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辽高法(2011)129号)
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标准有关数据
辽高法(2011)129号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0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28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49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057元
丧葬费17528.50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0109元采矿业41419元制造业32256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3069元建筑业28545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8833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6870元批发和零售业28635元住宿和餐饮业21708元金融业61507元房地产业28395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90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882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7105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5196元教育42266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7552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7218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842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辽12民终6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好生李喜岩孙伟【审理法官】裴好生李喜岩孙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某某;王齐;李亚智【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某某王齐李亚智【当事人-个人】某某王齐李亚智【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志华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志华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志华【代理律所】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被告】王齐;李亚智【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在依据上诉人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规定“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应对被上诉人某某的治疗用药中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区分,并在上诉人承担赔偿部分予以扣除,但在上述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在依据上诉人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规定“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应对被上诉人某某的治疗用药中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区分,并在上诉人承担赔偿部分予以扣除,但在上述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的具体哪些用药属于非医保用药,且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足够的提示告知和解释说明义务,故本院对上诉人要求对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和按合同约定免责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王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王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辽10民终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墅郁岚张丽丽【审理法官】杨墅郁岚张丽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王斌;赵福顺;辽阳县恺林达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王斌赵福顺辽阳县恺林达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斌赵福顺【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辽阳县恺林达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宏旭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姜志强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宏旭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姜志强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宏旭姜志强【代理律所】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被告】王斌;赵福顺;辽阳县恺林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斌主张其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其主张的事实有同车司机马某的证人证言、中国人寿人保公司的保险单、通话录音、短信截屏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本案事故基本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1:02:5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王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终54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65号。
辽宁省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辽宁省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需要赔偿哪些内容?辽宁省赔偿标准中有医疗费、误⼯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系列费⽤要进⾏计算。
下⾯就让店铺的⼩编为⼤家解读吧。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
根据2020辽宁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以得出⼀下数据:
城镇居民⼈均可⽀配收⼊ 40376元
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7450元
具体赔偿项⽬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均收⼊×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均收⼊×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
4、被扶养⼈⽣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年消费性⽀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费=受害⼈误⼯收⼊(天/⽉/年)×误⼯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普通器具的合理费⽤
10、交通费=实际发⽣的合理费⽤
11、住宿费=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刘杰、陈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杰、陈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08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立波郭净高悦【审理法官】冯立波郭净高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杰;陈玉凤;王成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当事人】刘杰陈玉凤王成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杰陈玉凤王成钢【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杰【被告】陈玉凤;王成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上诉人刘杰提出误工费的问题。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刘杰骶尾骨骨折的后果,根据刘杰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关就诊证据能够证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5月8日刘杰一直处于骶骨骨折未痊愈状态,需要制动休息,虽然刘杰提供的诊断书不连续,仅有医师盖章没有加盖诊断书专用章,诊断书存在瑕疵,但考虑刘杰骨折部位以及病情愈合情况,刘杰起诉要求的误工天数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最新版)
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8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7342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656元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6448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1455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9093元
丧葬费 34546.5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7599元
采矿业 71634元
制造业 69565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6189元
建筑业 56196元
批发和零售业 57089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7594元住宿和餐饮业 48005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1038元金融业 111850元房地产业 63655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1577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88529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5166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2707元教育 77237元卫生和社会工作 73590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6924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6879元。
曲乐恒诉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8)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残疾人护理费130 500元。
(9)张玉宁赔偿曲乐恒误工费567 000元。
(10)张玉宁赔偿曲乐恒精神抚慰金70万元。
(11)张玉宁赔偿曲乐恒营养费21 307.50元。
(12)张玉宁赔偿曲乐恒伤残鉴定费400元。
(13)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残疾用具维修费18 216元。
曲乐恒诉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一权初字第1150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一权终字第983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另该院裁定张玉宁先行给付曲乐恒10万元,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张玉宁称在曲乐恒住院治疗期间已预付3万元的主张,除证人曹继辉可以证明给付曲乐恒的母亲外,刘晓辉、王德忠证言均系传来证据,不足以证明此行为存在,不予认定,待证据充分后再行处理。张玉宁提出的曲乐恒受伤后其治疗费用已由辽宁足球俱乐部支付,以及保险公司已支付了保险赔偿金而应在张玉宁份额中扣除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嘉良;审判员:李松海、韩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0日。
