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加重犯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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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存在 着明 显的缺 陷。
行为 人 的作 为构 成要件 的重结 果 , 实质 的一罪 。 为人对 重结 是 行
复合形态 论认为 , 结果加 重犯是 以二个独 立存在 的犯罪为 前 果 的发 生必须 具有意思而 且结果加 重犯 与基本犯 相 比, 犯罪构 其
提 的, 它认 为加重 结果是 结果加 重犯 的构 成要素 , 并且从 构成 要 成具有 异质 性 。 素 的角度阐 明了行为人 对加重结 果必须 有意 思, 基本犯 罪与加重

样, 结果 加重犯 的因果关系 只存在 于基本 犯罪 内的实行行 为与

罪的 实质 一罪 。结果加 重犯 的基本 犯罪 具有 极高 的 自身危 险
基 本犯罪 结果之 间 。 简言之 , 重结 果只是 结果加 重犯 的客观 处 性 极易 引起 重 结果 , 加 这体现 了结 果加重 犯与 想象竞 合犯 的区别 ,
罚条件 。 所谓客 观 的处 罚 条件 是指立法 者 为实现 一定 的 目的, 根
因为后 者 的行为是 不具备这种 内在危 险性的 : 此 同时也说 明基 与
据 刑事政 策的 需要而 设立 的处 罚条件 。 因此 , 的处 罚条件 与 本 罪与 重结 果之 间是一种 引起 和被 引起 的平级 关系 而非 包容关 客观
文章 编号 :0909 (000 -1-2 10・5 22 1)8060 文 献标识 码 : A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1
结 果加重犯 由基本犯 罪与加 重结果 两部分 组成 理论上 对结 果 加重 犯是包 容犯 , 属于法 条竞合 的范 畴 , 法定 的一罪 。。 是 ” 果加重 犯 的本质 问题 有单 一形 态论 、 合形态 论 、 险形态 论之 复 危
的相 当的 引起 关系 , 否则 不成立 结果 加重 犯。 危险性理 论 能很好 理 由限定为 故意犯 罪。。 以 , 所 结果加 重犯 可 以被 表述 为 以下的
地 确定结 果加重犯 的范 围, 但是 该理论根本 不考虑 行为人对 重结 类 型 :
危险性理论 认为 , 结果加重 犯是立法 者认为 基本犯罪 行为极 应有 限制 。德 国学 者托拉 布鲁赫 说 , 果加重 犯是 指 “ 结 故意 或过
易发 生加重 结果 从而 立法者 将这 种盖 然性 较大 的犯罪 类型 规定 失地实行 了符合基 本构成 具有加重刑 罚 的结果的 一系列犯 罪 。0 ” 为结 果加重犯 。 因此 , 种极 易发 生重结 果的 高度危 险性 就是结 我 国也 有学 者采 用此说 。如 有学者 认 为行为 人对 基本 犯罪 持过 这 果加重犯 设立 的根据 , 并且 基本罪 与加重 结果之 间必须存 在内在 失时 , 也可 能是 结果加 重犯 。因为 从理论 上说 , 基本 犯罪 没有 对
人 的认 识无关 即并不 要求 行为 人对 加重 结果 的发 生有认 识 。而 系 与被包容 的上位和 下位 的关系 , 更不属 于同一 犯罪行 为该 当数 且 单一形 态论认 为 , 本罪 与加 重结 果之 间不 需要 有 因果关 系, 基 法 条, 究竟应 该适 用哪个 法条 的法条 竞合 的范畴 。笔者 认为 , 而
争。
笔 者认 为, 这种 观点值 得商榷 。 单纯 一 罪是指 行 为人 以一犯 意, 为一 行 为, 破坏 一法益 而构成 一罪 。 所谓 法定 的一罪 , 指本 是
单 一形态论认 为 , 果加重犯 是二个 丧失 了各 自独立存 在价 来 符合 数个犯 罪构 成的数 罪, 因某种 特 定理 由, 结 但 法律 上将 其明 值 的犯罪 的单 纯的 结合 , 因此 , 本质上 说 , 从 它是 单纯一 罪 , 把 文 规定 为一罪 的诸 种形态 。。 应 画 笔者 认为 , 果加重 犯是 基于两 个 结 基 本犯罪 与重结果 作为一个 整体 , 结果加 重犯的成 立完全 附随于 罪 过的形式 、 一行 为破坏两个 法益 , 因此 不构成 单纯 一罪 : 且其 并 基 本犯罪 的成立 , 重结 果的 发生 , 不过是 单纯 的刑 罚权发 生的 行 为只符合 一个犯 罪构成 即发生 了加 重结果 的犯罪构 成 , 只 因此 结 原因而 已 。 此 , 因 结果加 重犯 的加 重构成 与基 本罪 的犯罪构 成 果 加重犯 也不 是法 定的一 罪。 果加重 犯是貌 似数 罪 , 结 实质却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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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结 果 加 重 犯 的 本 质

摘 要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复合形态论 单一形态论

本文在对单一形态论、 复合形态论、 危险形态论等几种学说讨论的基础上, 提出了对结果加重犯本质的相关见解。 危险形态论
厘果之 间必须有 因果关 系 , 以复合形 态论很好 地弥补 了单一 形 犯 的罪 过形 式 。 所 如上文 所述 , 结果加 重犯是 两个 罪过支 配一 个行
态论 , 很好地 克服 了结果 责任 而贯彻 了意 思责任 。 但是该 理论 的 为 , 这两种罪 过的形 式, 对于 理论界 也是争论 不休 , 存在着最 广义 缺陷 也很明显 , 明明是一 罪的结 果加重 犯却被看 作是两个 犯罪 的 说 、 义说 和狭义 说之争 。 广 复合 , 没有真 正认 识到结 果加 重犯 的本质 。 最 广义说 认为 , 对结 果加重犯 的基本罪 和加重 结果 的罪 过不
虽 然这是 完全 的结果 责任论 论调 , 因此 , 管单一 形态论 很好 地 结 果加重 犯 的本质应 是行 为人基 于一 定罪 过实 施 了具有 内在地 尽
解 决了结果加 重犯作 为一罪 的问题 , 但是 由于其最终落 脚于结 果 发生重 结果 的具有高度 危险性 的基本犯 罪行为 , 引起 了能归责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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