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持械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关于王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王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受王XX委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李泽民律师担任王XX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告人王XX的一审刑事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细致深入地研究了公诉人向人民法院的提供的案卷材料,详细地了解了案情,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本案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人对有关王XX的犯罪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王XX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XX到达工地后“指使被告人欧XX、刘XX继续审问殴打被害人李明生”不是事实。
根据侦查卷第50页、52页对证人任XX的询问笔录,任XX证实:“王总进屋后,坐在床上,就问那个人,那个人不开腔,王总就拿起电话打(电话)”、“王总来后问了那个人一会,那个人不说,王总才打的电话”,根据目击者任XX的证人证言,王XX到保安室后只有两种行为,一是问李XX,二是打电话,而根本没有第三种行为即公诉人所指控的“打使被告人欧XX、刘XX继续审问殴打被害人李XX”的行为另一现场目击者陈XX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卷第197页至202页)陈XX的提供了基本相同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王XX没有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李XX的行为。
根据在场的几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这一点也完全可以得到证实。
在对被告人王XX的各次讯问笔录中,王XX均没承认指使欧、刘二人殴打受害人。
在对被告人欧XX的讯问笔录中(侦查卷第121页)欧XX供述:“这事当时我和刘XX看见王总来了,我就刘XX从屋里出来,站在外边”。
王XX进入保安室“是一个进去,当时屋里还有两个人,何老头、任二”。
根据欧XX的供述,被告人王XX没有指使欧、刘二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对被告人李XX的讯问笔录中(侦查卷第167页)李XX供述“当时,欧XX、刘XX、何老头、王总也在坐在床上,我看见王总接电话,然后就出门在外面吹牛和陈XX吹牛。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接受XXX的指派为XXX提供法律援助,XXX指派XXX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
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
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XXX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XXX是被XXX喊去一起打架的,XXX与XXX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XXX曾经获得过XXX的帮助,碍于老乡的面子XXX跟随XXX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
被告人XXX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XXX准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对方被告人XXX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
通过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XXX首先在QQ聊天中挑起事端,并首先提出打架,并纠集本案被告人XXX、被害人XXX首先到达打架地点等候XXX一方,在对方尚未到达的时候通过手机短信发起挑衅。
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过后的认罪态度好,可以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屡次讯问中,对所有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XXX 此前表现一直优秀,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曾经在部队服兵役,并获得过优秀士兵。
被告人XXX文化程度不高,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公共场所斗殴辩护词
公共场所斗殴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场各位:大家好,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
今天我将为您呈现一份关于公共场所斗殴的辩护词,为我所代理的被告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不是一个好斗之人。
事实上,他是一个和平友善的个体,平时也一直致力于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被告的行为可能给人以误解,因此我们需要理性看待事实,并给予公正的裁决。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被告是在特殊情况下做出相应的反应。
在那天晚上,发生了一系列不愉快的事件,包括被害人多次挑衅和辱骂被告。
被害人故意践踏被告的尊严,对他进行了激烈的言语攻击,试图引起他的情绪波动。
面对这样的侮辱和挑衅,被告在情绪受到极大挑战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对激进的行为。
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当时的环境和氛围。
公共场所的繁忙和拥挤往往会为冲突的发生提供可乘之机。
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更容易因为一些小事引发争执,进而发展成冲突。
当时的情况也证明了,被告并不是唯一一个参与斗殴的个体,而是被卷入了一个正在扩大的冲突中。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相信您希望保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被告视为斗殴的罪犯,而是要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各个参与方的行为。
事实上,被告在这起事件中也遭到了不可忽视的伤害,并且他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深感懊悔和内疚。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被告并不是一个好斗之人。
他的过去记录和人脉可以证明他一贯以来都是个守法的公民。
我请求您们能够从更广泛的角度去审视这起案件,并综合考虑到被告在这起事件中所遭受的挑衅和斗殴发生的特殊环境。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相信您们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作出裁决。
