站、报刊媒体等,以确保投资者和公众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披露周期: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关披露周期,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母子公司运作,落实出资者的权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向母公司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二)重大投资计划;(三)公司增减资本,发行股本、债券;(四)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公司资产、产权转让;(六)为其它企业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七)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公司经理兼任其它单位负责人;(十)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母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子公司在资产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母公司报告、备案。
(一)改变主营业务;(二)租赁、承包本公司外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三)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以下的;(四)内部重大结构调整、机构设置、人事任命、资产重组等;(五)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实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书应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六条:发行股票、债券、对外投资、参股、租赁、承包等报告书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收到报告后,一般应于一周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报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答复的,应及时通告报告单位。
第八条: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企业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子公司报详细资料。
第九条:子公司报告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管理部应予以保密。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子公司履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报告或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可以给予监督和警告;对报告虚假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管部门按权限提请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条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二)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在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与网站披露本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子公司管理,规范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子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子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公司经营、风险控制、资产安全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子公司经理层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子公司重大事项:(一)子公司投资、融资、担保、股权变更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子公司重大资产购置、处置、转让等影响公司资产安全的事项;(三)子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四)子公司重大债务、诉讼、仲裁等可能对公司声誉、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五)子公司重大人事变动、薪酬调整等涉及公司权益的事项;(六)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事项;(七)子公司重大信息化、网络安全等涉及公司信息安全的事项;(八)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第六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下:(一)子公司经理层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二)子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三)子公司经理层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四)子公司经理层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子公司经理层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方案;(二)子公司董事会应当听取子公司经理层的汇报,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三)子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作出决议,并对决议事项进行公示;(四)子公司经理层应当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确保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第四章重大事项的监督与责任第八条公司监事会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第14条 子公司将重大事项信息形成重大事项报告单提交至母公司后,由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公司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信息对外披露事宜。
第15条 重大事项的对外披露程序如下。
1.重大事项报告单或拟披露事项议案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董事会秘书将符合条件的重议通过后,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
4.母公司审核通过,相关事项进入执行、实施阶段。
5.母公司相关负责人需了解有关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进展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13条 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知情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8条 子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及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第9条 其他重大事项。
第3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10条 子公司总裁是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委派董事有重大事项的知悉权且有汇报的义务。子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报备。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制度
名称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受控
状态
文件
编号
执行
部门
监督
部门
考证
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规范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负责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2.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编制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协调和组织公司专门机构或部门编写报告初稿。子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上报交易所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
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管理,控制经营风险,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所属企业。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及审批报备第三条所属企业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审批:1、合并、分立事项;2、单项投资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
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3、土地、房屋的处置行为,或单项资产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的 5%以上,且资产净值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行为;4、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包括: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等;5、单笔捐赠占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01%,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行为;6、与关联人的共同投资;7、所属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及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所属企业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备:1、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公司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2、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发展战略规划;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情况;6、重大行政处罚;7、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其他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安全隐患及生产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9、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10、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监事会的报告;11 、其他应当向公司报备的情形。
财务信息披露及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及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3 定义3.1财务信息披露:是指以财务会计报告为核心,向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3.2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
4 基本原则4.1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可靠性、重要性、及时性。
4.2 财务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4.3财务部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和事项。
4.4财务部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4.5重大财务事项报告遵循财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5 应传递和披露的信息5.1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历史沿革、注册地、公司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母公司及投资者、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业务性质和主要业务板块等。
5.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5.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5.4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
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5.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5.6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5.7现金流量情况。
5.8或有事项的说明。
5.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5.10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公司披露报告制度范本
