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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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其法律制度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要求。

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这两个法律的了解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不仅要知道它们的内容,而且要知道它们制订时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意义。

【本章知识点】: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第一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内容】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这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纲领,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武昌起义成功后,提出的未来资产阶级政府的政府组织形式。

二、《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制订时的背景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不能掌握革命未来发展进程的情况下,为了以《约法》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利而制订出的;(2)其内容是要求将共和国体制作为国家制度,在政治制度上以三权分立作为权力分配原则。

对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和反封建的权利义务观。

《约法》主张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即使要求保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又是在法律上宣布了资产阶级企业自由经营的权利。

(3)其性质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4)其特点主要表现在:责任内阁体制;扩大参议院权力;《约法》的严格修改程序。

【概念辨析】: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由宣布独立的17省代表制定。

它共4章21条,主要是就总统、参议院及中央行政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及相互关系作了规定。

《组织大纲》是一部具有宪法性内容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辛亥革命的胜利。

在其内容中,资产阶级革命派确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形式,是资产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后首次对政体形式加以探索和实践。

在此政体中,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负责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工作,由临时中央审判所负责司法工作。

它为以后制定的《临时约法》奠定了基础。

第十四章 法律的概念

第十四章  法律的概念
2.中国的法特别是秦汉以后重制裁,其他国家的法 则重规范本身,即中国的法词意有很强的主观性, 其他国家的法这一词有客观性中立性的含义。
1.神定说和人定说
这是从法律的来源和强制力的取得的角度来认识 法律的。神定说认为,法律是神创造的,是神的 理性或意志。古代人的法观念几乎无不属于此类。
《汉穆拉比法典》
把法的本质或定义归结为理性或意志在西方 有悠久的历史。意志论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表 现形态。按意志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统 治者(帝王)意志论、集团(阶级)意志论、 全民意志论;从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来分,可 以分为批判的(否定的)意志论和辩护的 (肯定的)意志论。
在斯大林时代,逐渐形成了前述的新意志论。 在西方作为批判而存在的一个概念被用来论 证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合理性。
1.法律是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2.法律是以正义为价值导向的社会关系调整器。 3.法律是出自社会和国家的 4.法在总体上以强制力为后盾。
在理解法律强制性是法律的特征之一的同时,我们应当防止 把法律与强权、与赤裸暴力相等同的错误倾向。正确把握法 律的强制性应当注意:
(1)应当把法律的强制性与正义导向性或正当性联系起来考察,不可 脱离正义导向性去强调强制性。
(2)强制只是指法律整体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性。 (3)法律以强制力为后盾,并不是说法律的实现主要靠强制,更不是
只能靠强制。
(4)法律的强制并不完全是国家强制,否则将会导致对非国家法律的 法律性的否认。
(一)法律的正当性的最低要求
1、立法权的正当来源。即掌握立法权的人的地位来自民众选择或起码被民众认可,这种 正当性以神授、禅位、继承、天赋、民选等观念和实践体现出来。
理性说认为法律体现了理性。具体的看法又存在差异。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精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精
受益的物。 4、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 20年 6个月 3个月 1个月 1年 5、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合 同 法 学
10月6日,甲与乙达成口头协议,甲将自己的牛租给乙 耕地。10月7日,乙到甲家中将牛牵走。10月10日,乙 又与甲商量以1 000元的价格将牛买下,甲同意。下列 选项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合 同 法 学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 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 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 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 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 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 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 见不一。请回答以下1-4题。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

•合 同 法 学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合同法》第212条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重要构成要素,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 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 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动产一般应为不可代 替物以及非消耗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现存的物,但不以现
存的物为必要。
•合 同 法 学
(二)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标的物为不可消耗物、特定物 是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