我也相信,在您们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您们将坚守正义和公平的原则。
我请求您们能够充分理解被告的情况,并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断。
谢谢大家!。
持械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 张徐生辩护词
一起持械聚众斗殴罪的无罪辩护词案情:2012年8月17日晚23点,车某打电话叫张某出来谈判,解决车某与张某朋友钟某及坤某的纠纷,因前一天钟某及坤某当众打了车某一耳光。
张某与侯某和牛某先开车到达车某所在位置,交谈中,钟某带一帮人赶到,随即用砍刀等殴打车某,后致车某轻微伤,报警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侯某、牛某。
多名证人证实张某是“大哥”。
依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械聚众斗殴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若张某有罪,则刑期在三年以上,没有减轻情节,因此,张某若要三年以下,必须是无罪辩护或其只是一般斗殴参加者,不具有“持械”这一加重情节的辩护。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我受广东博浩律师所的指派担任张某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罪的辩护人,参加了庭审并反复查阅卷宗,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斗殴过程,被告张某始终没有“持械”,也没有殴打受害人,不具有聚众斗殴罪“持械”的加重情形,是受害人电话邀请“调解纠纷的中间人”。
依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解析,在斗殴前对使用械具约定不明的,首要分子和使用器械者承担"持械"责任。
如果不加区分的将部分持械方的全部成员均认定为"持械",容易扩大打击面,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与教育。
对未“持械”的一般参与人员,不应认定具有“持械”斗殴的加重情节。
受害人当庭确认曾打电话请求被告调解“其与他人的纠纷”,(见受害人笔录P38),被告也明确回复不管他们之间的纠纷;受害人(庭审笔录)确认案发前再次打电话要求被告解决“他与别人纠纷”。
被告始终坚持自己未持任何“器械”,更没有殴打受害人;也没有任何证人亲眼见到被告张某殴打受害人,且三被告坚信案发现场有闭路电视能还原事实。
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被告有“持械”和殴打受害人,仅凭电话邀请被告人的受害人一面之词及非现场人员证言-----不足于认定被告张某“持械殴打”受害人。
聚众斗殴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作为李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
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但请公诉机关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量刑时,考虑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四能积极认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李四系初犯、偶犯,在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与对方众人并不相识,且没有矛盾,仅因为被告人李四的朋友被告人张三与其他被告人发生纠纷,才牵扯至此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四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主观意愿,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非常高。
3、被告人李四在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从犯,主观恶性不大。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是在姜世禄的召集下才前往的犯罪现场,而且到达现场之前,被告人李四也不知道因为何事,被告人李四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意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本案中,斗殴发生的时间短、社会影响小,被告人李四在
此过程中,没有持有凶器,也没有参与实际打斗,仅在周围观望,主观恶性极小。
综上,被告人李四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作用极小,能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四此次犯罪为初犯,适用缓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请法庭在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李四适用缓刑。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李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年月日。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的辩护词(未斗殴、未聚众情形)
聚众斗殴案中的一般参与者无须承担刑事责任-------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赌博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接受颜某某的委托,依法指派颜开光律师担任聚众斗殴、赌博案的被告人颜某某的辩护人。
开庭之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并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总的辩护意见:对赌博案的指控没有异议;对指控的聚众斗殴案,因被告人颜某某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因而无须对聚众斗殴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也不存在处罚升格和法律拟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存在加重处罚,和追究“故意伤害”无须对聚众斗殴中的加重情节和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或和积极参加者,。
一、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斗殴案刑法只惩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颜某某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读解读一: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要求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惩处即可。
