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西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析
文化休息区
区公园
小游园与街心 花园
每居民占8㎡ ,每个面积33 公顷至482公 顷,文化休息 公园为居民的 休息、运动、 文化教育、科 学普及创造条 件,满足其文 化生活上的要 求。
每居民占4㎡ ,每个4至33 公顷,全市共 24个分布于各 个居民区内。
每居民占2㎡, 每个占0.5至8 公顷,全市共 54个均匀的分 布于居民区内 ,供老人与小 孩休息散布。
将市区分成二十几个相对独立的建设区,其间用绿色地带相隔离,将园林、 绿地、菜地、果园、苗圃及部分农田等都作为绿化隔离带的一部分。
二、西安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发展变迁
1.西安市园林绿化发展
•人文体征
▪古城墙 ▪周秦汉唐四大遗址 ▪秦始皇陵兵马俑 ▪半坡母系氏族村落遗址 ▪鸿门宴故址
•自然特征
•地理位置 •东经107°407′-109°49′ •北纬33°39′-34°45 ′ •黄河流域中部的关中盆地
•1868年建成的上海外滩公园
近代中国城市绿地建设是数量少、品质差。 原因:战争的不断破坏
社会生产力的地下 人们对城市环境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意识到绿地的作用。
积极意义:公园可供大多数人游憩的绿地类型已经出现,并在一定时期得到发 展,对中国现代城市绿地系统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北京市总体规划图(1958年)
规划 园林绿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防护林带、河岸绿化和农林间作区; 公共绿地:包括市、区街心花(园)坛、坊内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游园; 专用绿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体育公园
2.3 1995年西安绿地系统规划
•规划背景
•规划理念
•编制要点
•社会转轨和经济转型 ,造成了城市规划转型 滞后,但也更加注重与 区域性的规划(研究)相 结合,研究城市环境容 量和确定最佳规模等。 •《城市规划法》的颁 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 的城市建设进入了法制 化的轨道。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开发区条例(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三章投资与经营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1995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提供游人休憩活动园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具有一定绿化规模和游览、游乐设施条件,供公共享有的休憩、观赏和娱乐园地,包括:(一)综合性公园;(二)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和专类园;(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四)街头游园;(五)居住区和其他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及庭园。
第四条城市园林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园林投入,扩大园林面积,提高现有园林的园艺水平;并把城市园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管理。
《城市绿化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城市绿化条例》解读《城市绿化条例》对环境保护有着特别的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应实施临时绿化;砍伐移植树木30株以上须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这是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部分内容,这些特别的规定不仅让市民公众眼前一亮,也对西安的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
立法背景条例从开始修正到实施历时2年时间西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旅游城市,2019年我市又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随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对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1990年我市颁布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19年、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虽然经过了三次修正,但内容仍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且国内同类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立法工作日趋完善,促使我市加快相关立法过程。
修订《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2019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
为此,从2019年开始,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在绿化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市容园林局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7月29日报送市法制办,8月19日,市法制办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9月6日又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9月27日,市法制办又就草案部分内容召开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立法听证会,会后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最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的草案。
同时,按照程序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最终,新修订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创新增加多处新概念,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35条增加到了52条,新增的内容更加切实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也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乡村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高中2013-2014学年高一下学期期中政治试卷(带解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高中2013-2014学年高一下学期期中政治试卷(带解析)1.“人肉搜索”本是一种技术手段,但在现实中,“人肉搜索”常常异化成了主观定罪的“判决书”、法外之罚的“通缉令”。
这启示我们A.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B. 必须先履行义务再享有权利C. 自由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D. 公民有义务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答案】C【解析】试题分析:“人肉搜索”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公民使用网络是公民的自由,但在行使该自由时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要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由不是绝对的。
C说法正确;A与题意不符;B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相统一的,不分先后;D说法错误,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不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答案是C.考点:考点:本题考查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浙江省到2013年年底,实现村级便民服务和包括“三公支出”等的农村“三务(党务、村务、财务)”公开信息全部进入农村家庭电视,实现村村“裸晒”、户户点播。
这一做法①有利于维护村民的民主管理权利②进一步强化村民自治的基础③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④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答案】B【解析】试题分析:本题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村民自治的基础是选举当家人,②错误,排除;村级管理不属于基层政权,④说法错误,排除;实现村级便民服务和公开信息全部进入农村家庭电视,实现村村“裸晒”、户户点播的做法体现①③,答案是B.考点:本题考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3.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公民由不熟悉竞争性选举到参与竞争性选举,由投票时不会写票到投票时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投下神圣的一票;由只知打市长热线电话反映情况,到熟悉利用网络反映更多人的呼声;由写书信反映民情民意,到开博客“晒”自己的政治观点与主张,这表明A.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更加广泛B.我国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与渠道越来越丰富C.我国公民的政治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D.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与能力不断增强.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与能力不断增强【答案】D【解析】试题分析:材料反映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种种变化,这种变化体现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与能力不断增强,D正确;A C与题意不符;在我国公民不是直接参与国家管理,而是通过选举出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B说法错误,答案是D.考点:本题考查公民的政治参与.4.近些年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重视保障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政府工作力度之大、财政投入资金之多前所未有。
西安市生态环境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说明)new
西安市生态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说明书一、引言(一)、编制背景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作为西部桥头堡的城市--西安,其城市建设也呈现出空前高涨的局面。