第十四章 精神科护理相关的伦理和法律

第十四章  精神科护理相关的伦理和法律

第一节 精神科护理与伦理
目录
一、护理伦理的发展过程 二、精神科护理伦理的基本原则 三、精神科护理中常见伦理问题
一、护理伦理的发展过程
古代护理伦理蕴含在医学伦理之中 国内外古代医学都对医学伦理有相关要求 随着社会发展,近现代护理伦理逐渐从医学伦理中独立
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二、精神科护理伦理的基本原则
5.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要求医护人员保护病人的个人信息,在未经 其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将其公开 对病人个人信息的保密、特殊情况下的最大限度保密 、暴露个人隐私之前的知情同意
三、精神科护理中常见伦理问题
1.临床护理中的伦理问题 (1)非自愿住院治疗 •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精神卫生法》(2013) • 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意义 • 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存在的问题 • 《精神卫生法》中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原则的规定
三、精神科护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疾病相关的生理、心理、 社会等信息进行收集;有权根据医嘱为病人提供各 种诊疗和护理并对医生的诊疗提出建议或对有疑问 的医嘱提出质疑;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在医生赶到 病人救治现场之前采取必要的处理
三、精神科护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三、精神科护理中常见伦理问题
1.临床护理中的伦理问题 (4)护理最优化 • 最优化原则是指在选择和实施诊治方案时,尽可 能用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效果,使诊治达到最佳程 度 ——《医学伦理学辞典》 • 护理最优化对临床护理人员的要求
三、精神科护理中常见伦理问题
2.精神科护理教学中的伦理问题 (1)保密、保护隐私及知情同意 • 临床教学中可能会暴露病人隐私的原因 • 临床教学中如何做到保密及保护病人隐私 (2)不伤害 • 临床教学中护生可能为病人带来的伤害 • 临床教学中如何做到不伤害病人

法理学第十四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法理学第十四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决不能搞西方那一套,但要借鉴别国经 验。发展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定 要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党的领导同 人民民主的一致性。党是人民民主的领 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民 主、保证人民民主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 根本保证。邓小平指出,没有党的领导 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同样地, 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

接上
接上

国家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秩序的人 格化。凯尔逊根据法律与国家的一元论 学说,修正了许多传统理论: (1)在 公法和私法划分问题上,他认为公、私 法难以划分,原因在于在私法领域中, 国家也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当国 家与人民交往时,国家就兼有“公”、 “私”两种性质。 (2)在国家本质问 题上,他认为传统的“国家由领土、人 和权力这三种要素组成”的说法,

法与民主
一、民主的概述 1、民主的概念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文DEMO KRATIA,原意是“多数人治理的 政体”,民主最早是希腊奴隶制民主国 家,最早对民主进行解释的是亚里士多 德的《政治学》。文艺复兴以后,资产 阶级思想开始宣传民主思想,反对封建 专制,1787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宣言》;

接上

国家也离不开法。具体来讲,第一,国 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和有力保 障。这是因为,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的产生。从的起源和 发展的各个阶段看,法的存在都是以国 家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法的实施也 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法的运行 也必须有国家机关的及时保障,“如果 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都等 于零”。(列宁语)法的性质归根底是 由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

接上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篇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

(一)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国际金融关系法的对象,是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要确认,控制与导向的社会关系。

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

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

国际金融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即在于其调整的是国际金融关系。

(所谓国际金融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

)其内涵:首先,国际金融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其次,国际金融关系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

(国际金融是跨国间的货币资金的流动和融通的经济活动。

)要求学生课下自学以对国际金融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二)国际金融法的范围1.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2.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

基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国际金融的宏观管理机制及其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具体涉及国际结算、国际货币汇兑、国际银行体系、国际货币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实践和惯例;3.由国际金融而衍生的国际资金借贷、国际证券融资、国际项目融资、国际金融担保和国际银团等国际融资的实务以及惯例;4.各国的金融法。

二、国际金融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国际金融法的形成:17世纪至19世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阶段(二)国际金融法的发展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

表现在:(1)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订(2)多边金融条约纷纷出台(3)国际金融惯例日趋成熟和完善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制度化4.国际金融创新的出现,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变革三、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具有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承担国际金融业务的义务的当事人。

第十四章会计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四章会计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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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 备设置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 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 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 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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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核算内容
①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②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③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④ 资本、基金的增减 ⑤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⑥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⑦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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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指在会计工作中,为总结国家机关、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财务收支和业务成果 所确定的以年为单位的起讫期间。 会计年度通常与财政年度相一致。
方法、程序
总的要求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登记 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 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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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 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关 于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财政部和国家 档案局已于1984年联合颁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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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会计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侵犯会计人员职权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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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 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 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 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 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 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 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以孙中山的“联俄、联共、辅助农工”三大政策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坚实基础,国民党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

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颁布一系列法规,初步建立了以政府组织法、刑事法规、军事法规、财政法规、土地和劳动法规以及司法制度改革为内容的法律体系。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1.立法机关立法机关首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中央政治会议,后采用五院制的政府体制,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不得改变中政会所交议的事项。

此外,行政院、省政府等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2.立法概况(1)第一阶段(1927-1936)。

