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效机制
完善胜利油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完善胜利油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者:李志强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12期(胜利石油管理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东营 25710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老百姓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从中央到省、市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启动,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如何把这项“惠民政策”融入到医保体系中,也成为了影响其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2007年国务院确定了全国首批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东营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运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胜利油田积极与东营市沟通协调,把油田辖区的城镇居民统一纳入了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在建立建全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油田的指导思想下,认真组织,仔细运作,在2008年3月底,胜利油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该保险)正式启动运行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该保险经过2008年的实施,确实解决了城镇居民吃药贵、看病难的问题,得到城镇居民地拥护和支持,对于和谐油田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笔者通过实践和分析总结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管理部门多。
该保险的管理部门是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有集体资产管理中心、公共事业中心、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财务、审计、劳资、工会、卫生等部门协调,部门多协调难度大。
2、涉及人员广。
该保险涉及管理局存续各单位、胜利油田上市各单位和油田改制企业所属的油田职工家属、油田幼儿园中油田职工子女、油田职工待业子女、油田职工子女中未满18周岁的未入幼儿园(未入学)少年儿童以及符合范围规定的其他人员。
共计11.3万人。
涉及单位多,人员广,管理、服务量大。
3、信息流通慢。
该保险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多,政策、文件的传达慢,具体业务流程慢,保险中心与城镇居民间信息流通不畅,工作效率低。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东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0〕20号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医疗保险。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规定。
优抚对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和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辖区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2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巩固和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巩固成果、重点突破和配套联动,努力取得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成效。
二、落实重点任务(一)继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1.深入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按照省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上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指导东营区、河口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其他试点单位要按照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继续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2.落实取消药品加成补偿政策。
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草药、中药饮片除外)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和节约运行成本等措施弥补。
进一步规范破除以药补医后的补偿政策。
(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3.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东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东营市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推进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山东省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指导方案》(鲁医改办字〔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基层为重点”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快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统筹实施健康中国、乡村振兴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因地制宜学习三明经验,践行共建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全生命周期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履行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健康融入相关政策,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统筹推进,健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和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运行新机制。
——创新引领、适度超前。
制度创新与落实并举,抬高标杆、适度超前、软硬兼顾,大力夯实与乡村振兴战略相适应、与健康强市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理念相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县域一体、协调均衡。
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县乡一体、乡村一体,上下联、信息通,打造与分级诊疗模式相适应的优质高效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07]7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07〕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最近,我市被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9月底前正式实施。
通过试点,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工作安排(一)调查摸底,搞好测算(8月25日前)。
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进行调查摸底,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按照不同类别逐一登记造册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将调查情况填写统计报表(附人员名单),送市劳动保障局。
调查摸底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具体安排。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有关数据的测算。
(二)制定办法,出台政策(8月26日-9月10日)。
1.拟定《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参保范围、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费用支付标准等。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东政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东营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贯彻中央和省决策部署、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实践,是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贯穿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综合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我市3年来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东发〔2009〕23号)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明确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我市未来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自2009年8月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5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巩固和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持续深入推进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全民医保体系(一)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
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均稳定在97%以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保障水平。
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以上,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三)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
总结工作经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管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充分发挥医保政策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两项制度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四)改革医保支付方式。
