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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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摘要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基本排除了司法救济,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也不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公务员权利保障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救济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

要使其基本权利获得有效的实现,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主要是申诉控告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务员法》第十五章,此外,《公务员法》十六章第100条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争议解决方法做出了规定。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这里的“等”字意味着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里排除的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

为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根据上述实证法的规定,除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聘任合同享有部分司法救济权利外,行政机关对其他公务员所做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公务员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

而当初之所以排除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基于实践的考量。

理论上受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从立法与行政对立与抗争的源头出发,肯定了公务员与其所服务的主体(君主亦或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家内部关系,是行政保留的范畴而排除立法干预,从而以行政的命令、服从关系排除了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与优化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与优化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与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救济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在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中,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与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法规完善。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从而为公民提供依法行政的机会。

当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了《行政诉讼法》,但在行政救济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救济的程序和条件,是行政救济制度构建的必要环节。

2. 行政救济机构健全。

行政救济机构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接受和处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不正当行政行为的申诉和投诉。

为了确保行政救济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行政救济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3. 信息公开透明。

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需要加强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公民了解行政救济的相关信息。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行政行为和救济结果等信息,提高行政救济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救济效能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救济方式多样化。

当前的行政救济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存在救济方式单一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公民的救济需求,可以考虑引入其他救济方式,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并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救济方式。

2. 救济程序简化。

当前的行政救济程序相对繁琐,导致救济效率较低。

为了提高行政救济的效能,可以通过简化救济程序,减少救济环节,缩短救济期限等方式来优化行政救济制度。

3. 救济结果公正。

行政救济制度的优化需要关注救济结果的公正性。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设探究【绪论】公务员权利侵害救济体制探析绪论【第一章】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第三章】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第四章】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第五章】中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制的完善【参考文献】公务员权利保护救济机制研究参考文献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构建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基础就是对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

一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究竟要采用哪些方式,从根本上来说,也是由该国(地区)对于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定性决定的。

在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精神的更迭,关于公务员法律关系定性的理论不断涌现,更新。

笔者将重点讨论近代以来,发达国家产生的如下几种理论。

2.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2.1.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概述特别权力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的,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德国,一般认为德国学者保罗·拉班德(PaulLaband)的“主体封闭说”是其理论渊源,该学说认为法律关系只存在于主体与主体之间,国家是一个封闭的不可分割的主体,国家对于公务员的一切指示、命令和内部的规范,只是为主体运作而产生,并不发生外部的法律效力,因而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后来,奥托·梅耶(Otto Mayer)则以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研究特别权力关系,主张“志愿不构成侵害说”,该学说认为基于维护特定的行政目的以及国家或者营造物的特别依存关系,个体在进入国家或营造物时,应放弃个人自由权利。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后来传入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并对其公务员管理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谈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_百度文重点

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谈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_百度文重点

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谈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黎军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分析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目的在于维护绝对主义的君主及高级官吏阶层的特权、以及官僚主义的行政优越性,其后,在日本和我国的台湾极为盛行。

我国大陆的行政法律制度虽未明确适用“特别权力关系”这一概念,但在法律制度及行政实践上是实际应用这一理论的。

所谓特别行政权力关系,是指根据特别的法律原因,以公法上的特别目的为界限,一方能够支配他方,他方也应服从这种支配。

特别权力关系适用于四类情况:公法上的勤务关系;营造物的利用关系;公共社团的关系;特别监督关系等。

本文仅讨论其中的勤务关系,即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

这种特别权力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行政关系采取权力性行为方式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有法律根据;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预见自己的义务内容。

这种权力保留说,可以称为揭示现代法治行政原理的最佳表述。

不过,传统学说认为,法治行政原理的适用,只限于一般公民服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一般权力关系,而对于特别权力关系,却承认是法治主义的例外。

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在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即使没有个别的具体的法律根据,作为权力主体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行使总括性的支配权,对处在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相对人发布命令,采取强制措施,以有效地推行其行政管理事务,而相对人在一定范围内则负有事先无法确定的服从义务,特别权力主体可以依行政目的,限制相对人权利或科以义务。

在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本人的同意,取得了公务员等与一般公民不同的行政上的特殊身份,进入密切依存于行政的关系时,取得这种身份者,必须服从国家权力的总括性支配。

(二适用特别规则权力主体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设定特别规则来约束相对人,对相对方在国民或居民的一般地位上所具有的人权也可以予以限制,不一定基于具体的法律根据。

