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版(2011年3月)
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版)
个人史(1分)
1、出生地、生长史、居住较长的地区和时间。 2、有无疫区居留史(包括疫水或疫源接触史)。 3、烟酒嗜好史(有烟酒嗜好应记录其具体情况)及不洁性交史。 4、工作性质及有无毒物接触史。 5、儿童病历须记录出生史、喂养史、预防接种史和生长发育史等。
(六)婚育及月经史(1分)
(1)婚姻史:是否结婚,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及子女的健康情况等。 (2)生育史:生育情况的记录方式如下:
病历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 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
住院病历
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病理资料等 。
头部及其器官:外形
听力粗测
结膜
巩膜 瞳孔
鼻通气 副鼻窦压痛 乳突压痛
口腔粘膜 扁桃体
颈部:软硬度 气管位置 甲状腺 颈静脉
胸部:外形 肋间隙
乳房
肺部:呼吸运动 叩诊音 呼吸音 罗音
心脏:心率次/分 心律 心音
杂音
血管:周围血管征
腹部:外形 蠕动波 腹壁紧张度
压Hale Waihona Puke 反跳痛 包块肝脏胆囊
脾脏
肾区叩痛
肠鸣音
足月产次数-早产次数-流产次数-现在子女数。 (3)月经史:记录方法如下:
经期(天) 初潮年龄----------------------末次月经时间(或绝经年龄)
月经周期(天) 此外还应询问月经量、性质,有无痛经和白带情况。
(七)家族史(1分) 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正式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正式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中新网2月4日电国家卫生部网站今天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一、概述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
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
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
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日常记录中做好记录。
三、病历的作用与意义、(一)病历的作用:病历是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临床医师经过归纳、分析、整理而形成的疾病档案资料。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1010版)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
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十一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版(2011年3月)新
第二部分
门(急)诊病历 内容及基本要求
目录 一、门(急)诊病历的基本内容 二、门(急)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三、门(急)诊病历书写示例
一、门(急)诊病历基本内容 1、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 2、病历记录 3、辅助检查资料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1、注明页码,由医院保管的病历应编号。 2、填写完整。 3、儿科、意识障碍、创伤及精神病患者就 诊,须写明陪伴者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必 要时记录其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 4、对急诊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应书写观察病 历。
病历的作用
7、在医疗保险方面:保险经办机构审 核医疗行为、医疗收费、支付保费 (赔付)等的原始资料和依据。 8、在其他方面:如职称晋升等等
(二)病历的意义
1、是培养临床医师(护士)临床思维能力的 基本方法。 2、是提高临床医师(护士)业务水平的重要 途径。 3、是考核临床医师(护士)实际工作能力的 客观检验标准之一。 4、是书写者的书写态度、医学专业知识水平、 临床实践经验、书面表达能力、文字修养、法律 意识及对病历书写规范理解执行等情况的集中体 现。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续)
9、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急)诊病历记 录。第一次在某科就诊按初诊病历要求; 随诊、复诊、取药的门诊记录按复诊病历 记录要求。 10、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医疗证明,均应 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11、需要向患者或家属交代的病情及有关注 意事项应记录在病历上。需要知情同意的 应要求患者或家属在门诊病历上签署姓名 和意见。
4、入院记录的内容及要求
(1)一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 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 史陈述者(新版已取消“可靠程度”)。
(2)主诉
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原因) 及持续时间。 记录应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字。 原则上不能用诊断或检查结果来代替主诉; 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 先后列出,但一般不超过3个。如“发热4天, 皮疹1天”。
病历书写注意事项及要求
我院病历书写注意事项及要求结合卫生部下发2010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2009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评价标准》,为确保2011年完成创建“三乙”医院的工作,我院相关部门经讨论以后,对病历书写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2010年3月1日起出院的病历必须完善的事项:1、既往史内容必须包括:传染病史、外伤史、手术史、输血史、药物及食物过敏史、预防接种史。
如有心脑血管、肺肾、内分泌系统等重要疾病,要有患者既往一般健康情况、疾病史。
2、个人史内容中,与诊治相关的个人史必须记录,如:职业病必须记录职业与工作条件;性传播疾病,必须记录冶游史等。
3、入院记录辅助检查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该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4、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当天病程中必须要有记录,内容包括:输血指征、输血种类及量、有无输血反应。
5、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必须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讨论意见、主持人小结意见及主持人签名等。
6、术前讨论记录内容必须包括:讨论日期、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等。
7、手术病人在手术前后,麻醉医师都要查看病人情况,并签署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相关手术科室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要签署手术安全核查表。
8、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住院医师用同色笔在错字上划双线,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及修改人签名;上级医师修改住院医师病历时,用红色笔在错字上划双线,并注明修改时间及修改人签名。
9、首次病程记录及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不能雷同,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要有进一步分析讨论、鉴别诊断。
10、入院诊断不明确的病例,在出院后必须在入院记录第四页,用红笔注明补充诊断、更正诊断或最后诊断,并签名及日期。
2010年7月1日起出院的病历需要完善的事项:1、每个新入院的患者都必须签署医患沟通知情同意书,各项诊疗操作同意书如果不是患者本人签名的,都需要签署授权委托书(昏迷患者不用签署),如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各项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授权委托人签署。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部分章节)解读鄱阳湖医院副主任医师罗水保一、概述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
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
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
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日常记录中做好记录。
三、病历的作用与意义、(一)病历的作用:病历是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临床医师经过归纳、分析、整理而形成的疾病档案资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为什么要修订
2002年版本是试用版,使用已经7年 随着医学科学和办公自动化的发展, 病历制作和管理理论已经发生了变化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涉及病历管理有3条
第58条(附条件过错推定) 第61条(病历制作,病历知情权) 第62条(病历保密,病历隐私权)
病历书写制作的工具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 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 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 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规定过于绝对,有时会使用红笔 符合病历保存要求,主要是对打印的 色带、纸张所提要求
病历书写文种、术语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 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 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一刀切地要求使用中文是错误规定 少数民族地区应当例外