加快推行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有效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东政发〔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
参保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比例进行补缴。
补缴后补划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免责期。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8.5%,个人账户划拨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
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重新缴费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原按《东营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意见》(东劳社办〔2003〕3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自2011年9月1日起,按退休人员划拨个人帐户。
(三)失业人员参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3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不设立免责期;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本市内流动就业,医疗保险关系自然接续,流动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东营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运行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及时拨付医疗保险基金 ;统一经办部 门,整合过渡期 , 将原新农合县级经办机构 的人财物全部移交人
政策 、进行 资金 预算 ,市与县 区实行 分级管理 、分别
管理 ,
险整合方 面不断探索 ,基本实 现了城 乡居民医疗保险
统筹发展 。
将 城镇居 民医疗保 险基 金和新 农合基金进行合并 ,纳 入 财政专户管理 ,由人社部 门统一支付 。 三是优化制度设计 ,实现制度 融合 。东 营市整合 城 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是 ,彻底打破城乡界限 , 建 立城乡一体化基本 医疗 保障管理制度 ,按 照 “ 一制 两档 、待遇与缴 费档次 挂钩” 的原则 ,统筹兼 顾既有 政策 ,努力做到 “ 起付线就低 、报销 比例就高 、目录就
为健全 医疗 保 障体 系 ,东 营市 陆续 建立 了城 镇
职工 医疗保 险 、城镇 居 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 三项医疗
社保其他 岗位 ,实现人 员优化 配置 ;其次 ,
一
信 息
管 理 ,城乡居 民医疗保 险职责 整合后 ,将城 乡 居 民 医
保 险制度 ,而随着社会经济 的不 断发 展 ,这种城乡居 民医疗保 险体制分离 的弊端 日益 凸显 。为适 应深化 医
i 中 国 机 构改革 与管 理
厂 东 营市 整 合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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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第三章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第四章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六章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包括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制度组成,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组成,并与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东政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6日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的攻坚之年。
为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试点为引领,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推进政策落实,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一)进一步健全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理顺政府与公立医院权责关系,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和监督职责,完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运行制度,健全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减少政府对医院内部人事编制、科室设置、岗位聘任、收入分配等具体事务的管理,逐步建立起新的现代医院管理体制框架。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城镇居民:(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幼儿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第五条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中小学阶段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民政部门负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认定和参保,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东政办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09〕23号)精神,以建设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逐步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为全面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东政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东政字〔202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6日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提高全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稳步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深入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专项行动。
组织开展全市创业大赛、东营市油地校融合创新创业大赛,释放各类群体创业创新活力。
加强省、市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进一步提升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引领激励作用,打造更加优良的创业生态。
推动落实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
建立用工保障清单管理制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精准联系服务企业,对缺工量较大的企业,实行用工专员服务,“一企一策”解决用工问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2.支持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
加强与驻东营高校和我市生源较多的高校合作,强化见习管理,扩大就业见习、实习实训规模。
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推动基地管理提质增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4]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牢牢把握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及时高效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
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参与,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坚持公平公正。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完善程序规定,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纠错问责,做到审批过程阳光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动态管理。
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4.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023年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牛家村(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牛家村(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A.30日B.45日C.60日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予以供养的残疾人指()。
A.无劳动能力,无亲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疾人B.无一技之长,无家庭,无固定职业的残疾人C.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3.()《淮北矿业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淮矿发〔2013〕21号)的对象包括()。
A.集团公司所有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B.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委派的子公司高管人员C.A和BD.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副总师(含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4.()人口计生工作探索建立以()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A.宣传教育B.利益导向C.服务关怀D.技术服务5.()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以下哪种管方式?A.隔离管理B.集中管理C.集中管理D.分别管理6.()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几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A.3B.4C.5D.67.()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机构,并主持会议。
其成员应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应超过半数。
A.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B.技术人员、工人C.管理人员、技术人员D.企业的领导干部8.()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第一份关于保密工作的专门文件是()。