权力主体对违反义务的相对人,有特别的惩戒权,实施惩戒的程序也与一般公民不同(如无听证要求。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本文为2010年度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立项项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务员管理在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道路上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但在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救济制度,还不能有效保护好公务员救济制度。

笔者在文中首先阐述了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接着分析了我国现行救济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制度建立的诸多方面出发,提出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公务员;司法救济;行政诉讼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相关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监察法》第38条、《行政复议法》第8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也对公务员权利救济也作了相应规定。

归纳以上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可知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包括复核、申诉、控告、人事仲裁这几个基本类型。

二、我国公务员现行救济体制的弊端自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立以来,通过颁布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务员法律救济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已逐步成长起来。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摘要长期以来,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内部行政行为”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对处分不服的公务员只能通过行政救济维护自身权利。

单一的行政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神。

本文希望借对这一论题的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使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作者简介:汤文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意义“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于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利益和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①是以让公务员更有效地履行职责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支持。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力量,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支撑。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既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的内容,也使公务员在权利受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侵犯公务员权益,以保障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应接受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目的是为了对公务员的工作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以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基本上只涉及公务员的名誉问题,而降级、撤职、开除则涉及公务员的级别、职务,甚至是法律身份的重大问题。

行政处分的设计初衷良好,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行政处分会公务员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

因此要确立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这是确保公务员切实有效的行使权利的保障,也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合法合理行使的重要举措。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侵犯了其法定的权利而依法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行政系统内部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行政救济不能进行有效弥补,由司法机关进行最终判断的救济途径。

然而,在我国,司法救济被排除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

我国的公务员救济制度主要为复核、申诉和控告,这几种救济方式的受理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依然只能在行政体制内寻求救济,没有争讼的三角模式,被申诉人和决定者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抗辩意见难以被接受。

这种薄弱的救济方式甚至不如普通公民。

很明显,目前的救济制度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即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人民抗辩必须要听取意见。

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只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申诉程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机关的处理程序尚未规定。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弹性就大大增加,加上又没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能否真正对公务员进行权利救济就要画一个问号了。

为什么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排除了司法审查呢?一般认为,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权利主体享有自定特别规则和实施相应的惩戒的权利。

发生纠纷后,如果不涉及相对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地位,一般就不能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另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也容易忽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我国自古以来“官本位”色彩很浓: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一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严格的上下级制度,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权力,下级服从上级;常常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位高低等标准来衡量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

自然而然地,人们都普遍意识到“官”在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弱者去关注保障强者的权利就显得不合乎常理了,因此官的权利受到了漠视。

另外,古时候有君君臣臣的礼教,官宦体系内,个体对于这个庞大的队伍是习惯性妥协的。

浅析我国公务员抵抗权制度之完

浅析我国公务员抵抗权制度之完

1公务员抵抗权理论通说在行政法上,对是否服从上级错误或违法命令问题有绝对服从说、绝对不服从说、相对服从说和意见陈述说四种学说。

根据现代公务员立法的实践,相对服从说是各国对于公务员服从义务规定的通说,下属无权对上级命令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在命令明显违法的情形下,可以不予执行。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但若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公务员执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我国《公务员法》同样是以相对服从说作为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以服从为原则,以不服从为例外。

2、《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含义理解《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范结构包括规范对象、规范主体、不服从的界限、违法责任等内容,将〃明显违法〃作为划分公务员能否不服从上级命令的界限。

也就是说,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正确和有错误之分,而有错误又有不适当和明显违法两种情形。

《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正面肯定公务员拒绝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权利,但公务员执行这类命令要依法承担责任的表述从侧面肯定了公务员不予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与命令的做法。

当然,若是对于认为错误的上级命令随意的不予执行,显然会造成行政工作的混乱。

而《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实际上给出了阶梯式的三种应对方式。

首先可以陈述意见,若上级坚持或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执行,那么就以服从为原则,以不服从为例外,这T列外的前提是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