2002年12月18日,中共西安市委下发了《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政府关于率先建成西部经济强市实现西部最佳的实施意见》,文件中要求“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大河道综合治理力度,在沣、渭、产、灞等河流沿岸形成环形绿化带,利用渭、灞、产三角洲建设西安泾渭湿地自然保护区,使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2.5%;增加市区绿化面积,建成各类大中小型公园、绿地,使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以上,建成国家级园林城市。
”并提出“尽早把西安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
在这样大的背景要求下,《西安市生态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这项工作就显得迫在眉捷。
在西安市80年代和90年代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形成了一定的成果。
西安市的园林绿化工作在这两个规划成果的指导下,通过不断努力,园林绿地已初具规模,在改善城市环境,美化市容,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居环境水平的日益提高,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与绿地建设工作之间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目前,西安市在全市域及全市的绿地系统方面还未做过专项规划,因此,探索绿地系统布局的新思路,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步骤,将西安市建设成为国家级园林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将是本次专项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工作思路(三)、工作特点1、城市绿地系统分类指标体系的建立城市绿地的分类方法建国以来经历了几次发展,在尚没有正式的部颁标准之前,各地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也因地制宜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见下表:中国较典型的城市绿地系统分类现状目前,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在上报国家标准局批准。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2.28•【字号】•【施行日期】1990.12.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绿化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条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环保、房管、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绿化建设必须服从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园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化详细规划编制本区绿化规划,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市政办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含零星住宅,下同)日常管理工作,加大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落实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文明城市和法治政府创建为抓手,建立城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居民、企业、政府作用,厘清住宅小区所在地各级政府(管委会)、各管理单位、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提高城市居民文明程度,共同建造和谐美丽家园。
二、规范执法事项清单以建立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依法编制《西安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详见附件),并据此实施管理。
健全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明晰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层级和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提高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厘清执法主体职责(一)市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内对应行政执法(认定)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牵头制定配套政策;各区县、开发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内执法(认定)工作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和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并在执法过程中配合做好宣传引导、思想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执法行为的有效性。
四、明确执法工作要求(一)加大执法公示。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照《西安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尽快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快速执法处理机制,明确执法流程、执法时限,责任落实到人,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要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绿化保洁及养护管理职责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绿化保洁及养护管理职责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市政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绿化保洁及养护管理职责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绿化保洁及养护管理职责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3日市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7日西安市城市绿化保洁及养护管理职责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保证城市绿化保洁及养护管理职责调整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我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重心下移、强化监管”的思路,以向区级下放事权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主体,更加合理的配置现有资源,形成市、区之间条块结合、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的城市道路绿化养护格局。
通过城市绿化养护职责调整,加强市级层面的宏观调控和督促指导职能,赋予各区、开发区更多的具体管理职责,切实解决我市城市绿化养护中存在的“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的问题,全面提升城市绿化养护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合理划分事权原则。
市级管理部门充分发挥总体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协调和监督考核等职能,保留个别重要城市道路、广场的绿化养护管理职责;区级管理部门承担城市绿化保洁及绝大部分城市绿化养护职责,履行具体的管理、服务和执行职能。
(二)权属主体不变原则。
市级下放的城市绿化所有权保留在市城管局,仅将日常养护权下放给区级,即“市属区管”;区级上交的城市绿化的所有权保留在区级,仅将日常养护权上交给市级,即“区属市管”。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4•【字号】市政发[2003]125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03]125号)市林业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根据《西安大绿工程建设规划》,我市大绿工程规划建设总面积101.19万亩,其中:“六片”“八河”“十条路”规划建设面积30.05万亩,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规划建设面积44.34万亩,秦岭北坡绿色生态屏障规划建设面积26.8万亩。
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六片”“八河”“十条路”建设采用政府财政重点支持的方式2004-2006年三年完成建设任务;对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建设利用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和财政适当扶植引导,企业运作的方式逐步实施;对秦岭北坡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纳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逐步实施;对不在工程规划区内营造的成片人工造林,经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为保证大绿工程绿化建设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文明”目标,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建设城边绿带、城郊森林,形成生态经济互补的城市森林生态网络体系,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全市人民居住和生活质量。
二、建设原则坚持造林绿化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生态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林网化与水网、路网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积极鼓励国有、集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工程建设的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市政发[2005]107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05〕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政府2005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定,按照会议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送信函、接听群众热线电话、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进行了认真修改,现予以颁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一日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1引言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西安市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及其他区县党政机关所在地,其他地区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2建筑容貌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城市的建筑色彩确定为以灰色、土黄色、赭石色为主调的色彩体系。