新增加的病程记录文件(3)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 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 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 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 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 疗措施。
签字对象比较
侵权责任法 患者 说明&书面同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患者
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 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 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 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 钟。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13种
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 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 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 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 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旧版16种
2010版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
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十一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2010新版条例解读_医疗部分
门急诊病历及留观病历
新《规范》对门(急)诊病历记录的内容 进行了丰富,明确急诊留观记录要重点记录观 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 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 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 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对门(急)诊病历也要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 水,不能使用圆珠笔。 注意:在急诊门诊值班的各位医生,仍按 原规定每月完成一份急诊留观病历。
七、知情同意书
3、输血(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同一次住 院多次输相同的血液或制品,签署第一次就可 以,如果输血成分不同,须再次签署。项目要 填写完整,不要遗漏; 4、病危(重)通知书:另有专页打印,模板在电 脑中。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另一份归病历 中保存;
七、知情同意书
5、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代替以前的请假申 请书,不再下医嘱,模板在电脑中。要求请假 当天有病程,返院当天有病程记录; 6、使用自费药品/耗材/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告知 同意书 、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 、自动 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尸体解剖告知书等暂无变 化,还应用以前的表格,用完后有新的表格模 板时再更换。 7、注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患者或家属拒不签 字的,应有大夫、护士双签字,并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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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院记录
5、既往史:写全面、按顺序,既往一般健康状况、 疾病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传染病史、食物 或药物过敏史、预防接种史等,过敏史不再用红 笔书写,患者提供的诊断、手术名称、过敏药物 需加“引号”; 6、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 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 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 游史。
详解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1
2.强调门急诊记录的规范性:
明确了门急诊记录的详 细格式和内容要求,针对留 观记录和抢救记录,明确了 格式,并要求抢救记录按住 院病历抢救记录格式和内容 要求书写。
3.细化了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现病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 家族史均明确了书写格式和具体内容 明确了首程必须由病例特点、拟诊 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 划组成 增加了有创诊疗操作记录、麻醉术 前访视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手 术安全核查记录的要求并指定了书写 内容 明确了医嘱的签名应为一嘱一签
4.明确了电子病历和打印病历概念
按照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电子 病历标准及计算机打印病历的规定, 我院现行病历属于打印病历,应立 即打印并签名,且打印后不得修改。
5.明确了上级医师的审修职责:
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 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 任,上级医师审修病历后应注明 修改日期和修改人员签名。
2008年03月20日 北京晚报
患者刘某因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 于2005年7月入住山东省某医院,行主动脉 双股动脉人造血管旁路手术后不久,患者便 出现抽搐、意识模糊,经抢救无效死亡。
临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医院未能向法庭 提供患者诊疗的原始病历,致使无法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证明其对患者诊疗行 为无过错,判定医院应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 失进行赔偿,赔偿患者家属145216.20元。
(急)病历交由患者自行保管,但应确保电
子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以备资料 整理、举证等可能的需要。
解读
四、留观记录和门(急)诊抢救记录在尚
未电子化之前,暂由医院(科室)复印保
存。 五、病历记录应真实客观的反映患者病情 事实,病历记录形成后,接诊医师(记录 者)应对病历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对诊
临床医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共九章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门(急)诊病历
入院记录
病程记录
收写要求、格式和示例
知情同意书
处方(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
病案首页
医疗专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病历管理及质量控制
附录
4
• 一、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 三、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 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15
•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一)内容
• 门(急)诊病历:
包括病历首页(手册封面)、 病历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 门(急)诊病历首页: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 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13
8、页码:
● 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 ● 病历中各种记录单眉栏填写齐全(姓名、
病历号等),标注页码,排序正确。 ● 每一内容从起始页标注页码, ● 纸张大小、质地 :
14
9、计算机打印病历:
• 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录入并及时 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 医疗机构应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 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 的要求。
30
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
(9)初步诊断:
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 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名称规范,书写全面。 ●诊断应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部位、病理生理诊断、疾病的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原卫生部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2010版)1.基本要求(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3)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5)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6)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7)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8)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9)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10)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2.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1)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版2011年3月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 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 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 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 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 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 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 加引号(“”)以示区别。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 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 ,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 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
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 ,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 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 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 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 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患者,至少5天一次病 程记录。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 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 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 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昏迷者等,遵照自动授权原则。
第二章 门(急)诊病 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 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 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 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 育等情况。
生育史记录方式如下:
足月产次数—早产次数—流产次数—现在子女数
月经史记录方式如下: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病历书写规范2010版
• 20、手术清点记录等同手术护理记录 • 21、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 22、麻醉同意书
• 23、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 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 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 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 病历中保存。
• 24、第四章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 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 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 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 名。
“新规范”自2010年3月1日 起正式施行。
下面简要汇报一下“新规范”与 “原规范”的不同之处:
一. “原规范”的内容及组成
◆原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共分为四章36条
第一章:基本要求,共10条;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共5条;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共17条; 第四章:其他(补充说明部分),共4条。
• 4、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 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 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 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 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 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 5、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 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 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 并注明患者去向。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 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 内容及要求执行。
• • • •
8、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个人史: 婚育史、月经史: 家族史:
• 9、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 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 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 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 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 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 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 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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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治患者(胸痛、咳血3月余) 2、复治患者按初始治疗计划治疗者(术后、 化疗后)食管癌术后3周;确诊肺癌3月、化 疗4周期后3周。 3、治疗后出现新问题患者:食管癌放疗后3 年,声嘶1月。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 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 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 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 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 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 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 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 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 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 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 行。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 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 过敏史等。 对长期使用的药物和可能成瘾等药物应当注明药 名和使用情况。 系统回顾: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 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 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 冶游史。 儿科病历须记录出生史、喂养史、预防接种史和 生长发育史。
专科检查
5、脑瘤体检:瞳孔、颈抗、肌力肌张力、感 觉、病理征(神经系统体征:可参见外科检 查)、垂体内分泌功能减退体征等。 6、其他口腔、喉、口咽、下咽癌等 7、胸部肿瘤 8、消化系统肿瘤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 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 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 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病理详细描述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 特殊情况。
专科检查
1、浅表淋巴结未扪及肿大;颈部分区、大小、质 地、活动、侵皮、压痛、有无融合、破溃、 2、妇检:外阴、阴道、宫颈、宫体、宫旁 3、肛检:肿块距肛缘、质地、退出指套染血 ;肛门已封闭、会阴部有无结节;下腹部造瘘口情况 4、鼻咽部检查(鼻咽部肿块参考鼻咽镜所见、颅神 经体征)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 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 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 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昏迷者等,遵照自动授权原则。