3、抵抗权制度完善之个人意见有学者认为,有必要使对上级违法决定或命令提出意见由权力走向义务,或者认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对于公务员抗命权的规定存在向上级报告义务的缺失,认为仅仅赋予公务员对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提出改正意见的权利,使得实践中存在明知上级命令有错误,但由于害怕打击报复或这为与上级搞好关系、以谋求好的发展而盲目执行上级命令的情形,从而使得《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效能无法完全发挥。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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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救济 权 利 是 我 国 公 务员 权 利 救济 制 度 内部 行 政 救济模 式 的 越 多 也 就更 容 易 培 养 彼此 之 间 的感 情 和 合作 意 识 老 师 和 学 生之 间 的交 流 也 会变 多 使 学 习 氛 围更加 和 谐 教 学成 果 明 显 开 展 竞赛 的同 时 老 师应 该 结合 学生 情 况 进行 相 应 的指 导 增 加 学生 对技 术 的理解 并 及 时 运用 这 样 同步 的方 式 可 以 激 发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也 有 利 于 师生 间感情 的交 流 这 种 模 式 已 经 得 到 了 学生 们 的认 可 是 符合体 育课 新 课 程 标 准 的 只 有让 学 生们 在竞 赛中感 受学 习 的乐 趣 得 到老 师 的辅 导 就 可 以 形 成 良 好 的学 习 氛 围和 学 习 结 果 输 赢 体验 显 著 竞赛 中 的胜 负 结果 是 学 生 们 必须经 历 和 体验 的 在 这 个 过程 中 能够 使 学 生 提前 感 受 社会 增 强 心 理 的承受 能力 和 适 应能 力 竞 赛教 育方 式 的意 义 体 育老 师角 色 的互 换 在 传统 教 育模 式 下 老 师 一 直都 进 行技 术训 练 的主 导 作 用 但 是新 课程 标 准下 体 育 老 师 除 了 具 有 这 项 基本 作 用 外 还 需 要 对 学 生 的 心 理 和 生 理 知识 进 行教 育 所 以 就 需 要 老 师 采 取 竞赛教 育 的模 式 不仅 有 助 于 发 现 体 育 能力优 异之 人 还 能有 助 于 老 师提 升训 练 能力 增 强 学生 学 习 主 动 性 教 学 氛 围 不仅 与 学 校 的运 行模 式 有关 也 会受 到 教育 观念 的影 响 如 果教 育 氛 围轻松 渝 决就 能 够 大大提 升学 生 们参 与 体 育活 动 和 体育 训 练的 主 动性 体 育老 师制 定 有效 的训 练 内容可 以 增 加 学生 们 的积 极 主 动 性 但 是 首先 内 容 的选 择 要符合 新课 程标 准 再根 据 学生 的兴 趣进 行 个性化 教 学 学 生对体育 运 动 的兴趣 和 体 育老 师挑 选 的教 育模 式 有很 大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作者简介: 汤文昊,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2 0 1 2 级研 究生。
我 国 公务 员权利 救济 制度 现状 ( 一) 公 务 员权 利 的含 义及 意 义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政诉 讼法》 规 “ 公务 员 的权 利 , 是 指法律 基于公 务员 的身份 和职责 , 对于公 政机 关 自我 管理 行为 的一种 。《 “ 人 民法 院不 受理行 政机 关对行 政机关 工作人 员的奖惩 、 任免 务 员有 资格享 受某 种 利益 和有 权作 出或 不作 出某 种行 为及 要求 定 :
司法 审查 就不 能介入 。 二 是行政 处分 是行政 的权 利 , 既 有利 于 明确 公 务员权 利 的 内容 , 也使 公务 员在权 利受 员 的普通 公 民地 位 , 侵犯 时 , 有 获得救 济 的法 律依据 , 有利 于规 范行政权 的行 使 , 使行 机关对 公务 员的行 为进行 综合评 价 的结 果 , 涉及 内部管理 的专 门 政机 关不得 随意侵 犯 公务员权 益 , 以保障公 务员执行 公 务的效率 性价 值判 断 , 法 院的干 预会 降低 行政 效率 ,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行政
2 0 1 3・1 ( 下)

{ I } J I 占 缸金
◆社会 观 察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汤 文 昊
摘 要 长期以来, 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 内部行政行为” 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 对处分不服 的公务员只能通过
行政救济维护 自身权利。单一的行政 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 ,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 神 。 本文 希望借 对这 一论 题 的研 究, 提 出改进 措施 , 使我 国的公 务 员权利 救济 制度 更加 完善 。

对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对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0年1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11,2010221对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王哲(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摘要: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旨在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和维护公务员的正当利益。

随着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公务员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护,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侵犯公务员正当权益的问题。

为此,本文针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实施现状,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救济制度司法监督20世纪初德国法学家耶林(著有《为权利而斗争》并提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的著名命题)指出: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也不例外。