辽宁省2006-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06-2011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辽宁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辽高法[2011]129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0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28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490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057元丧葬费17,528.5元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0,109元采矿业41,419元制造业32,256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3,069元建筑业28,545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8,833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6,870元批发和零售业28,635元住宿和餐饮业21,708元金融业61,507元房地产业28,395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90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882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7,105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5,196元教育42,266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7,552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7,218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842元辽宁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辽高法[2010]126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2010年8月4日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9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6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5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25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25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104元丧葬费15,552元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8,841元采矿业35,568元制造业28,504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6,658元建筑业24,934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2,986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5,171元批发和零售业26,200元住宿和餐饮业18,302元金融业51,603元房地产业26,255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3,658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3,496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869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1,871元教育38,749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5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5,388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4,822元辽宁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8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9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7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23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14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729元丧葬费13,865元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7,547元采矿业36,234元制造业26,012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575元建筑业21,259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9,152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9,726元批发和零售业23,005元住宿和餐饮业16,675元金融业47,091元房地产业23,169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096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8,154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9,993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491元教育32,168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8,197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9,907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238元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00.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73.4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29.7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68.16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202元丧葬费11601元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7365元采矿业27512元制造业21683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1381元建筑业17245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5412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2041元批发和零售业19470元住宿和餐饮业14146元金融业38732元房地产业19108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593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197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775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167元教育26226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3904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211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7947元辽宁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6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9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7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67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624元丧葬费9812元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6615元采矿业24036元制造业 18589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6230元建筑业15313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261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9741元批发和零售业16806元住宿和餐饮业13647元金融业32284元房地产业16912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322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82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959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270元教育20473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63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959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1708元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0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69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36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00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7331元丧葬费 8666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 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3-7-30 8:15:35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高法[2013]6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现将《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2013年7月4日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2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9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98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503元丧葬费21,251.50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2,213元采矿业54,578元制造业39,467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2,372元建筑业34,788元批发和零售业35,950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433元住宿和餐饮业30,743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7,171元金融业78,577元房地产业36,462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282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55,775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9,896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3,021元教育48,562元卫生和社会工作45,67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102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2,099元(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2020-2021年度辽宁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20-2021年度辽宁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9777.2元。
(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7355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辽宁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9777.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9777.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9777.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辽宁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134,292元
111,910元
89,528元
67,146元
44,764元
22,382元
死
亡
赔
偿
金
城
镇
(一)29,08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581,640元;
(二)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9,082元;
(三)75岁以上的29,082元×5年=145,410元;
农
民
(一)11,19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23,820元;
(二)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1,191元;
(三)75岁以上的11,191元×5年=55,955元
被
抚
养
人
生
活
费
城
镇
(一)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20,52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410,400元(二)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20,520元;
(三)75岁以上的20,520元×5年=102,600元;(四)小于18周岁=20,520元×(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农
民
(一)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7,80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156,020元;(二)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7,801元;
(三)75岁以上的7,801元×5年=39,005元;(四)小于18周岁=7,801元×(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丧葬费24,555元6个月工资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主要】
行业平均工资【每日】
农、林、牧、渔业12,962元35.51元【农民误工】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5,128元96.24元【护理费】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4-29 13:35:29一、北京市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86.00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41.00元/年;5、职工月平均工资48444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为2010年标准,2011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王志江、明士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志江、明士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8【案件字号】(2022)辽13民终16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艳华李凯舒新月【审理法官】李艳华李凯舒新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志江;明士萍【当事人】王志江明士萍【当事人-个人】王志江明士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志江【被告】明士萍【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害后果及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害后果及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实践中案涉电动车在办理保险手续时无法按照普通意义上的机动车对待,保险企业不予办理交强险此种情形并非电动车所有权人的原因造成,因此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该种状况不具有可责难性故投保义务人亦不得因此而加重责任,否则将有悖公平精神。