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一党专政统治地位,是“法统”形成时期。

(2)第二阶段(1937-1945)。

是“法统”确立时期。

(3)第三阶段(1946-1949)。

是“法统”维持和崩溃时期。

3.立法特点(1)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增加欺骗性。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

(3)采取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4)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可作为审判权的依据。

(三)六法体系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1928年《训政纲领》。

将一切重大原则、方针、政策的制定权都交由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只有实施、执行权。

以“训政”为借口,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把一切大权都集中于国民党,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2)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确立了“以党治国”的原则,由国民党代行国民统治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作出规定,但缺乏充分实际的保障。

(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以法律的形式将国民党党义作为国家的指导方针,在形式上和文字上虽具有资产阶级的民主色彩,但实质上是一部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二)刑罚的特征1.根据的法定性适用刑罚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根据《立法法》,实体刑法中的刑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设定、补充和修改。

2.适用过程的合法性审判机关适用刑罚一要符合刑法,二要符合刑事诉讼法。

3.适用对象的唯一性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4.适用机关的专门性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5.执行机关的特定性。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和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6.强制的最严厉性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而其他制裁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1.从国家方面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而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对反抗行为的反破坏和扼制。

2.从犯罪人方面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1.起源相同。

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互相依存。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

3.命运相同。

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在我国,法律制裁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构成的。

法理学分析、思考题

法理学分析、思考题

法理学作业第一章导论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第二章法的概念思考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提示: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第三章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1.讨论: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

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提示:可以根据第10章的事例10-1来一并讨论此案)2.分析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

后A诉至法院。

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提示:这里涉及的是,对于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应如何选择适用)3.分析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

请以此案例分析,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之间的关4.讨论学生们依据法律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第四章法的要素1.分析案情: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在中国,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 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 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 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 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第三节 待证事实
一,待证事实的概念
待证事实,又称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 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二,待证事实的范围
待证事实的范围,是指哪些事实属于待证事实. 作为待证事实的事实应当是: 作为待证事实的事实应当是: (1)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包括与案件的实体 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无关的 事实不是待证事实; (2)是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事实.民事诉讼是解决 纠纷的,法院作出判决,需要对有争议的事实予 以确定,无争议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证明,因此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属于待证事实; (3)是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基于一些公理和 常识,法律上规定一些事实不需要证明,这些事 实不属于待证事实.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
我们认为,基于目前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有必 要对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1. 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实; 2. 证据材料,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收集到欲 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待证事实主要包括下列几个 方面: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3.证据事实 3.证据事实

【BT学院】2020年法考 行政法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BT学院】2020年法考 行政法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注意】在行政诉讼中,若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以不同的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 由作出相同结果的行政行为,以及在因“违法法定程序”被撤销后,纠正程序错误作出的相同结果的 行政行为,不属于“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2020年法考——行政法
第十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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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解释今天学习内容
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今天我们将学习行政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裁判”,不过本章的内容虽然重要但并不多 ,且与“行政复议”中的“复议决定”内容较为类似,如果你对“复议决定”的相关 内容掌握的较好,相信本章对你而言并不是难题
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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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目录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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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本章学习内容】 本章内容是对上一章内容“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的补充,即重点介绍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在 行政诉讼中,比较独特的就是其裁判类型是明确而特定的,包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与变更判决,其适用条件各不相同,但基本都来自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效 力状态的判断(行政诉讼的裁判)。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往往“高高在上”。因此为了保证他们顺利 履行诉讼裁判,《行政诉讼法》特意对此规定了许多保障措施,以诉讼裁判的落实(行政诉讼的执 行)!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虽然不多,却十分重要,需要大家重点记忆行政诉讼中独特的裁判类型以及对执行的保 障措施,最好的记忆办法就是结合图表记忆,准确把握行政诉讼中各种裁判类型的适用条件与相关特 殊规定!
行政诉讼的裁判大抵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判、裁定与决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 一审判决的各种类型及其适用条件,内容相当于法院在完成对行政争议的审理后如何“ 帮助”原告救济权利,与“行政复议”中“复议决定”的各个类型大抵一致。 对于行政诉讼的执行而言,内容并非重点,无需特别记忆。

《行政法学》第十四章考点手册

《行政法学》第十四章考点手册

《行政法学》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考点49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二级考点,名词解释、选择、简答)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为才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凡是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的人都可能成为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