我国《公务员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见,《公务员法》在很大程度是有利于保障好公务员的法定权利。

因此,当行政机关的某些规定和做法损害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发挥其重要作用,从而维护我国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即依法享有国家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

然而目前在我国,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的组成人员,他们能够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推行政令,行使行政权力。

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无疑处于强势地位。

但在行政机关内部,相对于行政组织来说,公务员却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容易被所在单位以国家名义所忽视和侵害。

%8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8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张复霞
摘要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因其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影响,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的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而公务员权利救济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 的先进成果,对我国公务员权利体系的完善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涵义,现状及其缺陷入手,运用 比较分析,逻辑推理,历史研究的方法分析研究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需完善之处.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4一182J02
依职权启动救济程序.如果政府部门没有介入,则公务员可以依申请 启动救济程序。并且可采取诉讼与非诉讼两种方式的救济,则公务员 的权利救济必将得到有力保障. 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起源于建国初期,当时国家颁布了的 一系列法规政策,比如1952年8月,中央政府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奖 惩暂行规定》、1954年3月政务院l|氲察委员会有制定了‘关于惩戒工 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监察部制定了‘关于国家监督 机关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的暂行办法》、1957年lO月,经全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等文 件???,虽没有明确指出是针对公务员管理、权利救济方面.但对于国 家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有所规定.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 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后来将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公务员制度逐渐走向 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2∞5年4月十届人大常委制定的‘公务员 法》专门具体规定了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方式,但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 员权利救济只采用行政救济手段,仍存在不足之处。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 ‘一)公务员权科救济主体缺乏独立性,难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原做出处罚决定的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同级政府 的人事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作为救济主体,本身就是行政机关.而 且在行政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很难保证裁决的公正性.而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又没有强制执行力, 最终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原决定机关手中。这种模式流于形式,不能有 效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二)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单一、程序笼统 目前。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只限于行政系统内部救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被排除.而申诉、控告、复核繁琐的程序拖延了救济的及时 有效性.比如申诉控告的程序中并没有详细得规定受理机关如果超 过审理时限应承担什么责任.即使受理机关无故拖延,可能公务员也 找不到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实践中,一般以书面审理的作法,虽然 讲求了效率,但公务员不能享有司法诉讼中的听证、举证、质证、请律 师辩护、当庭说明理由、排斥事后证据等权利,势必影响申诉控告的效 果,不利于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实现. 三、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权jfIl救济制度分析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l公共管理与经贸科技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申霞丰【内容提要】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以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为目的。

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降低了救济的有效性,影响了行政效率.本文通过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设计目的及其缺陷的分析,从权利救济机构的设立和行政救济程序的设定和司法救济范围的确定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行政救济程序公务员作为公共管理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执行者,承担着推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造福公众的重大责任。

赋予公务员顺利工作和愉快生活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给予必要的救济,对于公务员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实现国家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公务员法》的出台,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但是,目前我国公务员救济的具体制度及配套制度尚不完善。

正确认识公务员救济制度的不足,并进一步完善之,将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不无裨益。

一、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设计的目的(一)监督对公务员处置权的行使公务员是我国公职人员中的特殊群体。

一方面,他们能够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推行政令,行使权力,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无疑处于强势地位;但在行政机关内部,相对于行政组织来说,却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很容易被忽视,甚至被所在单位以国家名义所侵害。

我国历来就有重视国家权力,维护政府权威的传统,行政机关享有制定公务员管理法规和制度的权力,享有处置公务员权益的权力。

如果这种处置性权力不受监督,公务员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任何保障而形同虚设。

此外,行政机关的“经济人”本性,决定了它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可能会不顾忌公务员的个人目标,甚至牺牲公务员的某些正当权益,以达到本部门的目的。

比如,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低效会导致工作拖拉,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特别是上级来单位检查工作时,单位领导可能会以集体荣誉的名义,以奉献精神施压,迫使公务员为应付检查无偿加班,侵犯公务员的休息权。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是从目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出发,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追溯其根源,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家实情,引入司法救济,成立独立的救济机构,完善救济程序,以此来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一、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在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侵犯的。

(二)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申请帮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因其救济对象的特殊性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公务员权利救济对象,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唯一合法对象;另一方面是公务员权为公务员权利。

