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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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

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要求,为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

核收:

南岸府办发〔2010〕100号

二、调整对象

自愿接受货币安置,自行购买房屋解决安置问题,并且按时搬迁的征地拆迁对象。

三、调整标准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奖励费按其应安置面积确定,分为三个片区:

第一片区: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

第二片区:南山街道;

第三片区:长生桥镇、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

货币安置奖励费具体标准在经区政府批准的征地实施方案中明确,并严格按方案意见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的,按已批准方案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奖励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监察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28日印发—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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