因此,聚众斗殴中的一般参加者,因而不符合本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解读二:即使本案符合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即符合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和持械聚众斗殴的情形,但是加重处罚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即他必须是首要分子或者是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内容是什么?1.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2.说明xx受xxx的代理,现就被告人XXX犯罪事实中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3.写明辩护内容,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4.结尾:律师xx年月日。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的是剧中都行为肯定会受到严厉的主。
发的并且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被处以聚众斗殴罪。
如果涉及到相关的刑事诉讼的话是需要请律师进行辩护的辩护肯定会涉及到辩护词,那么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的内容是怎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辽宁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X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一案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XXX,对案件的起因、案发过程、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了详细深入的了解。
辩护人对诉讼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事实基本没有异议,现就被告人XXX犯罪事实中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一、本案是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对被告人XXX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将其与一般性聚众斗殴犯罪加以区别。
首先,挑起事端的是对方。
案件发生于2006年11月16日。
案发前,参与聚众斗殴的对方人员DX、GX因挖沙子经济利益之争,与被告人XXX妹夫WX发生纠纷,“二闻”找其在当地称霸一方,有能力、能平事的“好哥们”JX解决此事。
JX亦纠集LX、MX、SX“二闻”、GW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前往铁西区杨士乡宁官立交桥西侧WX经营的“万象流”浴池寻找WX未果。
JX在浴池寻找WX 时,因没换拖鞋进入洗浴间被XXX阻拦而不满便与XXX发生口角,继而对XXX进行殴打,并称晚上再来“抄家”。
XXX作为帮助WX 日常管理浴池的经理,按照洗浴行业卫生规定要求,XXX不让JX 等人穿鞋进入洗浴间,是正当的履职行为,并无过错,而JX野蛮无理对XXX进行殴打是严重过错行为。
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第三,依法应当认定________有自首情节,这一情节影响着两罪的量刑。
_____________当庭供述是2006年3月3日在张某的劝说下主动投案,公诉人也当庭认可。从起诉书第八页认定,“张某安排康某、马某、王某、贾某统一了口径”这一表述来看,由于这一被检察机关认定的串供行为,导致康某等被告人虽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但因数次接受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没有在起诉书中认定其自首情节。
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我认为,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________号起诉书指控_________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虽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_______________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康某在涉及敲诈勒索来某一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_________参与200x年2月23日案件的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罪较妥,并且依法应当认定其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康某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时从轻处罚较妥。
此致敬礼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王勇杰 律师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____________参与了200x年2月23日的案件,对________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较妥。我们的观点是行为转化说。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
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
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
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关键。
相对于被告XXX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
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聚众斗殴共同故意。
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
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成功案例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各位评审委员以及在座的各位旁听人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在为大家呈上一份关于本案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聚众斗殴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必须予以严惩。
但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以便审判机关能够正确判断被告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在特定背景下参与了一场斗殴事件。
然而,从他的行为来看,被告人并未主动参与斗殴,而是被逼无奈才发生了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应该被认定为有限度的自卫行为,而不是主观上的聚众斗殴。
此外,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在整个事件中保持冷静,并试图制止斗殴的发生。
这表明被告人并没有故意加入斗殴行为,而是被卷入其中。
在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最后,根据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和社会关系,可以发现他是一个良好的社会成员,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并且在社区中有一定的贡献。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一个特殊情况下的错误,而不是一种有预谋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应该得到从轻处罚。