西安市绿化养护管理系统实用标准
西安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西安市市容园林局2009年11月12日第一章总则1、为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提高绿化养护质量,维护绿化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引用并参照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3、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城郊城镇绿地以及西安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
4、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5、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及地被植物、水生植物、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及技术措施。
6、绿地的养护管理,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术语和定义1、乔木主干明显而直立,树体高大的木本植物2、灌木树体矮小,无明显主干或枝干丛生的木本植物。
3、藤本植物依靠缠绕或攀附他物而向上生长的木本或草本植物。
4、草坪草本植物经人工种植或改造后形成的具有观赏效果,并能供人适度活5、行道树沿道路或公路旁种植的乔木。
6、地被植物株丛密集、低矮,用于覆盖地面的植物。
7、绿篱成行密植,作造型修剪而形成的植物墙。
8、古树名木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9、修剪对苗木枝干和根系进行疏剪或短截。
10、灌溉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
11、施肥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施用肥料的措施。
12、除草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
13、病虫害防治对各种植物病害、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
14、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城墙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西安城墙是指明代城墙墙体、城门、附属建筑、护城河及其遗址遗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市政、市容、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继续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各项城市管理工作,对履行管理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先行制止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公园管理规范百度文库
西安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市市容园林发《2006》469号)公园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科学、艺术地配置建筑、水体、山石、树木花草和游憩设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为公众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休息园地和文化活动场所,热情周到地为游人服务,向游人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
为了推动公园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结合本市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西安市建成开放的公园、花卉植物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中心游览区(下简称公园)。
1. 园林植物管理1.1 植物景观管理1.1.1植物景观是公园的主体和基本内容,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放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
绿地率应保持在70%以上。
1.1.2 植物景观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培、调整和管护,达到并保持规划设计的景观效果。
创造一个花木繁茂、景色优美、环境舒适、意境深邃的园林艺术境域。
1.1.3 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1.1.4 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景点、景区,应适时进行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但调整改造须遵循建设部颁布的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实施。
1.1.5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审:区县(市)管理的,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市管理的,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审查。
地处公园主要游览景区或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主城区的公园均须报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审查后方能实施。
1.1.6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方案经审查后,一般由公园组织绿化技术人员和技工负责施工,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应由园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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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发布部门 : 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批准部门 :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11.26发布日期 : 2021.01.18实施日期 : 2021.01.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植树造林与绿化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财政、交通、水行政、文物、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市辖县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的面积、控制原则、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资源规划、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三条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政府储备项目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二)学校、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三)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卫生院及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不低于25%;(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不低于25%;(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不低于4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七)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旧城改造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5%。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
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项目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种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建设以林荫道为主连接公园、游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新建管线、新种树木,应当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规范,对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建设规范,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养护管理:(一)使用市、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二)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管理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六)其他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并建立养护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已建成的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二环路以内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已建成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费用;改变规划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范围内属区管绿地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属市管绿地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及时退还并恢复绿化原状。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占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并向城市管理部门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三十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两旁的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别由城管、铁路、交通部门及时组织修剪。
有关单位为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对树木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在险情排除后七日内应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取土、焚烧,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七)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