(三)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1.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所决定他不能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样对行政主体做出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换而言之,公务员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人员,他们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的重要部分。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 析我 国公 务 员权 利救 济制 度
陈 崛起
( 华 南师 范大 学政 治与行 政 学院 广 东 ・ 广州 5 1 0 6 3 1 )
摘 要 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正逐步推进 , 其 中一系列行 政救 济法相继 出台, 标志着 “ 有权利就有救济 , 有损害就有赔
偿” 的法治原则 的落实。 然而 , 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公务员是强势群体 , 应该对他们的权力进行 监督和 限制 , 救济制度 当 然就不会落实到他们 的身上 了。 但在现实生活 中, 公务 员权利受损 的事件却时常发生, 公务 员同样面临着权利受损并
2 . 1 特 别 权 力 关 系理论
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中国几 乎被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 政主 体的行为 以不损害他人 的利益为前提,需要维护公务员
济制度之外 ,公务员唯一 的权利来自济方式是在行 政机 关内部 的权利 ,同时强化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当公务员权利受到
申请 行 政 复核 或 提 起 申诉 。之 所 以把 行 政 复 议和 行 政 诉 讼 排 侵害 时有权依法请求补偿、 救济 。因此 , 公务员权利救济是现 斥在 公务 员权 利 救 济 制 度 之 外 , 部 分 学 者认 为 , 其 源 自特 别 权 代 法 治 的题 中之 义 ,法 治 理 论 也 是 公 务 员权 利救 济 的 重要 支 力关 系理 论 。
也可 以不经复核直接 申诉。而且 《 公务员法》 还 人与雇佣人之 间都是一种契约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劳 级机 关申诉 , 对 省级 以下 机 关 作 出 的 申诉 处 理 决 定不 服 的 , 可 以向 作 工 失 去 独 立 自主 性 ,被 纳 入 到 雇 主 的 劳 动与 生产 组 织 或 被 纳 规 定 : 入到雇主 的私人生活领域 , 劳工负有 忠诚于雇主 的义务 , 而雇 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提 出再 申诉 。由此确立了我 国公务 主有照顾和保护劳工的义务 。 然而公务员身份与行 政机关之 间构成的公务员法律关系 员申诉 的二级 申诉制, 使得我 国公务员的 申诉制度不断完善 。 但根据我 国《 公务 员法》 的规定 , 复核、 申诉是 向原处理机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作者:陈崛起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20期摘要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正逐步推进,其中一系列行政救济法相继出台,标志着“有权利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法治原则的落实。

然而,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公务员是强势群体,应该对他们的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救济制度当然就不会落实到他们的身上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权利受损的事件却时常发生,公务员同样面临着权利受损并要求救济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由于公务员的特殊地位,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也为了保障其正常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必然与普通公民有所差别;同时,公务员也必须遵守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限制。

由于公务员与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同,在权利救济问题上必然也有独特性,不能将公务员权利救济完全归入公民的权利救济制度中,这正是本研究的价值所在。

1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途径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一种是行政救济,另一种是司法救济。

这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所遵循的程序及救济实效也不相同:行政救济是一种弹性保障,司法救济体现出刚性的特征;行政救济的受理机关为行政机关,是指原处理机关或其它独立处理机关,而司法救济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2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2.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中国几乎被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公务员唯一的权利救济方式是在行政机关内部申请行政复核或提起申诉。

之所以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排斥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部分学者认为,其源自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特别权力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认为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之间是依附关系,国家机关掌握绝对的控制权,公务员负有无条件服从国家的义务。

行政机关是内部自治领域,内部行政行为排斥司法审查,公务员没有向法院提请权利救济诉讼的权利。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曾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局限性明显:在强调民主法治的现代语境下,一味地限制公务员的权利,明显不合公务员制度发展需要。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框架及完善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框架及完善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框架及完善摘要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合法权利得以真正实现的有力保障。

为了切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法治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并不十分完善,难以对我国公务员的各项权利给予充分的保障。