谢谢大家的听取!。
韩某聚众斗殴案二审辩护词
韩某聚众斗殴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合议庭: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贾荣玉律师受韩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韩某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不应以持械聚众斗殴罪对韩某定罪量刑。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这一次的聚众斗殴行为事前没有预谋要持械。
其次,韩某没有持械。
再次,韩某在这次的聚众斗殴行为中系被召集人,积极参加者,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韩某不应该对共同犯罪中的整个行为即持械行为承担后果,韩某只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即应以一般聚众斗殴罪对韩某定罪量刑。
在以上的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韩某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是量刑过重,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且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其第二条第一项第三点明确规定“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另外该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而该规定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聚众斗殴罪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罪量刑的基准刑是一年,从以上的量刑规定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韩某量刑没有遵照这些规定实行。
另外,在本次犯罪中,韩某的地位和作用与已决犯杨某相仿,但杨某仅仅比韩某多了两个月,那么根据此量刑指导意见,一审法院也没有正确适应。
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被控的聚众斗殴罪进行辩护,并就持械的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参与了一起聚众斗殴的事件。
我认为,我们需要对整个事件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调查,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首先,我们需要审视证据是否充足以支持起诉。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是否有合理的辩护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持械的问题,根据我对案件的了解,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使用了一把小刀。
然而,我们需要确认这把小刀是否属于被告人,以及被告人持刀的动机和目的。
如果被告人只是为了自卫而携带了这把小刀,并未使用该刀实施攻击行为,那么他应该不会因为持械而被定罪。
因此,我们需要在庭审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持械的理由合法合理,并与聚众斗殴行为进行明确地区分。
此外,聚众斗殴罪要求存在“聚众”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证明被告人参与了聚众行为,并与其他人一同实施了暴力行为。
如果无法证明被告人的参与程度和聚众行为的存在,那么被告人应该不被认定有罪。
最后,我们还可以对被告人的人格和过往行为进行辩护。
如果被告人在过去没有类似的违法行为,或者在社区中有良好的声誉和表现,我们可以通过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的好品行。
这将有助于证明被告人并不是一个暴力倾向的人,并且与聚众斗殴罪的典型特征不符。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庭审中,我们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持械的理由合法合理、将持械行为与聚众斗殴行为区分开、证明被告人参与度或聚众行为不足以构成聚众斗殴的要件、以及证明被告人的人格和过往行为,来辩护被告人。
希望法庭能正视证据和辩护意见,做出公正的裁决。
感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律师。
聚众斗殴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一审被告人)XXXXX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X辩护人,为其被指控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二审进行辩护。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部分错误,量刑畸重。
一、一审法院否决上诉人XXXXXXXX自首情节,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XXXXXXXX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XXXXXXX在现场虽喊报警,但其未报警也未见有人报警,且被告人的供述未证实已有人报警,故对XXXXXXXX等三人的自首情节不予支持,事实上,一审法院通过开庭举证质证的XXXXXXXX口供:“对方的人围着我们打,XXXXXXX喊不要打了,有一男子也喊不要打了,报警处理,对方的人就停了下来,后警察就来到了现场。
”这与XXXXX的供述相互应证:“。
对方的人围着我打,我叫不要打了再打要出事,对方的人就停手。
另一个人就说不要打了报警算了,后警察就来了。
”二人口供共同证实,上诉人XXXXXXXX 在主动停止互殴后,静待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理,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上诉人XXXXXXXX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持械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持械斗殴的行为,应和其他持械者区别对待。
本案虽然存在“持械”情节,客观事实却是:XXXXXX,XXXXXXXX等人赤手空拳到了XXXXXXKTV,双方相互斗殴后,XXXXXXXX一方便退到了KTV大厅外的人行横道上,后对方组织人员从大厅冲出来,XXXXXXXX一方便被打跑了,在一弯道处,XXXXXXXX摔倒,就被对方的人殴打。
后XXXXXXXX一方的其他人再看见XXXXXXXX被打倒在地,之后才使用木棒等工具和对方互殴。
普伴王玲判决书
普伴王玲判决书
一、案情回顾
二、证据分析
2.1 证据一
2.2 证据二
2.3 证据三
三、辩护意见
3.1 辩护观点一
3.2 辩护观点二
3.3 辩护观点三
3.4 辩护观点四
四、法律条款适用
4.1 法律条款一
4.2 法律条款二
4.3 法律条款三
4.4 法律条款四
五、法庭判决
根据对案情的全面审查和各方陈述的比较分析,法庭经过慎重考虑作出以下判决:1.对于普伴王玲被告人的指控一,法庭认为确凿有证据证明其犯有罪行,并依
据《刑法》第X条作出判决。