第二章 门(急)诊病 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 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 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 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 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 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 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 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 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 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专科检查
嗅神经:嗅觉障碍 视神经:视觉障碍 动眼神经:眼外斜视,上睑下垂、光及调节 反射消失 滑车神经:眼不能向外斜视 1三叉神经:感觉障碍、咀嚼肌瘫痪萎缩、张 口偏向患侧 2外展神经:眼内斜视、外展不能
专科检查
面神经:额文消失、口角歪斜、鼻唇沟变浅、眼不 能闭合。舌前2/3味觉障碍、分泌功能障碍 听神经:眩晕、眼球震颤、听力障碍 舌咽神经:舌后1/3味觉障碍、感觉障碍、咽反射消 失、腮腺分泌功能障碍 迷走神经:咽喉运动障碍、声嘶、运动分泌障碍、 心率加快、感觉障碍 副神经:胸锁乳头及斜方肌瘫痪 3舌下神经:舌肌萎缩、瘫痪、伸舌偏向患侧
1、如肿瘤患者病情较长,症状可能较多,在 治疗经过描述完后,可描述一下患者目前的 症状。(如食管癌患者…) 2、与疾病密切相关 的阴性症状(如鼻咽癌 的7大症状;食管癌的胸痛、呕吐、呕血、黑 便、声嘶、呛咳等;肺癌的咳嗽、咳痰、咯 血、胸闷、胸痛、声嘶、呼吸困难等)简单 描述。 3、注重一般状况的描述:患者的一般状况对 肿瘤治疗的选择有重要价值。淋巴瘤(体重 下降、发热、盗汗)等。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 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 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 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 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 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 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 标点正确。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 的病历的责任。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 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 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 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如:慢 性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 历的责任。 一页改动超过3处或者一处字数超过5个以上则重 新书写。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 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 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 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 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经期天数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 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 病。 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 肥胖、哮喘、痛风、糖尿病、肿瘤、癫痫、 先天发育异常、运动障碍及精神病等。 如有死亡,应当记录已故直系亲属的死亡原 因。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 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 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 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 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 等。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 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 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 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 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 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 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 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 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 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 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 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 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 育等情况。 生育史记录方式如下:
足月产次数—早产次数—流产次数—现在子女数
月经史记录方式如下:
初潮年龄间隔天数 绝经年龄或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月经日期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 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 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 、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 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 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规范。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 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 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 成。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 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 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 持续时间。 记录应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字。 原则上不能用诊断或检查结果来代替主诉;主诉多于一 项时,应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先后列出,但一般不超 过3个。如“发热4天,皮疹1天”。 如用体征代主诉,而现病史中发现有症状的需扣分。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 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 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 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 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 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 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 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 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 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 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 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 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的书要求同入院记录( 不能写为“同第一次入院记录”)。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 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 、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 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 、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 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每次诊疗完毕做出初步诊断、暂不能明确诊断的,应有 进一步检查措施或建议。 初步诊断、医师签名写于右下角。 治疗处理意见其中也包括给病休假种类及时间;若要请 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见填上;若要 住院或转诊者也要填写入院证或转诊摘要。 法定传染病应及时、准确填写疫情报告卡。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 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 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重点写为 何入院)、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 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如已写了入院记录者,可在入院记录后写出出院 原因及出院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