因此,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基础问题进行探讨,然后重点分析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行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并对域外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最后,笔者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键词] 公务员;权利救济;完善制度ABSTRACTThe right relief of civil servants is a important part of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 is a powerful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to be truly realized.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law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civil rights remedy system. In comparison, China's civil rights remedy system started late, the system is not perfect,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to give adequate protection. Therefore, the study of civil rights is significant relief. Firstly, on the basis of issues were discussed civil rights remedies, and then analyzes the current system of civil rights remedies, there is a problem and its causes, and to compare the relevant system of extraterritorial civil rights remedies, and finally, the author 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learn foreign beneficial experience,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civil rights remedies Some thoughts.[Key Words] civil servants;right relief;improve the system目录1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 (1)1.1公务员权利的界定 (1)1.2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及特性 (1)1.2.1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 (1)1.2.2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特性 (2)2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分析 (2)2.1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立法历程 (2)2.2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行制度 (3)2.2.1复核、申诉和控告制度 (3)2.2.2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4)2.3域外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借鉴 (5)2.3.1法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5)2.3.2美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6)2.3.3日本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6)3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6)3.1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6)3.1.1权利救济途径单一,缺乏司法救济 (7)3.1.2权利救济范围有限,司法实践中存在空白地带 (8)3.1.3权利救济程序混乱,缺乏完善性 (8)3.2制约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发展的原因 (9)3.2.1思想原因 (9)3.2.2体制原因 (9)3.2.3外来原因 (10)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10)4.1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的行政救济制度 (11)4.1.1保障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关的中立和权威地位 (11)4.1.2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程序 (12)4.1.3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13)4.2引入司法审查,确立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 (14)4.2.1司法审查的优势和局限性 (15)4.2.2司法审查介入的时间 (15)4.2.3司法审查的范围 (16)结论 (16)参考文献 (18)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框架及完善1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1.1公务员权利的界定对公务员权利和公务员救济是相辅相成的。

试论述我国现行条件下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试论述我国现行条件下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试论述我国现行条件下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一、宪法救济制度概述所谓宪法救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宪法精神的贯彻而设置的一系列机制和机构的总称。

宪法救济是与法律救济相对应的概念和制度,设立宪法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事实上宪法救济制度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宪法司法化的过程,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得到实施和解释,即宪法可以进入诉讼程序,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并可在判决书中引用。

然而,在我国传统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着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的特点,不涉及法律关系主题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宪法仅为法律的法律。

正是基于这种指导思想,长久以来,宪法被束之高阁,盯着神圣的光环,却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从法理上讲,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法的体系上看,宪法与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一样,只是法体系中个一个部门。

法具有可实施性是母庸置疑的,任何部门法都可以实现司法化,宪法当然也不例外。

只有宪法救济制度的建立才能使“写在纸上的公民的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

二、现行宪法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其中,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在我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修改宪法并解释宪法,并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和解释法律,同时还由它们监督宪法的实施,等等。

事实证明现行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公民不可能直接根据宪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宪法救济。

因此,当前我国宪法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首先缺乏专门的宪法救济机构。

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它们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极其繁重的任务,无法承担起作为宪法救济和违宪审查机关的任务,其次,缺乏专门的宪法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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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 关 、 政监 察 机关 , 包 括 党 的纪 检 机 关 、 大 行 还 人 机关 、 司法 机关 等等 。 内部 救济 机关 的复杂性 、 复 重 性 既会使 一般 人难 以厘 清 , 又会 造 成 实践 中相 互 推
中图分类号 : 9 2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6 5 2 1 ) 2— 0 7— 6 D2 .1 A 10 7 0 (02 0 0 9 0
现 阶段 , 务员 群 体 具 有 较 高 的社 会 地 位 和 良 公 好 的待 遇 , 历 年 来 “ 务员 考 试 热 ” 可 窥 一 斑 。 从 公 也
收 稿 日期 :0 1—1 —0 21 1 8
作者简介 : 齐元 军(9 5 , 17 一) 山东沂源人 , 淄博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学研 究 中心讲师, 法律及教 育硕士 , 研究方向 : 法学教 学。
机关 错综 复杂 , 原处 理 机 关 、 级机 关 、 务 员 主 有 上 公
告 的条件 采用 的是 主 观标 准 , 即只 要 公 务员 认 为 其