2.对于普伴王玲被告人的指控二,法庭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并依据《刑
法》第X条作出判决。
3.对于普伴王玲被告人的指控三,法庭认为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无罪,并依
据《刑法》第X条作出判决。
4.对于普伴王玲被告人的指控四,法庭认为证据充分,被告人犯下了该罪行,
并依据《刑法》第X条作出判决。
六、判决执行
判决书生效后,普伴王玲被告人应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并根据判决确定的刑期执行服刑。
七、结语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法庭深入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词和辩护意见。
最终,法庭依法作出了判决,维护了正义和法律的公正性。
希望此判决能起到警示作用,促使更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并遵守法律的规定。
同时,法庭也希望被告人能从判决中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反思并改正错误,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
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持械聚众斗殴的指控进行辩护陈述。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被保护的权利,包括自身安全和尊严。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个人可能被迫采取自我保护的行为,不代表其有意违反法律。
接下来,我将陈述以下几点,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并无罪过。
首先,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是在自卫的情况下使用械具进行反击。
目击证人证实,被害人先动手攻击被告人,致使被告人面临无法回避的危险。
被告人的行为正是基于被害人对其人身安全的恶意威胁,是在合理的自卫范围内进行的。
其次,根据现场视频的拍摄内容可见,被告人在事发时并未主动参与冲突,而是被迫加入。
事实上,被告人并不是在聚众斗殴前就来到现场,而是因为误入节日聚会区域而无意陷入冲突。
这一点在调查过程中也得到了目击证人的证实。
第三,通过现场调查及证人证言可以得知,被告人在冲突中使用的械具并非事先准备。
他所使用的械具是从场地周边的环境中临时取得的,且并非一种特别危险的武器。
这进一步表明,被告人并未预谋参与聚众斗殴,而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使用了周边的物品。
最后,我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在事后的配合调查中展现出积极的态度,他承认自己的行为并愿意为其造成的损失负上责任。
这表明被告人对于自己的错误有着认识,并有意愿进行补救与弥补。
综上所述,我代表被告人辩护声明,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并非是故意犯罪,而是基于自卫,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我恳请法庭明察秋毫,依法对于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非常感谢各位法官和陪审员的倾听!。
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辩护词的写法是什么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辩护词的写法是什么导读: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辩护词的写法是标题为聚众斗殴案的辩护词,并且要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辩护人事前所做的一些准备工作,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辩护理由则需要辩护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辩护,最后要有监护人的姓名和时间。
一、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辩护词的写法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聚众斗殴大概判多久?《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持酒瓶聚众斗殴辩护词模板是什么?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持酒瓶聚众斗殴辩护词模板是什么?尊敬的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__律师事务所受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处的指定,指派__律师担任被告人魏某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开庭前认真研究了__号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魏某的量刑有以下建议。
根据法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判刑之前是可以让律师或者本人进行辩护的,那么在打架斗殴的犯罪情况下,律师或者自己怎么样辩护才能让自己的刑期有利了?下面就由来为您解答持酒瓶聚众斗殴辩护词模板是什么?尊敬的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受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处的指定,指派王欢律师担任被告人魏某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开庭前认真研究了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穗海检诉[]0424号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对被告人魏某的量刑有以下建议:1、被告人魏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魏某是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9月23日,犯案时间为2008年1月6日,被告人犯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魏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被告人魏某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不是被告人提出去报复食杂店老板的,被告人只是参与者,并不是组织策划者,况且被告人被抓捕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官在对该案量刑时能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王琳殴打他人案(江公(刑)行罚决字[2022]00770号)
王琳殴打他人案(江公(刑)行罚决字[2022]0077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江公(刑)行罚决字[2022]0077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处罚日期】2022.06.3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衢州市【处罚对象】王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2:34处罚名王琳殴打他人案称行政处罚决定江公(刑)行罚决字[2022]00770号书文号被处罚王琳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5日16时许,王琳朋友与人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口角拉扯,王琳抓住受害人的身体撞击车身。