公司披露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参与者。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经营状况、公司重大事项等内容,以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二、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以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会计制度,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首席财务官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三、公司经营状况第八条公司应定期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公司的业务发展、市场份额、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存货情况、主要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合同签订、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债务违约等,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第十条公司应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栏等。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督。
子公司报告管理制度
子公司报告管理制度一、前言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一定的业务和管理职能。
为了确保子公司的运营和管理顺利进行,子公司报告管理制度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规范化。
本文将从子公司报告的内容、频率、流程和责任等方面,详细阐述子公司报告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二、报告内容1. 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子公司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报告之一。
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状况报告、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
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司会计准则,并经过审计师的核实。
2. 经营管理报告经营管理报告涵盖了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竞争情况等内容。
这些报告对于母公司了解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至关重要。
3. 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是为了帮助母公司了解子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报告应当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4. 人力资源报告人力资源报告是为了反映子公司的人员组成、员工培训、员工福利等情况。
这些报告有助于母公司了解子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为制定人力资源策略提供参考。
5. 其他报告除了以上几种报告外,子公司还应当根据具体业务情况,编制其他相关报告,如环境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
三、报告频率报告频率是指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交报告的时间间隔。
一般来说,子公司报告的频率应当根据业务情况、管理需求等因素灵活确定。
但一般来说,财务报告应当每月编制,经营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应当每季度编制,人力资源报告应当每半年编制。
四、报告流程1. 报告编制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各类报告。
报告编制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2. 报告审核报告审核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审计、风险管理等部门共同完成。
审核人员应当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仔细核实和审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3. 报告提交审核完毕后,子公司应当及时将报告提交给母公司。
母公司应当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高管变动等。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确保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2. 公平公正: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确保信息公开的公平性。
3.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合规。
第二章信息公开内容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1.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2. 公司股权结构及高管变动情况;3. 公司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4.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5. 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政策调整等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件;6. 公司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程序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程序如下:1. 信息收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相关重大信息;2. 信息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信息披露: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在指定媒体上披露重大信息;4. 信息报送: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各部门收集、审核、披露重大信息;3. 负责与监管部门、投资者等沟通协调;4. 监督检查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履行以下责任:1. 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 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开展工作;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资产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交易等事项。
由于重大事项涉及的金额大,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大,根据集团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中报和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诉讼、仲裁是指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项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是指涉及重组或12月内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收购、出售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100万元以上;收购、出售资产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说明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交联交易是指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交易,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高于100万元。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应披露:交易总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过的有关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2 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应披露: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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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母公司审核通过,相关事项进入执行、实施阶段。
5.母公司相关负责人需了解有关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进展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13条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知情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17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11条子公司总裁或委派董事在知悉本制度第2章所列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由子公司总裁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12条当子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事项或变更事项时,各部门及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对应的授权规定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本章第5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销售产品、商品。
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第7条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以下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即净产值为负值。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大行政处罚。
5.子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制度名称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规范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负责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第8条子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及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第9条其他重大事项。
第3章内部报告程序
第10条子公司总裁是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委派董事有重大事项的知悉权且有汇报的义务。子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报备。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4条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第5条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提供财务担保。
5.转让或者受让较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6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3.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签字后,由专门机构报送交易所,交易所对其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4.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将披露信息文件发给指定报社和网站。
5.董事会秘书及专门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5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4章对外披露程序
第14条子公司将重大事项信息形成重大事项报告单提交至母公司后,由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公司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信息对外披露事宜。
第15条重大事项的对外披露程序如下。
1.重大事项报告单或拟披露事项议案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董事会秘书将符合条件的重大事项予以对外披露。
2.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编制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协调和组织公司专门机构或部门编写报告初稿。子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上报交易所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
1.子公司总裁办公室组织办公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初审;委派董事将事项相关资料报送母公司董事会,根据涉及金额和风险大小不同,董事会秘书交由母公司不同级别机构进行初审和出示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将母公司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下发给委派董事。
2.子公司总裁办公会初审通过后,事项相关资料提交子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委派董事根据母公司意见参与决议。
1.子公司董事会和委派董事。
2.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母公司董事会。
4.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5.母公司负有外信息披露职责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重大事项范围
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子公司委派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