试 论 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的 完 善 和 架 构
齐元 军
(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山东 淄博 25 o ) 5 1o
摘 要 : 我国公 务员管理领 域 , 在 人事处理往往 随意性较强 , 存在着 一定 程度 的“ 治” 向。而权利 受到侵 害的公务 人 倾
员 多选择沉默 , 出现这 种现象的原 因是 多方面 的, 中对公务 员权利救济制度缺乏信心无疑是最重要 的原 因之一。救济 其
2 1 ( 16期总第 2 第 2期 3月 5 0 2年 总第 8卷)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J u a fS a d n uhUnvri fP lt a ce c o r lo h n o gYo t iest o oic lS in e n y i
M a , 01 r2 2 No 2 M a . . 5 128 . r No 1 6 Vo .
途径不畅 , 不仅使《 公务 员法》 予公务员的各项权利 难 以保 障 , 赋 而且反 过来会加 剧公 务员 内部 管理过程 中公权 力的 恣
意和武 断。行政法是 一部控权 法 , 只有将公权 力外部 和 内部 运行都予 以规范 , 能彻底达 成“ 才 控权” 目的。 的
关 键 词 : 务 员权 利 ; 济 制度 ; 公 救 完善
个 问题 的两个 方 面 , 可偏 废 。只有 将 公 权 力 外 不
目的。因此 , 研究 如何 保 障 和救济公 务 员权 利 , 究 研
部 和 内部运 行都 予 以规范 , 能彻 底 达 成 “ 权 ” 才 控 的
如 何规 范公 权力 内部 运 行 , 行 政 法学 不 断 发 展 的 是
基 于此 , 果说公 务 员 的权 利 也需 要保 护 和救济 , 如 可
必然要 求 , 具有 重要 的理论 和 现实意 义 。 “ 有权 利就 有 救 济 , 救 济 则 无 权 利 ”, 法 谚 无 此 揭示 了救 济 制度 在 法 定 权 利 ( 然权 利 ) 变 为 实 应 转
然权利 的过 程 中所 起 的 重 要 作 用 。2 0 0 5年 颁 行 的
排斥司法救济 ; 救济机构设置重叠且不具有独立性 ;
救济程 序设 置 过 于 简单 , 乏 可 操 作性 等 等 。救 济 缺 途径不 畅 , 公务 员权 利就难 以保 障 , 也难 以达成 规范 公 权力 内部 运行 的 目的。基 于 此 , 文 拟从 以下 几 本 个 方 面 , 我 国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制 度 进 行 进一 步 的 对 完善 和架构 。

“ 量 一项 为公 民权 益 提 供保 护 和 救 济 的法 律 衡 制 度是 否健 全 和成 熟 , 个重 要 的标 准 就是 看 其 有 一 无 保证 此项 制度 正 常 运作 , 对 独 立 和 负 责 的工 作 相 机 构 。 救 济 机 关 的相对 独 立性 是 救 济 制 度 得 以 ” 发 挥实 效 的前 提 和保 证 。 同时 , 务 员权 利 内部 救 公 济机关 也必 须要 统 一 。 目前 , 务 员 权 利 内部 救 济 公
能会招来非议。然而 , 在实践 中, 公务员基于《 公务
员 法》 赋 予 的权 利 也 时 常 会 受 到 侵 害 , 公 权 力 所 在
《 公务 员法 》 于 公 务 员权 利救 济 制 度 进 行 了一 些 对 设 计 , 总体看 比较笼 统 , 存 在 诸 多 问题 , 约 了 但 还 制 其在 现实 中作用 的发 挥 。 比如 : 以 内部救 济 为主 , 仅
建 立一 个相 对独 立 、 一 的公 务 员权 利 内部 统
治现象 , 很多矛盾实际并未暴露 出来。同时 自身权
益 遭受 侵 害 的公 务员 , 于 害怕打 击报 复 、 救 济缺 基 对 乏 信心 等原 因 , 往往 会选 择沉 默 , 样 反过来 又 加剧 这 了公务 员 管理领 域公 权力 的恣意 和武 断 。行 政 法是

部控 权法 , 以研 究 如 何 规 范 和 控 制公 权 力 作 为 核


心 。在 当前 , 研究 公 权 力 和 普 通 公 民权 利 之 间 的界
救济 机关
限和 冲突 , 研究 如何 约束 外 部 行 政 行 为成 为 行 政 法 的一个 重 点领域 , 当然具 有 现 实 合 理 性 。但 公 务 这 员 内部 管理 过程 中公 权 力滥 用 问题 也 应 关 注 , 是 这
面前 , 人 都是 弱 势 群 体 。前 段 时 间媒 体 曝光 青 州 人
公 务员 “ 加班 ” 某 地 官员 因搂抱 女 明星 而 被免 职 被 、
等事件 , 一个 侧 面也说 明公 务员 管理 领域 , 治色 从 人 彩 还是 较 为浓厚 。不过 由于 长期对 公务 员权 利 的漠 视 , 至公 务员 自身也 早 已 习惯 了管 理过 程 中 的人 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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