整个过程造成受害人受伤,经鉴定,受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王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江山市拘留所执行。
(执行期限从2022年6月30日至7月7日)处罚决定日期2022-06-30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是怎样的
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是怎样的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四量刑建议。
殊不知这是可能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一旦构成该罪,犯罪嫌疑人最好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一、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是怎样的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四量刑建议。
殊不知这是可能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一旦构成该罪,犯罪嫌疑人最好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持械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阮XX的委托,并受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阮XX,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阮XX的参与打斗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阮XX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认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阮XX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是出于目无法纪、挑战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
从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及动机来讲,阮XX没有聚众斗殴、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
阮XX作为一个工厂老板,有正当职业,且在案发地开设工厂才半年有余,生产经营尚没有走上正轨,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网友提问: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那么,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怎么写?黑河律师解答:聚众斗殴无罪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安徽慧民律师所接受颍上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席本庭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刘孝国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孝国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孝国不构成犯罪。
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本案是在被告朱树连与王辉之间因练习手球发生矛盾王辉被打后,,李治刚为了帮助王辉出气找到朱树连要求其向朋友王辉道歉,在朱树连未同意的情况之下,双方约定晚上放学后在一中后门打群架,从而引起的这次聚众斗殴起因。
双方回到学校各自寻找自己的同学朋友,为当晚打架作准备,因我的当事人刘孝国与被告李治刚之间既是同学,又同租一间房屋居住,刘孝国不可避免的也知道了这样的消息,后来在李治刚的指使下,与同学赵汗清一同去高一(11)班认识朱树连,在回来的路上赵汗清怕刘孝国出事,便让刘孝国不要参与此事,并主动帮助刘孝国向李治刚说情不让刘孝国参加。
晚上放学后刘孝国就回到自己住的地方,但是他出与对朋友的关心,就到一中附近的公用电话处给李治刚打电话问候平安,李治刚接到刘孝国的电话就安排刘孝国回住宿地,将砍刀、钢管拿来给他(这里辩护人要说明一点,这此砍刀、钢管是李政几天前在刘孝国与李治刚住宿的时候带过去的,并不是为了这起斗欧而特别准备的)由于刘孝国未满十八周岁思想意思还未成熟,在他看来只要没有参加打架,他就会与这件事情无关,确不能意思到如果被其他被告人使用他所拿的刀伤害了他人,他将会被认定这起案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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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持械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琳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在明晰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琳持械聚众斗殴罪定性没有不同意见,仅就被告人王琳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王琳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在共同犯罪只起到辅助作用。
1、犯罪之前王琳并不是主动去打仗,也不是发起人,只是唐建给他打电话说有个朋友跟别人吵吵了,你给我出趟车,这一点在刘范范的笔录得到证实,电话中没有明确提出去打仗,只是感觉要打仗,出于哥们义气,而且唐建等人都已经到王琳店里来找了,不好不去,斗殴不是他的本意。
2在斗殴过程中王琳没有积极参与,王琳是最后一个进入斗殴现场的,没有拿任何器械而且没有主动去打别人,他进入现场前,斗殴已经进行中了,王琳看见唐建好像受伤了,单膝跪在地上,就想上去扶他这时有人拿刀奔他来了,才顺手拿起把椅子抡拿刀男子。
随后就上了李云峰的车里并到医院对唐建进行救治。
二、被告人王林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
聚众斗殴中,被告人王林开车把大家拉倒现场而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始终没有使用过任何器械。
此外,被告人王琳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仅仅是出于哥们情面不好不去,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琳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琳没有前科,夫妻二人开一家小店,有一个不足2周岁的女儿,勤奋经营,,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表现很好,他只是为了哥们的面子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王琳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