A.《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B.《加强党的秘密工作通告》C.《关于秘书工作技术问题的通知》D.《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保密工作通告》9.()()专业正式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实现了保密学历教育的历史性突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2]32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02【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11月2日东政办发〔201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适应深化医改的要求,对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进行整合,建立城乡统筹、网络统一、制度科学、运行规范、监管到位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城乡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确保制度有效衔接、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是坚持城乡统筹、政策统一、信息公开、运转高效。
四是坚持分级医疗、分类补偿、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提高统筹层次。
五是坚持政策的可持续性,充分体现便民、惠民、利民,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
二、整合模式和运行机制(一)整合模式。
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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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是我省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自去年10月份以来,完善政策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医疗保障长效机制,确保了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目前,全市参保城镇居民31.08万人,其中学生儿童14.24万人,其他居民16.84万人,参保率达到84%。
◇“五个到位”
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责任到位。
在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各有关单位责任分
工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了2007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将各县区政府和市直14个责任部门、单位推进这项工作的情况作为评价其政绩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搞好试点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
市和县区两级都增加了必要的编制,安排了专门经费,为搞好试点提供了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业务培训到位。
先后举办四期培训班,分别对经办机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的业
东营:探索建立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长效机制
编者按: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就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从
2007年9月份开始,我省启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并确定青岛、淄博、
东营、泰安、威海、莱芜6市为首批试点城市。
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又把济南、烟台、潍坊、济宁、聊城、滨州扩容为试点城市。
截至今年2月底,195.7万城镇居民因此受益,大病医疗得到较好保障。
为了更好地推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本栏专门选取了在试点工作中取到很好成效的东营和青岛两市的经验,以供学习和借鉴,把这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编辑王莹电话:0531-********E-mail:wy70@
点
视
S H ID IA N
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育了试点工作的骨干力量。
制度建设到位。
以“政府令”的形式制定了试行办法,并配发了9个文件。
健全了经办人员管理、基金管理、费用结算等规章制度,制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规范,明确了办事依据、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初步形成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舆论引导到位。
按照“统一宣传内容、统一宣传时间、统一宣传方式”的要求,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反复播放政府公告和宣传用语;印发《致广大城镇居民一封信》和《中小学阶段学生服务指南》;开通了两部咨询电话,随时接受居民政策咨询。
通过以上措施,政策宣传达到了无缝隙覆盖,为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一老一少”
扩大覆盖面
东营市纳入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共37.05万人,主要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四类人员。
从调查数据看,中小学阶段学生和老年城镇居民占52%,能否做好这部分人群的参保工作直接关系到试点工作的成效。
为此,该市把“一老一少”参保作为重点。
对老年城镇居民,由社区组织专人上门服务,耐心讲解政策,做好登记、缴费工作;对中小学阶段学生,充分发挥学校的组织优势,做好宣传动员、组织缴费等工作。
目前,老年城镇居民参保6.67万人,参保率97%;中小学阶段学生参保11.82万人,参保率97.2%。
另外,胜利油田的城镇居民,按照实行属地管理的要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该市与胜利石油
管理局一起认真研究设计政策框
架,实现了油田原医保政策与新
医保政策的良好衔接,较好地解
决了油田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确定标准市级统筹
保证可持续发展
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
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确定了低
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于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和保
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专户管理,
提高社会互济和抗风险能力。
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
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
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老
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
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20元,
政府补助110元;一般城镇居民按
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
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70元。
在此基础上,加大对低保对象、重
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财政补助
力度。
享受低保的中小学阶段学
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政
府补助90元;老年居民及重度残
疾人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220
元;一般居民个人缴纳20元,政府
补助210元。
中小学阶段学生、少
年儿童中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
10元,政府补助90元;其他城镇居
民中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20
元,政府补助210元。
从试点情况来看,这一标准
既能保证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
求,又使广大城镇居民能够接受。
同时,确定了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增加财政
补助标准的筹资机制,保证城镇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
高。
◇保障住院兼顾门诊
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
有结余的原则,重点保障住院和门
诊大病医疗,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和
急诊医疗,合理确定了起付线、封
顶线和支付比例三条基线。
确定的
起付标准是:首次住院的,三级医
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
院3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
万元。
普通门诊医疗费支付限额
是: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
每年5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年30
元,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上述待遇设计虽然低于城镇
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但与城镇职
工缴费额度和待遇支付水平相比
较,保障水平较高。
目前,全市共
为7873人次支付医疗费1141.45
万元,平均保障水平54.1%,符合
国家50%的要求,有效缓解了城
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为了增强制度的吸引力,鼓
励居民早参保、早缴费、连续缴费,
防止出现“有病参保、无病退保”
现象,该市一方面规定,连续缴费
每满5年,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
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对中断
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
个人应缴保费及利息。
另一方面,
制定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
法,每年筹集大病医疗救助金300
万元,参保居民一个统筹年度内
医药费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由民
政部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充分调动了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
积极性。
另外,注重加强对定点医
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切实为城镇
居民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
(本刊记者)
编辑王莹电话:0531-********E-mail:wy70@sina.co m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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