故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损失应由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明士萍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志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确定主次责任比例为7:3。
故上诉人王志江应按照30%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志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明士萍医疗费38327.77元、误工费31299.8元(110.6元×鉴定伤残前一天283天)、护理费2225.4元(148.36元×2天×2人+148.36元×11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13天)、交通费260元(20元×13天)、伤残赔偿金80752元(40376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000元、鉴定费1000元中的30%,即46954.5元。
薛彩华、陈国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彩华、陈国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辽08民终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洪骥盖国林关春秋【审理法官】赵洪骥盖国林关春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彩华;陈国凯;刘红【当事人】薛彩华陈国凯刘红【当事人-个人】薛彩华陈国凯刘红【代理律师/律所】方立勇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立勇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立勇【代理律所】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薛彩华;陈国凯【被告】刘红【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主要争议为,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正[2021](法)临鉴字第202108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被上诉人陈国凯是否应按照无证驾驶承担交强险责任;被上诉人刘红是否应对被上诉人陈国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基本原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主要争议为,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正[2021](法)临鉴字第202108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被上诉人陈国凯是否应按照无证驾驶承担交强险责任;被上诉人刘红是否应对被上诉人陈国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责任问题,营口市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市交通警察大队营公交(西)证字[2021]第01-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出的最终结论,无法查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及过程。
因交通事故无法查清事实,一审法院按照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
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正[2021](法)临鉴字第202108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该鉴定报告是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经营口市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市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作出,鉴定程序并无不当,而且上诉人陈国凯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不正确,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妥。
肇斌、冯桂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肇斌、冯桂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36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吉顺宋刚刘小丹【审理法官】赵吉顺宋刚刘小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肇斌;冯桂芹【当事人】肇斌冯桂芹【当事人-个人】肇斌冯桂芹【代理律师/律所】张啸原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栾健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啸原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栾健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啸原栾健【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肇斌【被告】冯桂芹【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冯桂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是否合理及治疗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冯桂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是否合理及治疗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
关于冯桂芹治疗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医院诊断意见为腰椎骨折、双膝关节损失、半月板、韧带损伤,这些伤情均为与交通事故关联的外伤,且肇斌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其主张冯桂芹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交通费,由一审法院根据冯桂芹伤情酌定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不再调整。
关于误工费,冯桂芹虽为退休人员,但并未失去劳动能力,冯桂芹也提供误工证明证实其有兼职工作,且一审法院按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认定误工费,该费用远低于其从事行业的工作标准,故一审认定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调整。
关于医疗费问题,冯桂芹转院治疗也是治疗其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肇斌提出转院治疗费用不应赔偿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路春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路春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辽71民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放马妮邱琳【审理法官】张放马妮邱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春华【当事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春华【当事人-个人】路春华【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艳红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艳红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艳红【代理律所】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路春华【本院观点】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人员往返医院对其护理,产生交通费也是必然,并且原告主张的也是乘坐公交车的费用,故对原告主张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6.残疾赔偿金,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实施方案,伤残赔偿金标准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20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伤残十级;7.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原告因事故导致十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主张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8.后续治疗费,依据鉴定意见,原告后续治疗费用为10000元;9.伤残鉴定费1720元,是原告诉前自行鉴定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10.复印费32.4元,被告无异议。
结合一审证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对于本案所涉事故的发生,上诉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否为合理赔偿且计算正确。
董某某、胡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某某、胡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强王冬雨黄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立国;胡明;鞠建业;唐岩;何玉红;南京恒聚物流有限公司;凤城市景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董立国胡明鞠建业唐岩何玉红南京恒聚物流有限公司凤城市景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董立国胡明鞠建业唐岩何玉红【当事人-公司】南京恒聚物流有限公司凤城市景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东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代理律师/律所】沈东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代理律师】沈东民【代理律所】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董立国;胡明;鞠建业【被告】唐岩;何玉红;南京恒聚物流有限公司;凤城市景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宋立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立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2)辽03民终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一新吴红娜全丽红【审理法官】葛一新吴红娜全丽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立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姜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宋立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姜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宋立霞姜野【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续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续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续【代理律所】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立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姜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宋丽霞辩称护理费应当以护理人员连志范实际从事工作的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的问题。
宋丽霞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系农村户口,未领取养老保险金,宋丽霞提供的护工培训合格证,能够证明其具备专业护理技能,能够从事护工工作,因伤住院导致收入减少有客观事实基础,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人寿鞍山公司承担宋丽霞误工费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宋丽霞辩称护理费应当以护理人员连志范实际从事工作的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辽高法(2011)129号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0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28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49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057元
丧葬费17528.50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部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0109元
彩矿业41419元
制造业32256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3069元
建筑业28545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8833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6870元
批发和零售业28635元
住宿和餐饮业21708元
金融业61507元
房地产业2839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905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882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7105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5196元教育42266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7552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7218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