另一方面,国家赔偿针对的损害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

合法权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采取违法规则原则。

4、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赔偿的主体要件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既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机构,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此外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这一构成要件包含了两项内容:第一,国家只对侵权行政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既包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第二,国家只对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损的,则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要点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要点

3、区分对象原则。 作战时,必须对不同性质的目标和人员 进行区分,并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予不 同的对待。这种区分包括: 一是区分平民与军事人员; 二是区分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 三是区分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 力的战争受难者; 四是区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区分民 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
(三)战争的结束
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 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不同于 战争状态的结束。前者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 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后者则意味着交战 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 1、敌对行动的停止 (1)停战。
(2)无条件投降。 (3)停火与休战。
武装冲突是指未构成战争状态的武装对 立,其往往表现为局部的,有时是偶然发生的、 短暂时间的、未经宣布战争状态的武装斗争形 式。 在二次大战后出现的国际武装冲突,大多 数都没有被宣布或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但是基于减少残酷性和人道的考虑,国际实践 中已将许多的传统战争法规和规则也适用于这 种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为此,一些国际文件 和学者著作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武装冲突 法”一词,并一般倾向于将战争法扩展称为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3)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 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 和商务关系。对在不违背其中立义务的情况下, 与互为敌国的交战国任一方进行的交往,交战 国的另一方应予以尊重和容忍。
2、义务
(1)不作为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 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 (2) 防止的义务,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 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上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 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 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3)中立国与交Biblioteka 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 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 和商务关系。对在不违背其中立义务的情况下, 与互为敌国的交战国任一方进行的交往,交战 国的另一方应予以尊重和容忍。
2、义务
(1)不作为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 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 (2) 防止的义务,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 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上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 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 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内容与特征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理解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 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进行的行为和状态, 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 突和相关状态。
2、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的 表现,但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 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 在实际的武装冲突为前提。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 可以认为,整个国际法体系是由战争法与平时 法两部分组成的。战争法规则中许多是古老的 国际习惯法规则。 最大的变化,是对国家“战争权”的限制。
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编纂
国际社会对战争法进行的官方大规模编纂开始 于18世纪中叶,目前已编纂完成了几十个条约。这 些条约和习惯规则,构成了当代战争法体系的框架。 习惯上,把战争法的有关条约分为两大体系。 第一类:是以1907年的海牙公约为代表和开端 的,关于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习惯,也称 为海牙体系; 第二类:是以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 基础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习惯 规则,也被称为日内瓦体系。 这两个体系在历史发源、规则脉络和侧重点等 方面是不同的,其发展也是相对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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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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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原则
♦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 (一) 立法者意图说 ♦ (二) 读者意图说 ♦ (三) 法律文本说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 (一) 合法性原则 ♦ 合法性原则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 第一,法律解释必须由拥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 和个人来进行; ♦ 第二,拥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和个人在解释法 律时必须在法定的权限之内,按照法定的程序 进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 ♦ 第三,法律解释内容的合法性。对低位阶法的 解释不得与高位阶法律相冲突,不得违反《立 法法》中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同时也应 当注意到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在适用时的关系。
释,是指从法律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位 置出发,联系上下条款以及相关规定, 从整体上对该条款的意思进行探究,从 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含义。
(二) 历史解释 又可以称为沿革解释、法意解释或立法原意解释。它是 指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当追寻立法者的意图,将立法者 的价值判断及其立法的目的和动机探求清楚,以立法者的 意图作为理解法律文本含义的根本或最终标准。 (三)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就是按照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去解释法律的条 文。 (四) 合宪性解释 所谓合宪性解释,是指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 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五) 比较法解释 所谓比较法解释,是指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 一项解释因素,用以阐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 释方法。
(二) 合理性原则
♦ 合理就是法律解释的结论合乎常理、公
理,符合实质正义。在法律规定与社会 的基本信念发生冲突的时候,合理性原 则就显得很突出和重要。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方法
♦ 一、 文义解释 ♦ 包括字面解释、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 ♦ 二、论理解释 ♦ (一) 体系解释 ♦ 体系解释又可以称为整体解释或系统解
二、 社会学解释
♦ 所谓社会学解释,就是指将社会学方法
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 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 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 释方法。
第十四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论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 我们把法律解释理解为以某种法律理论
为前提,在法定权限内对法律文本的理 解和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 第一, 法律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用。 ♦ 第二, 法律是由语言和文字表达的。 ♦ 第三, 立法者没法制定包罗万象的法律。 ♦ 第四, 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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